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两夏律师的及时会见
俗话说旁观者清,作为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谈邓玉娇案。我第一次听说发生的邓玉娇案还是从文学城里的两博客发表的一篇文章和一首诗歌最初读到的,我在此二博客上立刻发表了我的评论。 从那天起 , 我就成了 " 愤老 " ( 因为不年轻了), 逢人便谈此事 , 每天收集资料 , 盼望有好消息 . 可是一次次的失望。 我的这些资料都可以做一篇博士论文了。 前两天忍不住和办公室里的同事和老板也讲起此事 , 大家都直摇头 , 其中一个同行 ( 以前是东欧来的移民 ) 说 , 这种情况就象是火山一样 , 总有一天要爆发的。
昨天成都电视一台“还原邓玉娇案”是突破的十几天来的新闻封锁,还有 一 封公开信( A )。也许是有希望的开始 …
整个案子明明是刑事犯罪,从头到尾,当地的警察和上级领导没做过一件表面上说得过去的事。做了什么呢?
1, 没有听一句邓玉娇的说明,就将其带走 , 还说她是自首 。(注意:邓玉娇留给母亲的一句最关键的话“那些人是畜牲”)。
2, 没有保持作案现场,尸检等正常的法医的那套,并且 消除第一手证据 (声称邓母洗掉 玉娇的内衣等证据)。
3, 没有记录目击者等证人,让他们写报告,第一次的报道比较真实,以后的都是假的,再也不提知情及目击者。
4, 把邓玉娇非法禁闭在精神病院,施最恶劣的酷刑:四肢固定在床上(有照片和视频为证) “ 邓玉娇说,在恩施优抚医院,她被控制在床上,整整五天粒米未进,全靠打针。优抚医院的精神病人打她,尤其是一个胖的女精神病人。打她很厉害。而医院穿白大褂的护士也打过她。
在医院,邓玉娇服用的治疗失眠的药氯硝西泮也被停了。直到会见时,邓玉娇已经有整整 11 天没有吃过药。”
5, 无缘无故解雇好律师(夏霖和夏楠),指定不懂刑法的律师(汪);
6, 不提不理夏律师代表 邓玉娇递上去的控 告黄德智企图强奸的状 子。
7, 不报道黄德智的确切伤情 , 如果仅是手臂受伤不可能有生命危险 , 也无必要见不得人 !
8, 封锁巴东,殴打记者及网民,不许他们接触邓玉娇的家人和知情者。一般的人都不敢说实话(据说是有砍头之险)。
9, 全面封网,连 QQ 网群都不放过 ( 从 5 月 31 日起就没有什么邓玉娇的报道了 ) 。
10, 不开庭就作出定案决定。 “ 邓玉娇案 ” 侦查终结。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属于防卫过当,将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11, 轻描淡写强奸犯的罪行为 “ 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 ”
12, 从头到尾作做假欺骗公众 , 多次修改措词 ( 从 ” 按倒 ” 变为 ” 推坐 ”) 。一边说已让邓玉娇和家人在一起了(有邓家提供的照片),另一边不让外界接触邓家人,让全国网友操心担忧。
13, 起诉邓玉娇 , (见我 6 月 8 日的 ZT 的帖子“ 历史,将记住这一天 ( 关注邓玉娇案” ) (重庆晚报 6 月 7 日报道 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又有新进展。巴东县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
6 月 5 日下午,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是阴谋还是“阳”谋不是一目了然了吗?
从第一步起,他们就想把邓玉娇逼疯,就可定她故意杀人罪, 如果 没有 勇敢的记者们,特别是 两夏律师的及时会见玉娇 和无数的网民的支持,邓玉娇早就给判死刑或秘密折磨死掉了,不是吗? 真可怕呀!
