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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里子:《经学通论》摘录(11)

(2011-07-07 16:11:54) 下一个

2 经学起源

 

2.51

 

或问:秦既有需求于儒,儒既不曾拒绝提供服务,何至于会有“焚书坑儒”之事发生?曰:就其根本而言,“焚书坑儒”之所以会发生,因战国之末人才不入儒家者流,故被秦始皇搜罗参政之儒,皆为庸才,或者用孔子的话来说,皆为“小人儒”。庸才无识,故有“焚书”之灾;小人无行,遂致“坑儒”之祸。就事论事,则“焚书”与“坑儒”各有其缘由,未可混而为一谈,兹分述两事如下:

            “焚书”事件因何而发?首先得先从“封建”与“郡县”谈起。所谓“封建”,“封土建国”之意,意思是天子把天下的土地分别授予诸侯,令诸侯在其封地之内建立诸侯国。诸侯既经受封,遂有自己的疆土、有自己的人民、有自己的政府、有自己的军队、有自己的税收、有自己的法律,有子子孙孙世袭爵位、疆土、人民等等不可剥夺的权利。天子名义上为普天之下最高的首领,其行政权其实不得超越天子的直接所辖领地范围。因此,所谓封建制,简言之,是一种地方分权的、割据的政治制度。自有“封建”这说法起,直至新文化运动前后止,“封建”一词只有这一种意思。欧洲历史上有过一段在英文称之为feudalism的历史,英文的feudalism正好同就这种意义而言的封建制相当。自从大约新文化运动起以至于今,“封建”一词既被用来翻译英文的feudalism 以及欧洲其他语言中与英文的 feudalism相对应的词汇,又被用来通指中国辛亥革命前的历朝历代,包括自秦迄清既不与欧洲的feudalism 相当,又从来在中国历史上不曾被认为是“封建”的制度。

自秦迄清中国的政治制度在历史上一向被视为是与“封建”制相对立的“郡县”制。郡与县,是由天子的朝廷设置的、取代诸侯国的地方政府。郡相当于今日的省而辖区略小;县则自从秦的设立,历代沿用以至于今。在郡县制下,领土所有权、行政权、军权、财权等等一切权力均集中于天子的朝廷,郡县的行政长官如郡守、郡尉、县令、县丞等等,不过是朝廷派出的、替朝廷负责管理地方的代理,既没有领土、人民,也没有世袭的特权,更不能拥有自己的军队和享用地方的税收。因此,所谓郡县制,简言之,是一种中央集权的、非封土建国的政治制度。秦之“焚书”,因主封建与主郡县两种不同的政见相争而引发,其发生本身正好说明混淆“封建”与“郡县”,实为对历史的极大歪曲。

            郡县的设置,在战国业已有之,并非秦朝所开创。不过,战国时代的郡县与封建并存,就性质而言不可与秦以郡县取代封建相提并论;战国的郡县零星局限,就数量与范围而言不可与秦以普天之下皆为郡县同日而语。故郡县虽于先秦业已有之,以郡县取代封建、以郡县为基础而建立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实为秦所首创。一般而言,但凡首创之政治变革,无论中外,大抵皆是先有理论尔后方才有实践。故实践发生之时,如水到渠成,不曾令人生措手不及之感。资产阶级革命如此,无产阶级革命亦复如此。秦以郡县制取代封建制,其变革之剧烈、影响之深远,皆空前无比,至今无匹,却似凭空而来,先秦各流各派,无论是道、法、术、名、儒,还是杨、墨、纵横,皆不为之先声。既然并无非封建、反封建的思想意识流派,故秦灭六国之后,丞相王绾奏请秦始皇依夏、商、周三代之例分封诸侯,属于正常。越出常规的是秦始皇并未立即赞同,却令群臣讨论。群臣除廷尉李斯外大都赞同王绾之见,也是正常。李斯的反对,也属于超越常规。李斯反对的理由何在?李斯把战国争战二百五十年的原因归之于封建割据,认为以郡县取代封建便可永无战争发生。秦始皇同意李斯的看法,于是下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由中央朝廷委派郡守、郡尉管理,收天下兵器于京城咸阳,铸为钟鼎及十二铜人。历时数千年的封建制便从此了断,如烟之消、如云之散。

由李斯的建议与秦始皇的赞同,亦可窥见以郡县取代封建不仅并无政治理论为其基础,而且其着眼点本身也并不在于政治制度的改革,而在于消灭战争。提起秦代的政治,罕有不与暴政、乱政发生联想者。以郡县取代封建,也往往被视为乱政之一。比如,陶渊明的《桃花源》诗破题便曰:“嬴氏乱天纪”。“嬴氏”,指秦始皇;“天纪”,泛指上天的纲纪,实指封土建国的制度。所谓“乱天纪”者,就是说秦以郡县取代封建,从而破坏了上天的纲纪。虽然事后证明战争的根源远不止一种,消灭封建并不能消灭战争,为消灭战争而废除封建制、创设郡县制,依然不失为志在和平之伟大创举,但凡视之为乱政者,不能不说是无识的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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