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名问责东海油田,你打算怎样说?zt
(2008-06-25 02: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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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问责东海油田开发,你应怎样发声?zt
请将你的简短精辟发言回复给我们,必须公布真名和电话,以便采访,多谢!7月10日止。
回复信箱:minjianjianzheng@gmail.com
http://www.gmjz.org/bbs/index.php
(公民监政,问责中共中央政府
据2008年6月18日中国外交部网站()发布的消息,中日两国政府间就东海油气田开发争端达成原则协议。协议决定在浙江舟山群岛以东划出大约1.1万平方公里的块区作为中日共同的油气开发区,该块区完全处在中国东海大陆架200海里经济专属权线内。该协定甚至对位于日本方面提出的所谓“中间线”中方一侧的春晓油气田也允许日本以投入资金的方式获得部分权益。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 在专属经济区域划界涉及大陆架的情况下,按大陆架划界具优先性。该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最大可以延伸到距岸350海里处。
中国官方犯有严重常识性错误,公告中:“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严重违反中国一惯的原则立场 ,即东海划界的基本原则是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从法律角度看,解决此问题,应当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
即然中方坚持以上原则有何来“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这一说实质是丧权辱国。违背一惯立原和捍卫国土的原则。
在公告中的“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 明确标出了共同开发地点及经纬度,这是尚未划界的区域吗?分明是日本单方面无根据的中间线的中方一侧,这是中国大陆政府无视国家领土主权的卖国行为。
中国公民监政会对中共政权竟然签署如此丧权辱国的协议表示极大愤慨。
对此我们向中共政府发出严正声明和警告。中止这一卖国的共识,中止所谓的共同开发,回到原则立场 上来。
对于重大外交或国际事务,重大国计民生和有争端的外交事物,外交部和其它政府部门、中国共产党和领导人无权作出决策或无原则的让步,应提交全国人大,政协讨论通过。根据中国现行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依据以上条款,重大国事和国家间的缔约应交由全体人民公决。
如果中国大陆政府无视我们的声明,我们保留进一步抗议和联合所有中国人反对中共的卖国行为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