21 日下午 5 点多钟,邓玉娇的两名律师从看守所出来,当众哭泣,说发现了可以认定强奸的直接证据。
大叫 “ 丧尽天良 ” ,然后掩面哭泣。
附上公开信( A )和几篇文章 :
A 大陆学者记者杨佳母等 30 多人致高法公开信
——“邓玉娇案”必须得到公正、公开的审理——致最高法院的公开信
最高法院:
根据湖北省巴东县政府 5 月 31 日的通报,国人关注的“邓玉娇案” 已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这意味着此案开始转入司法程序。但我们注意到,在上述通报中,湖北方面对邓玉娇为保护自己的性权利不受侵害的自卫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
我们认为这个认定是不恰当的。从法律来说,“防卫过当”不是起诉的刑名,而是判决的结果,它仅仅是犯罪成立后的一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所以,我们将关注检察机关以什么刑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邓玉娇案”发生后的第 6 天,鉴于巴东警方在此案侦办过程中出现了太多的不合逻辑和违背常理和常识的表现和做法,为寻求真相和使案件得到公开、公正的处理,我们曾向公安部呼吁责成湖北地方公安部门,以正当防卫为由,开释邓玉娇。然而,遗憾的是,改由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虽然推翻了此前巴东警方的“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但还是作出了“防卫过当”的结论。
我们认为,根据邓玉娇本人的叙述和邓案初期聘请的律师披露的情况以及其他渠道得来的信息,邓玉娇是在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实施强奸行为时为维护自己的性权利和尊严而在自卫过程中将一人杀死、一人刺伤的,它完全是一种正当防卫!
退一步而言,即使如巴东县政府通报,邓玉娇是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致人死伤的,我们认为,其行为依然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巴东公安部门认定的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按照巴东官方上述通报的说法,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对邓玉娇是“强迫要求陪其洗浴”,仅以此就可认定他们对邓玉娇违背意愿的性要求是存在的。因为根据常识,在梦幻城那样一个提供“特殊服务”的场所,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对邓玉娇的“拉扯推搡”,不能与一般公众场合几个男人对一个女人的“拉扯推搡”现象等同,它实际上就是一种强迫性要求的行为表现,也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强奸行为。而法律关于对强奸无限防卫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受到侵害的妇女在守卫最后一道防线时才可使用,虽然强奸犯罪既遂标准是以是否进入确定,但对于强奸行为并没有确定为只是进入才是强奸,强奸行为包括了既遂前行为与既遂后行为。换言之,只要是实施强奸行为,不管是既遂前行为还是既遂后行后,受到侵害妇女实施正当防卫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邓玉娇案”从 5 月 10 日发生以来,之所以在短时间里引起国人的高度关注,迅速升温为中国社会最受关注的社会事件,除了有公众对弱者的同情,对贪官污吏的特权、霸道以及欺压底层民众的愤慨这层因素外,最主要的是在这样一起简单的案件中,巴东官方不顾事实和常识,试图遮掩真相,蔑视社会正义,从而激起民愤。在作出上述结论前,巴东官方曾三次向社会通报案情,然而,每次通报都改变案件情节,前后说法不一,尤其是案发后强制将邓玉娇送精神病院却又莫名带出,涉案人员黄德智移送外地治疗,关键证人离奇消失,不及时提起内衣裤等关键证物致使其失效,提前代邓母申明解聘律师,等等一系列将案件复杂化的行为,使得公众丧失对巴东官方的基本信任。鉴此,我们希望,法院在审判此案时,必须注意巴东官方这一系列的反常表现。我们并呼吁,最高法院能够直接审理此案,或者将此案移交与巴东甚至整个湖北都无关的异地进行审判。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注意到,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 6 月 2 日在回答记者关于邓案的提问时所阐述的立场,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称,越是媒体关注,办案法院越要保持理性,要坚决公正处理,绝对不能以个人的意志和感情来代替法律,最后的判决将是“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无意以公开信的方式给法院的独立审案施压,但是,法治是整个社会的实践,而不仅仅是法院或法学家的事情,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努力。
