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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张志新案是一场有预谋的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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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新案是一场有预谋的欺骗  

——论掌握张志新案话语权的文人们使用的材料属于文艺的范畴  

2009年7月28日  

掌握张志新案话语权的文人使用的材料属于文艺的范畴,文艺只有表达一种感情倾向的功能,不能作为史学的依据。但是如果有人试图把文艺当史学,那就是政客是有意而为之,不仅使用材料者本身品质低劣,手段粗糙笨拙,又经受不起历史的经验,早晚伎俩会被戳穿。

张志新案我和其他读者一样,并不掌握更多的档案史料,所以不能给读者提供更多的东西。但是我们从中还是能够看到在这个案件中一些文章的基本史料和逻辑错误。苏铁山老同志《在历史大背景下的张志新案》已经做了一些简单的陈述。  



1、最基本的医学常识错误和事理逻辑错误。  

比如张志新在1975年4月4日执行死刑前被割断喉管的说法,1979年6月13、17、24连续三日的《光明日报》都有文章提及张志新案,而且都提到张志新“被割断了气管或喉管”。显然,文章密集地提到张志新案,显然要有目的、有步骤地形成“舆论的规模”,从而控诉文革。  

但是在这样一张大报中,居然出现了极其严重的常识性错误,一个被割断气管或喉管的人是无法继续存活的。苏铁山老同志说,“人们依靠常识,也可以判断出,一个被割断气管或喉管的人很快就会死亡,不可能参加宣判大会、上车押赴刑场、下车走到行刑地点。”仅凭这一点关键之点,张志新案件无论将来历史如何评价,都无法对这一点自圆其说。  

1998年7月21日陈禹山的录音说:“张志新刑前已被逼疯。”而在1979年6月5日发表的《一份血写的报告》中写道:“1975年4月3日,张志新被加处死刑,立即执行,……。这天下午6时,办案人员到监狱向张志新宣读死刑判决书。张志新镇静如常。……我的观点不变!’第二天临刑前,张志新被秘密地带到监狱管理人员的办公室……,然后拉到全监狱犯人面前宣判。党的好女儿张志新脸不变色、昂首挺胸、怒目而视…… ”。陈禹山们一会儿说张志新疯了,一会儿又说张志新没有疯。  

我不仅为他们造假的水平感到脸红,这种拙劣的手段不过是和“今天是和谐社会,也是不和谐社会”一样混蛋的逻辑,居然能够在这个事件上上下其手,大行其是,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某些集团编制这个欺世的大谎言目的就是以事情的残酷性来吸引人们的同情心,从而将引导人们改变对这一审判的看法。以感情引导理性,是比较高明的手段,但常识性的错误,却是致命的。

   

2、从历史学的角度来说,历史当事人、亲属以及朋友的叙述是所有的史料中最缺乏可信度的部分  

日记、遗嘱、自传、回忆录等文献,可以总括到大口述史学中,在史料的价值考辩中属于价值最低的。由于历史当事人不能脱离当时的利害关系,所以这些史料深深地打上了主观意志,在这些史料中往往抛弃、故意隐瞒了对历史当事人不利的材料,而对有利的材料或事实夸大、强调。  

因此,在一些史学理论的价值判断中,倾向于将日记、遗嘱、自传、回忆录等文献视为小说等文艺题材。  

比如,对《蒋介石日记》的基本看法,历史当事人蒋介石并不是脱离事态进程独立创造日记的。他在撰写日记的时候,一定能够预料到在他死后,日记的公布是早晚的事。因此,日记中必然要有意识地倾注某些观点。说《蒋介石日记》能够使国共关系重写,是一种对史学不了解,甚至是极其幼稚的说法。  

前几年流行的《秦桧遗嘱》也是一个例子。评价一个历史人物,不能从他说什么来评价,而是应该从他的行为客观上造成的结果来评价。每个有知识的人都有能力自圆其说,都能够为自己的行为做辩护。如果不从历史的客观结果来评价,而是以个人的说法来评价,那就是唯心主义,更不会得到什么真正的历史实情。  

陈禹山以及一些作者的引用材料,几乎全是张志新亲属的叙述。这些口述的材料缺乏最基本的可信度。希特勒的亲属如果得到政治上发言的机会,那么绝对会把希特勒打扮成人类的救星和一个受害者。  

