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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的百姓去 出埃及记 23. 在神的光中看「死亡」(廿一12至廿二6)

(2007-11-29 16:06:19) 下一个




王国显



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21: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杀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21:14 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21: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21:16 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21:17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21:18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
21:19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21:20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21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21: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21:23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21: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21:25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21:26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21:27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21:28 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21: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21:30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21:31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21: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21:33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21:34 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21:35 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21:36 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22:1 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22:2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22:3 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22: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
22:5 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
22:6 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我们看到在典章的开始,神是把极其奇妙的爱显明出来。我们晓得把神的律法归纳起来,有两个极其重要的点,那是我们的主自己说的,一个就是爱神,一个就是爱人。先是爱神,因着爱神的缘故,也就爱神所爱的人。在典章里是非常明显的反映了这两点。

  从第二十二章十二节开始,这里说了一大段的话。如果光是照着条例的本身来说,我们都容易明白,因为神说若人这样作就要这样处理。只是我们细细的看进去,我们实在看见神借着这些条例,启示了在话语背后很宝贵的事实。所以,我不会按着条例的本身来看字面的意思,因为字面的意义是明显的。我把它们归纳起来,让弟兄姊妹注意在神的心里所存的是什么意念,叫祂说出这样的话来。总括来说,神在这里启示了祂怎样看「死亡」。在好几个条例里面,我们都能看到神这样的心思。

  神不喜悦死亡

  头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就是,一切损害神的形像的必定要死亡。因为有损害神的形像这样的事实,便有这样的表现。「打人以致打死的,」从字面看来就是打死人,但从字句的背后看来,我们便可以看见打死人是一件什么事情,不光是伤害了一个人那么简单。我们知道人是照着神的形像造出来的,神的形像是该永久存留而不被损害的。并且神的形像,是包括永久活着的成份在里头的。现在打死了人,在精义里,我们便可看见一件事,打死人就是把神的形像损坏了。如果我们不是从灵里面去看这个问题,就只是纯粹碰到律法的责任。你伤害了人,就必须受伤害,你打死了人,就得要赔命,这完全是律法的观点。但我们必须记得,神的律法是反映神心里面所存的意念。神看打死人这件事,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个律法的关系便可解决。

  我们记得第一次在地上所出现的杀人案件,我们读过创世记应该是记忆犹新的。「耶和华对该隐说:你兄弟亚伯在那里?」(创四9)神明明知道该隐杀了他的兄弟,但神却故意去问这个问题,叫该隐来面对。神为什么要这样问呢?这不是明知故问吗?是,神是明明知道但还是要问。问的目的是要该隐知道,他自己作了一件什么事情。不光是叫该隐知道他杀了自己的兄弟,也要让他晓得他作了这件事情所表明的意义。

  我们注意,当他兄弟俩在献祭的时候,圣经是这样说:「耶和华看中了亚伯和他的供物,只是看不中该隐和他的供物。」(创四4-5)在这里,我们看见了神在悦纳人对祂献上供物以前,神所注意的是那献上的人。亚伯所献的供物固然是对,但是更重要的是亚伯这个人,他本身是对。他对,因为他寻求神,因为他爱慕神的形像,知道自己是照着神的形像被造的。现在,虽然因着父亲亚当堕落了而离开了神,但是他知道人是按着神的形像被造的,人必须寻求神的怜悯而恢复神的形像。亚伯就是因为有这样的心思,所以神看他是对。该隐呢?该隐就不是这样,他什么都无所谓。他觉得神的形像不形像没有什么问题,没有什么了不起。有神的形像也好,没有神的形像也好,反正自己能自由自在的作自己喜欢的事便可以了。所以,他在那里耕种,他在那里为自己打算,他觉得那是很合宜的,他里面没有真正寻求神怜悯的心思。所以,他在神面前献祭的心意,是夸耀他的所能。因为,他是把他从地里所生产出来的东西带到神的面前,那些都是他的劳力所作成功的成绩。

  该隐杀了亚伯,神的话在那里说,是因着该隐在神面前先是一个不对的人。他所杀害的人是一个寻求神形像的人。因此,在这里,神就说杀了人的也必须要被杀。你既然是损害了神的形像,神也就要你受损害。用新约的话来说:「若有人毁坏神的殿,神必要毁坏那人,因为神的殿是圣的,这殿就是你们。」(林前三 17)这里的殿是说到教会,教会是神的彰显。所以,这个原则在旧约的典章里和在新约里神说的话,都叫我们看见同样的事。这是第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是神关乎死亡的启示。

