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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预审调查法官制度与司法独立

(2009-01-11 05:48:26) 下一个

(转自:感觉法兰西系列网:www.france-en-chine.fr 换一种眼光看法国)


法国的预审调查法官制度与司法独立
La fonction du juge d’instruction et l’indépendance de la justice en France


2009年1月7日,法国总统萨尔科奇在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的隆重贺年典礼上发表讲话,宣布了刑事诉讼程序改革计划,特别提到将取消现行“预审调查法官”(juge d’instruction)职能,由预审监督法官(juge de l’instruction)加以取代。

萨尔科奇关于取消预审调查法官的决定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舆论界的关注与争论。而争论焦点大多集中在这样一个问题之上:把目前由独立的预审调查法官承担的刑事预审侦查完全交给受政府行政等级制约的检察官行使是否会造成今后凡涉及政界要人的金融与经济“敏感”案件实际上无法展开侦查的局面?如若这样,那么,取消预审调查法官这一措施事实上将可能导致司法独立性以及公民平等权利受到影响。

预审调查法官制度几乎是法国特有的一种刑事诉讼体制。预审调查法官是在刑事案件中负责荟集对某一违法行为人进行可能的审判所需的各种事实的法官,由高级初审法院(TGI)法官担任。按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凡所有重罪(crime)和复杂的金融经济案件都必须提交预审调查法官,而轻罪(délit)和违警罪(contravention)诉讼案则可不一定需要提交预审调查法官;可通过检察官公诉或受害者申诉方式起诉;预审调查法官调查事实真相,寻求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并有权动用各种调查手段,如:审讯、对质、专家鉴定﹑电话窃听﹑搜查和嘱托调查(commission rogatoire)等。预审调查法官所作出的各种裁决称为“命令(ordonnance)”,例如:司法审查命令(mise en examen)、实施司法监督命令、起诉处置命令,等等。

据法国司法部统计,2005年,法国全国613名预审调查法官共计受理案件32613件,约占刑事诉讼案件总数的4.8%。

法国的预审调查法官继承了设立于1670年的“刑事长官(lieutenant criminel)”体制,其最大特点,一方面是他身分的双重性:即既是侦查指挥官,又是法官,拥有包括决定羁押在内的重要调查权;另一方面则是其独立性和不可罢免性,也就是说,某一案件一旦交由预审调查法官侦查后,便谁也无法对其进行干预。这就使得预审调查法官在侦查中可以无所畏惧,不受来自政府或其它方面的任何压力。许多涉及法国政界要人的金融和经济丑闻案件也因此而得到深入的调查,并被公诸于众;预审调查法官在普通人心目逐渐形成了“共和国最厉害的人物”的形象。

最近二﹑三十年来,法国产生了一批“铁面包公”式的“令共和国颤抖”的预审调查法官,在人们的记忆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例如:1990年被任命为巴黎高级初审法院金融案件部预审调查法官的艾娃8226;若利(Eva Joly),曾负责审查过多起知名案件,如:涉及前商人暨社会党政府城市部长的贝纳尔8226;达比(Bernard Tapie)案和最终导致把法国埃尔夫石油集团董事长总裁关进监狱的“埃尔夫案(Affaire ELF)”;这位挪威裔法籍女法官曾通过她那铁面无私的预审调查法官的工作,向法国公民揭露了政界金融界的种种腐败机制。又如:1990年代中期曾负责调查涉及前巴黎市长希拉克和迪贝里(Jean Tibéri)的“巴黎市政府低租金社会住房案(HLM de Paris)”的艾里克8226;阿尔方(Eric Halphen),甚至敢于传讯当时已任法国总统的希拉克,并对49名法国政界要人及其亲信实施司法审查,一时成为又一位使“共和国震动”的预审调查法官。另外,曾主持侦查“台湾舰售案”以及涉嫌前总理德维尔潘的“清流案(Clearstream)”﹑目前正在主持2008年年初使兴业银行(Société Générale)损失50亿欧元的前交易员凯尔维耶尔案(affaire Kerviel)调查的勒诺8226;冯仑贝格(Renaud Van Ruymbeke)也是一位在法国几乎家喻户晓的预审调查法官。

当然,也有由于行使调查权力不当而造成“冤案”和司法失败的预审调查法官。而这方面最著名的例子,则莫过于主持“乌特罗恋童癖案(Affaire d’Outreau)”预审调查的法布里斯8226;布尔戈(Fabrice Burgaud)法官了。这位年轻预审调查法官于2000年根据社会救济服务部门提供的迹象在法国北部乌特罗市展开一起儿童性侵犯案侦查;因在侦查中轻信谎言和假证,于2004年5月将17名涉嫌成人起诉,移送当地重罪法庭审判,其中6人被判刑。2005年,该案的主要原告人承认自己曾撒谎,并因此使所有被告都获得无罪开脱。这一“冤案”也曾一时使全法国感到震惊,造成法国近代历史上最大的司法丑闻。不仅当时的法国总统希拉克史无前例地发表公开信,向所有受冤被告表示道歉,而且法国议会还组成专门调查委员会对这一案子中司法运作的失误展开调查。

