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4)
由五个白人,一个Hispanic组成佛罗里达陪审团周六宣布George Zimmerman枪杀17岁
unarmed 黑人学生Trayvon Martin无罪,引起全美激烈争议和游行抗议。很多人认
为这是种族仇恨谋杀。尤其陪审团里没有一个黑人,白人占压倒多数,更加使得这
种人们怀疑这个判决的公正性。
我没有认真跟踪这个案件。但这个案件有没有种族的因素的影响,我认为是肯定的。
简单的说,就是把对象颠倒一下,杀人者如果是黑人,被杀者如果是白人,这个陪
审团很可能会判杀人的黑人有罪。罪名不一定叫做种族仇恨罪,叫二级谋杀罪就行
了,没有什么区别。但是说Zimmerman一定是因为Martin是黑人而有意杀他则可能有
点言过其实。检方可能受到舆论压力所以强调这是种族谋杀,想让人相Zimmerman是
这样的人,但这很有难度。Zimmerman的妈妈是Hispanic,他自己就是跨种族的人,
如同奥巴马一样,并不是纯白人。辩护律师只要说明Zimmerman没有种族仇恨,没有
想要主动杀人就可以了。
我认为美国的种族歧视还是很严重,但露骨的表现的情况不多,常常是很微妙地表
现出来。让你感觉得到,但却很难作为证据。我就经历过很多这样的事情,一般就
忍了。只有一次想起诉一家公司种族歧视。虽然律师开始觉得我和其它中国学生是
受到了种族歧视,很有把握。但不久大概因为各方面的压力,就躲着我了,结果我
也只好作罢。后来我即使感觉到有些事情肯定有种族歧视,我也从来不提,只就抓
住那些明显不对的,违法的地方说理,结果大部分complain都得到了比较正面的结
果。
回到Zimmerman案子,虽然证明他出于种族仇恨杀人比较难。但检方没有必要一定要
安这样的帽子给他,仍然可以起诉二级谋杀,至少是过失杀人。人家就是路过,并
没有硬闯他家抢劫。如果怀疑Martin有什么可疑的地方,他完全可以在家里打电话
让警察来处理。如果他不去主动干扰人家,就不会有任何冲突。而且他有枪,别人
没有。他说情况如何紧急,被迫开枪。但Martin已死,死无对证,他怎么说都可以,
只要陪审团相信就可以了。
想起文革我们老家的一起案子。两个人约好一起去打野猪。晚上上山,在一块玉米
地里,两人分开潜伏下来。夜深人静,漆黑一团。年长的一位突然看见前面不远有
一个黑影在动,就对准黑影放了一枪。以为打到野猪了,结果是把自己的同伴打死
了。因为同伴突然肚子痛,在玉米地里拉大便,搞出动静来,他误认为是野猪开枪,
结果酿成悲剧。最后他以过失杀人罪被判五年徒刑。
我觉得这比较合理,他确实是误杀。而Zimmerman明知对方是一个人,没有抢东西,
没有私闯民宅,也没有枪,而最后把他枪杀了。但是这个陪审团认为,只要Zimmerman不
是蓄意杀人,他就不用负如何责任。这等于说Martin死那是他自己找的,白死了。
这样的判决让Martin的父母怎么能接受?又怎么可以服众?
我认为Zimmerman最少应该判过失杀人罪。如果这都不算过失杀人,那我还真不知道
什么还能算得上过失杀人?有枪就是王,谁还敢在大街上走路?
Why don't we take a look at the evidence?
Here are Zimmerman’s injuries:
http://en.wikipedia.org/wiki/File:George_Zimmerman_front_of_head.jpg
And:
http://en.wikipedia.org/wiki/File:George_Zimmerman_back_of_head.jpg
Martin was in a mounted position over Zimmerman, punching Zimmerman "MMA style" (words from the eyewitness).
Want to get an idea what it is like to be punched in a mounted position? Take a look at this clip to get an idea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X43085i_eo . (Starts from 2:36, goes to 2:38.) Zimmerman was the one underneath for at least 40 seconds.
