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近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法规(一)
多数关注法拍屋(foreclosure)的客户经常对于卖方(lender)指定的escrow service或title insurance心有疑虑。法拍屋的情况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不能自己选定escrow service或title insurance,难免担心自身的权益是否有保障。
于2009年10月11日出台的AB957法规,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且称之为“买主对escrow service和title insurance的自选权”。
此“自选权”明确禁止法拍屋的lender直接或间接地指定escrow service或title insurance公司。对于违反此法规的Lender将对买主承当3倍escrow service或title insurance服务中的费用惩罚。对于违反此法规的卖方地产经纪也将接受DRE的纪律处罚。
如果法拍屋的lender在书面通知买方此法规之后,买方仍自愿使用lender指定的escrow service或title insurance公司,则不视之为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