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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阳:山西奴隶主只能判三年?!

(2008-03-24 16:49:25) 下一个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王占阳

  山西地下奴隶制曝光后,全国人民极度震怒,互联网上已是杀声震天。但是,同胞们,你们可曾想到过,按照《法律对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所曝光的以往那些判例,山西的那些罪大恶极的奴隶主们最多却只能被判三年刑!!!

  不仅如此,就是新华网上的这篇文章也是对于那些奴隶主们太客气了!凭什么要给“奴隶主”这三个字加上引号?!以王兵兵为代表的那些黑窑主,如果不是货真价实的奴隶主,又是什么呢?!

  我在《全力以赴地剿灭山西的地下奴隶制》一文中已经明确地将这种极端黑暗的制度定性为了“奴隶制”。我的这个判断是有充分的科学根据的。世界公认,奴隶制度的根本特征,一是劳动者完全没有人身自由,二是劳动者在超经济强制下被迫从事劳动,三是劳动者完全没有个人经济收入,四是劳动者可以被买卖,五是劳动者可以被杀戮。这五条合起来就是: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只是奴隶主的财产。那么,以这五条来衡量,山西地下黑窑所实行的如果不是典型的奴隶制度,又是什么呢?进而,那些黑窑主如果不是典型的奴隶主,又是什么呢?!

  我看我们现在在理论上真是有点退化了。如此严重的问题,怎么可以被说成是什么“用工问题”、“保护农民工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呢?如果真是可以这么讲的话,那么,古希腊岂不就是没有奴隶制了吗?古罗马的奴隶问题岂不是也要改写成了所谓“用工问题”了吗?!

  我所担心的是,在逻辑上,伴随着这种轻描淡写的定性而来的,必然是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现代奴隶主的从轻发落,即使是“从重从快”,因其适用的本身就是轻罪法条,那也重不到哪里去。而这种做法的严重后果,就是《法律对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一文已经明确指出的:“正是这样有些荒谬却实实在在的“法律客气”,让黑窑主和黑工头们没有了一点点对法律的畏惧,公然在当代中国一次次局部恢复了早就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奴隶制。”

  更令人担心的是,我们现在即使是充分地认识到了这是奴隶制性质的严重问题,恐怕也是白费劲。因为在我们的法律中,现在根本就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文。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严重滞后,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已是当务之急。我很赞成《法律对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一文所提出的下述主张:

  “为遏制奴隶劳动大面积的蔓延,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理念进行调整。其一,可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厘清刑法第244条的适用范围,对恶意开展奴隶劳动的行为可在刑法中单独增加处罚条款或明确其适用现有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其二,鉴于某些中国人动不动就不把同胞当人的积习甚深,可考虑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引入反人类罪或反人道罪的概念,一方面可以借此概念对规模性奴役公民的首恶元凶给予严惩,另一方面也能使国人对人道主义有更加切身的体会和理解。”

  我只是想补充一点意见:这件事要快,不能慢!要以山西奴隶制事件为契机,以最快的速度做好这件事,决不能让此次事件中的现代奴隶主们再次享有任何的“法律客气”,决不能再让他们逃脱真正的法律重罚!!!

  以下就是贾奋勇先生的《法律对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一文的全文。

法律对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贾奋勇

  山西黑砖窑近几天成了全国人民痛恨唾骂的对象。成年、未成年的农民工在这里像牲口一样被黑心的窑主和工头迫害和压榨着。他们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超负荷地劳动,失去人身自由,生命没有保障,有人被打死,有人被逼疯,所有的人从肉体到内心都伤痕累累。

  全国人民十万分愤怒。这简直是当代奴隶制,21世纪的中国还有这样令人发指、毫无人性的奴役现象存在,这是文明社会的奇耻大辱,对泯灭良知的黑窑主和黑工头一定要依法严惩不贷。

  其实,列位看官有所不知。第一,此类黑砖窑现象在我国各地已存在多年,且时常被媒体揭露;第二,被拿下的黑窑主和黑工头也基本依法受到了惩罚。

  但是,在网上简单检索一下便会发现,黑窑主和黑工头们受到的惩罚实在是太轻,让人感觉我们的法律对这些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

  ——2006年9月至11月,来自全国各地的20余名打工人员被骗至河南中牟县一砖窑场,成为一群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包身工”,每天至少要工作20小时,吃饭不准超过20分钟,上厕所不准超过3分钟,即使如此仍被包工头用棍夯、用锨打。2007年5月,中牟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监工操建军、张有华、马建超、孔海新的行为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大河报》报道)

  ——2006年11月21日,河南长葛市人民法院对一家窑场的5名包工头作出宣判,以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王书华等5人从一年半到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500元。(据《大河报》报道)