出于对司法的尊重和法治信仰,我们呼吁,审判此案的法院和法官能够秉持司法独立的精神以及内心的良知,尊重常识和真相,为弱势者的维权行为提供司法判例的支持。我们不希望,对“邓玉娇案”的审判成为加速官民对立的催化剂,也不希望民众心里的最后一点对司法的信任因此而丧失。如果是这样,那将是整个中国的灾难。
因此,我们呼吁,对“邓玉娇案”的审判过程能够公开、公正和透明,把“邓玉娇案”办成一个能够经受得住历史检验的案件。
此致
敬礼
发起人
邓聿文(北京 后改革学者)
吴淦(河北 网名屠夫邓案志愿者第一人 )
王静梅 (北京 杨佳之母)
王克勤 (北京 《中国经济时报》首席记者)
旷新年 (北京 清华大学教授)
陆军 (北京 益任平中心负责人)
张大军 (北京 著名社会活动家)
沈阳 (苏州 著名宪政学者)
于浩成 (北京 著名法学家)
童英贵 (浙江 维权律师)
丘建东 (福建 著名打假人士)
陶勇 (北京 记者)
唐小昭(上海,自由职业者)
古清生 (湖北 著名作家)
王荔蕻 (北京 女权活动家)
胡星斗 (北京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汪海洋 (河南 维权活动家)
刘正山 (北京 青年经济学家)
施晓渝 (浙江 民间经济学者)
古川 (北京 后改革学者)
张易 (北京 演艺经纪人)
阿顺 (北京 话剧作家)
长风 (北京 网站站长)
王飞 (北京 独立学者)
桑楫 (天津 教师)
田路 (北京 著名财经作家)
曹飞云 (湖南 独立学者)
周鸿陵 (北京 著名社会活动家)
郑现莉 (北京 民工)
王俊秀 (北京 后改革学者)
陈永苗 (北京 后改革学者)
( 来源: http://www.aboluowang.com/news/data/2009/0611/article_78537.html)
1. 对邓玉娇案件的十大质疑
2009 年 5 月 25 日 09:38
来源 : 大河网 作者 : 李新月 选稿 : 张侃理
东方网 5 月 25 日消息:近日,在 “5·10” 案件情况通报中巴东县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说邓玉娇 “ 情绪不正常 ” , “ 我们从包里发现有治疗精神类疾病的药物 ” , “ 她为什么喊 ‘ 爸爸 ’ ,只有她自己知道 ” ,并说 “ 我向你们保证,公安机关没有打她 ” 。
弱女子被胁迫卖春不从 , 愤而操刀 , 引起了公众的同情。到底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这需要非常全面的、具体的了解情况才能发表意见。站在一个同情者的立场上,笔者对杨立勇同志及当地公安部门的作法提出质疑。
质疑一: “ 我们从包里发现有治疗精神类疾病的药物 ” 。万幸邓玉娇没有男朋友,更没有与男朋友同居所需的避孕套或避孕药,倘若在她身上发现此类药品或用具,邓玉娇会不会成为就成为 “ 名正言顺 ” 的卖淫女了?会不会被推理成 “ 嫖资纠纷,恼羞杀人 ” ?
质疑二: “ 从与她接触比较密切的人那里了解到,她平常有些不太正常的反应 ” 。野三关镇的 “ 俏佳人 ” 服装店的杨红丽是邓玉娇比较要好的朋友。但杨红丽声称 “ 邓玉娇是一个脾气很好的人。只是说话做事比较爽快,性格比较耿直,有话就说 ” , “ 她只是有一点失眠,这怎么能说是精神病呢? ” 网民也质疑 “ 任何一个人在经受这么剧烈的刺激后情绪都不会正常,如果在受到性侵犯后亲手刺死一人,刺伤一人后仍然情绪稳定,那倒很不正常了 ” 。杨立勇同志面对邓玉娇的好友及社会公众的质疑又该如何解释?
质疑三: “ 是推坐,这个有事实依据 ” 。拼命强调 “ 推坐 ” ,是什么意思?被 “ 推 ” 而 “ 坐 ” , “ 好安逸哦!倒像是恋人在撒娇 ” 。莫非局长不知道 “ 推坐 ” 也是人身侵犯么?何况是一个弱女子被一个陌生男人 “ 推坐 ” 呢?法律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就构成强奸,而且实施强奸并不一定需要什么 “ 长沙发 ” 或者 “ 打人 ” ! “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手段也可以强奸,在邓贵大人多势众的情况下,仅仅语言威胁都够了,难道富有办案经验的杨立勇同志没有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吗?
