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失去纯真的文学创作
(2013-01-13 07: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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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晓燕
摘 要:在文学的领域里,抄袭应当被装扮成“互文”吗?学者们的声音应当取代法庭裁决吗?加拿大学术界与司法界对互文或抄袭的看法是一致的吗?《马可福音》说“属于凯撒的归凯撒,属于上帝的归上帝”,何谓“抄袭”,何谓“互文”,还是留交法庭决定吧。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5/view-3872282.htm
关键词:文学创作;互文性;抄袭
中图分类号:I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677(2012)6-0077-05
本人既非学者又非律师,仅仅是位定居加拿大的作者与读者,但我却愿意怀着学习的心情来探讨一个文学创作的问题。过去百年来,不仅科技的研究突飞猛进,艺术文学的突破也令人刮目相看,正值此时,抄袭却成了学术与文学界的一个重大议题。一篇阿古斯特•寇理(Augustus M. Kolic)在1983“学院英语”(College English)中写的“抄袭——有道理的一条虫”(The worm of reason)中,陈述了以下的看法:“……那条叫抄袭的虫子,毁掉了学术研究与推理过程的果子,并饿死了孕育这具有独创性研究的种子……”。①
2011年6月1日,加拿大约克大学徐学清教授发表了一篇题为《细说世界文坛抄袭三大案——文学创作中的抄袭与互文性》的文章。若我没解读错误,徐教授认为,若是作家使用了他人的创作,只要窜改了形式,即使保留了实质内容,就不算抄袭。她说,备受争议的加华作家张翎没有抄袭,因为“张翎作品中的结构、人物、语言完全是独创的……当然……任何一部文本都不是封闭的,孤立的……张翎自然而然地受到文学前辈和同辈作品的影响”。②
上述争论不免让我想到,当年在加拿大国税局担任反避税官员时,我经常与不同的税务律师争论“实质与形式”的问题。有些纳税人为了躲避纳税,常将公司作形式上的改变以达到逃漏税的目的,实际上,却是换汤不换药。根据拜伦商业字典(Barron’s Business Dictionary)的说法,“实质是事实或重要的某些基本部分,实质与形式不同,它必须遵守法律,或遵守技术的风格与顺序”,③拜读了徐教授的大作,不免让我产生疑惑,难道在文学的领域里,这原则行不通吗?
徐教授在《中华读书报》上说,“后现代主义理论将作品的互联关系解释为‘互文性’,即Intertextuality。互文性是该理论的一个重要观念,阐述的是文本之间的关系,后被广泛用于语言学、符号学、精神分析、结构主义、解构主义、后殖民主义等理论。它由上世纪六十年代法国著名的后现代主义理论家,哲学家茱莉亚•克里斯蒂娃(JuliaKristeva)所创,最著名的是她在《字词、对话、小说》(Word,dialogue,novel)一文中提出的‘任何文本都是对其它文本的吸收和转化’的论断,‘互文性是文本的基本属性,没有文学作品的互相影响,渗透,转化,也就没有文学的发展’。”
马力安•维柏斯特在英国出版的百科全书(Merrian Webster,an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Company)对互文性的定义解释如下:“一篇文章以其它文章的文本为基础,来创造这篇文章文本的复杂关系……”,④容我将上述百科全书的定义用通俗文字重述一遍,那就是“当你拿其他作者的文本当基础,搅合一些自己的文字,同时/或者加些其他作家的文本,便说那是你的创作,这就叫互文性”。以此类推,这有书卷气的“互文性”名词,也可被视为“被容许的抄袭”,长久以来,这种“互文”,在学术界引用是很普遍的现象。
徐教授又指出,克莉丝蒂瓦不仅是后现代主义大师,还是“互文性”这名词的创始者,这点,我不同意,其实这“互文性”的手法,早在中国古典文学中就存在了,不是有句古话说“天下文章一大抄”吗?而“互文性”这名词看起来十分带有书卷味,实质上指的不过就是“合法的抄袭”罢了。古时候,没有著作权法,自然就遑论抄袭有罪了。
那年头,许多才气纵横的穷困文人,加上口若悬河的说书大师,及缺少娱乐的听众们比比皆是。于是就在有了《石头记》,有了《情僧录》,有了《风月宝鉴》,有了《金陵十二钗》这些书后,终于在曹雪芹的“互文”下,将那些书重组,写成了《红楼梦》,而为文坛带来了丰硕的果实。⑤至于《西游记》,却是明代文学家吴承恩的巨著,由于他少年时,喜欢听神话故事,就将唐僧取经的历史行踪,结合了民间故事与戏曲,加上佛学经典,就写下这本巨著。再说《水浒传》,那是一部由北宋末期,历经两三百年的作品,包括了许多民间故事与传说,诸如“花和尚”与“武行者”等,再加上“宋江起义”,到了明末元初,又经施耐庵等人互文而成。至于《三国演义》则是罗贯中根据历史《三国志》互文而成的巨著。因此,当徐教授将创造“互文性”这概念的荣耀,归给了克莉丝蒂瓦,却不提起我们历史上那么多文坛大师的贡献,我觉得这是对不起中国历史,也对不起那些杰出的文学大师们的。
西方有些学者因为圣经新约中的章句有些来自旧约圣经,便称新旧约有“互文”的先例,有人或许会认为,既然连圣经都能“互文”,何况文学呢?
