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舍禾
生育赋予人类神圣的生命,堕胎则是对生命失去敬畏的一种表现。有关堕胎的争议,历史悠久,到了近代,堕胎成了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议题,甚至有人声称,没有任何伦理课题能与堕胎相提并论。[1]
堕胎不仅关乎到道德伦理的问题,更关乎到价值观的一种取向。在中国,避孕与堕胎被视为两种节育的方法。堕胎因此被赋予了政治的色彩,以及出于强制性的残暴行为。此外,经济的暴增,加大了中国乃至全世界性开放的程度,少女怀孕、婚前性行为,以及“计划外生育”等所导致的堕胎有增无减,其数字越来越接近“天文概念”。无论从历史角度、社会处境,还是从宗教立场来看,堕胎不再是单纯的问题,它已经成了世界性的公共话题。对堕胎问题的研究之所以困难接踵而至,乃因为堕胎议题已经超出了“堕胎”本身的困难与范围。
一、从古代历史看堕胎原因的复杂性
从世界的角度而言,堕胎行为的存在已经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它蚕食着无数的幼小生灵。据不完全统计,在21世纪,全世界每年大约有6000万个胎儿被打掉,数字之庞大,可以与战争所带来的摧毁性相比较。总之,无论从政治立论出发,或是就生理情况而言,堕胎行为无疑是一个既神秘又冷酷的杀手。
1、古代希罗的堕胎文化
有人说,“希腊文化就是一种弃婴文化,在他们的文学中,你几乎看不见对杀婴、弃婴、婴儿献祭和堕胎有丝毫的愧疚感。”[2]就是伟大的哲学家柏拉图与亚里斯多德都主张城邦有权强迫妇女堕胎,他们认为这是控制人口的一种有效手段,也可以借此减轻穷人养育孩子的重担。柏拉图在其著作《国家篇》中甚至主张,年过四十的妇女应该强行其堕胎。他的观点同样出现在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哲学思想之中。
但从个体角度而言,古希腊男性的婚外关系非常普遍,故堕胎成了当时希腊人掩饰非法性关系的一种行为。但极其讽刺的是,在父权世代的希腊男人却反对妻子私自进行的堕胎行为,其后果是将会受到严重的惩罚。因为,反对堕胎者不是因为尊重胎儿的生命权,乃是维护自己的父权。
不过,在希腊也有对堕胎持谨慎立场的人,著名的希波克拉底(Hippocratic)誓言就是其中的一个例证:[3]
“我所用的医疗方式,是尽我的能力与判断,认为对病人最有利的方式;我绝不伤害或戏弄病人。若有人要能致死的药,我绝不会给,也不会作这类建议;同样,我也不会协助妇女进行堕胎。”[4]
那么,古罗马又是怎样呢?
公元前450年,古罗马完成了第一部成文的法典——《十二铜表法》,这些法律条文后经森图里亚会议批准,公布于罗马广场。在法典第四表“家长权”的第一项规定:“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罗马著名的演说家和政治家西塞罗以《十二铜表法》为依据,推论出“杀死残婴”是合理的,正当的。因此,在古代的罗马社会,堕胎与弃婴成了合法的社会行为。
罗马社会的堕胎情形直到基督教被定为国教之后才得以抑制,至此,“在欧洲史上第一次立法,废除了堕胎、杀婴和弃婴。从此近2000年间,生命从母腹开始这一观念成为西方世界的道德共识。”[5]