这说明,在政治斗争领域,史学往往受到政治的左右,从而失去了辨别史料的机会。政客为了达到某个政治目的,不会允许你辨别史料。历史的客观性,只存在于历史当事人和历史当事的统治集团完全失去和这段史料的利害关系时才能够出现。这是历史真实性的一个必要但是不完全绝对的条件。  

3、有目的地使用某些有利的材料而隐瞒某些不利的材料  

在张志新案中,这些文人的手法就是取其所需,而有所隐瞒。只引用对其观点有利的部分,而对于那些有损于张志新“伟大形象”的材料,全部遮蔽不谈。  

比如张志新的“婚外情”,这即使是在今天这个时代都受到强烈谴责。何况,脱离意识形态环境,无论在任何一个时代,以面向公众、完全公开的形式辱骂一个国家的最高领导人,都属于犯罪行为。  

苏铁山同志继续写道:“陈禹山们在编写《一份血写的报告》时有意掩盖了如下重要的事实: 1、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多次书写张贴大量直接针对毛泽东主席的反动标语,包括‘打倒毛泽东’、‘绞死毛泽东’、‘油炸毛泽东’、‘千刀万剐毛泽东’等等。2、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及开会时多次高呼上述内容的口号。3、张志新在她自己的‘毛选四卷’上书写了大量的攻击、漫骂毛泽东主席的言论。4、张志新还有攻击、漫骂周恩来总理的言论。5、1973年11月16日张志新与其他犯人参加‘批林批孔’大会,当报告人批判林彪推行‘极右路线’时,张志新站起来喊‘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毛泽东’等口号”等等。  

即使是今天号称开明的时代,在私人领域你辱骂国家最高领导人没有管着你,你敢在电视台、报纸、杂志刊登辱骂国家领导人的声明吗?某些左翼群众合理合法地纪念毛泽东尚且要遭受法律的不公待遇,张志新生活在今天就能够为社会所容?  

这正如一个贪污的官员,在侥幸离开大陆以后,立即成为一个“一向支持西方民主的人权斗士”一样荒谬。

如果我们在2009年出现了这样一个女人,她有多种婚姻不良的记录,同时触犯了国家的一般法律,她却说:“我是一个为建立公平、正义、有法纪、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社会而奋斗一生的人”,你能够相信她,以及她的亲属说的话吗?这和相信一个骗子何异?热比娅将自己打扮成一个制度的受害者,但是实质上她是一个刑事犯,证据和说辞,你相信哪个更多一点?  

宗教是骗子,政客则是十倍的骗子,这话一点不假。善良的人们,总是象被愚弄的工具,然后政客们再假惺惺地表达出一种粘稠状的“民意”:  

“张志新是个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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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精英们在宣传和讨论张志新冤案的时候,故意回避一些关键的法律规定和死刑决定程序,把张志新案件当作一个“两方对垒”的故事来讲,构造了一个“张志新反对毛泽东――毛泽东的侄子毛远新报复张志新处其死刑并安排割断其喉管”的故事脉络。当时还专门拍了部电视剧,剧中张志新直接面对的反派代表人物起名“ 袁欣”,其用意一目了然。

  在一九七五年,当时的辽宁省并没有死刑的最后决定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权下放给省里是邓小平主持推动 “严打”之后的事情。老田在火车上遇到一个当年在辽宁某县公安局工作的人,闲聊时他说到:当年枪毙张志新的布告下来之后是全省张贴,他们县城的布告就是他出去贴的,那一批被处死刑的人共有十五六个,张志新是其中之一,布告上明确写着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江华院长批准死刑,立即执行。最终批准人是最高法院院长江华,既不是辽宁省高院的院长,更不是毛远新。他说按照当时的法律,张志新在公开场合恶毒咒骂毛泽东,书写反毛标语,已经构成“现行反革命罪”,可以判处死刑,江华并没有为张志新案件额外从严掌握,核准张志新的死刑是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的。