Medical records show Zimmerman suffered the following injuries: closed fracture of his nose, lacerations to the back of his head, two black eyes, a minor back injury, and bruising in his upper lip and cheek.
Medical records (medical exams) showed no such injury on Martin.
Also consider listening to Zimmerman's plea for help, recorded in the 911 call (her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wstlGxrjjs ). The desperation in that plea for help, in my opinion, is not something that could be faked.
Now do you see why so many people feel that Zimmerman was justified in defending himself (including the jury)?
Based on the evidence, I agree with the jury's decision.
有没有考虑过大家一般相信GZ版本是因为它是由最多的证据支撑的论点?
你的1。首先太多如果,既然只有如果,那么只能判无罪,因为美国是自由法制社会,不能因为如果就判人家有罪,那个叫做莫须有。你说我们不知道M一方如果复活会怎么说冲突是怎么起来,但是如果单凭一个“不能百分之百确定”的话,那么你的所有“当GZ和TM见面时,他为什么不采取合理手段,professionally 进行对话,properly identify himself, 询问对方能否合作回答几个问题”云云一样不能被考虑,因为你也不在场,而那时候GZ与警局的电话对话也已经结束。整个论点就像那些基督教狂热者,因为进化论还有那么几个缺洞就说学校也应该教有更多缺洞的神造论一样。你似乎已经咬定,肯定是双方见面之后,GZ挑起TM激怒,虽然没有丝毫证据支持这一点。
2。继续你的如果。一般人是不会认为其他人会突然打自己的。另外,在别人没能对你造成危险时先掏枪威慑对方叫做Brandishing,非法行为懂不懂?另外,你说“GZ被TM打得鼻青脸肿,后脑受伤,这里也有疑问:这些都是GZ一面之词”-我擦,你没看时候照片吗?照片和法医都支持GZ的说法,什么“一面之词”?GZ换了你,愿意打自己一顿换个杀人不用偿命,只能说明你神经病罢了。
既然你觉得可能性实在太fight club了,那就用Occam's Razor: simplest explanation is usually the right one.
另外,既然你想把话题转到用种族预测对咱华人威胁,我来回答你:TM种族,还是GZ种族?那请您再想想:
1. 有几个TM种族的这么有头脑,先激怒你,逼你动手,再掏家伙来个一枪毕命?--首先,你这个是假设真的是Z先激怒M好给自己个理由开枪,完全没有依据。其次,亚裔与白族发生类似的冲突的可能性比与TM族或者GZ族(别忘了,GZ是Hispanic,尽管CBS/NBC/等谎报他的种族)的可能性是可比的吗?何况亚裔的文化毕竟还是跟相似白族和某些拉丁族?
2. 就算您赤手空拳,面对持枪TM种族的人,被人撂了,他说他是自卫,有几个人相信他?换了个白人这么说呢?--那又怎么样?作决定的因素应该是更可能被谁撂,不是被人撂了后是不是撂了自己的人会不会被人相信。
说08扇风点火,完全公平。这个案子本来就是个本地的案子,你个国家领导出来干吗?要不是Z的姓不是西班牙语以及Z的肤色不是那么淡,这个案子根本不会闹得那么大。最后我们又不是沙特,当然只有人的法律才有效,什么“末日审判”纯粹为以宗教言论给自己创造装清高指责别人的平台罢了。
谢谢你的客观中肯的分析。你说得很对,很多人就是相信Z的一面之词。
