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东京先生,义援会kyuen.org日本归国者归化者后援中心顾问)在日本男人是不可以下厨房的,更不可以洗碗及清扫厨房卫生的。
我友原是中医研究院的中医外科高级研究员和人权斗士,前国家重臣健康顾问,有过国家公务员的日本人妻子和日本人情人,都喜欢吃中华料理,经常一起去日本各地的中华料理店。虽然我友感觉日本的中华料理的味道很一般,可她们每次总是说中华料理好吃。
我友也想吃自己喜欢的口味,所以偶尔也做了几次中华料理。没想到几乎每次她们都大惊失色的对我友说男人不能下厨房,说这是没有出息的表现,不是男人所为,虽然她们品尝之后,惊喜的评价我友的料理水平,但还是一致反对男人下厨,从此我友再也不做料理了。
在传统文化被废弃的国度,夫唱妇随被轻视,真的女人已经很少了,男人也为了迎合女人变成了中性人,变成了人妖,真的男人也已进很少了。
男女有别,女人要温柔如水,男人要刚强。否则那还是什么女人?什么男人?那就是人妖了。
丈夫在日本称之为主人,中国传统说:「夫者,妻之天也」。在家听父母,出嫁听丈夫,从一而终。
男人主外,女人主内,是一种传统的理想和谐家庭的模式。可是一些中国女人非要抢男人的份内事,还非要逼着中国男人做女人份内的事,这也是造就了中华大地人妖多:男人不刚,女人不柔。
强势的女人多了,所以感情不稳定的多了,所以离婚的多了,所以婚外情的多了,所以经历感情痛苦的男男女女多了。 这些所谓的女人还自我安慰:好男人多的是,可惜都不长久。
目前有很多大龄的女子待嫁,她们自我介绍时总是编造理由什么一直忙碌于学习和工作,忽略了个人的感情问题,还有什么自己眼光一直高,所以耽误了,为何有这么多的大龄女子待嫁?一细问她们,这些大龄的女子几乎都不是处女了,别再开玩笑了吧。
这些大龄的女子几乎都不是处女了,也就是说被人家玩了,被人家抛弃了。其中有一些大龄的女子还不甘心失败,又有了新的男友,接着又被人家玩了,又被抛弃了,不断换新男友,又被人家玩了,又被抛弃了。
女人若是对婚前的行为不用付出代价,一个女人在婚前跟N多个男人烂交,然后找个男人,并说:“那都是过去,我现在爱的是你,你不应该介意我的过去”。
这就怪不得别人认为你了,社会就是这样严峻!
更愚蠢的是,她还要骂那些没碰过她没玩过她的男人嫌弃她。
什么是尊重?一个男人玩了你,就叫尊重你?你怎么这么下贱呢?
我劝这些蠢女孩,你们要鉴别一个男人是否爱你,要看他是否愿意娶你。
而不是看他多么的想和你上床。
现在的小妹妹都疯狂的很,帮过前男友甚至复数的前男友舔了那个甚至后门,还什么舌吻,太恶心!
帮别的男人舔了那个,甚至后门,谁知帮多少人多少回?再和她接吻的人一点不觉得什么,还要来什么舌吻?这是正常的男人吗?
我很保守,我要咬紧牙关,闭上眼睛!带上防毒器具!
如果一个女人连初夜都给不了丈夫,不知道还谈什么爱?
女人把自己最宝贵的东西给了别人,那拿什么给最爱的人呢?
女人把自己最宝贵的东西给了最爱的人,那拿什么给丈夫呢?这就表示丈夫不是自己最爱的人。
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在世界范围内,男尊女卑都是“传统文化”,注意打了引号。西方国家从古罗马法典到19世纪,都是类似文中所言“丈夫在日本称之为主人,中国传统说:「夫者,妻之天也」。”例如古罗马法典上规定“妻子是自奴人”;古英国法律的“拇指法则”规定了丈夫的“天”的地位,可以惩戒妻子。“拇指法则”在美国早期也沿用。
再例如:北卡罗莱纳州最高法院于 1864 年在 Jesse Black (丈夫因妻子骂他而虐待妻子)一案中判决:“丈夫对妻子的行为负责,丈夫是被要求来治理他的家庭,并且出于这个目的,法律允许他对妻子使用这种程度的武力是必要的,是为了控制她的刁蛮脾气,让她行为规矩些”。这就是在法律上更强调了妇女的附属关系。所以我说在世界范围内,男尊女卑都是“传统文化”没乱讲是吧?
我理解的传统文化不同于博主。说文解字云:“妻, 妇与夫齐者也”。。〈诗经〉开篇就是“關關雎鳩,在河之洲... ...窈窕淑女,琴瑟友之”。讲的就是夫妻同朋友般平等相处,和谐尊重。在殷商就采用的〈礼〉中规定的是“君、臣、父、子”的尊卑顺序和“男女有别”。直到西汉,为了迎合汉武帝,才将“夫为妻纲”列入“三纲”。所以,子夏的〈丧服传〉(即“夫者,妻之天也”的出处,也就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当然,子夏的历史贡献远远大于“夫者,妻之天也”)。在宋朝“程朱理学”更将妇女的地位推至谷底至明清。如大浪滔沙,任何文化都要随时代和科技的发展而发展,是糟粕,就要摒弃。经得起时间考验可以传世流芳的部分,才是传统文化。今天我们这里回顾了一下“夫者,妻之天也”的历史走势。今后“夫者,妻之天也”这一所谓“传统文化”是否符合历史发展也是可以预见的。
我不主张女人强势,而主张夫妻平等尊重。读到文中所言 “强势的女人多了,所以感情不稳定的多了,所以离婚的多了,所以婚外情的多了,所以经历感情痛苦的男男女女多了。” ,不禁哑然失笑。中国古代妇女,尤其是明清,根本没有和丈夫离婚的权利,除非丈夫杀了老丈人,犯下“绝义”之条;休妻也要有“七出”之条,但还有“三不去”。当然稳定。例如,《大清律辑注》:“盖夫为妻纲,妻当从夫,妻殴夫则妻应坐罪,离合听夫可也;夫殴妻至折伤,夫虽犯义绝,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故必先审问,夫妇俱愿,乃听离异。如夫愿而妻不愿,妻愿而夫不愿,皆不许离异也”。就是说女人弱势到被丈夫打伤,如果丈夫不同意离婚就不判离。这状况到了民国,部分采用的现代法律,妇女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离婚。古今中外,不和谐婚姻始终存在,只是现代法律赋予了妇女离婚的权利。想必博主对这点“反传统”不至太大争议。
至于婚外情,自古东西男女皆有,中国古代男子娶外室(编制外的女人,非妻非妾,不生儿子几乎进不了祖坟,或说是当时的小三),甚至寻花问柳都合法。这些行为在现代定义上叫“婚外情”,所以现代社会“婚外情的多了”。在这里写出个数据:美国婚姻与家庭治疗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Marriage and Family Therapy)的数据表明,约15%的妻子及25%的丈夫同非配偶女性发生过性关系。另一个数据和文中的“传统文化”(还是带引号)更相悖:根据从许多方面对美国人自身定位问题展开追踪调查的综合社会普查(General Social Survey)的研究发现, 2000年以后,78%的男人和84%的女人相信婚外情绝对错误。请问在文中所谓的“传统文化”中的人们怎么看婚外情呢?
一不留神连敲带拷贝了这么多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