  至于第二点,我们看见至死的罪。这里提到很多不该作的事情,但是说到必定要死的罪,只有三件事是必定要死的。第一是打父母的,第二是拐带人口的,第三是咒骂父母的。「拐带人口」的,我们可以把它归纳到上面所说的杀人这一点来看。这样作好象是把照着神形像所造的人转变成为一个商品,这也就是进到损害神形像的那个范围里。剩下的是「打父母」和「咒骂父母」:「打」和「骂」都要治死。虽然照人的看法,并不算是有什么了不起。但在神看来,这究竟是什么一回事呢?那是权柄的问题,不服神权柄的问题。神借着父母带出儿女,然后就告诉儿女说:「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廿 12)这是在诫命里说得很清楚的,是神很基本的安排,也是指着认识和接受神的权柄来说的。而现在呢?人要翻过来,不是孝敬父母,而是要打父母,骂父母,这是一件什么事呢?这是把位置翻转过来,用人的话来说,就是把后辈当作前辈。把带着权柄的翻转过来,成为服权柄的。作儿女的应该是服父母的权柄,现在反过来父母不再算得是什么,不喜欢便打他们两下子,不喜欢就骂他们一下,整个的地位就这样倒转过来。

  弟兄姊妹,我们看见神是借着这件事说出人在神面前的光景。这个是典章,不错,是说人和人当中的事该如何处理。但这样的一种现象,正是表明人在神面前的光景,是人对神的权柄不顺服。人不理会神的管理,人也不接受神的带领,人在神的面前反过来要自己作主。神就在这里叫人看见一个结果,这样的人一定要死。这是第二件叫我们在典章中注意到的严肃的事。

  神不喜欢人故意犯罪

  如果我们只看到这里,我们便会觉得神是很喜欢人死掉的,碰到这个要死,碰到那个也要死。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神一直宣告说祂并不喜悦人的死亡,因为人是照着祂形像造的,神也乐意人来承受祂的所有。神一点也不喜悦人的死亡,就算是恶人的死亡,神也不喜悦。既然神不愿意人死亡,为什么典章说得那样的严肃呢?神在典章里,把这样的事说得那么的严肃,就是让人晓得人在神面前站在不对的地位上所招惹来的,并不是神愿意人死亡,而是人为自己招惹了坏的结果。在神本身来说,神并不喜欢这样。
  
  所以,我们可以看见在这些关乎死亡处理的事上,神作了一件很特别的事,就是「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出廿一13)在这里我们不大清楚是什么一回事,但是等到我们读约书亚记的时候,我们便很清楚的看见神给以色列人设立逃城,这一些逃城就是给那些不是故意杀人的,可以得到庇护。是偶然的、不经意的、意外的杀了人,神就看这个人不是故意作的,神就为他开了一个生门,预备一座逃城。只要这个人逃到那个地方去,又只要在那里一直不出来,那就一定不会有任何人可以伤害他。

  我们读到约书亚记的时候,便晓得这些逃城是一个基督的预表。逃城很明显的在那里预表基督和祂的救恩,因此,也就看见神是不愿意「死亡」在人中间蔓延或者散布。所以,神就设立这些逃城,让那些可以得宽免的人有一个保护。但是,这一个逃城不是那些故意杀人的也可以到那里得保护。神说得非常的严肃,因为神绝不以有罪为无罪的,这一点在典章里是反映得非常明确的。因为接下去我们便可以看见:「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治死。」 (14节)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那个祭坛就是一个救命的坛,关于这一点,我相信弟兄姊妹都能领会。人犯了罪是该死的,但若他带着祭牲到祭坛那里,献一个赎罪祭,神就因着这一个献祭,便把他赦免了。所以这个坛,可以说是一个救命的坛。不过,神在这里说得很清楚,若是故意杀人,故意破坏神的形像,故意在那里对抗神,就是人逃到坛那个地方去,这个人还是一样要被治死。

