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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收入选民是推动人大选举的中坚力量

(2007-09-12 04:18:33) 下一个
中等收入选民是推动人大选举的中坚力量


最近的一项全国调查结果表明,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政治觉悟是人们参加选举的主要因素,其次是个人利益因素。但一些研究者通过分析后认为,“利益因素才是一种更为现实和实际的因素,是一种内在的、对选举行为起决定作用的动力”。那么,在选民的参选动因中,政治觉悟与利益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内在逻辑关系?
  
2006年我们对北京选民选举心态与参选行为进行了追踪调查。调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北京市区县的街道和镇的抽样框中一次性抽出14个区县,57个街道(乡镇)的57个社区或居(村)委会,每个社区或居(村)委会抽出20个样本作为访问对象;第二阶段采用的是定点社区拦截访问,同时又对每个社区的调查样本性别与年龄进行了配额限制。最终调查样本遵循“先等距随机后追配额”的原则。调查对象筛选条件为具有正式户籍的北京公民,年龄在18-70岁之间。本次调查最终在57个社区或居(村)委会共成功获得了1140份有效问卷,其中非农户口957人,农业户口183人。

“积极型选民”最符合人大代表制度设计本意

  北京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北京人一直被公认为是在全国范围内政治责任感和政治参与意识最强的公民。按选民参选动机划分,我们把北京选民分为四类。第一类选民群体当家作主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就是要“希望选出真正代表民意的人大代表”,这也最符合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设计的本意。我们称之为“积极型选民”。第二类选民的态度偏向积极,有一定的政治觉悟。他们的参选动机虽不那么明确,但也意识到这是自己的义务和权利,认为投票选举人大代表是“例行公事”,要“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们称其为“尽责型选民”。第三类选民虽然参加了投票选举,但只是“随大流”,自己“什么都没想”,其参选纯粹是走个形式,走个过场。我们称之为“盲目型选民”。第四类选民原本就不打算去,但“不去不行,只好去了”。我们称其为消极型选民。
  
本次调查表明,在参加了2006年11月8日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的选民中,积极性选民占30.2%;尽责型占35.3%,盲目型占31.1%,消极型占3.4%。
  
选民参与选举是公民对自己代表的授权过程,是其政治觉悟的表现。但在这个授权过程中选民的政治觉悟也有高与低、主动与被动之分,尽责型选民虽然也意识到自己的公民权利,有一定的政治觉悟,但从选举动机与参与行为分析,他们与积极型选民还是有着被动与主动的区别,前者是把选举看作例行公事,“组织”让我选,我才去选,选举动力不足;而后者则是“我要选”,且目的性十分明确,就是要用自己手中的选票,选出自己满意并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大代表。因此,只有积极型选民才算真正理解了民主选举的确切涵义,并十分珍惜这个五年一次才轮到的主人翁政治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积极型选民才是推动民主选举并使之名副其实的中坚力量。同样是出于划分这两类“政治觉悟”的目的,我们在下文中将通过对积极型选民特征的具体分析来解答推动选举动因的问题。

中等收入选民群体中 积极型选民比例最高

  我们把选民类型分为积极型和其他类型选民,政治身份分为共产党员和非党员,经济地位用个人月收入代表,分为1500元以下、1500-4000元、4000-8000元和8000元以上四个档次,做成了马赛克图来直观地观察选民类型、政治身份和经济地位三个变量的关系。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三个变量间的一些交互影响作用。1.对于党员来说,收入差别不大,而且经济收入对选民积极性的影响基本没有变化。2.对于非党员来说,经济收入对于选民类别的影响非常显著。3.对于非党员来说,积极型选民比例最高的是中等收入者(个人月收入在1500-4000元)的群体,其次是4000-8000元的收入群体,再次是8000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最后是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体。
  
这直观地告诉我们:第一,非党员之间的收入分化要远大于党员内部。第二,从收入的影响力看,各个收入段的党员的积极型比例基本没有差别,党员的参选积极性更可能来自党性原则和政治觉悟;第三,对于非党员来说,他(她)的经济收入水平却是影响其选举态度是否积极的主要变量;第四,非党员中积极型比例最高的是中等收入群体的选民,低收入群体和最高收入群体中选民的积极型比例都要逊于中等收入群体的选民。
  