  ——安徽籍的李更新承包山东文登市东泉建材厂(原姜家窑窑场),与被告人于永芳共同管理该厂,2006年2月份他们通过中介公司招收了一批外来民工,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强迫工人进行劳动。2006年11月16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被告人于永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王会亮、张涛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东方法眼网报道)

  ——2006年2月5日,河南人衡生承包了山西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罗义村的砖窑。衡生以扣押身份证等手段强行留下工人,强迫其劳动,还曾指使袁某、刘某等人对欲逃跑的农民工进行殴打。2006年9月13日,盐湖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衡生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据《山西晚报》报道)

  ——2004年12月,安徽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审结一起强迫职工劳动案件,以强迫劳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毕某等6人两年零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到2000元。吴某等人先后将外省籍民工罗某等5人招聘到涡阳县耿皇乡王楼的窑厂打工,并指使他人殴打、监禁罗某等民工,以强迫他们继续劳动。(据《安徽市场报》报道)

  ……

  这些旧闻每一条都凝结着一段农民工“奴隶”的血泪史,但犯下令人发指罪行的窑主和监工门根本不需要将牢底坐穿。此时,这些被依法惩处过的当代“奴隶主”中的很多人早已重获自由,也许已经在某个角落的窑场里开始役使新一批农民工“奴隶”了。

  我们的法律怎么了?在平等、自由理念已经如此深入人心的21世纪,关起门来搞奴隶劳动,剥夺公民自由,践踏公民尊严,危害公民生命,对这样公然藐视和挑战人类最基本社会价值观的倒行逆施,法律却只能开出几个月徒刑、一小笔罚金的轻飘飘判决。与其罪行严重不对称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简直就是在鼓励和纵容当代“奴隶主”以零道德来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成本,追逐超额利润。这也就难怪黑窑场屡打不绝,愈演愈烈。

  但这些判例确实于法有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新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样一条本意在于落实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利和自由的新增条款,实际上却为当代“奴隶主”们打开了逃辟应得惩罚的方便之门。按照这样的法律逻辑和历年来的判例推演,如果有一帮恶棍办了一个特大号的黑窑场,把全中国人民都放进去奴役起来,案发后,法院也只能判他们个把月,罚他们几千几万块钱了事。

  正是这样有些荒谬却实实在在的“法律客气”,让黑窑主和黑工头们没有了一点点对法律的畏惧,公然在当代中国一次次局部恢复了早就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奴隶制。

  实际上,稍微认真地分析一下就能看出,刑法第244条只有在单位合规合法、劳动关系合规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这一条处罚规定只能适用于合法机构偶尔的强迫职工劳动行为。黑窑场这样有计划有预谋大规模奴役公民的“当代集中营”,绝对不应该适用刑法第244条,“私人集中营”与“单位”根本不是一回事,“奴隶”与“职工”怎么能同日而语。

  为遏制奴隶劳动大面积的蔓延,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理念进行调整。其一,可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厘清刑法第244条的适用范围,对恶意开展奴隶劳动的行为可在刑法中单独增加处罚条款或明确其适用现有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其二,鉴于某些中国人动不动就不把同胞当人的积习甚深,可考虑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引入反人类罪或反人道罪的概念,一方面可以借此概念对规模性奴役公民的首恶元凶给予严惩,另一方面也能使国人对人道主义有更加切身的体会和理解。

              来源:新华网2007年06月15日07:53:24 





全力以赴地剿灭山西的地下奴隶制王占阳

昨晚看央视关于山西童奴事件报道,深感愤怒。今早收到笑蜀先生群发过来的时评《山西奴工事件本质上是一场叛乱》,再陷深思。山西事件的实质是什么?我看是三个主义闹山西。三个主义,一个是野蛮的早期资本主义,一个是毫无人性的奴隶主义,再一个就是卑鄙贪婪的官僚封建主义。这三个主义相结合,结果就是上演了这场极其令人发指的人间惨剧。美国过去的奴隶制,实质上是资本主义与奴隶主义相结合,基本上没有封建主义的介入,所以那是“二结合”的奴隶制。山西的地下奴工制则显然是有官僚封建势力的深度介入,所以这是“三结合”的奴隶制,本质上是比美国奴隶制还要可怕奴隶制。笑蜀先生疾呼:“为了每一个家庭的欢聚,为了每一个孩子的欢颜,国家机器的铁拳应该朝着黑窑高高举起,把它们砸成粉碎!!!”我想,这也正是发自每一个中国人(山西那些恶棍则根本就不是人!)内心深处的强烈呼声!因此,现在的问题已经不仅在于要赶紧解救那些身陷险境的奴工,而且更在于要连根拔除这种万恶的地下奴隶制,要将其中的犯罪分子全部绳之以法,也要将所有的有关责任人撤职查办。就此来说,公安部只是发出B级通缉令,显然还是不够的。B级通缉令应当改为A级通缉令。大规模的侦办工作应当迅速展开。所有有关的纪检监察部门都应当全力以赴地介入。应当看到,这场斗争实质上一场是“平息奴隶制反动叛乱”、“剿灭地下奴隶制”的严重斗争,而绝不是一次普通的劳资纠纷,绝不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我们应当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毫不犹豫地动用一切必要的国家机器,全力以赴地剿灭山西和全国其他地区的一切地下奴隶制!

