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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案件未公开宣判,属违法行为

(2015-06-11 21:25:30) 下一个

周永康案件未公开宣判,属违法行


李进进法学博士


前中共中央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因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在 201543日,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 20155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 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在此之后,有关周永康案件的审理进展,社会大众一无所知。中国新华社20156 11日突然报道,201561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 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 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 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 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公开审理主要是指法院公开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允许公众旁听。不公开审理,是不允许旁听。从法理上来说,不公开审理也应当公布开庭进展,否则人民群 众如何 了解法院的审理公正性。不公开审理的进展,就是秘密审理。经查,中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只规定了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 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以此推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被告人的姓名等。这就是说,中国法律允许秘密审理。关于这点,让中国的法律专家们去进一步的 讨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

但是,中国刑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 行”。这个公开当然包括公开宣告判决的时间和地点。从新华社的报道 来看,此案在2015522日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在2015611日,进行了一审宣判 显然,此案在宣判前没有公开告知。一个不公开告知的宣判,对此案感兴趣的公众无法参与旁听。这是周永康案审判程序上的违法缺陷。

另外,周永康被控告的三项罪名,即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机密 只有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的控告涉及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国家秘密 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至少受贿不涉及国家秘密,本案应当部分公开审理。普通百姓想知道,位居高位的周永康是如何进行贪腐和滥用职权的。只有人民知道权力如何腐败的,社会才能有效地防止腐败。遗憾的是,当局在周永康一案的审理中, 进行了秘密审判,又一次地挫伤了人民大众对反腐的期待。

总之,此案审理如此神秘的结束,不得不让人猜想背后的政治盘算和交易。在这些政治盘算和交易下,中国的法治何日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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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pc123 回复 悄悄话 凡是中国共产党不想让民众知道的丑恶肮脏之事皆可美其名曰“国家机密”,诸如习近平姐弟几个如何贪污国库钱财肥硕自家腰包之类,再如周永康如何上台如何为非作歹如何在与习近平争权夺利中失事受挫。
沾墨 回复 悄悄话 周案涉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中共断然不会公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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