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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花点时间仔细陈述一下我对坠胎的看法。
坠胎这件事情,是母体和作为独立个体的胎儿两者之间利益的平衡的问题。
首先是什么是独立个体,这个可以通过医学界和大众(选民)达成比较多数的共识,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这个判断可能会发生变化。我个人在现在这个时间点上的认识,是从有心跳开始,因为这表明胎儿已经在自己做努力驱动自己的生存了。
在成为独立个体以前,胎儿不存在个体权益而只是母体的一部分,因而母体有处置的自由而不牵涉到公权力的介入。
一旦成为独立个体,胎儿就不能随便被母体或者其他方面伤害,而是作为一个没有保护自己能力的个体(比如未成年人),受到公共权力的保护。同样类比于未成年人,在胎儿成为独立个体到离开母体之间的时间,母体对胎儿有保护和抚养的责任,比如去例行的孕期检查,不吸毒做危险的事情,等等。这在现有法律中已经有体现,有妇女被指控危害未出生胎儿的健康,也有男性被指控殴打孕妇附带危害未出生婴儿的生命。
在胎儿成为独立个体到出生之间母体的这个责任,跟未成年人不同的是,父母可以放弃对未成年人照顾的责任,但是胎儿是不可能因为母体放弃这个责任就可以搬到别的什么地方继续生存的,至少现在还如此。所以,目前不存在合法的允许母体放弃独立个体的胎儿的途径。
底下讨论几个分别的问题。
1。
经常被人拿出来说的是强奸等非妇女本身所愿的怀孕。你不想要这个胎儿,但是过了可以坠胎的日期,就已经是独立个体了,那么你只好把他生出来,因为不然就要把胎儿杀死。两者权重之下只好取不杀生。当然生出来你可以不养而有他人收养,可是这只能等到你把它养到足月之后。
这一点对孕妇不是很公平但是没有办法。可以通过共识通过法律对这种非妇女意愿的怀孕给以某种补偿。
2。
未成年人怀孕的问题。
未成年人应该被作为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的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由政府加以保护而给以强制避孕。这是本人个人的意见。导致未成年人怀孕应该以损害未成年人健康和利益的罪名加以惩罚。
3。
在孕期被发现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问题。
这个是随着医学的进步而改变的。过去有些病没法生存或者没法过有意义的生活,中断怀孕是合理的,现在的条件可以生存了,就得相应改变。所以这也是一个需要医学界和公众达成共识的问题。就像我们不能杀死一个已经出生的有先天疾病的儿童一样,我们也不应该杀死一个有先天疾病的已经成为独立个体的胎儿。
对于有先天残疾的儿童已经有现行法律给以特殊保障和资助,因此不是一个新的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
胎儿要在约 22星期才会 viable - "成为独立个体"。在此之前是不 viable 的,也就是说:胎儿在 viable 之前无法"成为独立个体"。
这也是 Roe v. Wade的理论根据:viable 之前可以堕胎。Viable 之后不行堕胎(除非有特殊情况出现)。
"有心跳开始"对胚胎而言和成年人是不同的。 Fetal heart beat 和成年人心跳是两码事。
胚胎大概在六周时会有 fetal heart beat 出现,可是这时还没有心脏呐。
在六周时,胚胎大概只有 1/4 - 1/8 英吋 - 大概是一粒米饭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