“乌特罗案”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法国社会和舆论对预审调查法官体制的看法,对这种权力一旦失控对普通公民可能造成的损害危险有了一种警醒的认识。法国政界与司法官之间历来有互不信任的传统,部分政治与经济权势阶层人士视预审调查法官为“眼中钉”的情形应不奇怪。普通民众由于从媒体报道看到的大多是预审调查法官调查揭露社会权势阶层丑闻案件,所以,对这些敢于在“太岁头上动土”的预审调查法官通常都怀有好感,甚至几分敬意。而“乌特罗案”则使不少人意识到,预审调查法官不受任何制约的独立调查权是一把双刃刀,它也可能因某一法官的个人失误而危及普通百姓。

萨尔科奇总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取消预审调查法官职能这一措施的。按照他的设想,将由一名 “预审监督法官(juge de l’instruction)”来取代“预审调查法官(juge d’instruction)”,刑事侦查任务将交由检察院负责,但接受新的“预审监督法官”的监督。

乍一看来,这儿似乎只是一个法官名称的区别。而且对于懂法文的人来说,这名称的差别又仅仅体现在一个无法用汉语表达的定冠词之上:也即只是把目前的“juge d’instruction(预审调查法官)”变成“juge de l’instruction(预审监督法官)”而已!

然而,事实上,这一措施可能导致法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大的实质性转变。这一转变的关键之点在于:此项改革如获通过,那么,原先由独立法官主导的一部分刑事调查将由检察官来承担。而问题和争论的症结也恰好就在刑事侦查权从法官向检察官的这一转移之中。理解这一点则需要首先对法国的“法官”和“检察官”的区别作一简略解释说明。

在法国的司法体制中,法官(juge)和检察官(procureur)虽然都属于通常所说的“司法官(magistrat)”职系,是司法体制的两个主要角色,但两者之间却有一个重大差别:法官通过总统令任命,完全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不受行政“等级原则(principe hiérarchique)”制约,在审案过程中不受政府和任何其它机构的压力和干预,政府也不能撤换法官(inamovibilité),法官的职位调动须征求最高司法委员会(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 CSM)的意见;这些制度性设计构成了保证法国司法独立和公正的重要基础。

而检察官虽然也和法官一样,接受法国唯一的一所学校–国立司法官学院(ENM)–的培养,但其身份地位却略不同于法官:检察官也通过总统令任命,检察长(procureur général)还须通过内阁会议总统令任命;但是,检察官却需要服从“等级原则”,也就是说,组成每一高级初审法院的检察院(parquet)的检察官和代理检察官(substitut)以及检察官与检察长之间有上下级关系,而所有检察官和检察长都须接受司法部长的领导;在这个意义上,法国的检察官虽说按其身分地位法规定,在庭审中可自由表达意见,但并不完全独立,也不享受法官的“不可撤职”的保证。欧洲人权法院也曾在其最近的一个判例中认为,法国的检察院因不独立于行政权,所以不应归属于“司法当局(autorité judiciaire)”的范畴。

因而,由检察官来主导掌控侦查权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意味着给予行政权–总统和政府–干预某些侦查案的可能性。新的“预审监督法官”虽然负责监督检察官的预审侦查,但由于法官不再领导调查,对案情细节不可能完全熟悉了解,所以其角色有可能演变成一颗“活图章”,也就是说,只忙于–或只限于–对检察官提出的搜查﹑窃听﹑羁押等各种调查请求作出程序性的许可。立案及侦查方针等刑事程序主动权却落到了检察官的手中。

如果仅从涉及的刑事案数量角度来说,这一改革措施的后果似乎显得无关轻重。因为法国目前95%左右的刑事侦查以及起诉权事实上都控制在检察官的手中,全国610多名预审调查法官负责独立调查的案件只占全部案件的5%而已。可是,这5%的案子却通常都是涉及政界或商界要人的重大而复杂的金融与经济案件,不仅从质的角度具有重要性,而且,由于能针对权势者实施独立调查,对于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起到一种象征意义。法国现行“预审调查法官”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其实也在于此。

而萨尔科奇关于取消现行预审调查法官的主张给人带来的一个巨大疑问也恰恰反映在这一点上:鉴于人性的特点,无论哪一位当政者,哪一个执政党,在一般情况下都不会愿意主动立案去侦查与自己以及自己的朋友﹑亲信或追随者相关的案子。于是,在司法部长可以向检察长下达上下级指令的情况下,这一改革设计实际上也等于为暗中平息和压制某些涉及政界和商界要人的“敏感”案件提供了可能空间。而这种行政权对司法的“介入”或“干预”就有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行。

这便是许多法国人的担忧之处;也是萨尔科奇主张目前在法国司法实务界和社会舆论中引起重大反响和争议的主要原因。有人认为,萨尔科奇的这一举措将对法国司法独立造成严重威胁;也有人认为,可以赞同这一改革,但应以割断司法部长与检察院之间的“脐带cordon ombilical)”使检察官获得与法官一样的独立为前提。但从萨尔科奇提出的改革设想来看,似乎并没有让检察院独立的意思。当然,对于萨尔科奇总统关于取消预审调查法官的改革究竟将以何种具体途径付诸实施,及其实施后对法国刑事诉讼和司法运作造成的实际影响,人们还需拭目以待。

不过,在这儿值得强调的是:法国的司法独立有多方面的制度性的保障,并不可能因某一项具体改革而受到实质性的威胁和影响。而在这诸多的保障中,司法界各类角色﹑政界不同党派﹑报刊媒体﹑社会舆论以及普通公民能够对哪怕是出自国家和政府最高层的改革主张及时地作出反馈,保持关注与警醒并提出反对意见,这种高度的“公民意识”本身则也是保证国家民主和法治以及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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