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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38)
2014 (1)
最近我写了3个有关朱杨案的帖子,引起了不大不小的波澜。大部分意见是就我的观点而发,无论同意反对我都很感激。但也有一部分意见却不幸落入了“人参公鸡”水平,他们不喜欢听到的信息,决定 shoot the messenger.(我在博客中保留了那部分谩骂留言,如有兴趣,可以去查看)
我只不过是个写文章议论时事的人,而且平心而论,我那些文章都是在很短时间内写成的,中文也欠犀利,都要被骂得狗血淋头,如果朱海洋本人有一天站在了你我中间,作为保外就医的半自由人,你会怎么对待他?请想仔细一点再回答这个问题。
我想起了美国有一个类似的案子:著名的 O.J. Simpson杀妻案。
O.J.也是用刀杀了前妻和前妻的普通朋友。俩个受害者都死得很惨,几乎都被砍下了脑袋。
O.J.没被抓住现行,但检查院自认他们对之起诉铁证如山“mountain of evidences"。他们有有利于起诉的测谎结果,有说服力的动机解释,有现场和嫌疑人车里的血迹结果,有证人勾画作案后200多磅6吃多高的人逃回家时的时间和跳墙时的声音,有那现场发现的血手套,正式受审前,连OJ自己都没信心,他一度驾车逃跑。。。
可经过旷日持久的审判,最终 O.J.被以黑人为主体的陪审团宣判无罪,宣判当天他被当庭释放。
大家都知道,我也再提一句,辛普森是个黑人橄榄球明星,他杀的2个人是白人。当时在纽约时代广场等待判决那一刻,时代周刊捕捉到了“人种分界线”:白人都认定辛普森证据确凿;而黑人都认为他会被无罪释放。判决一宣布,白人都呆若木鸡;而黑人都欢声雀跃。
O.J.后来又惹上了别的官司,但这是后话。不过当时他被法庭释放以后,美国人,包括2家死者家属都表现出了高度的公民素质,他们著书立说,锲而不舍地继续寻求正义;建立基金会给家庭暴力受害人撑腰,但他们都服从尊重法庭的判决,让他们痛恨的人自由自在地活在同一天空下。。。
我现在来问你,如果,万一,朱海洋被放回了社会,他出现在你的社区,你会怎么对待他?请仔细想想,再想想,再回答我。
回复Simply_leaf的评论:
You need to get a life. Seriously.
You need to get a life. Seriously.
To wtwyx:
Thank you for your comment.
Simply—leaf:
但也有一部分意见却不幸落入了“人参公鸡”水平,他们不喜欢听到的信息,决定 shoot the messenger.
另外,美国人的言行你也不需要太吹捧。相信在美国呆久的人都知道,美国人在很多小事上做的很好,美国人比较尊重法律,但是一旦牵涉重大利益,美国人翻脸也会很快的。
用“怨偶”比喻一个现象而非二人的关系,这就是一个中性词,谈不上对死者的侮辱。
simply_leaf对案情的观点,我不认为是流言蜚语。既然别人可以说她侮辱死者,她也可以说别人是人身攻击。这没什么奇怪的。
不是律师就不能引用法律术语吗?介绍一下辩护策略,怎么是吓唬人呢?杨欣一方的律师,也一样要使用辩护策略。这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呢。
Your definition of 怨偶 is different from mine. Apparently we went to different schools.
And what's wrong with me bringing up "character assassination" defense strategy? I really don't get your point.
simply_leaf有言论自由,她爱说什么说什么,只是她一方面抱怨别人对她人生攻击,另一方面却毫无根据地散布对死者极不尊重的流言蜚语。什么character assassination, 不要用法律术语来吓唬我们,文学城可是人才济济,再说了,那是律师的事,轮得她吗?难道她丈夫是朱的律师????
我认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任何猜测和推理都不违反言论自由的原则,但同时也只能是猜测和推理,不能作为评价死者的依据。
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向被害者泼污”,要看其是不是蓄意造谣诽谤。如果可以证明不是蓄意造谣诽谤,“向被害者泼污”的说法就不能成立。如果无法证明不是,你可以朝这个方向猜测和推理,这是你的言论自由。
下面那个“把朱和死者称为怨偶”的例子,可以证明不是对死者的侮辱和人身攻击,以此为依据的作者“向被害者泼污”的说法也就不能成立。
在没有被公众认可的证据的情况下, 猜测和推理一个被杀的年轻女孩是"插座", 我不认为这叫言论自由, 我觉得这叫“向被害者泼污”.
