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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 天末怀李白 (杜甫) 和赏析 (ZT)

(2009-12-26 15:02:24) 下一个



天末怀李白

  
五言律诗·杜甫

  凉风起天末①,君子意如何②?
  鸿雁几时到③?江湖秋水多④。
  文章憎命达⑤,魑魅喜人过⑥。
  应共冤魂语,投诗赠汨罗⑦。

  【译文】凉风飕飕从天边起,你的心境怎样,令我惦念不已。传信的鸿雁几时能飞到?只恐江湖秋水多风浪。文才卓绝薄命遭嫉恨,山精水怪最喜吞食过路人。你与沉冤的屈子同命运,投诗汨罗江,诉说冤屈与不平。

  【注释】:
  1.天末:天的尽头。当时杜甫在秦州,地处边塞,所以说天末。
  2.君子:指李白。
  3.鸿雁:比喻书信。
  4.这是为李白的行程担忧之语。
  5.命:命运,时运。文章:这里泛指文学。这句意思是:老天总是妒忌有文才的人,文章好了命运就不好。
  6.魑魅:传说中的妖魔鬼怪,它喜欢有人经过,以便吞食。这又是比喻李白行程凶险。
  7.冤魂:指屈原。屈原被放逐,投旧罗江而死。杜甫深知李白从璘实出于爱国,却蒙冤放逐,正和屈原一样。所以说,应和屈原一起诉说冤屈。汨罗:汨罗江,在湖南湘阴县东北。

  【写作背景】这一首和《梦李白二首》当是同一时期的作品。诗中设想李白于深秋时节在流放途中,从长江经过洞庭湖一带的情景。表达了诗人对李白深切的怀念和同情。《唐宋诗醇》:"悲歌慷慨,一气舒卷,李杜交好,其诗特地精神。"

  【作者简介】杜甫(712—770),字子美,自号少陵野老,晚唐大诗人,号称“诗圣”。原籍湖北襄阳,生于河南巩县。初唐诗人杜审言之孙。唐肃宗时,官左拾遗。后入蜀,友人严武推荐他做剑南节度府参谋,加检校工部员外郎。故后世又称他杜拾遗、杜工部。他的诗号称"诗史"

  【鉴赏】此诗以凉风起兴,对景相思,表达了对李白的一片牵挂之情,并为他的悲惨遭遇愤慨不平。

  这首因秋风感兴而怀念友人的抒情诗,感情十分强烈,但不是奔腾浩荡一泻千里的表达出来,感情的潮水千回百转,萦绕心际。低回婉转,沉郁深微,实为古代抒情名作。

  这首诗为诗人客居秦州(今甘肃天水)时所作。时李白坐永王璘事长流夜郎,途中遇赦还至湖南,杜甫因赋诗怀念他。

  首句以秋风起兴,给全诗笼罩一片悲愁。时值凉风乍起,景物萧疏,怅望云天,此意如何?只此两句,已觉人海沧茫,世路凶险,无限悲凉,凭空而起。次句不言自己心境,却反问远人:“君子意如何?”看似不经意的寒暄,而于许多话不知应从何说起时,用这不经意语,反表现出最关切的心情。这是返朴归真的高度概括,言浅情深,意象悠远。以杜甫论,自身沦落,本不足虑,而才如远人,罹此凶险,定知其意之难平,远过于自己,含有“与君同命,而君更苦”之意。此无边揣想之辞,更见诗人想念之殷。代人着想,“怀”之深也。挚友遇赦,急盼音讯,故问“鸿雁几时到”;潇湘洞庭,风波险阻,因虑“江湖秋水多”。李慈铭曰:“楚天实多恨之乡,秋水乃怀人之物。”悠悠远隔,望消息而不可得;茫茫江湖,唯寄语以祈珍摄。然而鸿雁不到,江湖多险,觉一种苍茫惆怅之感,袭人心灵。
  对友人深沉的怀念,进而发为对其身世的同情。“文章憎命达”,意谓文才出众者总是命途多舛,语极悲愤,有“怅望千秋一洒泪”之痛:“魑魅喜人过”,隐喻李白长流夜郎,是遭人诬陷。此二句议论中带情韵,用比中含哲理,意味深长,有极为感人的艺术力量,是传诵千古的名句。高步瀛引邵长蘅评:“一憎一喜,遂令文人无置身地。”这二句诗道出了自古以来才智之士的共同命运,是对无数历史事实的高度总结。

