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
2019 (78)
讨论范围:
因高院推翻的是Roe v Wade。 Roe v Wade定义了viability是24-28周,在此之前可以堕胎, 在此之后不可以。 所以28周以后的堕胎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1, 情:
28周是6-7个月的时间, 能把怀孕进行到这个程度的妇女从感情上是想要孩子的, 有时候名字都取好了, 还买了各种婴儿用品。 选择堕胎, 那是实在万不得已,比如发现唐氏综合症 (确诊是18-22周), 本就是个艰难的决定。
2, 法。
第十四修正案规定, 政府不得干预个人的隐私与选择 。 怀孕堕胎完全是妇女的私事, 不是陌生人,大法官, 州政府应该参与的。 高院给了州政府这个权力, 本质就是大政府。
3.. 理:
关于堕胎的问题,争议最大就是对生命的定义,这在医学界有很多的可能,比如,心跳,呼吸, 大脑思维等等扽等 。 而Clinincal Death的定义是没有心跳与呼吸。 用这个定义看, Roe v Wade规定的体外可以存活的标准是很恰当的。
说实话, 到底什么才算是生命, 这个有很大的主观成分: 你自己有你对生命的定义的权力, 一个宗教组织也有其组织对生命的定义的权力。 但是你不能用一部分人的定义来干涉别人的绝对的隐私与选择。
退一万步, 就算把胎儿定义为生命, 妇女怀孕的本质是用自己的身体去支持另一个生命。 选择是否用自己的身体与器官支持另外一个生命本身就完全是妇女自己的个人权利, 政府与他人不得干涉。
SwiperTheFox 发表评论于 2022-06-24 19:17:40
回复 '灵动的双子' 的评论 :
请你解释,为什么妇女自己身体的决定应该是州政府的权力?
Where and how do I force my religion on others? I just expressed my opinion and how I came to my opinion.
You are entitled to your religion. But you have no right to force your religion on others.
If you are a Christian, you would have different perspectives about those issues. America was founded on mainly Christian values and is still a Christian country. I converted from an atheist to a Christian and that changed my value system. "If there is no God, everything is permitted". Christian has a God and a lot of things are not permitted.
从自然科学角度来看,如果畸形胎儿不能堕胎,对社会有百害而无一益。
从社会科学角度来看,吸毒,无能力抚养孩子的女性不能堕胎,对社会有百害而无一益。
从长远角度看,如果意外怀孕不能堕胎,男女担心怀孕后果,更加不愿意交往,干脆躺平,不发生两性关系,对社会未来更是大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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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道理
All your concerns are not too outrageous.高院前著名法官 Antonin Scalia told law students at the University of Hawaii that the nation’s highest court was wrong to uphold the internment of Japanese-Americans during World War II, but he wouldn’t be surprised if the court issued a similar ruling during a future conflict. 做为中国人我们要有足够的警觉, 积极为自己族群争权益。
这跟联邦与州之间的冲突完全没有关系。 个人的医疗权利不应该被政府掌控, 不管是联邦还是州政府。 Roe V Wade只不过是保证了妇女的个人权利。
请你解释,为什么妇女自己身体的决定应该是州政府的权力?
我说的不是整个联邦变成宗教治国,我说的是某些州会变成神的政府。既然很多保守州能够在教会的影响和推动下,立法禁止女人堕胎,不管这些女人是否信教,而联邦法律没有权利(宪法没有规定堕胎是妇女的权利)去改变这样的州法,并且联邦政府被禁止干涉任何教会的非暴力的活动,那么那些保守的州可以更进一步,把更多的教会的要求变成法律去干涉不信教的人的生活,比如,禁止同性恋,禁止跨种族通婚,禁止婚前性行为,这个时候的政府和中世纪的宗教政府和现在的塔利班就越来越近了。
按最高法院对宪法解释的方法要考虑200年前的上下文,宪法并没有禁止教会对政府的干预 (这也说的通,本来宪法是管政府的,而不是管教会的),但要是政府立法禁止教会干预政府,那就是违背宪法第一修正案了。所以,教会完全可以把他们的教义变成法律(像反堕胎案一样)强加到不信教的人身上,某些州变成神权政府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这几个大法官只是正确解释了宪法。Genesis 1:27, "God created man in his own image. . .
这就像没有在联邦废除奴隶制的修正案前,蓄奴州更加蓄奴,非蓄奴州更加反对蓄奴,最后分裂,内战解决。
为了防止分裂,联邦政府需要起到融合的作用,而不是不关我的事,你州里面说了算。
完全同意
从社会科学角度来看,吸毒,无能力抚养孩子的女性不能堕胎,对社会有百害而无一益。
从长远角度看,如果意外怀孕不能堕胎,男女担心怀孕后果,更加不愿意交往,干脆躺平,不发生两性关系,对社会未来更是大灾难。
凭什么州里有权干涉妇女的个人选择与隐私?
1971年Eisentadt vs Baird就判了第十四修正案保护隐私权。
第二款 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此人口数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数,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但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21岁并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外,如其选举权遭到拒绝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21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第三款 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鼓励,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武官员。但国会得以两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
第四款 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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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修正案一共五款,那条也看不出来政府不得干预个人的隐私与选择,怀孕堕胎完全是妇女的私事等内容。你的讨论所依据的法律基础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