没错,互文性的例子在圣经中比比皆是,因为“新约经文是自旧约经文及旧约的书籍,诸如申命记或先知书或创世纪等中的纪录引述而来”。⑥另有神学家指出,“旧约为教导新约及其中叙述的情况垫下了基础,圣经是渐进性的启示,若是跳过任何好书的头一半,再想看完它,在了解人物情节及结尾是会有困难的。同样,当你看到事件、人物、法律、祭拜的制度、契约,及旧约圣经中的应许,你才能完全了解新约”。⑦圣经属于宗教类,《提摩太后书》三章16-17节中说,“所有经句都是神的默示,以便利教导人们在生活中知道甚么是对,甚么是错,当我们犯错时,改正我们,教导我们走对的路,神利用这来预备祂的子民作各样好事”(《生活运用研习圣经》Life Application Study Bible)。
因此,新旧约圣经是由同一位作者交错编织的,那就是神自己,目的是要激励所有读者,敬畏神,敬畏救主,要爱祂,要与祂同行,要尽心尽意地服侍祂(请参阅申命记10章1节),以宣扬福音。我们因此是被神,那位圣经的作者授权,来互文/抄袭祂的著作,目的是为服侍祂。当我们引用圣经时,我们不需神另作书面同意,因为圣经告诉我们,可以尽量引用。 明显的,新旧约圣经中的例子,与徐教授所说的“互文性”不同,徐教授同意罗兰•巴特在1973年百科全书撰写名词定义说,“每一篇文本都是循环回复的引用中的新的肌体”。为了证明自己的理论,徐教授也引用了三个案例来说明“互文性在文艺创作中不是抄袭”。她鼓励作家们不须客气,尽管向其他作家已出版的书籍中取材,她说,“它们可以被公众共享,借鉴,充实,发展,完善”,并举出格雷厄姆•斯威夫特(GrahamSwift),伊恩•麦克伊文(Ian McEwan)及丹•布朗(Dan Brown)三个案例来说明自己的看法。
一、威廉姆•福克纳对格雷厄姆•斯威夫特(William Faulkner v.s. Graham Swift)
有位澳洲名叫约翰•伏糅(John Frow)的学者指出,斯威夫特的《遗言》跟威廉姆•福克纳的小说《我弥留之际》极为相似,暗示前者有抄袭后者之嫌。徐教授举这例子,为的是证明“抄袭有理”,就说“显然,两部小说有明显的承袭关系:基本情节框架一样”,接着又将互文性的理论重述一遍,证明前者抄袭后者是有理论根据的。
可是一篇由Ghent大学学者多日安•范国普(Dorien Van Gorp)于2007年五月提交的命名为《威廉姆•福克纳的小说〈我弥留之际〉与斯威夫特的〈遗言〉的比较研究》(A Comparative Study of William Faulkner’s “As I Lay Dying” and Graham Swift’s “Last Orders”)的文章中,将两部作品的主要不同之处列举如下:
福克纳的小说采用的是美国南部的历史……而斯威夫特写的却是他极为熟悉的祖国英格兰,以及有代表性如传统的赛马和酒馆等等。相反的,福克纳说的是关于贫穷的事……
《遗言》中的角色对未来充满乐观,但《我弥留之际》却怀疑人生的价值,而让读者感到悲观,愤世嫉俗,但《遗言》却对未来充满了希望……
斯威夫特利用这揭穿英国保守派的想法,福克纳却是对美国梦概念的讽刺。
这两部小说的不同,是在于处理宗教的主题上,福克纳是利用夸大的极度伪善基督徒来揭穿宗教的虚伪,而斯威夫特的小说对宗教的看法却比较微妙。
根据上述说法,斯威夫特显然并未抄袭福克纳的作品,换言之,在两本概念相同,但主题不同的作品中,是没有抄袭问题存在的,这与徐教授所说“两部小说有着明显的承袭关系”是有所不同的。
二、鲁斯拉•安德鲁丝对伊恩•麦克伊文
(Lucilla Andrews v.s. Ian McEwan)
麦克伊文的《赎罪》(Atonement)”,被指为抄袭了安德鲁丝的自传《没时间浪漫》(No Time for Romance),结果,安德鲁丝不幸去世,就让麦克伊文捡了便宜。
若当年“抄袭”事件爆发,88岁的安德鲁丝不是病危的话,她会出席一个由罗曼蒂克作家协会主办的晚宴,举办晚宴的目的,是为了要颁赠终身成就奖给安德鲁丝,她当时极盼望出席,因为她要利用那个机会,发表一篇“我指责”的演说,那演说是针对得奖小说家麦克伊文而来。(请参阅MAIL网站2006年11月25日朱丽叶•兰灯的报导The Mail On Line,by Julia Langdon)安德鲁丝要叫麦克伊文知道,“她知道他获文学奖提名的《赎罪》借用了多少她的书《没时间浪漫》中的文字”。这是由牛津圣细达学院的一位学生在写博士论文时发现的。那学生说安德鲁丝并没生气,只是觉得好可笑,虽然不发怒,她却认为事件未了,她要讨个公道,那位麦克伊文应当被追究。(请参阅The Mail on Line)