拥有私家车和拥有自己的住房产权是中产阶层的重要标志。据我们的研究数据显示,北京市八城区城镇居民的产权房比率为76.7%,私家车拥有率为19%。
  
进一步分析发现,是否拥有私家车、对个人目前的生活水平满意不满意以及文化程度,这三个变量对是否是积极型选民的影响也比较显著,请见表1:
  
我们看到,拥有私家车、教育水平在大专及以上和对目前个人生活水平比较满意这些因素都是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特征。同时,我们为了确定积极型选民群体的阶层属性,特地按照陆学艺等人的阶层划分标准,把私营企业主、管理层和专业技术人员单拿出来与其他阶层做两两交互分析,结果发现,中产阶层中积极型选民比例为22.8%,而其他阶层的比例只有11.4%,两者的差异十分显著,这就进一步佐证了我们的以上发现。

选民政治觉悟提高后,“让我选”转变为“我要选”

  政治效能感是衡量人们政治觉悟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它是指一个人认为他自己的参与行为影响政治体系和政府决策的能力。一般来说,政治效能感强的人比政治效能感弱的人会更多地参与政治。本次调查发现,积极型选民与其他类型选民最大的不同,表现在对于自身能力的认识上。首先,积极型选民对广义的政治(事务)有兴趣的占其总体的73.5%;而其他类型选民却只有45.8%的人对政治(事务)有兴趣;积极型选民中有37.9%同意“政治太复杂了,我们一般老百姓实在搞不懂”的说法;而其他类型选民中却有66.5%同意这一说法。积极型选民中有32.4%同意“进一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是党和政府的责任,而不是老百姓”的说法;而其他类型选民中却有52.5%同意这一说法。这表明,积极型选民之所以表现积极,主要是出于对自身能力的肯定和社会责任感。
  
我们认为,积极型选民的这种自信和责任感来自于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人们的一些日常生活所需都绑缚在政府控制体制下的单位制中,长期以来自然形成了一切“响应政府号召”(包括参加人大选举)的人身依附,而市场经济则一旦从根本上解除了这种经济依附,就自然催生出公民的自主意识以及竞争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有了经济上的独立,才会有政治上的独立判断和自觉意识,即独立的经济人格造就独立的政治人格。选民政治觉悟的提高,在人大选举中就表现为从“让我选”转变为“我要选”。

积极型选民参加选举有备而来

  在投票选举候选人的过程中,积极型选民与其他类型选民的参选行为有显著性差异。首先,积极型选民的投票有自己明确的标准。74%的人有明确的首选投票标准,而在其他类型选民中,只有33.9%的人有自己的明确首选标准。其次,在首选标准上,积极型选民中,41.6%的人的首选标准是“敢替老百姓说话办事,为老百姓排忧解难”,而在其他类型选民中,只有16.2%的人有同样的首选标准。再次,积极型选民中在选举当天听别人当场介绍才了解了候选人,或者根本不了解候选人的比例只有25.6%;而这一比例在其他类型选民中占到了69.0%。在决定投票环节也是这样,积极型选民中有38.4%在投票日以前就已经决定要投票给某位候选人了,而其他类型选民中在投票日以前就决定好了的只有17.4%。
  
由此可见,积极型选民不仅在选举动机的表现上与其他类型选民有显著差异,而且他们在选举活动中的行为表现也有别于其他选民。他们参加选举是有备而来的。

积极性选民比例下降值得警惕

  尽管积极型选民构成了人大选举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根据本课题组四次选民追踪调查结果看,积极型选民群体的比例在2006年人大代表直选的活动中发生了大幅度下降。
  
在前三届人大代表直选的活动中,积极型选民的比例是在逐步上升,在2003年曾达到了56.4%,但2006年选举中积极型选民的比例却直线下降,跌到了四届基层人大换届选举中的最低水平。很明显,一部分原本积极参选的选民转而加入到尽责型选民甚至是盲目型选民的群体中。这是值得警惕和认真研究的变化。
  
财产权利意识的觉醒,必然带来选民政治权利意识的觉醒,而选民参选积极性的提高还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实现两个转变,第一是选民从只关心个人利益上升到关心本群体共同利益的转变(这一点也显示了人大选举与村委会选举的不同);第二是选民不再把人大选举看成是“让我选”的例行公事,而是真正具备了“我要选”乃至“我参选”的主人翁意识。由于中等收入群体具备了这样的经济地位和政治觉悟,因此他们最可能成为推动我国人大选举制度改革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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