感觉到,很多中国人更愿意相信白人,不愿意相信黑人。我并不是说黑人更可靠,但看问题一定要客观。如果双方都在,那么大家都有机会来陈述辩护,这比较公平。但是一方人已经死了,另外一方的话则永远都要打一个问号,因为死无对证,他完全可以编造,只要编得不太离谱就行。
有人说,尊重法律的判决。认为只要是法律判决了的,我们就不能质疑。这是非常幼稚的,更是错误的。别的不说,美国误判多少死刑犯?光是后来通过DNA改正了的就不少,还有的发现是误判是人已经被执行了。还有很多根本就没有做过DNA检验,人死了,也没法查了。这还是在法律本身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很多时候法律本身就有问题,比如,过去的排华法案。执行这样的法律就是100%错误。
也有人说,Z和陪审员都说,这没有种族因素,所以这里没有种族问题。只能说这里没有发现能够被证明的种族因素,但并不等于没有。没有几个种族主义者会自己声称是种族主义者。正和一个偷东西的人,不会自己说自己是小偷。只要在美国生活过几年的华人,都会感到美国种族歧视的存在,包括歧视华人。
1. 冲突是怎么起来的。GZ跟踪TM是完全有合理理由的,那么当他和TM见面时,他为什么不采取合理手段,professionally 进行对话,properly identify himself, 询问对方能否合作回答几个问题 ... 他应该受过这方面的培训吧?就算没受过,这也是常识吧?TM有没有可能和GZ一对面,二话不说就发起进攻?即使TM上来就暴怒地质问:"你为什么跟踪我?"如果GZ处理正当,冲突很可能起不来。这里面有没有可能GZ用过激言辞挑起TM怒火,甚至是GZ故意就是要他愤怒呢?毕竟对方是个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激怒他是容易的。
2. 如果TM不听好言相问,开始怒吼谩骂,那GZ面对一个可疑分子,身高体壮,有可能随时攻击,他到底为什么不掏枪威慑对方,而是等着自己先被打呢?有没有任何可能他根本就是想给"正当防卫"制造条件呢?
一旦TM先动了手,GZ当然是自卫,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是没有胜算的。大家都说GZ被TM打得鼻青脸肿,后脑受伤,这里也有疑问:这些都是GZ一面之词,事实只是他受伤了,至于怎么受的没人知道。难道没有丝毫的可能性他对自己的伤进行了加工,或是更离谱一点的可能,他根本就是先在两方进距离呛声时就开了枪,然后立刻制造打斗痕迹?虽然这个可能性实在太fight club了,可是换了我,打自己一顿换个杀人不用偿命,那我照二级残废招呼。
最近大家的讨论已经集中到黑白人的问题上,没有人对案情本身提质疑了。有人说谁对咱华人威胁大?TM种族,还是GZ种族?那请您再想想:
1. 有几个TM种族的这么有头脑,先激怒你,逼你动手,再掏家伙来个一枪毕命?
2. 就算您赤手空拳,面对持枪TM种族的人,被人撂了,他说他是自卫,有几个人相信他?换了个白人这么说呢?
还有很多人说08扇风点火,我觉得这话说得不公平。这个案子死人了,要求fair trial本来很正常,08说他要是有个儿子可能就长这样是表示对死者的同情和他死亡的惋惜,也不是什么说不通的话,说句politically不正确的话,黑人本来就长得差不多嘛。别说他说TM有可能象他儿子,就是他说TM是他背着MO生的亲儿子,这案子也还得是这结果,因为没有证据。他能左右这案子的啥了?用人的法律是制不了GZ的罪了,希望他末日审判的时候神能对他说他是无罪的。
M先出手把Z往死里打这个结论,可比你提出的其他的假想符合证据的多。你因为我们没人在场所以不可能知道100%,所以说我们的结论必须跟你这个跟当场事后发现几乎完全不符合的结论同起同坐,完全是一百步笑五十步,好比那些。
另外,被别人骑在身上揍不,把自己的头往水泥地砸就不算生命危险?难道必须自己得死或者得到重伤之后才算?不懂医学,法律,和搏击就别晒自己的无知。
最后,Eric Holder整整个流氓,启动了Fast and Furious这个布什都知道不管用的概念然后对自己的责任说谎,理会他的发言干吗?
我是认为Z不算受到生命威胁,因为M没有枪,没有刀,也没有炸弹,而Z有枪。另外,Eric Holder称这个案子是 "tragic, unnecessary shooting“,是他在案子判了以后,昨天说的.
