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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至上”原来是胡锦涛的发明

(2008-11-05 05:13:57) 下一个
张清扬:“三个至上”原来是胡锦涛的发明

来源:参与 作者:张清扬


北京消息:前段时间被学者冷嘲热讽的“三个至上”理论,原来一直被当作新任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的原创,最近北京爆出强料,乃是中共总书记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发明。

“三个至上”有两个版本,王胜俊大法官开始传达的是:“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最近据说共产党章程中规定,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又改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三个至上”理论一出笼,大陆学界一片嘲骂,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在《“三个至上”谁至上》中指出这个理论在逻辑上的荒唐性,贺文说,“三个至上”在逻辑上存在着值得商讨的地方,尤其是把它运用到司法领域时,这样的逻辑困难会给司法界带来某些混乱。很明显,所谓“至上”,便是最高的准则。至上有其惟一性,不可以有多个准则一块儿至高无上。好比在一个家庭里,假如有一个人说话具有最终极的权威,那么就不可能是公公的意志至上,婆婆的意志同样至上,媳妇的意志还是至上。

大陆维权律师刘路则在《三个至上的政治神学解读》中,深刻揭露了“三个至上”理论反法治的本质。刘文说:中国社会特殊语境下的“政治神学语言”,从来不能通过字面的意义去理解,也从来不能用寻常的逻辑规范来推断。同属于政治神学语言的“三个至上”,也不能如贺教授做寻常理解。中国的政治神学早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十七大修改通过的《党章》在总纲里明确地说:“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国某领导人也说:“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服从党的领导。所有的党组织、党员尤其是负责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加强党的领导同充分发扬民主和坚持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十三大以来重要文件汇编》中册页943-4)。也就是说,党的利益、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是一会事,就像基督教神学里的“三位一体”理论。在基督教神学中,圣父、圣子、圣灵是一会事,他们三位一体,是同一个神的三个不同“位格”。“位格”者,面具也。根据这种政治神学逻辑,司法者在司法中绝不会遇到贺教授所有的困惑,他们会毫不犹豫地把圣父即党的利益(很多情况下体现为党的领导人的意志)作为“至上”,指导司法行为。

记者为此采访在美国访问的刘路律师,刘路说:当“三个至上”理论遭到学界强烈质疑的时候,曾有御用学者出来辩护说,大陆的最高法院院长是政治家,政治家讲话不能顾忌一般的逻辑。但是这种辩护没有被平息质疑,网上有人甚至提出王胜俊作为一个历史系毕业的前国家安全部特务头目,是否有资格做全国首席大法官这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前国安头目把“三个至上”的发明权归还前政治辅导员,这一举措实在是耐人寻味啊。




附:坚持“三个至上” 围绕大局搞好审判工作
作者: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莫建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坚持“三个至上” 围绕大局搞好审判工作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莫建芳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内涵,是科学发展观在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上的新体现。人民法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服务改革大局,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改革开放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创新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服务改革大局,人民法院必须要进一步发挥保障、调节、规范、引导和促进的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审理好涉及改革国有企业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出现的纠纷案件,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依法妥善处理企业破产、兼并、关闭、转让、股份制改造以及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纠纷案件,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防止逃避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建立,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推进,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日渐增多。这要求人民法院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司法水平。为此,我们要按照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努力推进法院各项改革,不断创新思路,谋划新的发展。2007年以来,我院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创新年”活动,不断完善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工作机制,制定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案件审判质量评查标准》、《法官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等系列制度,审判质量和效率稳步提高。但应当看到,目前我市法院的工作机制还存在一些妨碍和影响审判工作发展进步的环节,存在少数案件质量不高和效率不高的问题。对此,我们要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采取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和完善,努力建立公正高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审判工作科学、高效运转。
  二、服务发展大局,促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要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今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南宁市作为北部湾经济区的核心城市,同时又是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举办地,南宁市两级法院在保障和促进开放开发方面担负着更艰巨的任务。
  新形势、新任务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而言,我们在民事审判中,要加强对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特别是涉东盟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促进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经济环境。要通过审理各类案件,维护和调整各类诉讼主体利益,促进招商引资和经济建设;要进一步增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识,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运用法律手段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为此,南宁中院经周密调研,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强南宁市外商投资司法保障的十五项措施》,加大了对投资区、开发区企业和东盟国家、港澳台商人的司法服务力度,有力地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南宁市进一步开放,为改善南宁市外商投资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我院从服务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执行工作。2007年,我院根据市委的部署,集中开展了处置蟠龙片区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项执行活动,依法协助政府收回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2100多亩土地,有力地推进了我市五象新区的建设步伐。
  三、服务稳定大局,保障社会安定和谐
  社会稳定不仅是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而且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只有确保稳定,才能抓住这个战略机遇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因此,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
  当前,由于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的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剧烈冲突,各类矛盾纠纷大量涌入人民法院。为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我们要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切实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依法严惩各类犯罪,促进平安南宁建设;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现良好刑罚效应;高度重视企业改制破产案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三农”纠纷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审理,确保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继续完善立案调解、民事诉讼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的多元化和谐办案机制,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认真办理信访案件,畅通涉诉信访渠道,着力抓好信访维稳工作。为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近年来南宁中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2007年我院组织召开了全市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提高调解水平、创新调解方法,有力推动了全市法院调解工作;出台了《关于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设立了执行案件特困人员救助基金,出台了《执行案件特困人员救助办法》,对因司法裁判功能有限或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弥补其损失,生活极度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请人民调解员长驻法院法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使更多的矛盾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得到化解;建立院长大接访和下访制度,院领导定期接待来访,对一些长期缠诉的上访户,实行领导包案,使息诉服判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中央政法委在新时期、新起点,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认真践行“三个至上”基本要求,把维护好人民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不断提高服务民生水平,努力实现法院各项工作的跨越发展。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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