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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示众”,中美之间有极大差异

(2007-09-23 05:14:51) 下一个
同是“示众”,中美之间有极大差异


最近,有关“公捕大会”的议论又见媒体。事情起源于9月8日,按照郑州市公安局的统一安排,其下属各分局分别举行了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暨公捕大会,公开批捕了部分犯罪嫌疑人。

以往对于“公捕大会”,媒体进行直接批判的较多,这次媒体的讨论从批判更多地转向对于“公捕大会”屡批屡犯的原因分析。这种分析是理性和有益的。但事实上,历次“公捕大会”包括这次在内,却得到了大多数市民的拍手称快。因此,“公捕大会”生命力旺盛,其实与我们文化传统与民众的意识恐怕是分不开的。

要解开“公捕大会”的死结,我们不妨放开视野,朝向国外。今年5月,有关媒体也披露了发生在美国的一起“示众事件”:5月6日,在美国亚拉巴马州阿塔拉城,一位中年妇女脖子上挂着一块牌子站在沃尔玛超市入口处,牌上写着:“我是小偷,我偷了沃尔玛的东西。”这位名叫莉萨的46岁妇女被控在超市行窃,本来她应被判处60天的监禁。但根据莉萨的选择,法官最终决定让她连续两个星期六的上午11点到下午3点挂着牌子站在超市门口,从而免除入监。

在法治发达的美国,这件事是否可以反过来说明我们的“公捕大会”具有正当性?非也!这只能说明,用“示众”来羞辱罪犯,满足一种报复心理,警示那些潜在的违法分子,古今中外的民众皆有这种心理。相反,我们还可以从中美的“示众”事件,看出我们民众还需要从哪些方面“补钙”,来解开“公捕大会”的死结。

美国对罪犯进行“示众”的现象非常少见,这与我们不时见诸报端的“公捕、公判大会”形成了鲜明对比,两国民众对于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看待是不一样的,这是两者差别之一。两者差别之二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实行成文法的国家,对于罪犯、犯罪嫌疑人任何惩罚都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是在“公捕、公判大会”上对于罪犯、犯罪嫌疑人进行示众这样一种惩罚,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甚至为最高司法机关明确否定,但“公捕、公判大会”仍然受到民众的欢迎,这只能说明我们民众对于“罪刑法定”这样一个现代法治理念知之甚少;在阿塔拉城之所以会出现女盗窃犯“示众”事件,那是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法官有某种程度的“造法”功能,法官可以用“示众”的惩罚来代替其他惩罚。

美国这起“示众”事件与我们“公捕大会”存在重大区别之三在于,我们“公捕大会”进行“示众”的是犯罪嫌疑人,这明显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美国阿塔拉城的“示众”,那是已经经过审判,被法官认定为罪犯,这两者差别甚远。两者区别之四在于,“公捕、公判大会”上被“示众”的犯罪嫌疑人、罪犯,他们完全是作为政府的治理工具而出现在声势浩大的会场,他们对于是否进行“示众”丝毫没有选择权;阿塔拉城的法官对于那位女盗窃犯的“示众”,可是充分地尊重了她的意愿,由她自己在60天的监禁与8个小时的“示众”之间选择。最后,两者有一个重要差别是,“公捕、公判大会”上被“示众”的犯罪嫌疑人、罪犯,他们的“示众”并不折抵他们的刑期,他们的“示众”权当一种为政府治理社会作的“贡献”,这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一个人犯了多大的罪就应当受到多大的惩罚,不能法外额外加以处罚———也相矛盾;阿塔拉城的女盗窃犯,她被8个小时的“示众”却折抵了60天的监禁,她并没有在法外额外加刑。

所以,我以为,在民众对于利用“公捕、公判大会”对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示众”具有强烈偏好的今天,在“示众”甚至也被一些法治发达国家某些地方所运用的今天,也许我们无须过多对“示众”本身进行火力抨击,不要过多地批判民众心中内存的报复罪犯、警示违法分子的朴素情感。我们更要着力于在民众中培养“人权保护”、“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等现代法治理念。如果这些理念与原则被普及,民众对于“公捕、公判大会”的危害会看得越来越清醒,而公权力以失去了民意为依托,“公捕、公判大会”就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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