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城宪法的住旨,其实会前已经被公认,费城的争执,主要围绕在州间和州与联邦间的权益,比方说工业州可以禁枪,可是若满地牛仔的畜牧业州禁枪,还让人活么?那么枪械这样的大问题,是联邦管还是州管?至于限制政府权限,也不尽是出于怕政府偷钱,而是出于人人平等,官不能比我大的理念,当然也是从欧洲的王权腐败学了教训。
两百年来美国宪法是好是坏,我想以有公论。对当年制宪动机的评论,我觉得不是一个简单的题目。有这么多不同背景的人从不同的州来,在反复磋商间以拔枪叫骂之后做出的平衡选择,我想绝不会是完全出于某一种动机吧。而且我也不同意说资本家想的只是赚钱和保财,这就象说穷人想的就只是要拿有钱人的钱来分一样,是偏激的。大多数人都愿意既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又能力所能及地照顾穷人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人人平等,民重官轻,自然是美国宪法的一大特色,但是我认为美国的法律制度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优势,一个保证美国体制经得起长远历史考验,在中国这样的大国真正崛起之后能令美国依然保持领先的制度优势。我将在后文中解释这一我认为比自由平等原则更为实用而有力的优势。
关于美国制宪受惠于历史偶然因素的话题,我曾专门求教过几位自许对政治法律深切关注也颇有研究的美国人。他们大多数认为早期制宪受宗教影响而形成上帝之下人人平等是美国宪法的优势关键,一切其他好处随之而来。这也是美国历史教科书的标准说法。但是我对此说法取怀疑态度。读过圣经的都知道上帝从来没有对子民一视同仁。从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起上帝就对人类分等别类。圣经里提到过的被分别对待,在天国有不同“优惠”等级的人群俯拾皆是,如女人,外邦人,义人,选民,富人,非利士人,等等。人不仅生来不同,后天机会也不同,如富人要进入天国难于骆驼穿针孔。上帝之下人人平等的概念,我怎么也无法看出是圣经的教导。更令我惊奇的是,美国宪法规定不许以宗教左右政府,俗称政教分离,并且公立学校不准宣扬任何宗教。从基督教出发,怎么可能制定出这样把基督教“贬抑”成诸教各流之一的法律呢?
人人平等的原则,我认为最大的可能,是费城制宪会议持枪暴力的平衡效果。争执下来,最后宪法成了凌驾所有宗教信仰之上,而不是服从某种宗教信仰的公平契约。宪法保护平等故谁也不敢居先,宪法推崇自由故谁也不甘落后。由于制宪代表都是基督徒,所以公开说法只能是在上帝保佑下制宪,而事实上美国宪法更本就是对宗教力量的独立,甚或背叛。拉信仰宗教之旗,行排斥宗教之实,和中国人的打左灯,向右转,如出一辙。这也不是美国人的唯一一次敢做不敢说。独立战争时期,美军打的军旗一角是英国国旗,代表依旧效忠英皇。边跟英军打仗,边说效忠英皇,天下有比这更好笑的事吗?
所以美国宪法之初,确有偶然成分。但是制宪者的宗教情节,也并非全不真诚。可能制宪代表们看出了宗教表面下的人性互不相让的本质,因此自我怀疑起来。原本宗教都是自我标榜终极真理的,可是号称在神引导下制定而又凌驾于宗教之上的宪法却不被认为是终极真理。在美国的联邦宪法和各州法律中,都制定了严格而又可行的修改程序。我们都知道美国法律的程序可行性优于中国法律,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修改程序的可行性上。法律既能严格执行,又能随时改进,这在我看来是美国制度最令人景仰的地方。在国会修改法律的争辩中,很少听到有人拿出先皇祖制,总理遗命,光荣传统之类的理由,讨论总是围绕著怎样改进现行法律的弊端,怎样把将来的事办得更好。每一版法律都理应在现实基础上达到最佳,但是无法逆料将来情况变化。摸着石头过河,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美国人二百年来一直是这么做的。这种不拘泥,不固执,与时俱进的处事风格,使美国整个制度体系处于不断调整优化的状态,这是任何哲学理念都无法超越的。
那么上帝呢?信仰呢?自由平等博爱呢?所有这些道义原则都是用来监督保护现实体制的,道义不是引导,而是保底,所谓道德底线,故是谓也。这一点和传统社会,无论中西,都完全不同。传统社会强调主义原则,技术手段为主义原则服务,只要能达到主义目标,什么手段都可以用,也就是主义先行,手段保底。而美国是移民国家,各种族原始的主义原则多如牛毛,就索性放开江山任尔闯荡,但是有法律底线,也有道德底线。也就是手段先行,主义保底。
这个道理看似简单,悟出来可不容易。美国制宪二百年后中国出了个绝世奇人邓小平,悟出了摸石头找猫的道理,可还是改不了动不动就要拿主义原则来正面引导一下,手段或无法自由发挥,或发挥而不受法制道义监管。邓小平出山实在晚了,老了,学新东西毕竟慢了。如果邓小平再年轻二三十岁,中国一定不会是今天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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