2、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视致人堕胎为犯法
汉穆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汉穆拉比,C1792-1750B.C.)早于摩西律法,在古代的法典中,是一个光辉的里程碑!尽管该法典没有明确提到禁止堕胎行为,但在法典中提到了致使她人堕胎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可见,胎儿在古巴比伦人的眼中是一个神圣的、有生命的、个体的人。
法典从209-214条非常清楚的阐述了这一点:
209 如果一个自由贵族打另一个自由贵族的儿女,导致她流产,他必须为她的胎儿赔偿十舍客勒银子。210 如果那个女人死了,他们必须将他的女儿处死。211 如果他猛击一个平民的女儿,导致她流产,他必须赔偿五舍客勒银子。212 如果那个女人死了,他必须赔偿二分之一麦纳银子。213 如果他打一个自由贵族的女奴隶,导致她流产,他必须赔偿二舍客勒银子。214 如果那个女奴隶死了,他必须赔偿三分之一麦纳银子。[6]
3、中国古书提到的自然堕胎
在中国古籍中,最早提到堕胎的算是《脉经》。[7]《脉经》第九章如此写到:
“诸阴阳各养三十日活儿。手太阳、少阴不养者,下主月水,上为乳汁,活儿养母。怀娠者不可灸刺其经,必堕胎。”
“妇人怀娠三月而渴,其脉反迟者,欲为水分。复腹痛者,必堕胎。”
“妇人怀躯六月七月,暴下斗余水,其胎必倚而堕,此非时,孤浆预下故也。”
此外,在《诸病源候论》[8]一书中也提到自然堕胎的事项。
在该书卷之四十一“妇人妊娠病诸候上(凡二十论)”有这样的记载:
“14肾主腰脚,因劳损伤动,其经虚,则风冷乘之,故腰痛。妇人肾以系胞,妊娠而腰痛甚者,多堕胎也。15肾主腰脚,其经虚,风冷客之,则腰痛;冷气乘虚入腹,则腹痛。故令腰腹相引而痛不止,多动胎。腰痛甚者,则胎堕也。17此谓卒有损动,或冷热不调和,致伤受于胎,故卒痛。下血不止者,堕胎也。18吐血,皆由腑脏伤所为。忧思惊怒,皆伤脏腑,气逆,故吐血。吐血而心闷胸满,未欲止,心闷甚者死。妊娠病之,多堕胎也。”
二、从近代纳粹的优生学到美国的堕胎解禁
希特勒从种族的立场而大开杀戒,为了亚利安血统的纯洁性和高贵性,不惜牺牲她人的生育权;美国从母亲权利的角度,开启了堕胎的自由之门,并由此而影响到全世界对堕胎的看法。
1、德国纳粹的变态优生学
优生学(Eugenics)是希特勒发起战争的一个口号!当时,德国著名的遗传学家菲舍尔,撰写了鼓吹优生学的《人类遗传学与种族卫生概论》一书,并送给因发起政变而被捕在狱中的希特勒。1933年,希特勒夺取政权后,便推行了一系列的“种族卫生”政策,并正式颁布了《遗传卫生法》,至此开始,这项优生绝育法律在德国进行了12年之久的推行历程。
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一书中宣称:
“如果亚利安民族的血统,和其他的劣等民族的血统相混合的时候,那么,支持文化的种族,必定要超于没落,从过去的历史看来,一些也不会错误的。”[9]
希特勒认为,高等民族与低等民族的混杂,必然会背离自然的意图,致使高等雅利安血统的灭绝。他在书中继续写道:
“每当雅利安血统与其他低劣种族混杂时,其结果都是文明信使的消失。”[10]故此,希特勒对犹太人、吉卜赛人、残疾人等实行惨无人道的屠杀灭绝政策。二战也使得“优生学”声名狼藉!