  宣传张志新的记者陈禹山,因为说了说假话在点,还得了“假话说得好奖”,政治上因此发迹,后来当上了司局级宣传官员,他余生未了的事情就是得把假话维持下去。想想也是,如果一个人不愿意作自我批评,在良心上忏悔自己的过错,那也只能是把假话说到底了,他今年还在继续说着维持假话的假话:“‘四人帮’及其死党,是在违反基本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给张志新同志定罪并判处死刑的。不论是按照机关肃反的方针,还是根据张志新同志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应判处死刑。不公开宣判,不让本人看判决书,不让上诉,头天宣判第二天立即执行,这都是违反起码的法律程序的。”(陈禹山:《任仲夷与张志新冤案的平反》,载《民主与科学》2006年第2期)这个陈记者开口闭口说从法律看应该如何,幸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不是陈记者的私家密藏,我们还可以查阅到,刑法第十二条出于保护被告人利益的考虑,明确规定过去和现在的政策法律规定在量刑方面有区别时,要适用较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但这个第十二条还同时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按照张案判决时期的政策和法律,张案不仅应该作为现行反革命罪判刑,而且根据新的刑法,过去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还应该继续有效。

  从死刑复核程序看,判处张志新的死刑,第一步是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改判建议,每一年度的死刑案件汇总之后,交由中共辽宁省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然后以辽宁省革委会的名义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辽宁省高院提出张改判死刑并报经省委常委会议讨论的时间是 1975年2月,然后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之后,张志新被执行死刑是1975年4月4日。在辽宁省委讨论过程中间,毛远新作为常委之一应该是参与讨论的,其他的参与者应该是在下述名单范围内。

  老田查阅了《当代中国的辽宁》一书,当时辽宁省委书记和副书记构成人员中间,讨论张志新案件时(1975年2月)在职名单如下:第二书记曾绍山(1971年1月——1975年9月),第三书记黄欧东(1977年10月——1978年10月)书记:李伯秋(1971年1月——1977年3月) 杨春甫(1972年12月——1976年12月) 毛远新(1972年12月——1976年10月)白潜(1972年12月——1979年8月) 胡亦民(1972年12月——1979年8月)这个名单中间的全部人士,如果不是因故缺席,都是应该参与常委会议的。其他的常委应该是在革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中间。除了上面提及的名单,省革委会的副主任还有王良(1968年5月——1977年12月) 杨迪(1968年5月——1975年9月) 杨弃(1968年5月——1975年4月) 尉凤英(1968年5月——1977年12月) 任宝成(1968年 5月——1977年12月) 王凤恩(1968年5月——1977年12月) 刘忠礼(1968年5月——1977年12月) 于桂兰(1968年5月 ——1977年12月) 张治国(1968年5月——1977年12月) 刘盛田(1968年5月——1977年3月) 崔修范(1969年3月—— 1976年9月) 魏秉奎(1969年3月——1977年3月) 王景升(注)(1969年3月——1976年10月) 姜雅琴(1969年3月—— 1977年12月) 张海棠(1970年3月——1975年9月) 白潜(1970年3月——1977年12月) 胡亦民(1972年12月——1977 年12月) 仇友文(1972年12月——1977年12月) 苏雨(1972年12月——1977年12月) 张树德(1972年12月——1977年 12月) 李素文(注)(1972年12月——1975年5月) 尹灿贞(注)(1972年12月——1977年4月)。非常奇怪,这个名单中间没有73 年大军区对调之后的第一书记和革委会主任名字,之前是陈锡联。此后革委会算是毛远新主持日常工作,但省委到底谁是第一书记,原书中间竟然不提。

  参加辽宁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张志新案件的,是上述名单中间的十几位人士组成的,在1975年2月开会听取辽宁省高院的汇报,当时的辽宁省高院院长是陈一光,副院长是蔡文林。一般而言,常委开会应该有主持人,会议形成决定之后由主持人代表省委签字确认。据一个辽宁的网友所说,讨论张志新案件的常委会议是黄欧东主持的,常委会议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对张志新死刑表示不同意见,都是赞成判处死刑的,毛远新也是赞成者之一,最后是黄欧东代表省委签字上报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