我非常仰慕安德鲁丝预备公开向麦克伊文讨回公道的立场,虽然后者在他出版的书中,有向安德鲁丝致谢。但徐教授在没有出示立场根据之前,就把“互文论”当作一个“许可抄袭”的理由来搪塞,请听她的说法,“若人物相似,但性格……不同,就不算抄袭”。
三、裴度对布朗(Lewis Perdeu v.s. Dan Brown),贝金特和理查德黎对布朗(Michael Baigent & Richard Leigh v.s. Brown)
徐教授提出的第三案例,有两部分:
1. 布朗所写《达芬奇密码》(Da Vinci Code),被指控抄袭了裴度的《达芬奇遗产》(The Da Vinci Legacy)与《上帝的女儿》(Daughter of God)。美国法院上诉法庭第二审同意地方法院的判决,那就是理清何谓受著作权法保障与不受著作权保障的工作,判决说“著作权法不保障一个概念,但保障概念的表达”。该法院更进一步说明,“根据总体的观点、感觉、主题、人物、故事、情节、层次、步调及背景等,这两部书在合理努力范围内,找不出重大相似之处。”因此,判决裴度败诉。换言之,若是观点、感觉、主题、人物、故事、情节、层次、步调及背景等有重大相似,则侵犯著作权就可以成立。
2. 2006年布朗又被指控他所写的《达芬奇密码》抄袭了贝金特(Michael Baigent) 及理查德黎(Richard Leigh)共同撰写的《圣血与圣杯》(The Holy Blood and Holy Grail),结果布朗也胜诉了。法庭判决的理由如下:贝金特和理查德黎在庭上争辩时,结论是说“他们写的是历史研究,不是虚构”,法官比德•史密丝(Peter Smith)就认定小说家可自由在不是虚构的故事中引用这些数据,因此判布朗胜诉。
在《达芬奇密码》的判例中,说到著作权法不保障一个概念,我的看法是,“概念”是个大前题,而“概念的表达”则是主题。根据文学联系网络(The Literary Link for Writing Essays)为写论文而下的概念与主题的定义是:“……重点在于概念不是主题:一个概念是以检验人类长阔高深情况的某些工作,但一个主题,则是一个生命,直接或间接地记载一个有关的主题”。综合上述美国的两个法院的结论,我的心得是:你不要偷别人的主题、人物、剧情、层次等;你可以任意取用他人的概念或思想。 徐教授在她大作的第三部分,将“抄袭有罪”论判了死刑,判决如下:
若情节与结构相似,但故事、人物及细节不同,不算抄袭(威廉姆•福克纳对格雷厄姆•斯威夫特);若人物相似,但性格、脾性、性情不同,不算抄袭。(鲁斯拉•安德鲁丝对伊恩•麦克伊文);若主题相似,但表达主题的方法、手法、技巧不同,不算抄袭。(贝金特和理查德黎对布朗);若语言相似,相同,但若情景、场景、语境不同,不算抄袭。(威廉姆•福克纳对奥德赛)(在此顺便提醒徐教授:荷马的史诗,已久远得没有著作权的问题。所有著作权都是有年限的,譬如,加拿大著作权是在作者过世50年后终止);若是叙述方法和技巧相似,但用于不同的主题、故事和人物,不算抄袭。
于是,在不考虑判例及法律的“立法精神与目的”(object and spirit)的大前提下,徐教授就判定上述情况都是“互文”而不是抄袭,若不是加拿大有保障著作权的法律,她就会使从事文学创作的人,从此失去要求公道的机会。美国最具权威又常被引用的《尼马谈著作权法》(Nimmer on Copyright)一书中,引用了爱德华•萧顿(Edward Sheldon)因米高梅侵权案(A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ction against Metro-Goldwyn)时说的一句话:“没有一个抄袭者可以说他/她有多少没有抄袭的部分,因而他/她的错就可以被原谅”。
加拿大最初的著作权法案是1922年通过的,于1924年付诸实行,虽然已不再受帝国著作权法(Imperial copyright)的管辖,它却是紧密地依照英国法案而来。直到1988年加拿大联邦政府作了许多有关著作权的研究后,于1988、1997年作了些许修订。
自立国以来,加拿大就使用普通法制,依法庭判例(不是学者高见)来处理未来相同案件。唯一能管控法庭的就是最高法院。因此美国法庭/或其它国家的法庭判例,不一定能代加拿大法庭作决定,因为这是个独立自主的国家,同样的,别的国家也不会受加拿大法庭判例的束缚。
上述看法,可由亚当•立普塔克(Adam Liptak)在《纽约时报》上写的一篇文章来呼应,“自1990~2002年来,加拿大最高法院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每年有一打之多,这是一位被时报雇用的分析家发现的。在6年之后,每年引述案例已经减少为一半以上,约5个案例”。