希特勒的种族理念不仅仅是对外的,对本国人也是同样无情:
“民族国家只许健康的国民生育子女;而把病人或是残废者的生育认为可耻。如果他们能够制止病人或是残废的人的生育,那是很光荣的一种举动。”[11]
当时德国教会面对战争与优生学政策集体失语,而潘霍华却看出了希特勒的侵略行径,以及优生学所带来的危害性。为此,潘霍华指出:
“摧毁母腹中的胎儿,就是侵犯上帝所赐给这个刚成形的生命的生存权利。”话音刚落,他就被希特勒处死了。[12]
2、美国反堕胎法案的始末
美国在堕胎方面的争议具有代表性,它就像是一场未曾停息的战争!美国既是一个受基督教信仰和文化约束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崇尚自由人权的国家。因此,在美国发生的堕胎争议成为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借鉴”。
1859年,除了挽救孕妇的性命之外,美国医药协会谴责所有的堕胎行为,堕胎被视为不合法。
1875年,美国政府通过立法,严禁孕妇堕胎。C%mP{AqC
?\ 66ow%w < DNm=/ 1916年,生育控制联盟(Birth Control League)成立,他们大力鼓吹避孕和堕胎,但并没有形成很大的冲击。
1959年,立法机构拟通过立法,允许被强暴或因乱伦而导致的怀孕,或是为了母亲的身心健康为原因的,可以在合法的医院里执行堕胎手术的法令。1967年,科罗拉多州首先通过了这个法令。
1970年,总计有十四个州通过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堕胎。
Ho+'o9~72 同年,发生了一件可以说改变美国了反堕胎立场的重要案件。
一位叫诺玛·麦科威(化名Jane Roe)的德州妇女,她生活贫困,也没有专业技能,整天酗酒,吸毒。她与丈夫离婚后,又失去了一份在流动游艺团当售票员的工作,并怀了孕。Roe想到了堕胎,但是,按照德州的法律,她不具备堕胎的合理理由,因为,胎儿并没有威胁到她的性命。于是,她决定要与该州的反堕胎法进行抗争。在两位女权主义者琳达·考菲(Linda Coffee)和萨拉·韦丁顿(Sara Weddington)的援助下,Roe将达拉斯一位叫魏德(Henry Wade)的检察官告上了法庭。
对于这次官司,许多学者都认为,因为涉及深刻的价值观念的分歧,美国社会因此卷入了有关堕胎问题的持久纷争之中。该案件为堕胎打开了合法的闸门。据统计,1969年,全美合法堕胎的数目少于2万宗,1975年,则超过100万宗,1980年,高达150万宗。[13]而在所有的堕胎案例中,真正因母亲生命受到威胁的不到2%。
1973年,最高法院把“健康”一词在定义和范围上做了扩大化,包括生理的、情绪的、心理的、年龄的等,这也理所当然的包括了妇女的任意堕胎。
1976年,最高法院取消“未成年人需经父母同意、已婚妇女需由配偶同意,才能堕胎”的限制。这再次为堕胎开了一条大路。
1993年,克林顿总统发布五个行政命令,其中包括了美国军方医院开始提供堕胎手术。一年后,反堕胎人士与团体在施行堕胎的诊所外进行抗议活动受到了禁止。
2000年,最高法院宣布“内布拉斯加州禁止局部堕胎的法令”是违反宪法的,因为它没有将妇女的健康因素考虑在内,堕胎合法化再次得以加强。
2003年,国会通过“禁止后期堕胎法案”,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通过,并于
总之,一个以基督教精神立国的国家,却以其对堕胎的合法化成了加强全球性堕胎合法化的“推动力量”,悲剧的产生往往就是如此的吊诡。
三、从中国国情看强制堕胎的真相
中国是全球唯一一个强制堕胎的国家!梁泉在一篇文章中,用“以国家的名义杀人”为题,回忆了15年来因失去孩子所导致的人间悲剧——孩子被强行堕胎,太太堕胎后离家出走,父亲则在悲愤中撒手人寰。悲剧的原因再简单不过了——他们没有一张叫“准生证”的东西。[15]其实,这类故事在今天的中国无处不在,枚不胜举!下面让我们大略来看一下中国计划生育的实况。
1、计划生育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被称为基本国策,并以立法的形式预予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写道:“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事实上,这些总原则并没有得到实现,在执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过程中,老百姓哀声一片,无论是“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还是“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等口号皆不能成为事实。
中国从1980年开始全面推行独生子女政策,强制堕胎和绝育(结扎)等硬性措施应时而生。对于违反政策的人则加以罚款,并美其名曰“缴纳社会抚养费”。[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因此,计划生育政策与人权是完全相违背的。196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指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数目和出生间隔的专有权。”而这个基本的权利在计划生育政策面前哑然无语!