  张志新案件作为重点宣传,是时任中央宣传部长胡耀邦定的调子,因为当时要丑化毛泽东和文化大革命,要找一些有宣传价值的案件,辽宁的任仲夷跟胡耀邦跟得紧,就竭力推荐张志新案件,被胡耀邦接受了。除了这个案件之外,胡耀邦还定下另外一个案件作为两大宣传重点,那个案件涉及到地质学院造反派组织最开始的几个头头朱成昭、蒋良朴和滑正本等人,这几个人是大学生中间最先起来反工作组的,朱成昭还曾经是大名鼎鼎的“首都三司”的发起人和核心组成员之一,后来转而反对中央文革,而且态度坚定,走得比高干子弟的反文革组织“联合行动委员会”更远,所以很有政治上的宣传价值。

  今天来回顾,即使从任仲夷胡耀邦所要达到的宣传目的看,张志新在政治上看代表性不强,地质学院的早期造反派的几个头头在政治上就比张志新案件更有宣传价值,他们本身在文革初期是文革的积极参与者,后来转而坚定反对文革,更有典型价值。可惜的是,地院这一批人的宣传计划,被某个元帅一笔勾掉了,因为这些造反派头头的态度转变工作中间牵扯到他的女儿,文革时期曾有某些高级干部对学生组织进行渗透并使用“美人计”的传言。有人开玩笑说,如果不是被某元帅否决了,当年反文革的地院头头在经过高调宣传之后,完全可能当上省委书记那样的高官。这么说是有依据的,1979年3月9日中共辽宁省委召开常委会上,任仲夷就说过:“对她(指张志新)的爱人、子女,要很好培养和教育,子女能上学的,应安排上学。”(陈禹山,同上)给政治上正确的反文革英雄以各种政治和经济补偿,算不上什么特别出格的事情,如果那几个活着的反文革英雄如果被高调宣传出来,加上他们本身又具备很好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素质(大学毕业生),在政治上的远大前程确实难以估量,至少这几个人当年在地院的造反派中间,比温家宝同志更受群众看好和推重。

  因为是胡耀邦亲自定下的宣传重点,而且原定两个重点中间的另外一个被否决了,张志新案件的宣传力度就此加大了一倍。仅仅以光明日报为例:“从1979年6月5日发表《一份血写的报告》开始,到9月12日登载《论张志新这个典型的时代意义》结束,3个多月中,共刊登有关张志新烈士事迹的长篇通讯、怀念文字、理论文章、编者按语、新旧诗词、照片、绘画、歌曲、题词以及各种报道86篇(幅),约15块整版,14万字。”(根据《光明日报》原副总编马沛文回忆录,载《光明日报40年》,191页)张志新一案的宣传效果,在当时应该是很好的,可能是从前的报纸比今天更受民众信赖的缘故。而且,张志新案件的宣传效果本身还受到她外貌形象的影响,前不久,还有一位大学哲学教师对我说“我一看这么漂亮的女人被他们弄死了,不管三七二十一,心里就充满了对那些人的痛恨。”有一个名叫李菁的老记者的文章,也很强调这一点:“这样一个年轻而美好的生命,以这种方式凋零,时隔30年,每每想起来,我还是忍不住长叹。”这是张志新案件宣传中间最为成功的一点,以其年轻美貌的个人条件来激发人们的同情心理,曾经有人说过“悲剧就是把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撕毁给人看”,这算是胡耀邦任仲夷选典型成功的地方。

