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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告诉你: 台湾永远离开中国
1984年12月19日《中英联合声明》(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签署,我父亲到长沙看我,他说,共产党不会对香港怎么样,因为他们还看到台湾那块更大的肥肉。我告诉父亲,希望他是对的。不过我也告诉父亲,共产党不按理出牌。如今台湾被迫永远离开中国,就像当年的奥地利已经永远离开了德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就香港问题共同发表的《中英联合声明》,于1984年12月19日由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与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作为两国政府首脑在中国北京签订。当时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邓小平、中国国家主席李先念、中国国务委员吴学谦、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等也有在场见证。两国政府在1985年5月27日互相交换批准书,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
该声明指出:“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声明也列出了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中国政府会确保其社会主义制度不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香港本身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维持“五十年不变”。这些基本政策,后来都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
根据中央社6月30日报导,台湾总统蔡英文在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港版国安法”后表示,中国此举“证明一国两制不可行”。
报导内容提到,蔡英文指出,香港50年不变的承诺因为国安法的通过“打了很大的折扣”,她对此感到非常失望。她强调,台港服务交流办公室将在7月1日开始运作,提供香港人道协助,并表示台湾将进一步提供香港朋友台港交流上的协助。
港版国安法实施后,对于哪些口号会犯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罪,人大常委、警方、律政司及法律界各有说法。而香港特区政府晚间发表声明,认定“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口号具有港独乃至颠覆国家政权的含义。
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7月2日早上在香港商业电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上曾表示,他认为“光复香港”口号有问题,指“日本投降才叫光复”,他认为“光复”不含正面意思,应尽量避免使用。
但出席同一个节目的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认为,叫喊这个口号存在“灰色地带”,又指单是展示煽动性字眼的标语及呼喊口号,未必“直接”构成罪行,需视乎涉事者有否煽动他人触犯法例第20条,即涉组织或策划分裂国家等。他希望律政司成立相关负责部门后,详细研究条文并制订一套合理检控准则,不可由警方单方面判断。
根据港版国安法,涉嫌干犯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罪行,最高可囚终身。
香港大学宪法学者陈秀慧(Cora Chan)说,比最坏的预想还要糟糕。北京如今等于是对香港有了无约束的权力。根据该法将设立一个安全委员会,受北京的领导,但不受香港法院的监督。陈说,这意味着,比如说,该委员会可以下令审查互联网或者限制外国媒体、非政府组织,而法院无法撤销这一命令。警察的行动如今也不再受法院的管束。比如,安全力量可以在没有法官判令的情况下,对住宅或电子通讯数据进行搜查,如果该委员会作出决定的话。此外,如果北京不认为香港法官能按照其设想来处理一桩案件,前者也可以下令将被告移交给内地的一家法院,在那里,不是法律的字句算数,而是共产党的意志。
10个争议点
1. 合法“送中”
国安罪行可以“送中”审判。根据第55条及第56条,驻港国安公署可对三种情况实施管辖权,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二)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国安法的严重情况;三)国安面临重大现实威胁。如符合以上条件,经特区政府或国安公署提出,并报中央政府批准,公署即可对有关案件行使管辖权。这意味着公署可以单方面启动有关程序,港府没有反对权。国安公署接手调查案件后,会由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讯。立案侦查丶审查起诉丶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2. 涵盖全世界、外国人
港版国安法连香港境外的外国人也管辖在内。根据第36条丶第37条及第38条,在香港境内丶在港注册船舶或航空器内、或在香港境外犯法,都受本法所限;规管对象除了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成立的公司及团体外,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换言之,条例包罗全世界所有国籍的人,如果有外国人在海外推动港独丶台独等,只要入境香港即可被捕及检控。
3. 不予保释丶秘密审判丶免陪审团
普通法有“无罪推定”原则,香港法例规定警方只能扣留疑犯48小时,然后将其释放丶保释(bail offer),或送到裁判法院提堂。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疑犯有机会再犯或弃保潜逃等,否则应予保释。但港版国安法推翻这个原则,第42条规定,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危害国家安全,否则不予保释。这意味着,任何人一旦被捕,或会像中国内地的一套,被羁押至案件审结为止。此外,国安案件可以秘密审判。第44条规定,因涉及国家秘密丶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国安法罪行最高可囚终身,如此重刑却可豁免陪审团。第46条指明,律政司可以基于保护国家机密丶案件有涉外因素丶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豁免陪审团要求,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4. 国安公署享特权
中央人民政府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国安公署),人员由中央政府有关机关联合派出,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公署拥有极大实权,可架空香港本地司法自行办案。第49条列明其职责包括:一)分析研判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意见;二)监督丶指导丶协调丶支持香港履行国安职责;三)收集分析国安情报;四)依法办理危害国安的案件。国安公署有超然地位,第50条虽然指公署要“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但没有着墨要接受哪个机关监督丶如何监督及相关机制,该条指公署“须遵守全国性法律”,但只是“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引起外界忧虑。此外,公署在港享有多项特权。第60条及第61条列明,国安公署享有香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执行职务时不受特区政府管辖,其人员及车辆不受香港执法人员检查丶搜查和扣押。公署履行职责时,特区政府部门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会被制止及追究。