你能说计划生育与一胎化政策合法吗?!
2、强制堕胎的残酷性
据统计,全国每年有1000万次的堕胎发生,这就是说,全世界每发生六次堕胎,就有一次在中国进行,中国可谓是“堕胎大国”。如果古代希腊的文化被称为“弃婴文化”,那么,当代中国的文化可以被称为“堕胎文化”。
另外,在每年1000万次的堕胎案例中,至少有一半以上是属于强制性堕胎(计划外生育),也就是说,“以国家名义”被杀的孩子一年达500万人之多。
有这么一条标语,它足能反映强制堕胎的残酷事实:
该引的引出来,该流的流出来,就是不能生下来!
一胎环,二胎扎,三胎四胎杀杀杀!
一人超生,全村结扎!宁可家破,不可国亡!
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
另外,还有一首打油诗也反映了同样的事实,不过,它是从“人论”的角度来阐明了事情的真相:
革命时,“反革命”不是人;社会主义建设时,“资本家”不是人;人民民主专政时,“人民公敌”不是人;计划生育时,在母亲肚子里没有“准生证”的婴孩不是人。在中国,从来就有一部分人不是人。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其实,这个条款在全国各地同样“适用”。
以下是一个事实例子:[17]
董铁锋是浙江省新昌县广播转播台的职工,他的遭遇经过如下:
四、从社会学看堕胎的危害性
美国著名的妇产科医生Benard Nathanson曾发出呼吁:“在整个国家,人们不了解每年因堕胎而引起无数的严重并发病。”然而,堕胎行为不仅仅严重地影响到妇女本身的健康,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1、堕胎对妇女的危害
堕胎成了危害女性身心健康的强大杀手!不过,对于这个问题,连许多专业人员都不给予重视。在中国,甚至有不少的女孩以堕胎作为减肥的方法,这实在是莫大的悲哀!
美国Anne Speckhard 博士在她研究堕胎后遗并发症(Post Abortion Syndorme)时发现,堕胎女性有下列的后果:
23%的堕胎者经常会感受到与堕胎有关的幻觉。
35%的堕胎者经常会感受到那被堕胎的孩子来到访。
54%的堕胎者经常会做有与堕胎有关的噩梦。
69%的堕胎者会感到一种可怕的“疯狂”感受。
73%的堕胎者经常会回想堕胎那一刻的经历。
81%的堕胎者常想念被堕胎的孩子。
61%的堕胎者开始或增加酗酒。
65%的堕胎者常常有自杀的念头。
77%的堕胎者觉得自己变得不能和他人沟通。
69%的堕胎者明显失去性欲。
81%的堕胎者时常哭泣。
由David Reardon创建的致力于曾经有过堕胎伤害的妇女工作的Women Exploited by Abortion组织,发现堕胎手术可能产生以下的后果:
身体的后果有:不孕、流产、子宫外孕、死产、出血和感染、疲惫、休克和昏迷、子宫穿孔、腹膜炎、强烈痛苦、失去身体器官、不眠症、厌食、减少工作能力、神经紧张。
心理的后果有:罪咎感、有自杀的冲动、哀悼、退缩、遗憾、懊悔、失去自信心、降低自尊、怀有敌意、愤怒、绝望、无助、憎恨与堕胎有关的人、结束与伴侣的关系、失去性欲、不能原谅自己、发噩梦。
2、堕胎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笔者在上文中提到的诺玛·麦科威(化名Jane Roe)后来成为了基督徒,她觉得自己原来所作的给许多妇女带来伤害,尤其对美国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她于2003年向德州法院提出翻案。不过,法院并没有受理她的案件。
据一项研究指出,堕胎给妇女带来一种严重的隐性心理疾病,堕过胎的妇女患抑郁症的比例高于没堕胎妇女的三倍;堕过胎的妇女自杀率高于没堕过胎妇女的五倍;堕过胎的妇女,意外死亡(车祸、被杀等)的几率高于没堕过胎妇女的三倍。虽然,数据是枯燥的,但是,数据的背后所反映出来的社会现象却是触手可及的。
在中国,由于堕胎是合法的,所以,堕胎的广告充斥着地方的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而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的张贴处,以及路灯柱子上都布满了令人生厌的流产广告。比如,“三分钟解决问题”,“一觉醒来烦恼全无”,“让怕痛的你不再痛”等流产广告语直接地影响了社会的价值取向,也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中国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于是采取了措施,所有报刊一律不得再发布包含性病、人工流产等12类内容的广告。但是,聪明的商人把“人工流产”广告加以改头换面,悄然变成了“计划生育专业”、“意外怀孕”、“终止妊娠”等广告词,这在堕胎依然是合法的中国,继续让堕胎广告有法可依。
对于一些懵懂少女,她们不敢进医院、诊所堕胎,而是依从了一些商贩的广告,结果吃了假的堕胎药物,使自己的身体受到重创,黑市的假药却是照卖不误!