同样的,《纽约时报》于2009年4月12日报导,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说,他反对在有关人权的案子上引用外国法律。
徐教授引用美国的判例来支持她以“互文性”的论点为加华作家张翎打气,即使她所提的判例都能成功地击败控方(作者按:“金山”已进入司法程序),但美国开放式的公平交易处理型态,却不一定被加拿大法庭采用,不信的话,请看下面的陈述。
200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有关CCH与The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的官司,探讨到公平交易的问题,法庭因而作出下列结论:
说明有关一般性不受限于著作权或保护著作权的考虑是很重要的,程序上,一个被控告的人,需要举证他/她在处理著作时是公平的,然而,将公平交易看成保护著作权的一部分,而不当成是自我辩护,可能更容易了解。任何行为若在公平交易条例之内,就不会有侵害著作权的问题。公平交易条例中的例外,如其它在保护著作权中的例外一样,是使用人的权利,为了维护适当的在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与使用者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必须不要作狭隘的解释。
何谓公平交易?“交易”二字不难了解,但若要公平,依加拿大法就必须合乎下列原则:第一,此交易一定是为了做研究或私人学习而为;第二,一定要公平。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麦克拉克林(Justice McLaclin)指定下列六项定义来查验是否交易公平:交易的目的何在;交易的特点为何;交易的数量为何;交易的其它选择为何;交易的本质为何;交易的影响为何。
维基百科对创作的定义是“创作可以是任何一种原创的写作”,就这来说,创作更现代化,并以进行过程为主,它的传统名字叫“文学”。因此,没有作者可以使用其他作者对概念的表达,说成是他自己的创作,特别是在文学创作方面。
学者克莉丝蒂娜•爱饶(Christina Eira)发表了一篇论文《论文中的交集与矛盾》(Intersections and Contradictions for Research Writing),是针对Adelaside大学制定的“没有学生可送审任何不完全是他/她本人的著作,但下列情形例外:1)凡是用过他人的著作,给予了适当的及足够的答谢,或2)若是合作论文需事先取得评审人的同意。”克莉丝蒂娜提出下列问题,“在这合作研究被视为正常的今天,学生‘自己’的作品要如何定义?”她提出将“义务性的,例行性的在学术界中的‘互文性’与被排斥的‘抄袭’分开……以便一致性地溶入一个更好的,更可行的方法来处理……学术界中的抄袭问题。”
连学术界都要区分互文性与抄袭,何况文学创作?虽然我们早已失去了文艺创作的纯真,难道徐教授还教导我们以“互文性”来掩饰抄袭吗?难道不希望加拿大法庭带领我们保护与尊重每个人的著作权益吗?
2010年纽约时报有关德国一位姓Hegemann的十七岁少女,因抄袭一位名叫Airen所写的Strobo,而成为畅销作家的报导说,Hegemann辩称这不叫抄袭,这叫“搅拌”,也叫“互文”,使得一位不具名的文学评论家只颁给她的书一颗星,并讥讽地说:“这是‘皇帝新衣’的再版。”现在也让我来互文一下,我就套用他文章的标题说:“那些买了《金山》的读者,也等于买了《妾的儿女》,《残月楼》,《鬼魂列车》,《收骨人之子》与《玉牡丹》等书。”这样的互文,想必徐教授是会举双手赞同的。
① Plagiarism: The Worm of Reason Augustus M. Kolich,College English,Vol. 45,No. 2(Feb.,1983),pp.141-148,Published by: National Council of Teachers of English,Article Stable URL: http://www.jstor.org/stable/377221,“The worm plagiarism spoils the fruit of intellectual inquiry and reason,and starves the seeds of originality that foster such inquiry…” ② 徐学清:《细说世界文坛抄袭三大案——文学创作中的抄袭与互文性》,载《中华读书报》2011年6月1日05版。
