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制定一本新的真话的可行的共和国宪法,应该明文规定:人民有避难权。
这是汶川5.12地震启示录之一。从现在的社会实践来看,人民在强大的自然灾害面前,没有抵抗的能力,也没有躲避灾害的权力。如果有二者之一,就不会发生事实上产生的如此严重的后果。我们都知道,整个人类迄今为止都尚未具备抵抗地震飓风之类灾害的能力,所以,在这些灾害来临之前,人民应该有避难的权力,以保障生命财产,尤其是生命的安全。
此次地震造成巨大生命与财产损失的原因,在于人民缺少:一,知情权,他们不知道地震的来临──这不是因为地震预报工作的全面失败,而是因为他们没有被告知如此重大的地震预报信息;二,避难权,这一点其实与前一点紧密相关,只是因为人民没有避难权,所以,他们不被告知如此的信息。
大难当头,人们有选择避难的,也有选择不避难的,即使在危及生命的灾难面前。个人的前例,有谭嗣同的不去,他愿意用生命为历史负责而不避难,我们不能勉强他的意志;群体的,有九一八后东北难民的入关,他们都不愿意作亡国奴而远走他乡,我们不能强迫他们用血肉筑起我们新的长城。避难,这个权力原是天经地义,没人可以剥夺的,特别是当人民并不具有与天奋斗与地奋斗的能力之时。
可是,在四川地震的巨大灾难面前,人民缺乏这种权力,所以遭受到极其严重的生命损失。在“安定”高于生命的政治要求面前,他们不能有知情权,以免造成社会混乱。即使他们有知情之权,他们也不可能被允许进行自我意志指导下的避难,因为那样只会引起“乱动”或者“动乱”。
我们现在面对两个选择,无论是站在群众和人民的立场,还是站住官方和政府的立场,那就是生命和秩序。当然,谁都希望能有二者的兼得,而且二者并不是截然不能共存的矛盾。但在二者的比重来看,有重有轻,如果以生命为重,以生命为第一指导思想,暂时的慌乱是可以考虑的,因为我们是处于非正常的灾难之前;而以秩序为重,那么只有在关于地震的灾难预报准确度达到百分之百时,我们才会动员有秩序的撤退。因为一切未能达到这种准确度的预报,都不可避免地要引起混乱,思想混乱与社会混乱,这是我们的官方最不乐意看到的。
对地震预报的鉴定,由谁来进行?当然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政治局。地震预报由谁来操作,当然是国家地震局。也就是说,党和党把持下的政府部门,完全垄断了人民对地震灾难的知情权。即使是处于地层断裂带上的人民也未曾得到预先的科学知识普及或者进一步的有关短期和长期的可能发生地震的预警,以致于人民一点也没有对震前异常现象进行合理解释的能力。进一步从地震的时不我待的发动机制上来讲,一切相应的信息应当直接与群众见面,而不是兜一个大圈子,经历层层的行政手续。而依照现行的制度,党和党把持下的政府部门,完全垄断了人民的生命,尤其是地震灾难波及的地区的人民的生命,因为他们在信息上垄断了知识和预警,法律上垄断了人民的避难权。
提出本修宪案,在于放人民一条生路,让人民在自然灾难面前,可以享受现代科学的预报成果,让人民把避难出走的自由控制在自己手中,为自己的生命作出出于自己意志的选择。省得别人在遇难者不由自主地陷于地震灾难之后(!)才提喊出“拯救生命”的口号,好像在谴责遇难者自己并不把自己的生命当回事一样。
在原则上把生命放置在行政考量之上,就是给一切人一种不容否定的权力,当他们认为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哪怕是潜在的,一时还看不明显的灾难危及之时,按照自己的意志的选择行事,行施自己的权力,包括拒绝一切危及生命的行政安排,而不受到政府方面的一切迫害。这包括生活和生产环节的各个方面,比如说,工人有权拒绝下井到将出事故的工作面去执行生产任务,拒绝在余震未消时“恢复生产”,居民有权按自己的判断离开现住地址,中断某些正常生活时的行为及工作,而不受到行政处份。当然,这样的“自我意志选择”应该以一定信息度为基础,而不是个人临时臆造。
之所以强调把人民逃生的自由以及权力回赋人民,是因为我们过去把这些权力统统上交到政府手中,因为我们以为政府最关心人民的死活,也最科学可以知天知地无所不晓。现在看来,这两点都不对,至少不完全对。第一,很简单,政府最关心的已经是他自己的死活,或者说“安定”压倒一切,人民的人命已经不再是“关天”或者“关地”的大事。第二,科学在发展,又很复杂,政府自己又不是地震专家或者地质专家,他们怎么能比老百姓更清楚地知道地震何时何地以何种强度来到。在众说纷纭的预报材料面前,他们也是举棋不定,举棋难定,因为第一,他们的专业知识明显的缺乏,第二,在灾难面前,他们的考虑重点和老百姓不一样。
就这两点,就足以说明不能把预报灾难以及指导避难的重任交给一个纯政治的非专业的团体来敲定,而应该把避难的权力还赋人民。
具体地来说,就是开放地震预报,不仅在地震专家圈内,更是对社会公开,由人民群众来公开鉴定每一学术派别的优劣与可信度,由预报所针对的将震地区的人民自我选择避难与否。这样一来,每学派的可信度在实践中接近一个期望值,给群众一个选择的标准与比较,而不是只听信一家之言。对政府也有好处,就是把自己从垄断中解放出来,看见四川地震这么重大的事件,我想谁也不会乐意垄断那后面的重大责任。政府把生命的抉择交给群众自己,政府和人民都各到其所,谁也不靠谁,出了事也是谁也不怨谁,难道不是皆大欢喜?
当然更重要的是,生命的拯救发生于事故之前,而不是之后。汶川地震的最直接后果,是把生命第一的信条重新放在社会的首要考量的头号位置。但是,与其灾难之后来抢救生命,很明显地不如灾难来临之前及时分离生命与灾难的时空联系,以使生命避开灾难的破坏所能达到的保护作用。如果真正树立生命第一的信念,那么一切直接从保护生命出发的决定,都是正确的决定,无论这个决定可能造成的暂时的混乱与损失。因为避免生命的损失已经是最大的回报。
最后一条案议是,给地震专家,也给一切自然灾害的知情者一项“直达”的权力。如果你确信地震的灾难即将降临,为什么把拯救生命的重任不直接交给人民,而是交给政府或者政治局?要由我细究起来,这是给政府和政治局出难题,也是对灾区人民打哑谜。如果你真心地希望灾区人民动用他们天经地义的求生的本能和权力,直面人民,实话实说,大声呼吁:某日某地即将有某级地震,请大家自行逃命。
看来,目前还没有人对自己的预报有那么高的自信度,所以才“密报中央”,而不“明诸百姓”,因为谁也背负不起“引发动乱”的政治罪行。但是,法律规定的避难权,应当包含对误报而未震的情况的理解──即使从最坏的结果看,这不过是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避难实践演习,而面对自然灾难的社会及人民,确实需要这种“实战训练”,所以也不算浪费社会资源。
反过来,对那些把大地震灾难来临之前的异常现像,硬性解释为“正常现像”,以达到“安定民心”的政府行为,应该予以行政追究以至于法律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