当然,堕胎多带来的社会危害远远不止这些。
五、从圣经与神学看堕胎的性质
古代印度教定堕胎的妇女为娼妓,且认为这些妇女将来转世之后,仍旧是娼妓。佛教认为,堕胎是扼杀了缘分,假如被怀的胎是报恩而来的,那么,被堕胎的孩子将来会回来报仇。
基督徒对堕胎的认识则是更加的深刻和独特,介绍如下:
1、堕胎的定义
维基百科(Wikipedia Encyclopedia):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18]
晏涵文:堕胎,以人为的方法终止女性腹中的受精卵或胎儿继续成长。[19]
微沙:在胎儿具有存活性以前,自发地或诱发地终止妊娠。[20]
美国政府在2002年1月重新规定,在母体中培育的胎儿为“未来的孩子”。
总之,堕胎就是刻意地去终止一个生命的成长,使其生命在母胎中就被扼杀!这与基督教的生命伦理是相违背的。
2、堕胎与神的主权
堕胎涉及到了神论,以及人论,更准确地说,“是关系到神的主权与人生命的神圣。”[21]神是生命的赐予者,也是生命的收回者(伯1:21),因此,“若没有神的命令,结束人的生命则是最傲慢的表现。”[22]
天主教同样认为堕胎是对神的挑衅。特雷莎修女对堕胎就是持强烈地反对态度:
“唯有神能决定生死……这就是为何堕胎构成严重的罪。这不只是残杀生命,而且将自己放在神之前,让人来决定谁该活,谁该死。”[23]
圣经说,“凡事都有定期,天下万务都有定时:生有时,死有时。”(传3:1-2)传道者在下文继续论到,“神造万物,各按其时成为美好。” (传3:11)故此,我们明白,生死大权不能由人而定,而刻意要结束一个生命,则是冒犯了这一铁的定律!
3、堕胎与生命的价值
Francis Schaeffer与Everett Koop在他们的书中提出了严厉地质问:人类究竟怎么啦?为何人类生命的价值日趋贬抑?他们提出的答案很简单,却是非常的正确:基督徒舆论的失势,直接导致了社会道德伦理的下滑。[24]
现代女性对堕胎太过轻率,认为堕胎只不过是剔除子宫内的一堆肉而已。据报道,20%的怀孕都以流产告终,加上那些没有意识到自己怀孕却已经“出血”流产的情况,流产率则高达40%至50%。[25]
另外,从中国大陆“流产广告”横行,也看到了生命在手术刀下哭泣地现实!