③ Substance is the material or essential part of something,as distinguished from form,which is the observance of a legal or technical manner or order…in order to find out what was done in fact rather than what the taxpayer contends occurred. Read more: http://www.answers.com/topic/substance-vs-form-concept#ixzz1xjQzLo7s
④ Definition of INTERTEXTUALITY:the complex interrelationship between a text and other texts taken as basic to the creation 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text.
⑤ 铭传大学应用中国文学系王佩琴论文:《阅读与互文的模糊叙述——从前五回说起》。
⑥ Intertextuality-Wikipedia: New Testament passages quote from the Old,Testament and Old Testament books such as Deuteronomy or the prophets,refer to the events described in Exodus(though on using 'intertextuality' to describe the use of the Old Testament in the New Testament,see Porter 1997).
⑦ Got Questions. org: “The Old Testament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teachings and events found in the New Testament. The Bible is a progressive revelation. If you skip the first half of any good book and try to finish it,you will have a hard time understanding the characters,the plot,and the ending. In the same way,the New Testament is only completely understood when it is seen as a fulfillment of the events, characters, laws, sacrificial system, covenants, and promises of the Old Testament.
(责任编辑: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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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作者简介:朱小燕,海外华文女作家协会第七任会长,现居加拿大。
本文首发在《华文文学》学术双月刊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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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了解我为什么站在本篇作者的立场上。
我们在辩论这个问题时,首先是对事不对人。理清抄袭和互文的概念
以便明辨和保护原创者的知识产权。如果和稀泥,肯定不利于解决问题。总之,想探讨的话,可以参看长江新浪博客和左岸文化网站。
通过很多的回帖和正文,启发你自己去思考我们为什么很严肃的要一个说法?抄了还是没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