  此时李白流寓江湘,杜甫很自然地想到被谗放逐、自沉汨罗的爱国诗人屈原。李白的遭遇和这位千载冤魂,在身世遭遇上有某些相同点,所以诗人飞驰想象,遥想李白会向屈原的冤魂倾诉内心的愤懑:“欲共冤魂语,投诗赠汨罗”。

  这一联虽系想象之词,但因诗人对屈原万分景仰,觉得他自沉殉国,虽死犹存;李白是亟思平定安史叛乱,一清中原,结果获罪远谪,虽遇赦而还,满腔的怨愤,自然会对前贤因秋风而寄意。这样,“欲共冤魂语”一句,就很生动真实地表现了李白的内心活动。最后一句“投诗赠汨罗”,用一“赠”字,是想象屈原永存,他和李白千载同冤,斗酒诗百篇的李白,一定作诗相赠以寄情。这一“赠”字之妙,正如黄生所说:“不曰吊而曰赠,说得冤魂活现。”(《读杜诗说》)

  这首因秋风感兴而怀念友人的抒情诗,感情十分强烈,但不是奔腾浩荡、一泻千里地表达出来,感情的潮水千回百转,萦绕心际。吟诵全诗,如展读友人书信,充满殷切的思念、细微的关注和发自心灵深处的感情,反复咏叹,低回婉转,沉郁深微,实为古代抒情名作。

(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155727.htm?fr=ala0_1



由刘晓波被判11年狱刑而想到这首诗! 可惜在一千多年后的今天!

也附上万家述评的感慨:

http://web.wenxuecity.com/BBSView.php?SubID=poetry&MsgID=335281



再附上资料:


披露:刘晓波案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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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报    2009-12-25 13:46:5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刘晓波,男,53岁(195512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青春街52-1-2号,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19911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9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3年。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128日被拘传,129日被监视居住,20096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丁锡奎,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尚宝军,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9247号诉起书指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12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荣革、代理检察员潘雪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波及其辩护人丁锡奎、尚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自2005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先后在「观察」、「BBC中文网」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等煽动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谣、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晓波还伙同他人起草、炮製了《零八宪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主张,试图煽动颠覆现政权。刘晓波在徵集300馀人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公开发表。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鑑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晓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行重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答辩

 被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理中辩称﹕自己无罪,自己只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自己所发表的批评性言论,并未给他人带来实际损害,也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被告人刘晓波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刘晓波撰写的6篇文章及《零八宪章》没有造谣、诽谤、诬蔑的内容。刘晓波所发表的文章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个人观点的范畴,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于200510月至20078月间,在其暂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以撰写并在互联网「观察」、「BBC中文网」等网站发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刘晓波在发表的《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文章中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9月至12月间,刘晓波又伙同他人撰写了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煽动性主张。刘晓波伙同他人在徵集了300馀人对文章的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发布。刘晓波在互联网站发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网站链接、转载并被多人浏揽。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证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霞的证言证明﹕她是刘晓波的妻子,与刘晓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家中一共有三台电脑,其中一个台式机,两个笔记本电脑。因为她根本不懂电脑,所以她从来不用家中的电脑,平日都是刘晓波在使用电脑。刘晓波使用电脑主要是写文章和上网,家里只有她和刘晓波两个人单独住,没有其他人,平时家里也不怎麽来客人,刘晓波有聚会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家里的电脑以什麽形式上网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刘晓波联繫安装的。她和刘晓波平日的生活来源就是刘晓波写东西的稿费,刘晓波在银行以她的名字开户,稿费不定期的汇到帐户里,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银行取钱。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和《银行汇款单据》证明﹕刘晓波的妻子刘霞的银行帐户接收和支取过境外汇款(外币)。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查的覆函》证明﹕刘晓波使用的ADSL帐号,有上网纪录。

 4、证人张祖桦的证言证明﹕他与刘晓波于2008年年底共同製作完成了《零八宪章》,他也徵集了签名,后刘晓波将《零八宪章》发表在境外网站。

5、证人何永勤的证言证明﹕200812月初,他到刘晓波发的《零八宪章》的电子邮件,刘晓波让他看后签名,他看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回覆刘晓波,表示同意签名。