在网络上流传着一个叫《堕胎全过程》的视频,凡是看过的人,都会深深地被堕胎时的残忍所震撼,很多网友在视频下面留言,其中一位朋友这样写道:
“你应该很庆幸自己没有被这样杀死。”
这句话意味深长。
胎儿被杀大概有这么几种方法:
第一,抽吸割除术(Suction Curettage):用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是绞拧胎儿的身体,然后,将胎儿的身体逐步撕开,到最后只剩下头部。有人描述这种手段是把胎儿砍成碎片,然后从子宫里吸出一堆肉碎。
第二,扩张与吸取(Dilation and Evacuation):用器物扩大宫颈,然后,用钳子夹住胎儿的身体,并逐步剪断,一块块地从子宫里取出来。而脊骨与头骨则被压碎拔出,最后用一个割除器把子宫刮干净。
第三,盐水法(Saline Method):将一枚针从母亲的腹壁插到羊膜囊中,抽出
在如此残忍的、毁灭生命的行动面前,生命的尊严还能得到体现吗?
罗曼·罗兰说,“只有生命是神圣的,对生命的爱是第一美德。”也有人说,“生命需要呵护,没有爱的生命是一种残缺。”可见,堕胎不仅仅让生命残缺,更使得生命从地上消失。
1948年的“日内瓦宣言”把古希腊医生希波克拉底(Hippocratic)的誓言做了一些更新,同时也审慎地放入一句承诺:
“我对人从受孕之日起的生命,保持最高的尊重。”[26]
4、胎儿是人吗?
胎儿是人吗?假如胎儿不是人,那么堕胎又何罪之有?何残忍之有?假如人是照着神的形象而造的,那么,他们理当拥有出生权。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只是人与人的关系,而胎儿不是人。所以他支持强制性的堕胎。
对于是否可以堕胎,贾诗勒提出了如下三种基本观点:[27]
第一,认为未出生胎儿是低于人类,赞成可随时堕胎;
第二,认为未出生胎儿有潜能成为人,赞成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堕胎;
第三,认为未出生胎儿是一个完整的人,反对堕胎。
贾诗勒用一个图表,把以上三种观点清楚的表达了出来:
三个对堕胎的观点
未出生胎儿的状况 | 完整的人 | 有潜能成为人 | 低于人类 |
堕胎 | 绝对不可 | 有时可以 | 随时可以 |
原则 | 生命的神圣 | 生命的危急 | 生命的品质 |
母亲的权利 | 生命重于隐私 | 权利的配合 | 隐私重于生命 |
不过,从医学的角度而言,胎儿的确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一个人):
瑞士摄影家尼尔森(Lennart Nilsson)在《一个孩子的出生》(A Child is Born)一书中,以精美绝伦的照片反映了胎儿成长的过程。
(1)一周时,受精卵在母亲子宫着陆。
(2)三周至三周半,心脏开始跳动。
(3)四周,胎儿的头与身体已经可以区分,耳、眼睛、嘴已具雏型。
(4)六周至七周,可以检测到脑功能。
(5)八周,四肢已经健全,包括手脚,指纹等。
(6)九周至十周,胎儿已能用手抓东西、吃东西,甚至可以吸吮大拇指。
(7)十三周,胚胎完全成形,可以改变姿势,对痛楚、声音、光线有反应,甚至可以打嗝。
(8)十三周之后,只是大小与体重的发展。
(9)第六个月,孩子已有头发、睫毛、指甲、乳头,可以哭、挥拳、踢脚。[28]
圣经持怎样的看法呢?不同的人对圣经会有不同的解读。关于胎儿是不是人,有如下两种解释。
第一,圣经证明胎儿不是人
持这种理论的人认为,真正有生命的人,是以他是否具有呼吸来确定的。神在创造亚当的时候,在他的鼻孔里吹了一口气,他才成了有灵的活人(创2:7)。约伯也证实了这一点:“他若专心为己,将灵和气收归自己,凡有血气的就必一同死亡,世人必仍归尘土。”(伯34:14-15)
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科学证明,人在没有呼吸的时候,仍然具有生命的迹象。而且,圣经中,常用“一口气”来表示生命,但并不证明人的生命仅仅只是一口气这么简单。另外,亚当只是一个独特的例子,亚当被赋予生命,与之后人类获得生命是有区别的。因为亚当是直接被造的,而其他的人类是受孕而来的。
第二,圣经证明胎儿是人
被人引用最多的无非是《诗篇》139篇。圣经说:“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我被造的肢体尚未有其一’),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诗139:16)
尽管有人反对用这节经文来支持胎儿是有生命的,认为这是出生之后的人才有这样的意识,而当时仍处于腹中的胎儿并没有这样的想法。笔者以为,这样的理论是荒谬的。没有经历死亡的人,同样可以理解死亡对人类的恐怖,难道非得死过才能拥有谈论死亡的资格?难道死过的人还能谈论生前的事?
