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道德法律传统之“意欲”罪
(2010-03-04 08: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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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道德法律传统之“意欲”罪
杭州西子湖畔,有两个民族英雄的冤魂,一个是宋代的少保岳飞,他得的是“莫须有”罪;另一个则是明代的少保于谦,他得的便是“意欲”罪。
于谦的“意欲”罪,是徐有贞发明的。南宫复辟之后,此人便唆使言官诬谄于谦“迎立外藩”,并将于谦投入监狱,由“有司勘之”。如此“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结果却是一无所获。于是徐有贞说:“虽无显迹,意有之。”司法部门为了讨好石亨徐有贞之辈,“乃以‘意欲’二字成狱”。
说于谦“迎立外藩”,当然是颠倒黑白,且如史家所言,对于朱明皇朝,“谦有再造功”。倘若不是于谦力主抵御外敌,不仅大明江山会陷于“外藩”之手,就是英宗皇帝也不得生还。因而,连刚刚复辟归位的英宗也不得不承认“于谦曾有功”。然而,徐有贞说的是”意欲”,这就灵活得多了。“意欲”是谁也看不见的,构陷“意欲”罪的,无须提供任何依据;被构陷“意欲”罪的也很难提出任何反证,就是将脑袋劈开来给人看也无济于事。
“意欲”罪的荒唐还在不止于此。任何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罚人之罪,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只认犯罪事实而不认犯罪意念,因而,有强奸事实的,可判强奸罪;有强奸行为而未能得逞的,可判强奸未遂罪;只有强奸意念的,就不能判意欲强奸罪。据此而论,于谦即使“意欲”“迎立外藩”,其罪名也不能成立,这不仅因为“意欲”二字很难用事实证明,而且还因为任何“意欲”,都未曾给社会给他人造成丝毫伤害。
然而,于谦却因“意欲”罪而被置于死地,难怪“于谦死之日,阴霾弥天,行路嗟叹”。
其实,南宫复辟之后,于谦是难免一死的。石亨是南宫复辟的功臣,景泰年间,“亨从子彪贪暴,谦奏出之大同”,他对于谦早已恨之入骨;徐有贞也是南宫复辟的主谋,景泰年间,徐有贞“尝因于谦求祭酒,景帝召谦辟左右谕之曰:‘有贞虽有才,然奸邪。’谦顿首退。有贞不知,亦恨谦。”此二人都是“意欲”治于谦于死地的罪魁。至于明英宗的“犹豫未忍”而说“于谦曾有功”,其实也只是惺惺作态。于谦反对南迁,拥立景帝,让他当了太上皇,他就那么舒服?于是徐有贞一说“不杀于谦,今日之事(按:指南宫复辟)无名”,原先“犹豫未忍”的英宗也就“意乃决”,忍心要于谦的性命了。
可见,所谓“意欲”罪,并非于谦“意欲”“迎立外藩”,而是构陷“意欲”罪的“意欲”置于谦于死地。只要有了这种“意欲”,编派什么罪名,并没有多大的区别。
徐有贞以后是被曹吉祥石亨除掉的,虽“逮捕置狱,穷治锻炼无所得”,还是被发配云南;石亨以后为英宗所忌,也以图谋不轨罪下狱而死。此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很能让人获得一点心理平衡。善良的人们一直都是以这种“报应”来安慰自己的,却很少想到更没有从根本上去杜绝这种凭“意欲”治人之罪的事情发生。文化大革命时,一会说谁“蓄意”如何,一会说谁“企图”怎样,于是打入十八层地狱,不就是一种“意欲”罪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