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案件未公开宣判,属违法行为
李进进法学博士
前中共中央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因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在 2015年4月3日,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 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在此之后,有关周永康案件的审理进展,社会大众一无所知。中国新华社2015年6 月11日突然报道,2015年6月1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 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 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 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 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公开审理主要是指法院公开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允许公众旁听。不公开审理,是不允许旁听。从法理上来说,不公开审理也应当公布开庭进展,否则人民群 众如何 了解法院的审理公正性。不公开审理的进展,就是秘密审理。经查,中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只规定了“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 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以此推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被告人的姓名等。这就是说,中国法律允许秘密审理。关于这点,让中国的法律专家们去进一步的 讨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
但是,中国刑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 行”。这个“公开”当然包括公开宣告判决的时间和地点。从新华社的报道 来看,此案在2015年5月22日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在2015年6月11日,“进行了一审宣判”。 显然,此案在宣判前没有公开告知。一个不公开告知的宣判,对此案感兴趣的公众无法参与旁听。这是周永康案审判程序上的违法缺陷。
另外,周永康被控告的三项罪名,即“受贿”、“滥用职权”和“故意泄露国家机密”, 只有“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的控告涉及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的“国家秘密”, 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至少“受贿”不涉及“国家秘密”,本案应当部分公开审理。普通百姓想知道,位居高位的周永康是如何进行贪腐和滥用职权的。只有人民知道权力如何腐败的,社会才能有效地防止腐败。遗憾的是,当局在周永康一案的审理中, 进行了秘密审判,又一次地挫伤了人民大众对反腐的期待。
总之,此案审理如此神秘的结束,不得不让人猜想背后的政治盘算和交易。在这些政治盘算和交易下,中国的法治何日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