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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汉子他乡老,又找媳妇又掏宝;横看众生万千相,竖读史书理一条;人靠缘分财靠命,善恶举止终有报。生来就是黄皮肤,不卑不亢不卑乐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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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都来帮帮老百姓吧!

(2007-04-29 07:55:49) 下一个
4月26日上午,吉林省白山市的3名老百姓兴高采烈地随一个姜姓韩国人和一名翻译来到了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准备去韩国商务考察。过海关检查时,走在前面的韩国人被查出携带人民币11万元,海关扣留9万元,准其带走2万元。过边防检查时,韩国人和翻译被放行了,3位老百姓却被带走分别问话,然后带到边防检查站经过拳脚的帮助后身任石材厂法人的张某被罚款1万元护照返还了,但是韩国领事馆的签证却被盖上注销的印章,罪名是协助他人偷越边境(协助非法获取)。另2人各罚2000元,护照被没收。理由是:持用无效证件出境(非法获取)
边检站私下也承认:护照和签证都是持件人的真实写照。
据被罚人善某讲:卖了房子,贷的款,一心烧炭,可是技术不熟,质量上不去,卖不出好价钱,听人说韩国人会烧炭,价格也高,就想去学学,可是怎么才能去韩国呢?有人介绍姜姓韩国人,可以帮办签证和联系客户。正好石材厂张厂长也想改善经营,去韩国考察,于是就请姜姓韩国人联系让韩国企业给石材厂发邀请函。然后自己去领事馆谈的话,办了签证。刘某是他的亲戚,也是预备的合伙人。
很显然,一切手续是完备的,护照和签证都是合法的。不料桃仙机场边检人员却以善某和刘某不是石材厂的正式员工为由判张厂长是协助他人偷越边境,而善,刘二人是持用无效证件出境被罚款和收缴护照。这是根据什么法呢?边检站的人没有出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明文规定:(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而第八条 是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 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白山市公安局依法发给了3人的护照,说明3人没有如上问题,护照是他们的有效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 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 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但是他们的证件就是护照,是完全有效的。所以他们是完全有资格出国的。
边检站对3人的护照和签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挑剔,却在非法获取上大作文章,既然护照的获取是合法的,那么非法获取的就只能是韩国领事馆的签证了。其实韩国领事馆签证获取的合法与非法是只有韩国领事馆才有权判别的。中国机场的边检站居然自以为是的替韩国领事馆决定领事业务的正确与否,实质是用侵犯韩国领事权的做法伤害中国公民的严重违法行为。边检站最得意的推理就是韩国的邀请函是发给石材厂的,而善,刘二人不是石材厂的正式工人。可是他们恰恰故意忘了,张某就是石材厂的法人。他就是以受邀人的身份办理韩国签证的,至于企业法人有什么权利和责任,那是中国公司法上有明文规定的。张某为什么不可以聘请合作伙伴一起去考察呢?到底是厂长了解自己的企业,还是你边检站?就因为善,刘不是石材厂的正式工人,所以他们与石材厂的合作考察就是违背了韩国邀请函的原意吗?你边检站怎么知道韩国企业的原意?你们先把张厂长带善,刘二人去韩国领事馆的合法面谈歪曲为是骗取签证的行为,进而又把有效签证说成是无效证件。再给张厂长扣上协助他人偷越边境的罪名,身为执法人员如此胡说八道地解释法律,指鹿为马的欺负老百姓,还有一点中国军人的道德和良心?老百姓不敢和你们争辩,只好向上反映委屈,身为边检站的女科长竟然威胁说:对你们判轻了,应该把你们抓起来。
如果你们真的有证据说这3名老百姓是偷渡客,那为什么不把那拿钱的韩国蛇头抓起来?原来你们的威风就是对中国老百姓使的。
贪官污吏已经把老百姓欺负得够受啦,文化不高,不懂法律,全靠政府救济和自己土里刨食找出路,你们却视为仇敌横加侮辱,如不纠正,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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