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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律制度有什么优势?

(2010-12-16 18:49:36) 下一个

    欧人入美之前,深受欧洲政教合一的专制制度之苦,底层精英无力抗拒上层精英和王室的兼并欺压,面临沦为贱民的命运,所以钻天打洞要找出路。美国人都说祖先来美是因为在欧洲找不到工作。什么样的人要找工作呢?就是有一些技能,又有自谋生活意念的人。这些人往往有某种程度的教育训练,不太会是彻底无技术只有体力的劳工。找工作的多是那些祖产不敷日用的贵族下层,和平民上层。上层贵族不用找工作,下层贫民近乎半奴隶,仰赖雇主给饭吃,没有自由找工的意念。故早期美洲开发者多为下层贵族裹挟贫民的小团体。
   
    这些欧洲人离开等级严明的旧大陆,到美洲都有一种猛虎出笼,谁也不比我大,天下任我驰骋的信念。在美洲开发早期的艰苦卓绝,常常教训了他们中某些人想占山为王的野心,在欧洲的社会层次到美洲不被认帐了,形成了谁也不比我小的理念。清教徒们更在宗教意义上批判了欧洲的不平等,赋予美洲平等自由理念以道德肯定。在费城制宪之前,自由平等早已成为天下的信条,上帝教导你这样做,现实只允许你这样做,还有什么其他选择吗?
   
    去费城的制宪代表,确实都是有产者,赤贫阶级从来不可能真正进入统治圈,虽然有些曾经赤贫的有产者号称代表贫民。但是说制宪代表都是大资本家或其代表,我以为过激了。有很多制宪代表虽有产业,但平民牛仔故性不改,哪有什么当大资本家的梦想,只想着三五亩地一头牛。费城制宪过程也远非象油画上那样一群儒雅君子议论国是,而是七长八短汉,三山五岳人的群雄大会,大多都带着枪去开会。会中很多人揎衣露拳,指爹骂娘,还有人拔枪相胁,场面比台湾国会的打架场面,绝对还要惊心动魄。富兰克林为会中年长者,常常充当和事佬,对维持会场基本秩序,使制宪努力不至于流产,贡献极大,所以事后那帮差一点坏事的豪强牛仔都对富兰克林由衷敬佩。

    费城宪法的住旨,其实会前已经被公认,费城的争执,主要围绕在州间和州与联邦间的权益,比方说工业州可以禁枪,可是若满地牛仔的畜牧业州禁枪,还让人活么?那么枪械这样的大问题,是联邦管还是州管?至于限制政府权限,也不尽是出于怕政府偷钱,而是出于人人平等,官不能比我大的理念,当然也是从欧洲的王权腐败学了教训。
   
    两百年来美国宪法是好是坏,我想以有公论。对当年制宪动机的评论,我觉得不是一个简单的题目。有这么多不同背景的人从不同的州来,在反复磋商间以拔枪叫骂之后做出的平衡选择,我想绝不会是完全出于某一种动机吧。而且我也不同意说资本家想的只是赚钱和保财,这就象说穷人想的就只是要拿有钱人的钱来分一样,是偏激的。大多数人都愿意既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又能力所能及地照顾穷人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人人平等,民重官轻,自然是美国宪法的一大特色,但是我认为美国的法律制度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优势,一个保证美国体制经得起长远历史考验,在中国这样的大国真正崛起之后能令美国依然保持领先的制度优势。我将在后文中解释这一我认为比自由平等原则更为实用而有力的优势。
   
    关于美国制宪受惠于历史偶然因素的话题,我曾专门求教过几位自许对政治法律深切关注也颇有研究的美国人。他们大多数认为早期制宪受宗教影响而形成上帝之下人人平等是美国宪法的优势关键,一切其他好处随之而来。这也是美国历史教科书的标准说法。但是我对此说法取怀疑态度。读过圣经的都知道上帝从来没有对子民一视同仁。从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起上帝就对人类分等别类。圣经里提到过的被分别对待,在天国有不同“优惠”等级的人群俯拾皆是,如女人,外邦人,义人,选民,富人,非利士人,等等。人不仅生来不同,后天机会也不同,如富人要进入天国难于骆驼穿针孔。上帝之下人人平等的概念,我怎么也无法看出是圣经的教导。更令我惊奇的是,美国宪法规定不许以宗教左右政府,俗称政教分离,并且公立学校不准宣扬任何宗教。从基督教出发,怎么可能制定出这样把基督教“贬抑”成诸教各流之一的法律呢?
   
    人人平等的原则,我认为最大的可能,是费城制宪会议持枪暴力的平衡效果。争执下来,最后宪法成了凌驾所有宗教信仰之上,而不是服从某种宗教信仰的公平契约。宪法保护平等故谁也不敢居先,宪法推崇自由故谁也不甘落后。由于制宪代表都是基督徒,所以公开说法只能是在上帝保佑下制宪,而事实上美国宪法更本就是对宗教力量的独立,甚或背叛。拉信仰宗教之旗,行排斥宗教之实,和中国人的打左灯,向右转,如出一辙。这也不是美国人的唯一一次敢做不敢说。独立战争时期,美军打的军旗一角是英国国旗,代表依旧效忠英皇。边跟英军打仗,边说效忠英皇,天下有比这更好笑的事吗?
   
    所以美国宪法之初,确有偶然成分。但是制宪者的宗教情节,也并非全不真诚。可能制宪代表们看出了宗教表面下的人性互不相让的本质,因此自我怀疑起来。原本宗教都是自我标榜终极真理的,可是号称在神引导下制定而又凌驾于宗教之上的宪法却不被认为是终极真理。在美国的联邦宪法和各州法律中,都制定了严格而又可行的修改程序。我们都知道美国法律的程序可行性优于中国法律,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修改程序的可行性上。法律既能严格执行,又能随时改进,这在我看来是美国制度最令人景仰的地方。在国会修改法律的争辩中,很少听到有人拿出先皇祖制,总理遗命,光荣传统之类的理由,讨论总是围绕著怎样改进现行法律的弊端,怎样把将来的事办得更好。每一版法律都理应在现实基础上达到最佳,但是无法逆料将来情况变化。摸着石头过河,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美国人二百年来一直是这么做的。这种不拘泥,不固执,与时俱进的处事风格,使美国整个制度体系处于不断调整优化的状态,这是任何哲学理念都无法超越的。
   
    那么上帝呢?信仰呢?自由平等博爱呢?所有这些道义原则都是用来监督保护现实体制的,道义不是引导,而是保底,所谓道德底线,故是谓也。这一点和传统社会,无论中西,都完全不同。传统社会强调主义原则,技术手段为主义原则服务,只要能达到主义目标,什么手段都可以用,也就是主义先行,手段保底。而美国是移民国家,各种族原始的主义原则多如牛毛,就索性放开江山任尔闯荡,但是有法律底线,也有道德底线。也就是手段先行,主义保底。
   
    这个道理看似简单,悟出来可不容易。美国制宪二百年后中国出了个绝世奇人邓小平,悟出了摸石头找猫的道理,可还是改不了动不动就要拿主义原则来正面引导一下,手段或无法自由发挥,或发挥而不受法制道义监管。邓小平出山实在晚了,老了,学新东西毕竟慢了。如果邓小平再年轻二三十岁,中国一定不会是今天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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