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杨先生贬低民主无方

(2010-04-29 22:58:06) 下一个
杨先生贬低民主无方


张三一言


我说的是贬低民主而不是反民主。杨先生并非像那些站在极权者立场的御用文人那样反对民主;在杨先生的字里行间也没有见到对民主的鄙视或仇视;杨先生是站在宪政立场上去贬低民主的,或许是出於强调突出宪政重要性而拿民主来陪葬。只是杨先生贬民主贬到临近反民主否定民主的边缘。我说杨先生反民主无方,是指他的论断经不起事实的对照、经不起常识常理的推敲、经不起逻辑的检验。杨先生本意是要辨清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看来没有达到目的,或许还带来相反的效果。

展开讨论前,先来个开宗明义∶我不反对,反而是坚定地支持政宪;我反对的是把宪政与民主对立的思路,我反对的是以尊宪政贬民主、以宪政反民主的观点。我认为∶宪政有宪政的功能和作用,民主有民主的功能和作用。两者配合则优和善,两者相冲则劣和恶。

杨先生的辩论的思路是把民主宪政社会中凡是好的都归宪政,凡是坏的都归民主;辩论的技巧是先把民主推到一个非常态位置,再把这个非常态民主当作普适性的常态民主,然後对民主进行贬低、批判。以下仅从杨文中取其几例说谈一谈。

其一,“只要它严格遵行了既定的宪法和法律,它就是一个当之无愧的宪政政府。”

杨先生有一个说法∶“只要它严格遵行了既定的宪法和法律,它就是一个当之无愧的宪政政府。”这个立论是一些自由主义者的致命伤。

没有民主也可以有宪政,是唯宪政主义者的通病。

有这麽一个逻辑难题∶如果共产党依它的为党服务的恶法,依足到一点不离法的文本文字规限,那麽,按照杨先生所给出的“只要它严格遵行了既定的宪法和法律,它就是一个当之无愧的宪政政府”的标准规定,它是不是一个当之无愧的宪政政府?是不是薄熙来用搞运动手段去唱红打黑,重庆政府就非法,若薄熙来先立个“唱红打黑法”,其法内容与现行搞运动方法一模一样,然後,照足薄记“唱红打黑法”去唱红打黑就合法了?

根据学者研究指出,希特勒政府也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政府,那麽,纳粹政府可否归入到宪政政府之列?

其二,守法的政权就是合法的政灌

杨先生说∶“现代宪政不仅确立了权力合法性的标准,而且把这些标准转化为具有最高法律约束力的长效规范。必须照此规范去做,权力才是合法的。”这个说法我无法接受。权力是否合法不取决於它是不是依照最高法律约束力的长效规范,而是取决於它权力来源於民。只有来源於民的权力才是合法的,除外所有来源的权利,包括来源於神、历史规律、宪法赋予、枪杆子┅都不合法。换一种说法,或者说合法性决定於人们心中是不是认同和接受你的统治。可惜一个权力不是由民众给的政府要得到民众的认同、支持、接受是很困难和很少有的事。权力来源不合法的政府,常用的办法是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来换取民众的认同和支持。但是,经济发展并不是能持继的,倒退可能性和发展差不多,所以靠经济谋求合法性仍有其局限和困难。

其三,没有民主也可以有宪政

杨先生说∶“民主让人民有权将不受欢迎的政客与政策“踢出去”、惹人喜欢的“请进来”,宪政则让一切坐在位子上的政客、一切正在发生的政策——不管受欢迎、还是遭憎恶——通通都照既定规矩办事、按既定套路出牌。”这个说法很客观实在,但是这个说法同时存在一个大漏洞。想想这麽一个逻辑可能、也是历史证明了的情况∶没有民主条件下,恶人进来了,进来後控制了政府权力、议会的立法权力、司法部门裁判权力。在这麽一个权力全被操控的情况下,恶人百分之一百依足“既定规矩办事、按既定套路出牌”,去立下法为我用的恶法,然後又依足“既定规矩办事、按既定套路出牌”去行恶,去剥夺民众的自由与权利。这个政府是不是宪政政府?我想,杨先生也不好意思作肯定回答吧。从这个逻辑和事实看,不可能存在没有民主的宪政,起码,没有民主的宪政是无保障的。我认为宪政必须有民主制度作为前提和作为保障,当然,民主的权力也必须有宪政的制约,否则民主的权力必然变质为专制和暴政。杨先生这篇文章立论有一个基本的失误∶没有限制的民主、多数会导致暴政,所以要限制民主和多数。错在哪里?错在所指的对象。民主、多数。民主、多数、少数甚至是专制都不会导致暴政;导致暴政的是“权力”,特别是没有监督的权力。一般说的民主必须有宪政制约,不是因为民主本身的必须,而是民主“权力”的必须。宪政的作用是限制民主的权力,不是限制民主本身──因为民主除了权力外,还有其精神、价值、规则、生活习惯┅等等。不可能也不需要拿宪政来限制民主的精神、价值、生活习惯。