6、证人赵世英的证言证明﹕200810月份,刘晓波通过网络向他传送了宪章,并徵求他的修改意见,让他寻找别人签名,他在一次聚会上拿出宪章给聚会的十多人传看,有4人表示愿签名。刘晓波还通过网络让他到广州徵集签名,他到广州徵集了5人签名。

7、证人姚博的证言证明﹕200810月份,刘晓波在一次他见面时,跟他说了宪章的事,他同意在宪章后签名。

8、证人周舵的证言证明﹕200811月份的一天,刘晓波到他家给他看了《零八宪章》的文稿,让他帮助修改。刘晓波走后他看了文稿内容,但没修改。当时没谈签名的事,可后来在网上看到宪章时有他的签名。

9、证人范春三的证言证明﹕200811月底,他和刘晓波等人一起吃饭时,刘晓波拿出《零八宪章》给他看了,刘晓波问他是否签名,他同意签名。他知道刘晓波在境外的「博讯」、「独立中文笔会」等网站上发表文章,也在网上看到过,刘晓波的文章内容都是时政评论类的。

10、证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证言证明﹕200811月至12月间,他们的电子邮箱先后接收到电子邮件《零八宪章》,不知是谁发给他们的,他们分别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发回了原邮箱。

11、证人王仲夏的证言证明﹕200812月份,他在网上看到《零八宪章》,他认同文章内容签了名。后他印製了一些《零八宪章》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给别人穿,宣传《零八宪章》。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特证照片证明﹕2008128日,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刘晓波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进行了搜查,发现并扣押了刘晓波撰写并发送文章到互联网的工具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和一份《零八宪章》(徵求意见稿)的打印件。

 13、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081213日对搜查起获的刘晓波的三台电脑内存储的数据进行了电子数据司法鑑定,鑑定中发现、提取到电子文本《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和《零八宪章》。

 在电脑中的SKYPE聊天软件纪录信息中,发现、提取该软件自200811月至128日间,多次发送《零八宪章》及其「徵求意见文本」的纪录。

 1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工作说明证明﹕

 120081219日至200812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epochtimes.com(大纪元)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5104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12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

 220081219日至20098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15日和200616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1223日,在互联网上共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贡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402次。

 320081220日至20098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226日和2006227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12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748次。

 420081220日至20098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和域名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313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12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6个,总点击率512次。

 52008122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独裁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57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12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7个,总点击率57次。

 620081220日至20098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和域名为http://www.renyurenquan.org(人与人权)的网站,网站的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781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12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8个,总点击率488次。

 7200812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标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该文章在于域名为http://www.chinesepen.org(独立中文笔会)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8129日。作者署名为公民群体。同日在域名为http://www.boxun.com(博讯)和域名为http://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的网站,发现并下载了标题为《中国各界人士联合发布〈零八宪章〉》的文章,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8128日和2008129日。上述文章截止至20081212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33个,其中境外网站19篇,总点击率5154次,回复158篇。2009129日,在域名为http://www.2008xianzhang.info(零八宪章)的互联网站发现,该网站首页显示截至2009129日,《零八宪章》签名共计10390人。

 820098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刘晓波使用的电子邮箱进行了核查,经查,刘晓波使用的邮箱属境外,通过密码登陆邮箱中核实,邮箱发件箱中最早发件时间为20081125日,发送的邮件中有30封涉及发送《零八宪章》。

 15、刘晓波签字确认的文章证明:刘晓波对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下载、保存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刘晓波: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刘晓波: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刘晓波:独裁掘起对世界民主的负面效应》、《刘晓波: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零八宪章》及从其电脑中提取的电子文本《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掘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进行了辨认,刘晓波确认辨认的文章是其撰写并发布到互联网上的文章。刘晓波辨认并签字确认的文章,有上述事实认定的煽动性言论。

 6、被告人刘晓波的供述证明:刘晓波供认其使用电脑撰写上述文章并发布在互联网站上,刘晓波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128日晚,在刘晓波的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502号将刘晓波抓获。

 18、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中刑字第237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96)京劳审字第340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刘晓波于1991126日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926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三年。

 19、公安机关出具的身分证明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刘晓波的姓名、住址等身分情?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波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採用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的方式,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广为链接、转载、浏览,影响恶劣,属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查中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刘晓波利用互联网的传媒特点,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诽谤性文章的方式,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刘晓波的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故刘晓波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纳。根据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623日起至202062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刘晓波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翟长玺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http://news.creaders.net/headline/newsViewer.php?nid=415429&id=950144&dc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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