你说的Z鼻青脸肿加上满背的草迹,很明显是M觉得Z没他壮所以先出手,这不也是凭自己的判断吗?M死了,死无对证。
因为M身上除了拳头和胸口的子弹口没有其他的伤,而Z却是鼻青脸肿加上满背的草迹,很明显是M觉得Z没他壮所以先出手,而Z是在被揍的情况下掏出枪的。假如如你们力挺M的人所说,是Z先动手,Z完全可以先用枪而不必与这个比他年轻强壮的青年肉搏;或者如果是Z在斗殴任何时候占到优势,M的身上不只是会有自己拳头和胸口的上;或者如果是Z自己拿着枪追着M,M根本就不会与Z肉搏,自己早跑了。
还有,虽然有几个证人说他们认为是Z在M的身上,但是这个被其他毫无原因力挺Z的人否认了,也不符合当时急救人员看到的状况。Z是个29岁的白领胖子,你以为他是综合格斗拳手,能随便在被逼自己人高马大的人骑着的时候翻身?不是所有证人都是平等的,这不是初中论文,不管怎么荒谬的阴谋论只要你去挑几个可以支持的数据点就过关,懂吗?
什么“谁知道不是我说的假想”云云,并没有说服力,因为陪审团需要考虑的是按照证据最可能的事情经过,而不是你凭自己的无知瞎编出来的为M做的狡辩。另外,既然证明不了Z没把M往死里整,就说明不能判Z有罪,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懂不懂?
谁知道在冲突中M就没有受到生命威胁呢?他没有枪,只能用那种方法。而Z就反抗不了?以为他是小孩子啊。他多壮实的一个人。M身上没有伤痕,证明不了Z没把M往死里整。至于谁骑在谁身上,都有不同的证人作出不同的证词,这个不难解释,他们俩打斗滚在地上,绝对是变换不同的上下姿势,Z在M翻在他上面时再开枪,这样做不是更对他更有利吗?
我觉得你混淆了中国那种封闭式的,有门卫的小区,和美国的neighborhood。
我相信Martin是走在public的大街上,不是中国封闭式的小区。如果进入中国封闭式的小区,警卫有权阻拦甚至驱逐。但在public大街上平白无故地被人怀疑阻拦,这就是侵犯人权。
能再法盲一点吗?谁先动手错在谁,除非是类似很局限的别人明显拿着把刀指着你要是你不先开枪打死他就会被捅得情况。
呼救声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
TM除了枪伤没有其他伤痕。而Zimmerman鼻梁被打断,后脑被砸出血。
目击证人证实TM骑在Zimmerman身上把他的头往水泥地上砸。
法医证实枪伤的痕迹表明开枪时TM在上,Zimmerman在下。TM的衣服离皮肤2-4 inch。
越是了解证据,此案越没有争议。
当然了,你如果闭上眼睛,不接受任何和你的意见不同的证据,那任何人也没办法。
Attorney general 是检方,当然说有罪了。如果他说Zimmerman 无罪那还起诉个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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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叫救命的声音是带着哭腔,连哭带喊大叫的,放录音听起来是比较清晰的。Z被M打的招架不住地大喊救命,无论如何我是不相信的。回应你说的“有目击证人和声音分辨专家确认,最后证实呼救声来自Zimmerman” 我看到的正好相反,有几个专家都认为呼救声不是来自Zimmerman的。http://www.hlntv.com/article/2013/06/07/trayvon-martin-george-zimmerman-hearing-911-call-evidence
当然,你可以相信你看到的专家说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力,我就相信Owen,Reich,还有Primeau 的说法。你不可以为了要让人同意你的判断,就污蔑人家的帖子是造谣。 Z根本就不算什么受到生命威胁,他开了枪激起民众的愤怒是当然的。同意Attorney general Eric Holder称这个案子是 "tragic, unnecessary shooting“。
"Z根本就不算什么受到生命威胁,他开了枪激起民众的愤怒是当然的。同意Attorney general Eric Holder称这个案子是 "tragic, unnecessary shooting“。"
你怎么知道ZM 没有受到生命威胁? 法庭和陪审团都根据事实和证据判定 “unnecessary shooting” 是错误的, 这是正当防卫。
"我只关心一个公民有没有在公众场合(Public place)行动不被人干涉的自由?"
