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自由谈

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这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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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旗宣誓的违宪风波

(2005-03-08 12:50:56) 下一个
向国旗宣誓的违宪风波 吴琦幸 美国人是一个喜欢宣誓的民族,大凡面对联邦官员或者政府文件作出一项正式陈述,在填写个人信息方面的表格时,最后一行总会有一项要求,那就是以各种形式或方式宣誓,自己所说的一切属实,所填的一切就自己的知识水准来说都是真实的。如不确实,愿意受到法律的制裁等等硬化语言,诸如此类。 宣誓成为习惯 就我个人所碰到的场合,主要的宣誓场所有:在公民入籍之时,面对美国国旗在法官的领导之下宣誓效忠美国,这是正式的宣誓。在一个民事案子中,原告律师要宣召证人,在法官面前作证,作证之前,在书记员的带领之下,向法官宣誓表示一切都是在本人的知识范围之内真实的,否则愿意受到法院的惩罚。同时我也看到了在刑事案子中的每一位证人在接受法官和检辩双方质询之前都要宣誓。有时会收到法院要求本人作陪审员的信件,有一行写着“如果你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向本院提出豁免:语言不通、生病、亲人中有在执法机构工作者、非美国公民。”选择之后就是誓词:本人保证上述陈述真实,如有说谎,甘受法律惩罚。签名。 签名也是誓词的一部分。中国传统以盖私章作为本人的见证,殊不知私章可以伪作,签名却无法代替,从这点上来说,签名更为重要。美国人大到上亿元的合同,小到考驾驶执照,都要本人签名后才算是正式生效。 其他形形式式的宣誓包括找工作时填写个人档案、在信用卡上填写个人银行资料、向汽车管理局报告车祸事故、在警察给予的交通罚单上签名等等,有一次我到医院看病填写病历,在最后面居然也有一段要我发誓所言正确不虚的陈述。 宣誓,这种硬化语言在中国人来说就是发誓赌咒,在正式的场合称作宣誓,在一般的场合就是赌咒,与中国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天打五雷轰”“不得好死”“我的姓倒写”之类的话语差不多。为什么美国人如此喜欢?原来,宣誓赌咒的作用不光可以使语言提供的信息或者书面承诺的真实性有保证,更重要的是为了让比较严肃的事情显得简单化,缩短办事的冗长程序,减少生长成本。把一切交给命运或者第三者,当事人其他都不要管了。而在法庭上的宣誓还要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例如要承当作伪证的罪名,重者坐监,轻者罚款。所以为了简化社会道德程序,美国人的宣誓特别多也就不奇怪了。可以说,美国文化的特色就是宣誓文化。 遭到了挑战的宣誓文化 美国的每个公立小学早上都要向国旗宣誓。这是为了培养小孩忠于国家的意思。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五十个州各自有自己的法律和行政体制,从中央行政体制上来说管理比较分散,中央政府只是一个契约形式的管理者,为了让小孩有一个美利坚合众国的概念,国会立法从小进行一些美国联邦教育,这也成了美国人一生中唯一的国家意识教育,因为五年之后一-升到中学就取消了向国旗宣誓的方式,每个人又变成一个个独立的个体,似乎与这个国家没有关系。 小学中向国旗宣誓的誓词是这样的:I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o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 one nation under god, indivisible, with liberty and justice for all. 翻成中文大致上是这样的:“我谨向在上帝之下全国精诚团结、众生自由和正义的美国国旗及共和国宣誓效忠。” 2002年1月,这个已经延续了48年的誓词遭到一位自由派人士、无神论者的挑战。他向法院提出诉状,称由国会通过的这一宣誓誓词违反宪法,因为其中有着明显的“在上帝之下”的语句,宪法规定宗教自由,并且明确美国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也即国家不得用强制性手段要求人民信仰某种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这段誓词却要求小学生每天在上帝之下来效忠国家,这明显是用基督教义来干扰国家概念。 这个诉状在地方法院审理时,被法官驳回,原告不服,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 2002年6月26日,旧金山第九上诉法院法官戈德文裁决:美国人日常在学校中向美国国旗宣誓效忠的誓词违反宪法,因为在誓词中有“在上帝之下”(UNDER THE GOD)的词句,违背了宪法政教分离的原则,使美国这个宗教自由的国家,有强迫人民信仰一种宗教之嫌,并规定不得在公立学校让学生宣读。 这个裁决立刻在全美国,从国会两党议员到一般的百姓中掀起了轩然大波。国会和白宫发言人迅速地指出这个裁决荒唐,“一派胡言”。国会参议院随即召开紧急会议,以99票对0票通过一项法案,重申效忠誓词的合乎宪法精神,并要求学校不必理会这项裁决,在第二天上课的时候照样向国旗宣誓效忠。并声言要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推翻这个裁决。即使联邦法院最终无法推翻这一判决,国会将进行重新制定宪法修正案,维护“在上帝之下”的宣誓内容。专家估计,这个案子的最终裁决,将会由联邦最高法院执行,因为原告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宪法的权益受到损害。美国的法律和自由之间的游历空间再次遭到挑战。 挑战者 再来说说这个挑战者。他是一位医生,名叫纽都,住在加州首府沙家缅度,一个无神论者,在大学中也修学过法律。对于美国的有关法律和宪法比较熟悉。他有一个就读小学二年级的女儿,每天送女儿去学校后,他就看到校方按照全美国习惯,对着国旗宣誓,全体学生开始默念效忠的誓词。为此,他曾向学校当局提出过他的看法,认为誓词中有“在上帝之下”的词句,有强迫学生信仰某个宗教之嫌,应于取消。但是学校没有采纳他的取消誓词建议。于是纽都向旧金山地方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控告国会这一宣誓效忠誓词违宪。不料地方法院不予受理。于是纽都继续向上诉法院上诉这一民事案子,导致前文所述第九上诉法院法官的这一判决。 在911之后,美国国内的民族主义思潮高涨,目前还处在恐怖袭击的威胁之中。在这一个非常时期,这一裁决无疑是考验美国人的自由民主意识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时刻,同时也是对美国法律制度和宪法精神的考验。究竟是法大还是人的意愿大,所以国会要马上通知各校,在最高法院还没有正式裁决之前,各校仍要遵照原来的规矩办理。 在誓词中加入“在上帝之下”算来还只有四十几年的历史。这段誓词在1892年由浸信会牧师贝勒密(FRANCISI BALLARMY)所完成,发表在当年9月8日的基督教杂志《青年伙伴》中。但是只是一段简短的誓词,没有在上帝之下的语句。1942年政府正式认可这一宣誓的文字,1954年,当时的美国总统艾森豪维尔敦促国会将“在上帝之下”一句加入誓词中,就变成了今天这个样子。实际上,这段誓词不仅是向国旗效忠的宣誓语句,在很多公开场合进行祈祷或者其他作证时也用其中的字句,在美国是非常普遍的。如果这一誓词最后被判违宪的话,以此推论,美国总统上任之时手按着圣经起誓、每个要入籍的人对着国旗宣誓的程序也许都要遭到挑战,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人士都是基督徒,没有意愿要想着上帝,用效忠的语言来表示宗教式的虔诚。 从这一点上说,美国的宣誓文化正在经受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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