诗人认识神的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以及无所不在,无论诗人处于怎样的处境,神全然知晓,甚至未出生,体质未成形,神就已经知道。并且,诗人用“我”字贯穿人的一生,表明了未出生的胎儿与出生后的人是同一个人。
其余证明“胎儿是人”的经文再举几例:
“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耶1:5)
“因他在我未出胎的时候不杀我,使我母亲成了我的坟墓,胎就时常重大”。(耶20:17)
“因为你问安的声音一入我耳,我腹里的胎就欢喜跳动。”(路1:44)
5、堕胎与母权的平衡O
无论从医学,或是神学角度,堕胎,特别是后期堕胎,明显是一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为,胎儿是一个人,所以,他们有享受和婴儿同等的权利。
但是,问题的矛盾点在于堕胎所牵涉的其实是两个人,其中一个是母亲。
1983年,英国“保护未出生孩童协会”举办一次大型聚会,并游行到唐宁街十号,岂料,有一批年轻的妇女在街道的另一边高声喊着:
“教会别管,政府别管!”[29]
这些妇女的要求的确是很特殊的,因为这涉及到杀害生命的权利的问题。
支持堕胎的人认为,“女人的自决权较之潜在人的价值更为重要”。反对堕胎的人认为,“胎儿的生命受到保护应比妇女的选择自由更为优先。”当然,细分不同观点,可能存在五种情况,列表如下:[30]
母亲的权利和胎儿的权利比较表
立场 | 母亲权利所占百分比 | 胎儿权利所占百分比 | 说明 |
完全的生殖自由 | 100 | 0 | 随时可以堕胎,胎儿毫无权利。 |
提出要求就堕胎 | 70 | 30 | 大部分情况下可以堕胎,胎儿有一些权利,视其生命状况而定。 |
平衡的权利 | 30 | 70 | 随胎儿状态,但在某些情形下仍可以堕胎。 |
生命的权利 | 2 | 98 | 堕胎大有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强暴、乱伦、危及母体)仍可堕胎。 |
生命的绝对权利 | 0 | 100 | 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可堕胎,由于胎儿已经处于高权利状态,纵使母亲不愿,医生也可为胎儿动手术或是做剖腹生产。 |
斯托得认为,妇女应当在之前防止受孕,而非受孕后才采取措施杀死胎儿。胚胎虽然在母腹中,却并非其一部分,一方面,孩子的基因与母亲完全不同,另一方面,孩子最终要从母体独立出来。[31]因此,母亲在对待胎儿的时候,要考虑的是对待一个人,而不是对待身上一堆多余的肉。对待胎儿的态度同样可以用圣经的原则来衡量。圣经说,“不可杀人”(出20:13),故此,母亲在做出抉择地时候需要经过慎重的考虑,更加需要用真理来考核。
但是,假如妇女因为被强暴而怀孕,或是怀孕后发现胎儿畸形,或是胎儿直接影响到母体的健康。那该怎办?这是很严肃的话题,因为文章的限度,笔者就不在这里讨论了,需要有另外的专文来处理。
美国律师詹姆斯·约瑟·林奇(James Joseph Lynch)指出,“我们要权衡两个人的权利。那种‘这是我的身体,我的权利’的说法是不公平的。根据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母亲没有堕胎的绝对权。她只有在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有堕胎的权利。即使出现这种情况,也应该做到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方式上,尽可能地挽救两个人的生命。”[32]
总之,堕胎一直是一个富有争议性的伦理课题,它的辐射面广,牵涉到政治、社会、文化,以及宗教等等。正因为如此,才导致堕胎伦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过,作为基督徒,我们需要从信仰的立场来处理堕胎的问题。生命的取舍不再是自己的事,主权乃在于赐生命的神。在神的面前,生命都是平等的,有价值的,而且,都是具有他自己形象的。
[1] John H·Stoll著,邓洁仪译:《堕胎:听不了的争议》,http://occr.christiantimes.org.hk/art_0020.htm