有,但是这个自由是在不妨碍不干涉其它人的自由和权力的情况下。 ZM是社区义务
“治安员”,他所以成为“治安员”是因为该社区发生过多起抢劫和入室盗窃案。
治安员看到不认识的人进入小区徘徊,过去问问或者跟着看看难道有错吗? 一个
正常的人遇上这种被询问难道不能说明理由吗? 如果TM是正常说明自己是来看朋友,并告知哪家是自己得朋友, 难道ZM会报警吗? 如果TM之后是正常的去了女友家, 而不是又跟踪ZM到他的车旁,会有后来发生的一切吗?
如果你居住的小区发生过多起抢劫和入室盗窃案,你看到非本小区的人在无人陪伴
的情况下游荡,你难道会很安心吗? 你难道不感谢那些邻居义务的查看和巡逻吗?
那个叫救命的声音是带着哭腔,连哭带喊大叫的,放录音听起来是比较清晰的。Z被M打的招架不住地大喊救命,无论如何我是不相信的。回应你说的“有目击证人和声音分辨专家确认,最后证实呼救声来自Zimmerman” 我看到的正好相反,有几个专家都认为呼救声不是来自Zimmerman的。http://www.hlntv.com/article/2013/06/07/trayvon-martin-george-zimmerman-hearing-911-call-evidence
当然,你可以相信你看到的专家说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力,我就相信Owen,Reich,还有Primeau 的说法。你不可以为了要让人同意你的判断,就污蔑人家的帖子是造谣。 Z根本就不算什么受到生命威胁,他开了枪激起民众的愤怒是当然的。同意Attorney general Eric Holder称这个案子是 "tragic, unnecessary shooting“。
根据你的分析和对佛州法律“正当防卫”的理解,如果冲突一开始,M就发现Z是armed,直接把Z杀死就对了。另外,所有相关因素你都不予考虑,就一准认定这个肥头肥脑的家伙杀人无罪?
知县大人可得罪不起。停车位我没有,那是为您知县大人留的。
你在这里和我争执,我可以因此找到你的停车位,把你狠揍一顿吗?打得休克或是直到打死都是由可能的偶!
如果你认为我可以这样做,那末TM 就是无罪的,不过你上车前可要小心啦!
你的言论已经完全不尊重本人,属于冒犯性语言,所以予以删除。
我已经举出了很多理由来,你视而不见,却说我的观点是主观臆断。我的观点只是与你的不同吧了,竟然就扣上一顶主观臆断。
我说的没有很好跟踪,那是与那些天天都看这个案子的人比较。但我也是看过至少几十个小时以上,并非什么也不知道。
你和很多读者,并没有搞明白我要说的观点,而就强加一顶顶大帽子上来,完全没有来讨论问题的态度。
我只关心一个公民有没有在公众场合(Public place)行动不被人干涉的自由?这也是现在很多法律专家在探讨的问题。M走在大街上,没有招惹Z,也不认识Z。Z因为怀疑他是坏人而上前阻扰和责问。这是问题的起因,也是我要强调的公民在公众场合的人权问题。
打一个容易理解的比喻,我们能更好地看这个案子:
一艘商船在公海航行,或一艘渔船在公海打鱼,沿岸国家的一艘私人武装船只(不是国家执法船只),怀疑这艘商船或这艘渔船有问题,离开领海到公海拦截商船或鱼船。商船与渔船上的人觉得被冒犯,与武装船只上来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最后武装船只将这艘在公海上的商船或渔船击沉,然后说这是正当防卫。