  这就叫我们留意到在新约里记载的一件事,当圣灵在工作的时候,人若是明明知道那是圣灵的启示,却故意把圣灵拒绝,这样事便很严肃了。当然,圣灵在地上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启示神的儿子,也启示与神儿子有关的事,但主要的还是启示神的儿子。当主耶稣在地上的时候,主作了很多的事,圣灵也在主所作的事上叫人了解主是神的儿子。可是在那一个时候,有一些文士,有一些法利赛人,他们明明看见神的工作,明明看见圣灵的工作,他们也知道这一位耶稣是从神那里来的,但是他们就是不肯接受这个事实。他们看见从主身上所显出的能力和智能,便找一个理由说:「耶稣是被鬼附的,祂的能力乃是从鬼而来的。」在新约里有一句话说:「凡亵渎圣灵的,却永不得赦免,乃要担当永远的罪。」(可三29)马可福音说得非常的清楚。

  为什么不能得赦免呢?亵渎圣灵又是什么一回事呢?马可福音有非常明确的解释,因为他们说耶稣是鬼附的。我们看见新约的那件事,再接连上典章中所提到的事情,「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14节)那些故意顶撞神的,故意拒绝神的,故意把神的儿子说成是被鬼附的,神的话就是那么严肃的在那里宣告定罪。神不喜欢人死亡,但却不纵容人犯罪。这是在典章中所启示出来的第三点。

  人没有权柄可以支配死亡

  我们再往下看的时候,又有一件事是很有意思的。人若有奴仆,按着当时的情形,主人对奴仆有生杀之权,可是典章就不允许这种事情发生。在当时来说,主人把一个奴仆打死了是算不得什么的,但是典章就禁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典章这里说到:「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0节) 这里没有说受什么刑,只是说如果主人用棍子打奴仆以致立即死亡的,他必要受刑,受什么刑呢?从下文我们可以看见,有一句话叫做「以命偿命」。我们又看见一件事,若有一个人有一头牛,而这头牛又很喜欢去触人的,人家也告诉了牛主。但是那牛主人却不把那头牛栓着,以致把人触死了,那头牛就要用石头把它打死,,牛主也要治死(28-29节)。

  弟兄姊妹看见吗?人若杀了人,就像十二节所说的,「必要把他治死。」现在问题是发生在主人和奴仆的身上,在当时一般邦国情形来说,主人打奴仆没有什么了不起。但是神的百姓却没有这样的权利,你若是打奴仆,一下子把他打死了,你自己也得要赔命。这说出一个什么事情来呢?神要让人晓得,人并没有权柄去执行「死」的事实。弟兄姊妹或者会觉得有点矛盾,上面说杀人的要被治死,现在又好象说人没有权柄去打死人。这两样事又怎样去调和呢?以前所提到的「要把他治死」,那是根据典章,是经过审判官的定规而执行的。所以,这个执行并不是人的权柄,乃是执行神的权柄。而现在呢?主人对仆人,在人的习惯来说,主人对仆人有权柄。但神在典章里给他的百姓看见,人对任何人都没有权柄,因为所有人都是神所造的。只有神在人身上有权柄,所以人不能把人弄死。说得清楚一点,人不能凭自己去处死别人。

  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也是叫我们看见,生命的权柄是在神的手里。当然,一提到生命的权柄的时候,反过来就是死亡的权柄。人就会说,「死」这个事实所以会发生,是因着神的命令。所以,那个真正的权柄还是在神的手里。到了新约的时候,我们也看见我们的主是用死来败坏掌死权的魔鬼。所以到了启示录第一章的时候,我们就看见我们复活的主手里拿着一样东西,什么东西呢?就是「死亡和阴间的钥匙」(启一18)。那个意思就是说,死亡和阴间的权柄也是掌握在神的手里。我们感谢赞美神,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所认识的主,一面是赐生命的主,而另一面也是掌管死亡权柄的主。这就使我们对主的寻找和拣选有一个很大的催促。

  我们在启示录里看见将来的审判,在那时决定永死的关键是什么呢?那里说:「若有人名字没有记在生命册上,他就被扔在火湖里。」(启廿15)这就说出了这样的一件事,我们的主也是掌握着死亡的权柄的。所以在那些条例里,可以很明显的看见这一个事实的反映。罪一定带来死,打死人的权柄却不是在人的手里,所以人不能随自己的意思去叫人死。因此,主说杀人流血就是把地污秽了。为什么?难道血会污秽地么?不,不是血会污秽地,而是所流的血是人在那里僭夺了神的权柄,所以在神的眼中是看为污秽的。这固然是不信神,也是不服神。在这一段话里面,我们看见神对死这一件事作了一些启示,就是神如何看死,死的原因在那里,神如何安排让人逃避死亡的恩典,同时也说明了一切的事,都是在神的权柄管理下。