我看我们说的是两个问题,还是不要扯到一起的好。
关于“向被害者泼污”这个问题,目前所有分析、评论都是以猜测和推理为基础,自然是五花八门,如果将来被证明与事实不符也是很正常的。但目前真相未明,你有什么证据断定某个推测是“向被害者泼污”呢(冒充知情者造谣的除外)?出了这样残忍的杀人案,当然会引起华人圈震动,每个人都有权利谈自己的感想,而且很有必要思考原因和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分析、评论此案难免受个人感情和经历影响,在某方面冤枉受害人或朱海洋都有可能。但真相大白时,所有失实言论都会不攻自破。当然,我们也许永远也不会知道真相,但也不能因此就剥夺别人发言的权利,除非可以证明某人诽谤,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管杨欣和朱海洋之间到底是怎么回事,朱海洋都无权剥夺她的生命。朱海洋的行为是一定要受到法律追究的,这一点毫无疑问。杨欣已经走了,人们分析、评论此案,都是给活着的人听的。如果大家果真能从中吸取教训,让潜在的“朱海洋”们迷途知返,我相信杨欣若在天有灵,也会得到一些安慰的。
法庭如战场。重要的是赢,赢,还是赢。
不过任何指控也要有充足的证据证人,否则效果适得其反,让陪审团反感。
哪里哪里,“正义”人士是对向被害者泼污的character assassin 人士表示愤怒。如此而已。
朱海洋残忍杀害杨欣。你们这些人在残忍杀害杨欣的character。“正义”人士对此不愿坐视。如此而已。
"我老公是个 trial attorney,因此我了解一点辩护方的 strategy. 为了给朱海洋辩护,他的律师必须要对杨泼赃水,在法庭上,那叫 character assassination,这样才能为朱赢得陪审团的同情。你们不爱听这个,但这是法庭上的辩护方策略。"
谢谢你的解释。我正在寻找为何有人热衷于为被害者大泼脏水的原因,原来如此。character assassination 是trial attorney 吃饭的碗哈。看来trial attorney 得先把道德那些劳什子抛到爪洼国去才能当好?
我老公是个 trial attorney,因此我了解一点辩护方的 strategy. 为了给朱海洋辩护,他的律师必须要对杨泼赃水,在法庭上,那叫 character assassination,这样才能为朱赢得陪审团的同情。你们不爱听这个,但这是法庭上的辩护方策略。
“把朱比作宋江”,缺乏足够的论据。现在我们知道,朱曾经接受过学校的心理咨询,说明他可能不完全是一个“本来正常的普通男人”(作者原话)。宋江有没有心理问题,无从查证,所以“把朱比作宋江”是草率的。
“把朱和死者称为怨偶”,也许是不恰当的,但不能算是对死者的侮辱。作者的原话是:
“可怜的杨馨会在审判朱海洋的过程中不断被当街翻出dirty laundry,最具讽刺意义的是,当初她好象要跟朱断绝关系(原因之一吧?),而事实上,他们俩就象宋江-阎婆惜一样将永远成为一对怨偶,谁也躲不开谁。。。”
可以看出,作者根本没有侮辱死者的意思,而是说不管二人意愿如何,从此人们都会不可避免地把他们联系在一起,就像人们不可避免地要把宋江和阎婆惜联系在一起一样。“怨偶”一词在这里只是用来比喻这个现象。这不是人身攻击。
在朱杨案真相未明时,以假设、推理的方式分析案情是可以的。若没有证据就妄下结论,说明一个人要么没有头脑,要么居心叵测。人身攻击,不管是对杨欣还是朱海洋,都是不对的。但如果言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别人就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我觉得,在这件事情上,对付人身攻击的最好办法,是保持头脑清醒。等到真相大白时,那些人身攻击都会不攻自溃。
分析案件没错,但不应对死者进行人身攻击.你说对吗?
你说的太好了, 我也想问这位作者:如果被杀的小姑娘是你的姐妹,女儿,你还会这么冷酷,残忍的评价她吗?网络是虚拟的,人的良心是真实的.奉劝那些向死者泼污的人,嘴下留德,为了你自己,也为了你的后人.
朱海洋是在美国犯罪,美国的法律依照的是美国的value system。
犯了法的人当然是要受到惩罚的,但同时也需要反思为什么会有这样残忍的事发生,以及怎样使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的概率减小到最低程度。这是更重要的。有的人恨不得亲手杀了朱海洋,他们和朱海洋又有多大区别呢。
http://blog.wenxuecity.com/blogview.php?date=200902&postID=120
谢谢。
死者大于天。请评论者们三思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