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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小贩杀城管》案

(2007-04-11 21:20:45) 下一个
最近几天,小贩崔英杰杀死城管李志强一案,在各路媒体和网络上闹的沸沸扬扬,就连中央级媒体CCTV也在报道此事。大家普遍比较同情小贩的处境,同时也反应出了对城管制度的不满。

案件回放:
去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城管监察大队在中关村执法,卖烤肠的小贩崔英杰因三轮车被没收,挥刀刺进城管副队长李志强的脖子,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李志强成为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成立8年以来,首名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随后李志强被北京市委追认为“革命烈士”,12月12日崔英杰被控故意杀人罪,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

今天上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分队长李志强被杀案一审宣判,凶手崔英杰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

他的律师陈词: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2006年12月12日,小贩崔英杰被控故意杀人罪,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他的辩护律师夏霖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

从他的律师辩护词上,就能看出目前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的水平。

小贩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干起了为法律所不允许的事情。什么叫“为生活所迫”?找不到工作是目前中国的一大问题,并不仅仅是他才有的。难道每个人都可以因为“生活所迫”而去随便违法吗?

“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这个社会怎么伤害他了?仅仅是因为他没有谋生长处而没有找到他想要的工作?没有偷盗没有抢劫,这是他的优点吗?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难道这不是一个“人”所应该具有的基本品质吗?笑话!

律师应该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在法庭上要以法律语言为主。说出这么多煽情却没有法律依据的话来,简直有损“律师”的职业素质,让人很怀疑他的律师职业水平。

如果按照他的逻辑,是不是在澳洲的所有留学生都可以去悉尼大桥上摆地摊而不用任何许可?如果警察来查抄,是否就可以拿刀子去扎警察?这种事情在世界各地都是不被允许的,为什么在中国就可以出现这种逻辑?

不可否认的是,“城管”是个很有中国特色的玩意,谁也说不清楚他们到底是干什么的,他们的所谓“执法”是否真的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在城管的所谓执法过程中,会有很多粗暴执法的痕迹,比如暴力执法,殴打小贩,滥罚款,索要保护费中饱私囊,欺负老实人等等。但是这些行为并不能归咎于城管条例,只能说是执法人员个人素质问题。中国人就这素质,短时间内是改不了的,换一批人来干这活,情况还是一样的,但这并不能成为暴力抗法的理由。

在目前的中国,这就是现状,这就是法律。作为一个公民,就应该无条件遵守。如果大家都觉得城管的法律不合适,那么应该通过立法机关来改变,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投票权利。如果连这点基本的法律常识都需要辩论,那无论中国的经济有了多大的所谓“发展”,都永远实现不了法制和民主,中国也就永远是中国,永远会被西方国家所排斥。

最近很多国人,很为中国所谓的“发展”而骄傲,往往说出来的一句话是“现在上海北京发展多快呀,跟国外也差不多”。这句话的潜台词就是:1,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楼盖得多;2,环境卫生水平也直追西方城市;等等。有没有想过,如果没有这些城管们每天在外边狐假虎威,那中国人的这些沾沾自喜从哪里来?上海会比孟买更好些吗?就这些言论所体现出的素质看,未必!

历史课上我们都学过,在英国资本主义萌芽和圈地运动时期,很多农民被赶到了城里,没有工作,生存环境恶劣,社会治安恶化。英国人是怎么干的?严厉打击所有的刑事犯罪,把罪犯们抓起来关进监狱,服各种苦役。当然,当时正巧有了地理新发现,可以把这些罪犯送到美国和澳洲。但请相信,即使没有美国和澳洲,英国人也不会轻易饶恕刑事犯罪的,这是文化所决定的。“法不责众”这个词,是不会出现在西方人的思维中的。恶劣的人不得活,活下来的才能活的好。所以才有今天以英国文化为代表的强大的西方社会。

什么时候中国也能象西方国家一样,真正地实现“法制,民主”呢?我看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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