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媒:中国人不说统一却向“真正统一”迈进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时间:2009-4-28 8:42:33
4月18日下午,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海南省博鳌会见前来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会”的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最高顾问钱复。 中新社发 任晨鸣 摄
4月26日下午,江丙坤向陈云林赠送礼品皮雕。皮雕是一位台湾农民挑着满框南瓜的人物造型。 中新社发 廖攀 摄
中新网4月28日电 韩国《朝鲜日报》日前刊登记者专文《两岸和谐模式给我们的启示》指出,虽然台海两岸关系和朝韩关系有不同之处,但举行过两次朝韩高峰会并急于获得成果的韩国政府,显然有值得向“固守原则”的两岸关系学习之处。
文章写道,在朝韩就开城工业区问题进行协商的三天前,即4月18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海南博鳌论坛上会见了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最高顾问钱复。钱复传达了马英九“同舟共济,相互扶持;深化合作,开创未来”的口信,温家宝则回以“面向未来,捐弃前嫌,密切合作,携手并进”。接着,两岸又在南京举行了第三次陈江会谈,摸索了进一步合作的方案。
文章说,面对春意盎然的两岸关系,再回过头来看朝鲜半岛,会被寒风顶得喘不过气来。很多人担心李明博政府是否具备一贯的对朝战略,此时此刻感觉有必要从根本上重新讨论韩国政府一直推进的对朝鲜接近模式。
两岸司法互助实现司法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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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26日在江苏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4月27日《法制日报》)
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我国成为独特的复合法域国家,即在一国的前提下,祖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分别施行各自的法律制度,并形成了4个法律制度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法域。
不同的法域意味着某一法域的当事人、律师或者法院不能当然地在另一法域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也意味着一法域的裁判不能在另一法域获得当然的承认与执行,在刑事上的共同打击犯罪更是无从谈起。
为解决这一问题,内地分别与香港、澳门两地签订了一系列的司法协助协议(安排),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司法协助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直接影响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司法互助还未实现。随着4月26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这一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可以说两岸司法互助必将带来两岸司法共赢。
仅从海峡两岸民商事活动本身来考虑,订立海峡两岸司法协助协议也是亟需的。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自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迅猛发展。截至2007年底,两岸贸易总额达7200亿美元,台商在大陆投资项目7万余项,实际利用台资453.3亿美元。
据估计,在2008年两岸“大三通”协议签订后,两岸间的民商事交往还将有爆炸式的增长。大规模的经贸交流与人员往来,极大地促进了两岸关系的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事方面的纠纷。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涉台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一审案件3529件,2007年为4163件,同比上升17.97%。
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很大障碍。仅以诉讼文书的送达为例,据统计,大陆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目前积压的需要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高达数千件。由于民事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有关案件难以开庭审理,致使两岸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实体权利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这既不利于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大陆人民应有权利的维护。因此,订立海峡两岸区际司法互助协议,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其次,两岸除在1992年汪辜会谈后达成《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及两岸红十字组织签署的有关共同打击犯罪的“金门协议”外,未在司法互助方面达成其他协议,均采取各自制定有关司法协助规定的办法来解决相关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于大陆地区法院承认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作出专门规定;2008年则出台了《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对应的,台湾地区在1992年颁布了“台湾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间各自制定的这些法律规定,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两岸间的司法协助问题,但是由于各自规定之间彼此有冲突,而且这些规定只具有单方约束力,两岸间司法协助困难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因此,为统一两岸司法协助的方式,签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司法协助协议也是有必要的。
