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談暴力達到民主的老調
張三一言
老調可以重談,有時還有必要重談,因為以暴易暴反對民主革命暴力的老調從來沒有停止過,且有人把它當作不證自明的真理來接受了。(現在民眾並不擁有暴力手段,只是具有發展成暴力的潛能。所以現在談暴力反抗只是談思想理論而已。)
有人說:『當暴力成為主要對抗方式時,武裝的實力成為主要的表達方式,而,正義、真理、真相便成為次要的…』
這個說法的邏輯是:手段決定目的。
這種說法沒有邏輯根據,也被事實推翻。
手段可以決定能否達到目的,但不能決定或改變目的。由香港到台灣選擇步行、游水、乘車、乘機等不同的方法可以決定你能否到達台灣,但不會因為你選擇的交通工具把台灣變成不是台灣,把台灣變成北平。可見這種說法經不起邏輯和事實的推敲。為甚麼上面的反邏輯話會讓人相信呢?那是因為使用多少有些嚇人作用“理論語言”、用了堅決確定的語氣作出不證自明的判斷;這肯定的語氣解除了人們的疑心,會讓不細心和少動腦筋的人入信。但是,邏到會思考的人,要問個底細的人,就不一定會盲從了。
暴力是手段,用這個手段的目的是改變現狀,實現欲求的預想。如果這預想是要體現或接近正義、真理、真相(下簡稱民主)的話,當暴力達到其預想時,就會出現或接近民主。以暴易暴多數是打江山坐天下類必然結果,未必是民主暴力革命的必然結果。
當然用暴力手段出現反民主的結果是有的,但是,這不是暴力特產,用和平非暴力甚至用制度內爭取的手段都會出現同樣的情況;共產黨代代接班大體都是和平非暴力的,何時因為和平非暴力接班而改變其暴政性質?所以,用甚麼手段與達到甚麼結果沒有因果關係。
決定出現甚麼結果的決定因素有一:
一是用暴力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接近民主或者是要用我的暴政取代你的暴政。前者可能達到或接近民主的目的,後者不可能。
二是用暴力手段者是眾多的還是唯一的;若是前者達到民主的目的可能性大,後者不大可能。倘若一與二的前者同時具備,那麼達到民主的目的可能性極大。這是從邏輯上說的。
有人說:『因為能夠武裝對抗的必定是社會中的少數人,一旦勝利之後,那些掌握武裝的人便擁有了權力,而這個權力並不能保證是民眾的選擇、它甚至將民眾的言論自由都剝奪了。』
事實並非如上所說。美利堅合眾國,從內部來說是“談出來的”,但是從外暴來說是用暴力打敗了英國取得的。當時是誰掌握這個暴力權力了?是華盛頓,他的權力大到可以做北美皇帝(只是他推辭了才讓北美沒有皇權史記載)。但是握武裝權力的華盛頓並沒有“不能保證是民眾的選擇”,更沒有“將民眾的言論自由都剝奪了”。
暴力出暴政是事實的一個方面,不是全面。從事實看,暴力可以達到民主是證實了的。辛亥革命是暴力革命,其結果的中華民國是民主。英國的所謂光榮革命就是光榮的暴力革命:威廉的王位不是談判得來的,是1688年率軍入侵英格蘭奪取詹姆斯的王位取得的(這不是暴力?)。暴力並沒有結束,要補上1690年博因河戰死2,000人才算完成(這不是暴力?)。還有外來暴力建民主:日德民主是由美國為首的盟軍用暴力強加而成;韓國民主是聯合國軍暴力的產品。
一個理論要不被事實證偽才能算是必然的確論,以暴易暴理論被事實證偽了,所以,不成立。只是同時,以暴易暴理論也被證實了的,所以它又是確論了。這兩個事實同存告訴人們,以暴易暴和以暴易非暴都是或然的,不是必然的。到底那一個為然,由前面談到的暴力者用暴力的目的和用暴力者是唯一的還是眾多的兩個條件決定。
20141223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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