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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同性恋(1)同性恋 = 性犯罪?
(老X)
时光倒流。三十多年前,刚到美国。
一天下午,比我早来几个月的小Z来到我的 TA 办公室,说J教授礼拜五想请我俩和他吃个晩饭,并聊聊天。我和J教授并不认识,而且我感兴趣的专业方向与他完全不沾边,怎么会是我呢?原来他知道小Z和我都是从科学院系统出来的,而他年前受邀去中国学术访问,受到科学院规格颇高的接待,不仅院长亲自座谈、宴请,还有专人全程陪同打点他的医食住行,事无巨细均不操心。除了学术交流,还去了好几个地方参观访问,每到一处都有盛情招待,还真有点皇家到地方的待遇,毕竟那年头,外国人在中国尚属"稀有之物"。总之,他对中国百姓的热情深为感动。请我们吃饭除了有"感谢"之意,更多的是需要有能夠理解他的人听其倾诉他中国之行的感受、奇闻异亊以及诸多对神秘中国理解上的问题。这也是我到美国后第一次去比较正式的餐馆,虽然觉得意大利空心面的味道远不如川菜,但整个晚上交谈甚欢,非常轻松愉快。
周末购物之時,碰到本系系令较长的另一研究生,当他听我说起与J教授之事后,不经意的告诉我,"你知道J教授是同性恋吗?""什么?" 我的脑子当时嗡的一声一片空白,心里有一种难以接受的纠结。这怎么可能呢?J教授温文尔雅,谈吐得体,极具休养,怎么可能是同性恋呢?
毫不夸张的说,当时的我对同性恋的认知全得于文化大革命时期公安机关处罚刑事犯罪份子的公告。什么"聚众同性进行流氓犯罪活动"、"鸡奸幼童"、"玩弄青少年生殖器,趁机吸食精液"等等同性的下流行为,所以同性恋当时在我的字典里就等同于"流氓犯罪"。这些如此肮脏龌龊的下流行径,怎么也不可能、也不应该与学富五斗的J教授挂上钩呀!
我完完全全的迷糊了,有点不知所措。我想,我对同性恋的认识一定出了问题,因而促使我开始认真的观察四周,试图重新思考同性恋的真实定位。毕竟我现在处在一个全新的文化环境。
某天上课时居然看到一从加州来的、长得粗大的白人男子的一只耳朵上戴着耳环。出于好奇,后来同一熟络的研究生聊到这个现象。他告诉我,这傢伙根本就不敢进这里最热火的酒吧,要是被我看到,我们肯定会把他揍得半死。这个"fxxking gay"。说实话,也是从那天起,我学到了一个新的英语单词,"GAY",完全不同于"CIA",或"FBI"的新概念。
现在想来,同性恋在当年还远不如今天为社会所认可,相反而有着很浓厚的社会歧视。但从此于我,在这全新的文化环境里,真正开始对同性恋的启萌。我开始发现我生活的周围到处都有同性恋,男的女的,无处不在。他/她们不是流氓性犯罪者,他/她们像常人一样吃喝拉撒、学习、工作、交友,平平常常的过日子,我终于开始重新认识同性恋。
后来读到研究报告,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体群体,同性恋者可达群体总数的2% - 10%,所以同性恋群体是一绝不可忽略社会力量。但在当时,我又被错误的引导,认为同性恋是天生的,是基因的必然结果。这以后发生的很多事情,又把我搞糊塗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至少于此,我开始能够近距离的接触到同性恋者,男的、女的都有,并重新认识了他/她们同常人一样的喜、怒、哀、乐。他/她们绝对不是我以前在完全不同的文化环境下认知的所谓"性犯罪者"。
有机会的话,去旧金山的卡斯特罗街看看,那里被称作同性恋的麦加,有博物馆,更不用说街景,可以多少了解这个事情。
同性恋的概念在一百多年前就被西方文化认知,瑞典的性学名著“性心理学”里有整整一章谈论这个问题,也有某些结论,比如男性同性恋是器质性的,也就是天生无法改变的,而女性的是心理性的,可以改变,如今后者被推翻。
同性恋的生理因素大概因为研究的少而没有确切的结论,但现实中的统计数字和生活中可以见到的让人不能不相信其人口比例。
我们一个华人朋友与一个白人结婚有一个男孩,那父亲的说法是这种混血男孩很容易成为同性恋,因为白人和亚裔的混血男孩皮肤很细,吸引白人男性同性恋,也因此可能诱导男孩成为同性恋。
这种说法指的是是心理性同性恋,在特定环境下会出现,但一般不会持续。环境变了,也就变了。
整体来讲,似乎是白种人中不论男女的性取向都有某种同性倾向,双性恋情形不罕见,尤其是在年轻的时候。女孩心理性同性恋不难理解,这是美国对待女性的社会环境恶劣导致的。
但男性的,从我接触的几个来看很难想象这些人会改变性取向,他们对女性根本就没兴趣。按照他们的说法,一般是在青春期开始后就知道自己是同性恋,不敢让人知道就是了。
如今关于同性恋已经没有多大的问题,有问题的是“同性恋权利”,关键词是权利,比如结婚的权利,收养的权利,等等。
也就是法律层次的内容,文化上的事情基本平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