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里子“由弃女童案而想到的”一文,招致一些谩骂,也招致一些非议。谩骂就不去管它了。非议大抵将柞里子有关秉性遗传的说法误解为血统论,有必要予以澄清。
人的秉性,如同相貌与声音一样,基本上得自其亲。这种通过基因而致的遗传,乃是不争的事实,但凡否认者,或出于政治的动机,故意为此自欺欺人之谈;或出于误解与被误导,遂有此误信。
不过,可以遗传的内容,仅仅是“内在的秉性”,不能推广或引申至任何外在的表现,比如“政治态度”、“意识形态倾向”、“生活方式”等等。
以生活方式为例。某人生活在30年代的上海,秉性喜欢赶时髦,其生活方式表现为非西式裙不穿,以不会英语为耻,以出入英美大亨的舞会为荣。其女继承其喜欢赶时髦的秉性,然因生活在50年代的北京,故其生活方式表现为非列宁装不穿,以不会俄语为耻,以出入苏联专家的舞会为荣。西式裙不等同列宁装,英语不等同俄语,英美大亨不等同苏联专家,然而,母女追求时髦的秉性并无二致。
“秉性”的可遗传性,也不能为“秉性”的鉴别,比如“优劣”、“高下”等等,提供任何可以凭借的基础。“好”的秉性可以遗传,“坏”的秉性同样也可以遗传。遗传与否,与秉性之优劣无关。肯定“遗传”,只是肯定秉性的可传递性,无予秉性的品质。种族主义与种族歧视的根源,是自以为比其他种族高明、优越。这种“以为”,不可能从“秉性”的可传递性推导而出。故但凡以为肯定秉性遗传,等同或导致种族主义或种族歧视者,皆出于对秉性遗传说的误解。
秉性遗传说可以为种族秉性的稳定说提供基础,倘若种族的秉性不稳定,则种族主义无从而鼓吹之。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不过,秉性的稳定与否,也与秉性的优劣无关。种族的“好”秉性可以稳定,种族的“坏”秉性也可以稳定。但凡因秉性遗传说导致种族秉性稳定说,从而以为秉性遗传说间接导致种族主义或种族歧视者,皆出于对种族秉性稳定说的误解。
文革初起之时,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谭立夫提出“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口号,俗称之为“血统论”。其词汇的选择,不必一一细究。比如,“老子”,不必拘泥为“父”;“儿”不必拘泥为“男儿”。总之,这所谓的“血统论”,包含两层意思。
其一:但凡父母是共产主义革命者,其子女必然如此。但凡父母是共产主义反革命,其子女也必然如此。
其二,但凡是反革命及其子女,都该死。
支持或反对共产主义革命,是一种“政治态度”或“意识形态”,不是“秉性”,是不可遗传的。可遗传的有关秉性,是有无“造反的倾向”。
具有“造反倾向”的人,可以是“无产阶级革命家”,也可以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反革命”。具体为何?取决与社会形势、个人利益,以及个人的其他性格。比如,在资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形势下,具有“造反倾向”、可以从造反中获得利益、同时具有造反胆量者,极可能成为“无产阶级革命家”。倘若社会形势为无产阶级专政,同样一个具有“造反倾向”的人,如果可以从造反中获得利益,而且具有造反的胆量,则极可能成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反革命”。
血统论的错误之一,在于把不可遗传的外在表现误解为可以遗传的内在“秉性”。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误解?因为在当时的中国,但凡“革命者”出身,皆为既得利益者,因而不大可能从造反中获得利益。故无论其秉性有无“造反的倾向”,其外在的表现,都不会具有“反动”的动机。反之,但凡“反革命”出身,皆为利益丧失者,无论其秉性有无“造反的倾向”,都可能从造反中获得利益,因而具有“造反”的动机。动机的有无,来源于利益,而不来于秉性,与遗传或血统无关。血统论鼓吹者忽略或不曾认识到这一点,从而错误地将动机的根源推断到遗传或血统之上。
革命与反革命,不过是相对的观点。正确与错误,也不过是相对的观点。以为但凡与自己相反者,皆为“反革命”的想法,是唯我独尊的想法。唯我独尊,是导致思想钳制、阶级压迫、民族迫害等等等等的根源。
血统论的错误之二,在于鼓吹唯我独尊之说。这一错误,与秉性遗传说风马牛不相及。
唯我独尊的心态,大致上可以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打击、迫害、奴役为第一种;因蔑视而歧视之为第二种;因怜恤而提携之为第三种。
纳粹德国之迫害犹太,美国白人之奴役黑人,皆属于第一种。
美国白人之施行种族隔离为第二种。
美国白人的某些反隔离措施,比如巴士法,属于第三种。
不言而喻,三种之中,以第一种最为恶劣。
文革时的血统论,旨在打击与迫害政治上的异己分子及其子女,虽与种族主义或种族歧视无关,正属于最恶劣之第一种。
血统论的错误之三,在于此。这一错误,也与秉性遗传说风马牛不相及。
有些人从根本上反对秉性可以遗传,以为秉性是教育的结果,是环境使然。窃以为这样的想法,大都亦皆因把“外在的表现”误解为“内在的秉性”。
如果不是出于这样的误解,那么,不妨想一想:为什么同样的教育,同样的环境,孕育出不同的德行?烧杀抢掠偷盗奸淫,古今中外的教育皆诋毁之。如果教育能使人去恶,为什么烧杀抢掠偷盗奸淫的行径,古今中外不绝?
道德教育并非无用。但其用,在于“提高”道德的“水平”,而不在“赋予”道德的“存在”。一切外因,皆只能通过内因起作用。秉性是内因,教育与环境是外因。缺乏某种秉性,无论外因为何,无从使之有。既无有,焉能使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