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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丈夫”佘祥林昨天出狱 法院院长道歉 (图)

(2005-04-02 09:27:28) 下一个


本报讯昨日上午7时,入狱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迈出了湖北省京山县沙洋监狱的大门。光头、浅蓝条纹制服、面容憔悴,但还没等久候在门旁的记者打量完全,佘祥林便被送上警车绝尘而去。随后,在临时法庭上,京山县人民法院法警宣读了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下达的(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下达的终审裁定。   宣读完毕后,佘祥林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至此,这个被媒体称为全国第二大冤案的“杀妻”案当事人,在妻子张在玉突然“复活”的第四天,终于改变了罪犯的身份,被准许取保候审。   医生称佘祥林情况非常不稳定   上午10时许,记者费尽周折打听并赶到佘祥林入住的沙洋县监狱总医院时,透过病房的小玻璃窗口往里望去,佘祥林正两手紧紧地拽着大哥佘锁林和女儿佘华蓉的手熟睡着。   病房外,两个着制服的警察不时地在走廊内来回巡视,但并没有对记者的到来表示任何异议。但当记者欲上前与其攀谈时,他们便马上走进隔壁一间病房。对记者的到来明确表示不欢迎的,是护理佘祥林的医生和护士。“现在病人的情绪非常不稳定,一和他说话便会激动,满脸胀得通红。   佘祥林希望以后能平平安安活着   佘锁林向记者透露,佘祥林身体有两处明显隐患:一是视力急剧下降,时常出现重影;二是双腿至今仍没有完全恢复知觉。“我弟弟以前当巡防队员时,隔着桌子就能把人提起来。”佘锁林反复强调说佘祥林入狱前身体良好,“但现在需要输氧,因为医生说他血压很高。”下午1时许,记者趁机溜进病房与佘祥林进行了简短交谈。“感谢新闻媒体各位朋友的关心和爱护,我只希望以后能平平安安地活着。”佘祥林说。但没说上两句,一位着便装的中年男子就走进来,将记者请了出去。据佘锁林介绍,此人系佘祥林居住地雁门口镇派出所的所长。   DNA鉴定确认张在玉已经“复活”   记者昨日从湖北省公安厅获悉,相关部门已通过DNA鉴定等技术手段确认了突然“复活”的女士正是10多年前被佘祥林“谋杀”的张在玉。   如此可以肯定,佘祥林“杀妻”事实不存在,其入狱11年也为蒙冤所致。   顶住压力撤销一审,湖北高院刀下救人   据湖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介绍,1994年10月,一审法院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湖北省高院严把死刑案件复核关,坚决顶住压力,不为舆论所左右,撤销一审判决,从而避免了无辜者佘祥林被冤杀。   该发言人称,湖北省高院二审期间,承受了来自外界的巨大压力。“死者”张在玉的亲属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湖北省高院不为“民愤”所左右,坚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避免了冤杀无辜。   京山法院院长道歉京山县人民法院也拿出了积极的姿态。据佘锁林介绍,法院金(音)院长前晚亲自赶到他们家中道歉,并咨询佘家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当听说佘家人要求尽早放人时,金马上表态当晚或凌晨以后放人。“但我们没有同意,因为判决我弟弟时很多工作就是晚上做的,我们希望弟弟能光明正大地走出监狱。”佘锁林分析说,当地有关部门之所以提出如此处理,主要是想回避媒体对此事的关注。   另悉,京山县法院将于近日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也决定对无名女尸一案进行重新侦查。   《成都商报》供图 网友评论 234 在 2005-04-02 22:18:42 发表评论 IP:222.210.230.* 可以再找些知名媒体!就这件事继续全程跟踪!炒作一下!然后加紧编剧,赔偿官司肯定要打1年左右,在这期间拍电影!用新人实力派演员!在10月1日左右电影出来!把这个电影当典型~~~突出以前的一些错案!拍得经典一些,这是个很好的题材,又受到关注~!电影出来了可以去赢奥斯卡,恩~~~名字嘛就叫《XXX救赎》 TOM网友 在 2005-04-02 20:30:57 发表评论 IP:219.138.73.* 中国的法律和审讯制度及待完善,而且应该出台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LELE 在 2005-04-02 20:01:17 发表评论 IP:206.116.33.* 我在这里发表几点关于如何处理这件事的个人看法: 1.处理当时侦察此案的民警. 2.处理当时负责起诉此案的检查人员. 3.处理当时负责审判此案的法官和其他和议庭成员. 4.如发现以上人员有渎职行为, 因提起公诉. 5.调查其妻,为何失踪11年,是否有意陷害其丈夫, 如果是,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理念需调整变更”

  新京报:有专家认为湖北杀妻案折射出在司法实践中的错判错杀案件存在一些共性,就是审判机关的价值取向是疑案从轻,而不敢疑案从无,诉讼机关重互相配合,而轻互相制约。请问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这些问题?最高法在司法保障人权方面有哪些举措?如何完善和改进?

  万鄂湘(以下简称万):从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有一些需要值得今后总结和归纳的经验和教训,我想至少有下面三点值得我们考虑,这三个方面就是有关司法理念方面需要调整和变更的。

  第一,对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的全面认识问题。我们在对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同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

  第二,我们要用司法的手段来保护人权、保护无辜,那么就要有一个选择,出现疑罪的时候我们有什么取舍,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

  第三,如果出现疑罪,或者疑罪比较多的情况下,事实有很多疑问的情况下,我们到底是从民意还是从事实?

  这三个问题都是非常有逻辑关联性的。不管我们将来有关观念的改变或者更新发生到什么程度,我们都有一个原则,就是审判机关必须要严守,无论是死刑案件还是其他案件,审判机关作为一个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严把事实关,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精神赔偿要依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新华社:13日佘祥林的案子已经得到了重审,佘祥林被无罪释放。据当地的媒体报道,佘祥林和他的家人会就这个案件申请一些赔偿。依您的看法,按照国家的赔偿法,他本人有没有可能获得赔偿?这个赔偿有没有可能包含精神赔偿?

  万:13日宣告他无罪的同时,金山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长已经告知佘祥林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权利。数额多少将根据中国一直以来的司法实践决定。

  至于精神赔偿,我们有司法解释。我相信,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他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方面赔偿提出的要求给予合理或者是公正的判决。

 

http://news.163.com/05/0415/01/1HBH9KU90001124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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