  满了恩典流露的典章

  然后,从二十二节开始,我们又看见一大堆典章的内容。这一大堆典章的内容,叫我们更深刻的领会到一个事实,就是诗篇上有两句话说:「人算什么,你竟顾念他?世人算什么,你竟眷顾他?」(诗八4)当然这几句话比典章所说的内容更大,但是典章的内容却是很具体的说出神如何眷顾人。祂不单只眷顾人,并且引导自己的百姓,让他们也学习眷顾人,在显明这个事实的时候,便突出了两方面的性质:第一,就是公义的追讨,这是说出神如何追讨那些不眷顾人的人。第二,是说出爱的要求,神指明正面的要求是什么一回事。神不单是消极的处理一些不合宜的事,神是更积极的指出合宜的路。

  比方说:「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6节)上一次我们说过,奴仆得释放,必须要等到安息年。但是现在有一个例外,虽然安息年还没有到,却因为伤害了一个仆人,就因着那一点的伤害,人便失去了作主人的权利。在这一方面来说是一个惩罚,是神公义的追讨。另一方面呢?是神借着这些典章告诉人,虽然他的身份是奴仆,但他还是一个人。主人不能不把他当作一个人来看待,主人必须要看他是一个人。既然他是一个人,主人就得要顾念他,就得要爱他。因为他的身份虽是奴仆,但他仍然是照着神的形像被造的。所以作主人的必须要顾念他,不能把他看为畜类,不能把他看作不是人。这样的一个要求是非常明确的,人若不是这样的话,便失去了作主人的资格。

  我们若再回头看看二十二节那里所说的,就不是说到主人跟奴仆的关系,而算是平辈的关系。至于打父母、骂父母的,那是卑辈向长辈的关系,主人对奴仆却是长辈对卑辈,现在要说的是平辈的关系。「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22节)没有一点讨价还价的余地,必须要照赔。「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23-25节)弟兄姊妹,看见这些话的严肃的程度吗?这里说出了一个事实,在公义的追讨方面,就是那样的严肃的。当我们看见神公义的追讨是那样严肃的时候,就不要去冒犯神的公义,在积极方面,我们看见神是这样的顾念人。有孕的妇人,可以说是行动很不方便,很软弱,很需要保护。一个作奴仆的,好象连作人的权利也被剥夺了似的。这些都是在人的眼中看为软弱和没有地位的人,但是神看他还是那么的重要。祂看他们的价值跟别人的价值是一样的,并不是说作主人的,价值便高一点。没有这回事,因为必须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人的价值都是一样的。因此,我们看见神这样的心思表达出来,叫我们感觉到像我们这样堕落的人,又岂是值得神那样细细的顾念我们呢?难怪诗篇上有句话说:「人算什么,你竟顾念他?世人算什么,你竟眷顾他?」(诗八4)。感谢赞美主,我们的神就是这样顾念人的神。一面用公义的追讨来保护人,一面用爱的要求来叫人享用祂的看顾。

  学习顾念别人

  在下面的典章中说得更清楚,不要以为有一头牛便不管别人死活。不要以为有一口井,可以饲养牲畜和灌溉便以为了不起。当你挖一口井时,你必须要想到很有可能会有人或牲畜掉进那口井里,掉下去的必然会被淹死,这件事情便很严重了。所以神说你若挖一口井,一定要把它遮盖,不让人或牲畜掉下去,这样才是作了该作的事。但人却不是这样想法,人时常会这样领会的:「这是我的地界,谁叫你跑到我的地方来,我不控告你侵犯了我的所有权,已经算给你面子了。你若掉到井去,那是活该的。」这是一般人的想法,但神却不是这样。

  神是看中人的价值,过于人的所有。不管是男人、女人、小孩或是老人,都是一样的。弟兄姊妹曾否记得亚伯拉罕也曾挖井,以撒也曾挖井,我们便晓得一口井是游牧民族中的一项财富。所以在当时有一口井,便算得上有相当的地位了。但人的地位是人的事,若不管别人的死活,这人便要负责任。弟兄姊妹,我们实在在神的面前看见,神的心思和人的心思,那个距离是多大!人是注意自己的所有,特别在美国,这些事情特别重要。美国人什么都讲究隐私权,别人不能侵犯隐私的地方。但是神是看重人本身的价值,过于人以为自己所有的权利。

