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时分,夕阳如血。沿着一条乡村的土路走来了几个赤手空拳的农民…
“站住!”盐务局的门卫横枪喝问,“干什么的?”
“嘿嘿,”为首的一位农民笑得一脸粲然,“你看看这是什么?”
门卫见农民去怀里掏东西,便探出头去看。这种动作他见惯了,掏出来的不是钱就是烟。可是——他眼前忽然一花,脑子还没转过弯,一道寒光已经冷森森地闪过。被削掉了半边脑门的门卫一声不响就倒了下去。
这显然是一次有预谋的残忍杀害政府公务人员的行动!这是谁干的?事件发生在哪里?为什么要杀那位无辜的门卫?
杀人的农民就是中共夺取政权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大元帅之一的贺龙,事件发生“在湖北宣恩的边境,有一个叫巴茅溪的盐局税卡。椐说一百斤盐经过这个税卡,按十四块光洋,见三抽一,要抽去四块多。交不出光洋,就要扣人扣盐。一次,贺龙的同伴被扣住了。怎么办?砸了它!贺龙约了一帮小伙子,拿起菜刀,趁夜冲进巴茅溪税卡,砸掉了盐局,杀掉了十余名团丁。救出了同伴,缴获了十来支枪。这就是流传在人民中的贺龙两把菜刀闹革命的故事,时间是一九一六年三月十九日。”﹙摘自纪念贺龙文选﹚
被誉为伟大领袖的毛主席当年在红军秋收起义三湾改编时鼓动道:“贺龙两把菜刀起家,现在当了军长,带了一军人。我们现在不止两把菜刀,我们有两营人,还怕干不起来吗?”可见“刀”在中共眼里绝对是革命的工具!
王斌余,一个进城打工并受尽凌辱的农民工,因为收不到辛辛苦苦干了一年的血汗钱,上法院去告包工头不果,最后只弄到一纸空文的所谓调解协议。更有甚者,协议上的付款期还没到就要被包工头赶离住处而流落街头。双方争执间,王斌余在靠剥削农民工血汗钱发家的包工头一家人的嚣骂和殴打下失去理智,拿出刀子刺死、刺伤对方五人后投案自首,法院审理判处死刑。时间是二00五年5月11日晚22时53分。
从实行法制的国家来看,按照法律的精神,不管有什么理由,王斌余持刀伤人即构成犯罪,而且有四条人命。所以判处死刑并不为过。但是与中共主席毛泽东赞扬贺龙两把菜刀闹革命、十余条人命的事迹比较,对王斌余的处理显然不苻合共产党的宗旨。同样都是拿刀子杀人;杀剥削、压迫农民的人,一个杀成了共和国的功臣,另一个却杀成了死因犯!何况被杀的团丁们未必个个欺压过农民,本身也可能就是农民,政府制定了不合理的政策使农民受害,却令他们被贺龙等人不分青红皂白地杀掉了,而现代的这个一年竟然都不给雇工一分钱工资的包工头却是一个实实在在欺压、剥削农民工的吸血鬼。难道当年的中国就没有法律、也没有法院吗?为什么“贺龙们”不去按法办事,象“贺龙们”这样只因为同伴被扣就用刀杀人抢枪的算不算刑事罪行?
中共肯定是会辩解说当年中国的法律是不能保护穷人利益的,法院是为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府效劳的,是不能公正地审案的。所以中共作为自诩保护穷人的政党,其武装力量红军作为穷人的队伍,他们就是要大量吸收敢于拿起刀枪和政府及富人拼命的穷人加入组织。因此,这些“杀人犯”不但无罪,还都成为了武装革命的骨干。历史证明了正是由于中共使用“打土豪、分田地”、“牢记阶级苦、不忘血泪仇”的策略,吸引了大批愿意拿起刀枪的农民“杀人犯”参加革命,为中共夺取政权立下汗马功劳,而共产党也因此成为所谓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既然如此,那为何今天同样因反抗剥削而用刀杀人的农民王斌余就得不到共产党的保护,更不能因此被吸收进党组织成为革命骨干?反而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了呢?
难道中共认识到它以前鼓励农民杀人反抗的做法是错误的,现在要讲法制了?但如果属实,那岂不是等于中共承认自己从前是个杀人犯罪组织?如果中共不认为以前是错误的,那就是中共现在自己改变作法了,它不再代表穷人,它变得和它当年指责的国民党一样:中国的法律又变成是不能保护穷人利益的,法院是为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府效劳的,是不能公正地审案的。所以,既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不堪剥削的穷人才要起来反抗、闹革命,但那又只能是死路一条!共产党究竟要如何才能自圆其说?
所以,如果中共坚持自己还是当年那个声称代表穷人利益的政党,如果中共找不出“王斌余们”为什么要杀人的真正原因,那么,枪毙了王斌余,就是枪毙了共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