一、Zimmerman盘问Martin时候起争执被攻击,于是最终拿枪自卫把Martin杀掉。
二、Zimmerman故意杀掉Martin因爲他恨黑人,然后撒谎说自己被攻击。
第一的版本是Zimmerman自己说的,第二的版本是很多网友猜测的,也是检控官想让法庭相信的。于是法庭展开了长时间的取证、调查、和辩论。把双方各自有的证据都摊在6个由检控、被告、法官三方仔细挑选及都认可的陪审员前。最终根据所有证据及佛罗里达州法律,陪审员不认可第二版本的説法,因爲此説法有太多矛盾的地方。如:Zimmerman高中有和黑女孩约会,自己也作为社工mentor过两小黑孩。Martin身上没其枪伤外的伤害,但Zimmerman被打惨了。佛罗里达州法律下,Zimmerman有持枪証,有合法使用武器自卫的法律根据。他作為社區保安跟蹤Martin等等都不犯法。你認同不認同没關係,因爲至少它不犯法。
我们和陪审都不在现场,大家都只能看证据。第二版本的确有可能是真实,但证据不足。我们都可以猜测,但让自己相信和説服别人得提出有效证据。
知县大人差也,M走在大路上好好的,是Z首先去跟踪阻扰人家。然后才有M与他打斗。
是啊,能证明是冤案不也是需要正常的司法程序、“有证据、有证人,也有科学分析的报告”才能做到的吗?难道不需要这些,就凭某个人的主观愿望就能给一个案子定性为冤案吗?
当然,当今社会没有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但是尊重司法是文明社会每个公民必须明白的道理吧?
[美国那个案件不是“陪审团不止是听,还有看,有证据、有证人,也有科学分析的报告。”可是依然有冤案,不是吗?]
这句话说得好!
事实上,陪审团不止是听,还有看,有证据、有证人,也有科学分析的报告。
美国那个案件不是“陪审团不止是听,还有看,有证据、有证人,也有科学分析的报告。”可是依然有冤案,不是吗?
你在扯了一个完全风马牛不相干、起因、过程、性质没有一点可比性的案例后,又是在“没有认真跟踪这个案件”的前提下,得出了“我认为Zimmerman最少应该判过失杀人罪”,这难道还不是你的主观臆想吗?你文中提到“。。。他怎么说都可以,只要陪审团相信就可以了”,这还不是你的主观臆想吗?事实上,陪审团不止是听,还有看,有证据、有证人,也有科学分析的报告。至于“客观实际”是什么,这里的网友给你科普够多了,我不需要再copy&paste了吧?
最后诚恳地建议您在对这些社会敏感问题发表感想前,至少对事实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这也是我留言的初衷。这不是要让谁信服的问题,而是对自己的文字最起码的一个尊重。言重之处,请见谅。
Zimmerman不跟踪死者,会有这起不幸事件的发生吗?就算Zimmerman有权利跟踪且不违法,Zimmerman有资质判断对方可疑吗?Zimmerman有能力跟踪对方并不被发现吗?被发现了Zimmerman有经验和平处理此事吗?归根结底,Zimmerman受过警察应受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吗?