[2] 王书亚著:《母腹中的微笑》,刊于《南方人物周刊》,
[3] 希波克拉底,主前5世纪的希腊医生,被誉为“医药之神”。
[4] 斯托得著、刘良淑译:《当代基督教与社会》,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2003年3月初版四刷,页466。
[5] 王书亚著:《母腹中的微笑》,刊于《南方人物周刊》,
[6] 迟于《汉穆拉比法典》的犹太人《妥拉》也有类似的条例:“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出21:22)
[7] 王叔和著(西晋):《脉经》,为古代中医脉学著作,创作时间不详。最早由《隋书·经籍志》收录。刊行之后,自晋朝至唐朝,历时三百多年仍然流传不绝。王叔和,名熙。西晋高平(今山东邹县西南,一说今山东济宁)人,魏晋间医学家,曾任晋太医令。
[8] 巢元方著(隋朝):《诸病源候论》。
[9] 阿道夫·希特勒著:《我的奋斗》,上编第十一章“民族和种族”。
[10] 同上。
[11] 同上。
[12] 引自王书亚著:《母腹中的微笑》,刊于《南方人物周刊》,
[13] 斯托得著、刘良淑译:《当代基督教与社会》,页468。
[14] “禁止后期堕胎法案”正式生效之前,盖洛普公司、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以及今日美国报等机构联合举行过一次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18岁到29岁之间的受访者当中,77%的人支持这个法案,而年纪比较大一些的受访者当中,支持这个法案的人为68%。盖洛普公司所做的另外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有70%的受访者支持禁止后期堕胎。
[15] 梁泉著:《以国家的名义杀人》,刊于《橄榄枝》第九期,2007年冬季号。
[16] 原称“超生罚款”,或是“计划外生育费”,但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被滥用职权者利用,随意罚款,随意敛财。
[17] 滕彪著:《杀害自己孩子的民族没有未来》,刊于《橄榄枝》第九期,2007年冬季号。
[18]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0%95%E8%83%8E
[19] 晏涵文著:《性、两性关系与性教育》,台北,心理出版社,2004年,页58。
[20] 微沙著:《关于堕胎》,发于http://www.cclw.net/other/duotai.html
[21] 斯托得著、刘良淑译:《当代基督教与社会》,页464。
[22] 同上,页465。
[23] Desmond Doig, Mother Teresa: Her People and Her Work (Collins, 1976), P162.
[24] 参斯托得著、刘良淑译:《当代基督教与社会》,页465。
[25] 《流产数据——数字与定义》,参http://www.allaboutlifechallenges.org/chinese/miscarriage-statistics.htm
[26] 斯托得著、刘良淑译:《当代基督教与社会》,页466。
[27] 贾诗勒、李永明译:《基督教伦理学》,香港,天道书楼有限公司,1996年6月初版,页143。
[28] 斯托得著、刘良淑译:《当代基督教与社会》,页478-479。
[29] 参斯托得著、刘良淑译:《当代基督教与社会》,页471-472。
[30] 鄂尔等著、章福卿译:《认识生命伦理学》,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1997年5月初版,页53。
[31] 参斯托得著、刘良淑译:《当代基督教与社会》,页472。
[32] 亚微著:《美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后期堕胎违法》,华盛顿,美国之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