我们看到,此次签订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坚持了务实、高效的原则。在目前两岸关系尚不完全明朗的复杂背景下,就如何尽量达成协议,以有效开展司法协助,两岸以最大诚意摒弃了一些惯常的繁琐礼仪程序,不争一时之长短。另外,两岸签署的司法互助协议虽然在性质上仍属民间协议。但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台湾当局授权台湾海基会处理大陆事务,而祖国大陆则有对等的海协会,因此仿照两岸间已有协议的模式,通过海协会与海基会之间的协议仍然不失是一种过渡的选择。
中行力争成为首批在台设立分支机构的大陆银行
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在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同意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考量互惠原则、市场特性及竞争秩序,尽快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机构。就此问题,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接受了媒体采访。
王兆文认为,《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是两岸同胞共同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又一重要举措,允许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在两岸互设机构,将对两岸金融合作交流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促进两岸经贸关系持续稳定发展。
王兆文表示,中行希望尽快能在台湾设立分支机构,以便服务广大台商和台湾民众,为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做出贡献。目前,中行正抓紧做好各项内部准备工作,力争成为首批在台设立机构的大陆银行。同时,中行也欢迎台湾银行同业来大陆与中行开展业务。中行历史悠久、信誉卓着、实力雄厚,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大陆银行,在香港、澳门及27个国家和地区拥有800余家海外分支机构。同时,中行还拥有独特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平台,可以向客户提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资产管理、飞机租赁在内的全能金融服务。
4月初,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行在福建厦门联合举办“中行与台资企业合作推介会”。包括来自上海、广东、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近70家台资企业代表在内的200多人出席推介会。推介会上,为支持台资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不利影响,促进台资企业进一步加快发展,中行宣布了支持台资企业的八大措施,现场与台塑、冠捷、友达等12家台资企业签订全面战略合作或授信协议,总金额超过93亿元。
王兆文表示,中行与台资企业的合作具有坚实的基础和紧密的契合度:第一,中行和台资企业文化同根,历史同源,具有开展交流合作的天然优势;第二,台资企业外向型特征显着,进出口业务需求大,而中行长期以来作为外贸外汇专业银行,贸易金融服务领先,产品丰富,能够较好地满足台资企业的需求;第三,台资企业群体中的中小企业为数众多,占比较大,而中行把发展中小企业业务作为战略重点之一,借鉴先进银行经验,创建了独特的服务模式,与中小台资企业具有很好的合作潜力;第四,台资企业经营开放程度高,许多企业迈入全球化运营轨道,中行作为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大陆银行,经营网络遍布全球,可为台资企业海外运作提供优质快捷、符合国际惯例的服务便利。
据王兆文介绍,多年来,中行一直高度重视大陆与台湾的经贸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服务需求,在为大陆台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涉台服务经验,打下了良好的客户基础。
中行是第一家与台资银行开展业务交流和人员往来的大陆银行,第一家为台湾同胞开办台币及15种外币兑换及7种信用卡业务,第一家为台资企业提供外币贷款、贸易融资、咨询和国际保理业务服务,第一家通过海外机构间接办理两岸贸易和非贸易结算。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行已与19家台资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为其中15家代理行核定了授信额度,是与台资银行业务合作最密切的大陆银行。去年,台湾地区银行信用证、汇款、托收项下对中行来委业务总额88.60亿美元,同比增长40.48%;中行去委业务总额26.66亿美元,同比增长7.34%。
1988年,中行厦门分行、福州分行与马江支行开办了新台币兑换人民币(外汇券)业务。2003年,中行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分行试办人民币与新台币有条件兑出业务。目前,中国银行是唯一可以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的大陆银行。去年,中行共兑入新台币181259.18万元,兑出新台币2021.77万元。
在竭诚支持台商在大陆发展方面,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行陆续与富士康科技集团、台塑集团、台泥、华硕、友达、奇美等大型台资企业集团建立业务关系,成为其内地业务的主办银行之一。在台商集中的福建、江苏、上海等地,中行与80%以上的主要台资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截至2008年底,中行累计为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折合人民币约1032亿元,对台资企业的授信规模居于大陆银行前列。
目前,中行对台业务品种居大陆银行之首,包括本外币存贷款、国际结算(进口开证、进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付款、汇出汇款融资、保理融资等贸易融资业务、开出非融资性保函、汇款、托收)、外汇资金业务(即远期外汇买卖、即远期结售汇)、电子银行、报关实时通、国内支付结算、代发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