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好心办坏事的人多了,事情不能有权利做就去做,还有有能力做。
Martin在路上走,合法。
Zimmerman跟踪,也合法(不信,你把下一个你觉得在可疑跟踪你的人打一顿,看人家怎么诉你)
Martin攻击Zimmerman,非法。
Martin骑在Zimmerman身上狂揍,把Zimmerman的头往水泥地上砸,足够造成人命危险。
根据以上,Zimmerman掏枪,算是正当自卫。
与Zimmerman是不是警察,911有没有说他们需不需要Zimmerman跟踪,Martin有没有武器,Martin有没有满18岁等等毫无关系。
不是警察,是义务保安员。有目击证人,有伤痕证据。刚看过
the view 里面有质疑和律师的解释。
xwenxuecityy 评论于:2013-07-15 20:36:06 [回复评论]
最新消息,一个陪审员投票“二级谋杀”, 倆个陪审员投票“过失杀人”,三个陪审员投票“无罪”
所以,“有罪”,即“二级谋杀”+ 过失杀人” = "无罪"
不合理在于,法庭接受了“无罪”的三票
所以,“有罪”,即“二级谋杀”+ 过失杀人” = "无罪"
不合理在于,法庭接受了“无罪”的三票
M走在大街上,Z凭什么要跟踪阻拦?连警察也不能无故跟踪阻拦人。任何一个人对于平白无故被人怀疑跟踪都会很生气,何况一个血气方刚的小伙子。
在大街上这样public place可以随意跟踪阻扰行人,本身就是侵犯人权。所以是Z侵犯M人权在先。如果回避这个基本事实,那就是不客观的。
这个判决之所以有问题就在这里。它等于说,任何人可以带枪在大街上或其他public place跟踪或阻扰别人,如果别人愤怒,反应激烈时,你可以开枪杀人,这是正当防卫。
如果白人不是自卫,该怎样解释?苦肉计?
什么叫“抛砖引玉”?说的不对的地方,如果你认真跟踪了,欢迎指出来,对大家了解这个案情有帮助。
"博主的感言是在完全不了解事实下的主观臆想罢了",请具体指出哪里是主观臆想?而客观实际是什么?
我有给你扣帽子吗?:))你觉得举的例子和这个案件有一丝一毫的可比性吗?既然你自己都说了“没有认真跟踪这个案件”,你是不是应该先去好好了解一下整个案件相关的庭审、证词后再下结论?我想你了解了,不需要我指出,你应该就知道你说的是不是符合实际情况了。
顺便可以说的是,在美国的许多社区,居民自己成立的这样的“协警”是完全合法的。不信的话,你可以去纽约Brooklyn的犹太社区见识一下。
说得很对。
每个人都有在公众场合行动的自由,随意怀疑,阻拦他人就是侵犯人权。引起争端后还开枪杀人。如果这也属于正当防卫,那么任何人都可以上街拦住别人,如果遇到反抗就可以开枪,说这是正当防卫?
我那些地方说得不符合实际情况,欢迎指出来。但只扣帽子的做法是不可能让人信服的。
懒得给自己没有搞清事实就发评论的人上课。网上那么多法庭录像,您看完了再来打抱不平。
Z弄个过失杀人坐几年牢对他对大家都有好处。
作为第一代移民、作为在美国社会的少数民族,也许我们每个人生活中都会多多少少遭遇到一些“歧视”,但是这不是我们因此可以不公正、不客观看问题的理由。其实这个案件中真正的不公就在于行政干预司法。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3/07/15/2516335.html
个人感觉这个罪名还合理一些,不过不同情况下,当事人也很难判断你受到的攻击是有多严重,我个人感觉,被一个空手的人打,而开枪自卫是有点过的,即使是警察开枪前都要口头警告的,因为枪是致命的武器而双手不是。
但误杀这种罪的条件如何,我就不懂了。而且,如果这个z坐牢的话,会不会被黑人狱友马上干掉呢?
你有枪, 对方手无寸铁, 一条生命就这样结束啦, 有正义感的人一定上街闹的.不判个3 或5年不足以平民愤阿.不然的话, 有枪的就会乱来啦, 社会不就乱了.
我从来没有要让别人信服的想法,没有人能做到让人都信服。我所有的文章都只是表达我自己的看法。
检控方先告的二级谋杀,在庭审结束后才临时追加误杀。本来于理不合,但法官了帮忙。检控方涉嫌作假及故意隐瞒部分对Martin不利的证据。这些都会令陪审团怀疑检控方的动机。
法庭上只认证据,检控方告的是刑事罪,不可有任何可疑的地方,所以举证和逻辑要滴水不漏。但检控方一连犯错,而且证据都对Martin不利。
你要别人信服的话,你的文章需要有逻辑和有力的举证。可惜目前看不到!
17岁小年,已经不是1个中年男人能轻易打败的。关键是,为什么会动手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