  张志新案件不成功的地方也是很明显的,从法律和程序上看,就有明显的逻辑漏洞,所以在宣传方面不得不舍弃当时的法律规定和死刑程序这些关节点问题。无妨暂且把法律文本丢开,就算是任仲夷和胡耀邦他们仅仅追究执行者责任是正当的,在宣传和后来的组织处理方面,问题也是很明显的。从张志新案件的本原追起,最先是1970年她被陈锡联主持的常委会判处无期徒刑(据后来法庭指定给毛远新的护律师张海妮称,那次常委会因毛远新不在沈阳,没有参加会议,直到1975年2月常委会再次讨论前,他根本不知道有张志新一案),此后她心里不服,整天以大骂毛泽东为要事,用监狱发给她的卫生纸写标语“绞死毛泽东”“油炸毛泽东”“千刀万剐毛泽东”等等,并在她的牢房及她所能到的地方张贴,监管人员多次撕下,她又多次重新贴上;而且只要是有人的场合,包括犯人放风、开学习会、批判会时,她就高喊这些口号。监狱里每个犯人都发给一套毛泽东选集,张志新从头到尾在每一页空白处都写上这些咒语,还有很多其他下流的言论,当然这些都是她心里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不服气的表现。我们姑且假定张志新无论如何都正确,都无须追究,当时的法律规定就是应该对她例外和无效,也因此假定:判处她死刑的相关当权者无论如何都需要被追究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那么责任人顺序显然应按照给张定案的作用大小来排列:第一责任人是陈锡联(此人先判处张志新无期徒刑导致她心里不服气);第二责任人是陈一光(此人是辽宁省高法院长,是法院提出改判死刑的);第三责任人是黄欧东(他主持会议通过张志新死刑判决并上报最高院);第四责任人是江华(这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犯法,他核准了张志新的死刑);第五责任人应该是毛远新(此人虽然在党内排位第五,在曾绍山、黄欧东、李伯秋和杨春圃之后,但在陈锡联调走后,他是实际主持辽宁省委日常工作的,所以应该在曾绍山等人之前承担责任)。

  假如老百姓不是处在那个特别信赖共产党的报纸和组织的时代,只要稍微追问几个问题,这个宣传就会纰漏百出。例如张志新的什么言行构成现行反革命罪,最初的公开宣传说张志新只是因为反对林彪、江青而被判死刑,试问:到了 1975年还会有因反对林彪被判死刑的吗?这么明显的逻辑漏洞大家都视而不见,可见当年的共产党宣传很少对老百姓说谎话,所以老百姓对于党报党刊几乎达到了“盲听盲信”的地步,从来不对宣传内容进行具体分析。有什么样的读者,就有什么样的编者,因为读者盲听盲信,编者就往往敷衍塞责和粗制滥造。从这个角度看,任仲夷胡耀邦等人以及那个后来升官发财的“记者”,都是利用了共产党长期积累下来的无形资产――老百姓的高度信任,否则张案的宣传效果肯定不会那么好,假典型当时就要破产了;如果面对今天的读者,他们在最低限度上要把宣传工作做得细致一些、更有说服力一些。有些人更因此认定自己写了好的宣传文章,而且是在“拨乱反正”时期产生了很大的效果,自以为当个司局长也是应该的,这种想法完全是缺乏自知之明,只能说是“贪天之功为己有”,宣传的效果恰恰建立在工作极端粗糙的基础上,是因为共产党在老百姓心目中间长期积累下来的信任,被他们滥用来达到这种宣传效果的。特别是他们在张案的宣传和组织处理上很不检点,极大地破坏了共产党在老百姓中间长期积累下来的威信,今天共产党在老百姓心目中威信下降得如此厉害,不能说少了那个时期“过头宣传”的一份责任。他们既然把张志新案件发挥为政治迫害事件,认定是人为的非法律非程序行为,那么跟着这种宣传就自然产生了一种“政治需求”:要给公众一个交待,要告诉人们相信今天比昨天好,真理和正义可以得到体现,那么就得抛出张志新案件的责任人。

  本文前面已经分析了,张志新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构成了犯罪,执行者本无个人责任。胡耀邦他们虽然他们想要把九大十大宣布为非法,但是他仍然没有办法追究立法者的罪名,因为参加这两次大会的中央委员――许多老干部还在台上,胡耀邦和任仲夷不仅不能追究他们,还得选择性地保护陈锡联、黄欧东等人,甚至连省高院院长陈一光也在保护之列,所以张志新一案最后抛出的替罪羊是尹灿贞和蔡文林,前者是沈阳军区副参谋长,支左之后管公检法这一块,后者是辽宁省高院的副院长,也是军队支左干部。这两个人是部队支左干部留在地方工作的,不属于辽宁地方党政系统,在任仲夷看来是可以优先牺牲的。这两个人被处理,才是不折不扣的冤案,首先是他们作为执行者本身不应该承担个人责任,其次就算是追究执行的个人责任也不应该追究到他们头上:在省委里面应该先追究黄欧东而不是尹灿贞,在省高院里头应该是先追究陈一光而不是蔡文林。很多人都怀着期盼法律和公正的梦想,但总是有前政府高官朱某那样的感觉“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从“拨乱反正”时期的第一步开始,法律就成为任仲夷他们手上的玩偶,法官们作为操办者亲眼看到法院上演的一幕幕政治游戏,不可能在心目中间还存有对法律和正义的丝毫敬畏。毛泽东说“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胡耀邦和任仲夷他们就是这样让法官们在“更重要”的“使用”中间这么学习法律的,今天的司法腐败之严重,在中国历史上也算得上是空前绝后,其来有自。