质疑四: “ 就是一张单人沙发,是躺不下去的 ” 。单人沙发就躺不下去?那倒未必!我们在电视上看到,一个皮箱子尚能躺进去一个小偷伺机作案,何况是一个追求享乐、舒适感的娱乐场所的一个单人沙发呢?按照杨立勇同志的惯性思维,我们当然可以认为 “ 躺的下去 ” ,甚至可以躺下几个人。在没有录像回放,当事人面对镜头的口述之前,公众难道没有权利质疑吗?
质疑五: “ 优抚医院跟邓玉娇有仇吗?跟邓贵大有亲吗?医院有必要这么做吗? ” 表面上看优抚医院和邓玉娇、邓贵大都没有关系,但是优抚医院和政府部门是隶属关系,政府部门和警方隶属关系,被刺死的邓贵大和政府部门也是隶属关系,这就变成了警方与邓贵大有关系,所有正常人都知道,杨立勇同志难道不知到吗?这种关系下 “ 医院有必要这么做吗 ” 的反问,会不会增加公众的好奇心?
质疑六 :“ 她为什么喊 ‘ 爸爸 ’ ,只有她自己知道 ” 。无助时人们喊天,也可能是喊爸,爸就是她的天,对于经常有助的人,是可以目中无爸的,但经常无助的人,她喊谁都无关要紧,没有人能剥夺她祈求上苍的权利!但关键是她为什么要喊, “ 只有她自己知道 ” 不行,公众也想知道!因为这是公众的权力,更是办案机关的职责!作为公安局长 “ 你凭什么不知道呢? ”
质疑七: “ 我向你们保证,公安机关没有打她 ” 。周老虎案件中,某些领导敢用人头担保,老虎绝对是真的,但是后来呢?前车之鉴,干部拍胸脯的保证又有何用?公众需要的是真相,需要的是证据!杨立勇同志,你个人的诚信度公众该如何相信?
质疑八:在邓玉娇案中,邓贵大罪被刺后,邓玉娇及时报警;那么与邓贵大同行的的其他人有没有报警?警方是根据邓玉娇的报警来到现场,还是根据邓贵大同伙等人的报警前来?案发现场邓玉娇一方仅一人,而邓贵大一方尚有另外几人,如此重大涉命案件,警方理应将双方均控制起来,时至今日,除了邓玉娇以外,邓贵大一方的另外涉案人员身在何处,是否被控制或羁押?
质疑九:在邓玉娇案中,为什么一开始就从邓玉娇身上展开调查,直接排除了邓贵大一伙意图轮奸邓玉娇的犯罪嫌疑?邓贵大一伙采用暴力 “ 推坐 ” 威胁邓玉娇卖春,在邓玉娇不从的情况下,为什么不从轮奸未遂办案为出发点,而直接认定邓玉娇 “ 涉嫌故意杀人 ” ?
质疑十: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在第一时间提取邓玉娇内衣内裤上的证据,以判定她是否遭受性侵害?而是过了整整 11 天,在律师提醒下才姗姗登门寻找?此案通报一直使用 “ 争执 ” 一词, “ 争执 ” 貌似公允的 “ 各打五十大板 ” ,实质是偷换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是为剥夺邓玉娇的正当防卫权利制造舆论铺垫?请问杨立勇同志,当你碰见持刀拦路抢劫或强奸的强盗,是否会心平气和地用 “ 争执 ” 一词来进行描述呢?
根据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的最新通报, “ 邓玉娇案 ” 已经转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但是无论是谁办案,办案人的级别多高,经验多么丰富,公众都有权知道真相。虽然说有关部门强调 “ 不是仅仅因为大家的声音很高,或者视线很多 ” 就失去 “ 冷静公正 ” ,但是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定看得到邓玉娇案是否得到了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来源: http://news.eastday.com/c/20090525/u1a4394395.html )
逼疯她!夏霖透露邓玉娇在精神病院的 5 天遭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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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律师眼中的邓玉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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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http://www.aboluowang.com/news/data/2009/0603/article_77862.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