  我必须要提醒弟兄姊妹注意,当神向摩西启示律法的时候,遍地的人都没有这样的律法概念。这里面所提到的律法的概念,经过了几千年到现在,还是那样的准确和有价值。试看现代一些法治的国家,他们的律法的原则和精神,我虽然不敢说他们是根据摩西的律法,但我们比较一下,在几千年前,人们尚不懂得这个概念的时候,摩西便发表了这些话。难道摩西这个人是那么厉害吗?不是的,这些乃是神的心意,透过摩西来发表。若细细的去看里面的内容。每一条都是隐藏着神宝贝的性情。我们实在感谢赞美主!

  现在,我们再看看二十二章的内容,从第一到第六节,那里又提到好几件事情。第一是提到偷东西,第二是提到任凭自己的牲畜去践踏别人的农作物,第三是提到人若点火烧荆棘的时候,不小心以致将别人的禾捆或是田园烧掉。在这里虽然在大体上只提到三件事。但在这三件事上,都叫我们看见两件很有意思的事。

  一、我们看见犯罪所带来的,一定是亏损。人若偷了别人的一头牛,便要以五头牛去赔那一头。人以为偷了别人一头牛便很开心,因为价值很大。但却要想想所引出来的结果,是要准备以五头牛来作赔偿。若偷了人家一只羊,便要准备四只羊来赔还。人或想着偷了人家一只羊,偿还一只再加一只也可以了吧?但神说不是,乃是四只羊,五条牛。这是否严重了一点呢?神就是要我们看见犯罪所带来的亏损就是那么严重。这一个原则,我们在典章中会不断的看见,特别是在利未记里,提到赎愆祭的时候,就更细致的来说明这一件事。

  很清楚的,神这些典章不光是只给人看见刑罚,而是叫人看见人犯罪,在神面前一定是接受亏损。人若偷了人家一头牛,卖掉了,没有任何人知道,便以为用不着赔偿。但弟兄姊妹要记得,这些典章是从那里来的?乃是从神而来的。人可以不知道,但神知道。在地上,这个人或许不用赔上五头牛,但等到见神的面的时候,还是要承担五头牛的亏损,这是很清楚的。所以,当我们读到这些典章的时候,不光是看见人和人怎样处理问题,而是看见人在神面前该怎样活。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罪一定带来亏损。

  二、不顾念别人的结果也是亏损。人的天性是不顾别人的,只顾自己。但神在这里明确的叫我们看见,人是不能只顾自己,也得要顾念别人。人不能只顾自己的好处增加而叫别人受了损害,如果人只往自己的方向去想,结果又是亏损。感谢赞美我们的神,祂把自己的性情,透过典章上的话毫无保留的向我们敞开。我们实在敬拜赞美祂。在英国有一位弟兄,他原本是一个商人,后来作了律师。在他信了主以后,他很爱读神的话,当他读到律法的时候,神的话便把他吸引着。他便觉得自己要去研究法律,并对法律发生了很浓厚的兴趣。虽然他承受了父亲在香港很大规模的生意,但他一概不管,便去念法律。结果他在英国念完了法律的课程,也考取了律师的资格。在英国,他是第一个中国人在英国当律师的。这个弟兄很爱主,他谈到他所以要当律师的时候,他说出是因为读到神的律法,而引起他心思上的转变。他认为地上再没有一种律法比神的律法发表得那样的叫人感到恩典,地上的律法都是叫人感觉恐惧的,唯有神的律法既有叫人恐惧的那一面,也有叫人受吸引的另一面。因为神的律法是神自己性情的发表,不是仅仅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产生出来的一些条文。

  感谢主,虽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兴趣去当律师,但人若细细的去读神的律法,便会发觉在那些好象是很枯燥的文字上面,充满了神的怜悯,充满了神的体恤,叫我们真能体会得到新约里面所说的,「字句是叫人死,精义是叫人活。」(林后三6)「字句」就是指律法的条文,「精义」就是指条文里面神的心意。感谢神,当我们也读律法的字句的时候,我们也实在盼望神借着祂的灵,把字句里面的精义向我们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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