  今天的社会不一样了,在普通民众中间,不再存在那种对官方宣传的高度信任感,所以张志新案件就被人们从各个角度提出疑问,甚至还从各种蛛丝马迹去推断她的反毛动机,例如“婚外恋”、“精神病”等等。其实死者是无辜的(至少是罚不当罪),甚至她的不服气都是有依据的,这都不必苛求于她,至于她本人死后被一些政治人物利用来达到特定政治目的,那已经与张志新本人无关了。我们今天谈论这个话题时,应该对死者保持一份基本的尊重,毕竟政治永远是活人的政治,早已与死者无关了。尊重死者也是中华民族悠久传统道德的要求,按照民间谚语所说就是――“追悼会上无坏人”。

  胡耀邦任仲夷他们当时宣传张志新案件,除了丑化毛泽东和文革之外,还有一个很具体的目的是为了牵连毛远新,实际上毛远新没有什么好被牵连的了,他的罪名被邓小平钦定为“篡党夺权、阴谋政变”,而且处理毛远新的原则“不在于小的罪过”,甚至是要作为集团来处理,罪行都用不着“一个人一个人去写”,所以对于处理毛远新来说有无张志新案件纯属多余,这是邓小平在1979年9月3日定下的。这一天,邓和华国锋、李先念听取胡耀邦代表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汇报中央召开的第一次全国“ 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情况,邓小平一锤定音,他指出:“有些人罪行严重,要判无期徒刑。黄、吴、李、邱、陈伯达,可以作为一案,王、张、江、姚,包括毛远新,作为一案,作为篡党夺权、阴谋政变的集团来处理,不要一个人一个人去写,要把他们的主要罪行写出来。审判‘四人帮’时,要把主要罪行,祸国殃民的罪行提出来。他们的罪行,不在于小的罪过,而在于祸国殃民、阴谋政变、篡党夺权。”(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551-552)

  最后,毛远新是以“妄图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罪名,于 1986年被沈阳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外加剥夺政治权力四年,判决也列举了毛远新对迫害革命干部张志新负有“主要责任”。其实,对张志新案件,就算是要追究执行者的刑事责任,他也只能算是第五位责任人,前四位责任人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却唯独追究第五位的刑事责任,执行法律如此不平等的依据是什么呢?况且,张志新案件对他的定罪量刑也没有多大实质价值,“颠覆”和“推翻”的罪名可以支持任何尺度的量刑,在法庭上继续提出这个罪名,无非是已经当上了总书记和省委第一书记的胡耀邦和任仲夷先生,不想浪费过去曾经付出的巨大“沉没投资”,在心理上给自己找点安慰:宣传张志新虽然制造了新的冤案、毕竟最终还是派上了用场。

  胡耀邦和任仲夷先生宣传张志新的最后结果,只能认为是制造了两个真正的冤案而已,损害了共产党在民众中间积累的无形资产――信任,在政法队伍中间极大地降低了法律的威信。光明日报作为宣传张志新案件的主阵地,从1979年6月5日发表《一份血写的报告》开始,到9月12日登载《论张志新这个典型的时代意义》结束,已经有三个多月了,这个高调宣传在政治上已经产生了迫切的善后需要――要有适当的牺牲品来塞悠悠众口。看来关键在于邓小平钦定的旨意下达太晚,他讲话之后,光明日报虽然适时地结束了高调宣传,但政治善后的需要一经产生就无可逆转,牺牲品还得支付出去。尹灿贞和蔡文林就这样被白白牺牲掉了,这两个人又不是与第一书记任仲夷先生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非要打下去不可的,多么冤枉!蒲松龄在《促织》一文后面发感慨说“天子一邽步、皆关民命”,邓大人要是早三个月说话该多好啊!

  二○○六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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