以下是笑蜀先生的时评:山西奴工事件本质上是一场叛乱(本文放弃版权,欢迎转载)

山西奴工规模之大,持续时间之长,令人瞠目,令人气结!自认为自己的想象力并不差,尤其对黑暗的想象力并不差,对丑恶的想象力并不差,但黑暗到了这样极端的地步,丑恶到了这样极端的地步,仍然是自己做梦都不曾料到的。

  那样的监工,那样的窑主,以及躲在窑主背后的形形色色的后台老板,他们还是人吗?用禽兽来形容他们,我认为一点也不夸张。甚至禽兽不如,因为禽兽不可能这样有计划、有组织地去吃人,并且把吃人形成为一个产业链。

  而且他们吃的不是普通人,他们吃的是孩子,是那些乳臭未干,本来应该享受呵护、享受温馨的孩子。他们却被诱骗和绑架到黑窑,在监工的皮鞭下,在狼狗的环伺下,披星戴月地劳作,饥寒交迫地劳作。他们连奴隶都不如,在监工的眼里,在窑主的眼里,他们不过是会说人话的动物而已,不过是牛马而已。

  这是比奴隶制还要黑暗、还要丑恶一万倍的黑暗和丑恶。而这样的黑暗和丑恶,竟发生在现代文明世界,发生在当下中国!这是对所有中国人的羞辱,甚至可以说,这是对整个文明世界的羞辱!!!

  就不提博爱了吧,纵然可以对他人的生死不闻不问,但,谁不爱自己的孩子?谁能够容忍自己的孩子落到那样的境地?但只要那样的奴工产业链存在,谁又能够担保,自己的孩子不会突然哪一天从自己的身边消失,而落入黑窑的魔爪?

  那样的奴工产业链,因此不止是对所有中国人的羞辱,不止是对整个文明世界的羞辱,更是对我们,对看起来与此事似乎不相干的每个人的潜在威胁,亦即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没有哪个人应该置身事外。

  不单奴役人,而且奴役少年儿童,这是对人道的彻底颠覆,这是对于国家统一法制的彻底颠覆。这是一场叛乱,没错,这的确是一场叛乱,比打家劫舍更严重的叛乱,跟孙二娘与张青在十字坡开店卖人肉包子一样血腥的叛乱。

  这场叛乱显然提示我们,当地事实上已经出于一种紧急状态。奴役罪——这个文明世界最重的罪——在当地此起彼伏地发生而得不到遏制,说明当地已经不存在任何有效的治理,甚至已经不再属于文明世界,而已经沦陷了,成了那些吃人的禽兽们啸聚的山林。

  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利质疑当地基层政府在整个事件中的角色,我们有权利质疑当地官员在整个事件中的角色。在这个问题上,完全适用举证倒置,如果当地基层政府以及当地官员不能以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与当地全部的奴役罪行毫无干系,那么我们就有权利宣布他们有罪,即便法律不这样宣布,我们也有权利在道义上这样宣布,我们就有权利,把当地基层政府、把当地官员钉上历史的耻辱柱,让他们的子孙千秋万代地为他们蒙羞!道理很简单,那样大规模地,长时间地维持的奴工产业链,没有公权力的配合,是完全无法设想的。

  所幸,毕竟是朗朗乾坤,那样的人类毒瘤不可能永远逍遥于舆论的阳光之外,那些令人震撼的黑幕,终于大白。因为中央政府的强力干预,国家机器终于开始履行自己的职责,解救开始了,调查开始了。这固然是不幸中之万幸,但是这还不够。如前所述,这不是普通的刑事案件,这不是普通的法律事件,这在本质上是一场叛乱,这场叛乱威胁着我们的公共安全,威胁着我们的社会秩序,威胁着整个的文明世界!对这样的紧急事态,必须运用雷霆之手段,予以迅速处置!换句话说,既然是叛乱,就需要平叛,就需要动用国家暴力,对所有黑窑如秋风扫落叶予以彻底摧毁!对所有监工、对所有黑窑股东和老板,予以坚决镇压!对于所有后台老板,即便他们躲到九霄云外,即便他们老到风烛残年,也要把他们揪出来,该进监狱的进监狱,该上绞架的上绞架,一个也不宽恕!

  国家的职责是什么?国家的职责主要就是保境安民,就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生存和基本尊严!为了每一个家庭的欢聚,为了每一个孩子的欢颜,国家机器的铁拳应该朝着黑窑高高举起,把它们砸成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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