其四,民主不一定是好东西

杨先生说∶“民主不一定是好东西,宪政民主才是好东西”。人们何尝不可以说∶“宪政不一定是好东西,民主不才是好东西”──这里只是想突出小标题立论偏颇、不可取,绝不是我要坚持这麽一种反向偏激意见。我的意思是,不论民主还是宪政都不能视之为绝对好或坏的东西;两者相容合制衡优於两者对立。

杨先生说∶“我们中国人的眼睛往往喜欢盯著那些成功的西方民主国家,不免对民主抱有理想主义的激情。事实上,从世界范围看,失败的、或不太成功的民主比成功的民主更多。”用这种道理来批评中国人向往民主是没有说服力的。先看我按照杨先生逻辑换一个说法看看。“青年人的眼睛往往喜欢盯著那些成功的结婚男女,不免对婚抱有理想主义的激情。事实上,从世界范围看,失败的、或不太成功的婚姻比成功的婚姻更多。”由这个事理,可以不可以要求年青人不要追求理想婚姻?既然这个世界有成功的民主,那麽中国人向往成功的民主是合情合理的事;不成功的民主应该作为反面经验来吸取,变为成功民主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因有失败的民主、没有绝对成功的民主途径,就要求舍弃民主。再说失败的宪政也不会比民主少到哪里去,是不是因噎废食,否定对宪政抱有理想主义的激情。


其五,“一切权力属於人民”是一句很好听的混帐话

杨先生说∶‘“一切权力属於人民”是一句很好听的混帐话’;我说,杨先生这句话也是一句好听的混帐话。

三权分立是民主制度的安排,这个安排用宪法条文把它固定下来。宪政民主制度中这三个互相独立和制衡的权力是哪里来的?是枪杆子打出来的?是神给任命的?是“历史规律”规定的?是宪法给的?都不是。全都是权源於民,并用民主程序建沟这一权力。掌握行政权力的是民选来的行政首长;立法者是民主选出来的议员;法官不是自我任命,也不是由考试考出来的,是由民选的行政立法权力机构选任的,即是由民主间接选举出来的。还有,宪法不是由法官或行政首长立下来的,它是由民意代表的立法会议决定出来的,今天的宪法大多数都是由全民公决出来的。也就是说宪法的合法性也是由民决定的。可见,“一切权力属於人民”绝对不是一句很好听的混帐话,而是一句准确表达事实真相的真话。说这句话是混帐话的话倒可以算是混帐话。

杨先生说∶“民主程序也绝非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任何场合都一律适用”也是一句很正确的混帐话。请问,宪政程式就不是绝对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任何场合都一律适用”?

再随手举一句很正确的混帐话∶‘“於是,多数派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一切反对人民的人都应该处死”这样的政治最强音。这不叫“民主的专制”又能叫什麽?’请问∶‘於是,宪政派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一切反对宪政的人都应该处死”这样的政治最强音。这不叫“宪政的专制”又能叫什麽?’又如何?(为了避免那些见字生义的人纠缠不清,我得重申明∶我反对这样的反驳,之所以要这麽说只是想说明杨先生逻辑不合理──仿照杨先生逻辑的话一样不错误。)

为了贬低民主,把民主推向极端,然後以这个极端取代民主常态,并对它进行批判和贬低。这种辩论方法是经不起事实、常识、逻辑分析和推敲的。

类似逻辑在杨先生的这篇文章很多,例如公投会让美国宪法及其《权利法案》可就要焦头烂额、自身难保了;将宪政与民主混为一谈那是认错了门┅等等,篇幅太长,有机会以後再谈。

20100430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