5. 国安委不容司法覆核
香港政府要成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丶财政司长丶律政司长丶保安局局长及警务处处长等,要接受中央的监督和问责。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则由中央政府指派,就香港国安委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安事务顾问列席香港国安委会议。其职责包括:分析丶研判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值得留意的是,第14条规定国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机构丶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由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香港《基本法》在上世纪80年代起草时,北京方面就出于香港可能成为“颠覆基地”的担忧,写入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之词句,并禁止香港政治性组织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系。1997年英国将香港主权交还中国之后,北京方面多次表态希望香港尽快就此“自行立法”。
6. 罪行广泛含糊
国安法“四宗罪”包括:分裂国家丶颠覆国家政权丶恐怖活动丶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四类罪行的最高刑罚都是终身监禁,但罪行的定义非常广泛。“分裂国家罪”行为包括:一)分离香港或中国任何一部分;二)非法改变香港或中国任何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将香港或中国任何一部分归为外国统治;四)煽动丶协助丶教唆或以财产资助上述行为者亦属犯罪。法例没有列明要使用武力才属实质分裂国家行为,变相举港独旗或者叫“香港独立”已堕法网。“颠覆国家政权罪”行为包括:一)推翻丶破坏中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二)推翻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三)严重干扰丶阻挠丶破坏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四)攻击丶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机关场所,使其无法履行职能;五)煽动丶协助丶教唆或以财产资助上述行为者亦属犯罪。法例涵盖范围极广,立法会议员拉布丶示威者冲撃立法会大楼丶阻碍警员执法已有机会犯法。“恐怖活动罪”的行为包括:一)针对他人的严重暴力;二)爆炸丶纵火丶使用生化武器;三). 破坏交通工具或设施丶电力丶煤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四)严重干扰丶破坏水丶电丶煤丶交通丶通讯丶网络等公共设施;五)其他危险方法;六)为恐怖团体丶人员或活动实施提供协助,包括武器丶培训丶资金丶运输丶场所丶信息等,或制作炸弹或生化武器;七). 宣扬丶煽动恐怖主义。换言之,堵路示威丶破坏地铁站已属违法,而活动一旦被定性为恐怖活动,在网上发放现场信息丶借出场地丶接载参加者或捐款,都可被视为犯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行为包括:一)对中国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威胁中国主权和统一;二)对特区或中央制定政策带来严重阻挠,并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三)操控或破坏香港选举;四)对特区政府或中央进行制裁丶封锁或其他敌对行动;五)通过非法方式引发特区政府或中央政府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其中第五项引起最多讨论,法律没有解释如何界定非法/合法丶自发/被引发丶何谓憎恨和严重后果。有民众质疑,这不只是以言入罪,更是“情绪入罪”。
7. 警权无限大
港版国安法高度扩张香港警方权力,被指侵犯现行香港法律的私隐权和缄默权。第43条列明,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国安案件,可以搜查处所丶车辆丶船只丶航空器及电子设备等,并没有表明需要“法庭手令”及“合理怀疑”的前提。此外,警方可没收疑犯的旅游证件及限制出境,冻结丶没收及充公财产,要求信息发布人或服务商移除信息及提供协作,要求外国或境外组织及人员提供资料,经行政长官批准截取通讯及作秘密监察,以及要求回答问题及提供资料或物料。
8. 追溯期语焉不详
外界关心官方会否藉港版国安法,清算民主派及独派人士。条文第39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意即不具追溯力。不过,中国官方新华社7月1日刊出题为“香港国安法涉及罪行和刑罚问题的条款不溯及既往”的文章,引述“专家解释”指,中国有关刑事法律在溯及力问题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但“若有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香港现行法律同样构成犯罪时,如香港国安法对该罪处刑较轻时,则适用香港国安法”。这一句令不设追溯期埋下变数,引起社会疑虑。
9. 鼓励告密
国安法被指开启告密时代。第33条规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案件者,可获轻判甚至免除处罚。
10. 授权港府操控学校丶网络丶媒体
学术自由丶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将受进一步冲击。虽然港版国安法第4条提及,要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丶《经济丶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所享有的言论丶新闻丶出版丶结社丶集会丶游行丶示威等权利和自由。然而,第9条及第10条规定,特区政府对学校丶社会团体丶媒体丶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加强宣传丶指导丶监督和管理,并要在上述范畴上展开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居民的国安意识及守法意识。
终于回到奴隶社会.
习特勒统治全世界
一个国安法,除了给中共不受约束的权力直接插手香港事务,改变不了年轻一代与中共离心离德的事实。以中共那套僵化死板的马列教育手法,大陆的全封闭洗脑教育还能造就不少的反叛。加强干预香港学校,又不能营造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封闭环境,除了表面上的“爱国教育形势大好”,香港年轻一代只会越推越远。
土豆-禾苗 发表评论于 2020-07-02 14:48:17
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20/07/01/9621299.html
城头新闻看到的《10个争议点 一文看懂港版国安法》,“文章来源: 德国之声”;和博主文中的10点一字不差。
这就说明这个法案怼经济的影响,全世界资本涌入大陆和香港。
否则任何间谍都可以说你国家的法律不适用于我。
关于这种法律的认识在网上似乎是根本不懂的样子。
比如美国制裁华为,是基于国安的因素,难道华为是美国公民?都是在美国运作?
地是走不了的
北京根本不在乎香港人和台湾人,人可以走,地走不了。
城头新闻看到的《10个争议点 一文看懂港版国安法》,“文章来源: 德国之声”;和博主文中的10点一字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