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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学(3):传播的干扰

(2008-04-17 02:42:54) 下一个






网络新闻学(3):传播的干扰


作者:谢盛友

意见领袖陈云曾说:“我们不能制定《新闻法》,如果制定了《新闻法》,就把我们自己的手脚捆住了。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我们就是钻了国民党的《新闻法》的空子,办了我们的《新华日报》,揭露国民党的腐败黑暗,如果我们搞了《新闻法》,那岂不是……”。

我们这代人都是在听“敌台”中长大的,美国之音在中国大陆经常被干扰,效果极差。效果差,你就很难得到传播者给出的信息。
根据江之枫的《王牌出尽的中南海桥局》,陈云每天指派部队在最广阔的野地,接收效果最好的地方,用最好的短波接收美国之音,并录音下来,直升飞机送到陈云住家,天天如此,因为陈云决定政策时,要参考美国人的意见。

在西方法治国家,民众把新闻媒体称作除立法、政府(行政、执法)、司法三权分离外的第四种权力 --- 保障宪法赋予公民之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而这三大自由权利,都是公民所享有的天赋人权,也就是民主和文明社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民权利。对于一个民主国家来说,新闻自由就好比压力锅的阀,当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它会自动开启,释放一部分压力以保证压力锅的安全;如果阀打不开,压力达到一定程度,再厚的高压锅也会承受不住而爆炸的。

我们中国人并非什么时候都害怕新闻法。早在1949年之前,在中国共产党接班之前,在袁世凯政府时期,政府就制定了新闻出版法律。如1914年(民国三年),由袁世凯制定的中国第一部《出版法》,共23条,当年12月5日公布施行后,废止1914年4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报纸条例》--- 法律的效力高于条例;1930年12月16日(民国十九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国第二部《出版法》,6章44条,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后又有多项修正案公布并施行。

到了1987年,“党的十三大”首次提出“加快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步伐”,此后新闻立法的呼声几乎从未停止过,但是,却一年比一年热度降低。
老报人张恨水说,我们没有新闻,开头就是“几月以来”,这不是新闻,是历史。我们中国人办报,丧失了媒体的客观、公正、民意、独立的立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业2000年至2010年发展规划》,我们中国人的《新闻法》、《出版法》等新闻出版法规体系,到2010年有可能建成,我们拭目以待。

网络的出现,传统的新闻法根本不够用,立法跟不上网络的变化。“艳照门”犹如网络病毒,一夜传遍全球。
据说陈冠希向来是香港的潮流指标,脾性火爆,口不择言,陈冠希的绯闻女友多得一箩筐。明星们的不雅私生活被曝光,他们内心充满痛苦,这证明他们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内心的道德律,也伤害了社会道德价值观。影星裸照恍如病毒般在网络世界迅速散播,冲出亚洲、走向世界。转载不雅照片的网站,也是艳照门事件扩大化的重要一环,它们并不会着力删除这些不雅图片,因为这些图片会带来点击率,而点击率正是网站的生命力。

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律来阻止“网络病毒”的传播,全世界的人都在思考。

写于2008年4月17日,德国班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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