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贺梅回美国了,她将在田纳西州最大城市孟菲斯过暑假。她的父母因为没有美国护照而无法同行。她的弟弟和妹妹也来了。这个姐弟三人组再次引起美国媒体的注意,因为贺梅就是四年前在北美华人社会轰动一时的中美夺女大战“主角”——这个主角完全出于被动,尽管一切围绕她展开,所有报道都把她的名字放进标题,美国甚至出台了以她命名的法案。
不知有多少人还记得前后耗时7年的贺梅案?贺梅的父母贺绍强、罗秦皆为中国公民,贺绍强1997年来美读书,在尚未结婚的情况下,罗秦以配偶的身份获得签证赴美。
1999年,贺绍强因被指控性侵害一名中国女学生而被学校开除,他们在经济、道德上处于谷底的情况下向当地基督教会求助。经教会联络,同年初他们将出生仅三周的贺梅寄养在美国一对基督徒贝克夫妇家中。
当年笔者在中国通过国内媒体遥观此案,以为亲生父母这样做实属迫不得已。等到置身美国才发现,按照此地国情,像贺家这样的低收入家庭其实可以得到政府的一揽子补助:从母亲发现自己怀孕开始,就有发给母婴的营养补贴,每星期可领取一定量的牛奶、鸡蛋、乳酪、水果等,直到孩子满五岁止,期间母婴看病可以申请医疗补助——这些补助无论何种国籍、种族的家庭都能获得。
在美国,经济困难的中国人当然有,但鲜有谁把孩子托给陌生人的。反倒有低收入家庭靠生孩子补贴家用、抵扣税项。在北美,超过20%的华人移民接受了基督信仰,教会不但无偿为社区居民提供各样帮助,还为孩子学习中国文化开办中文班,组织欢度中国传统节日。当然,为了获得免费帮助,也不乏一些“混教会”的人。
小贺梅在贝克夫妇家寄养了三个月后,当教会出面把孩子归还贺家时,生身父母拒绝了,理由是还没准备好。之后,当小贺梅需要买医疗保险时,贺家再次放弃责任,将监护权转给贝克夫妇,由其支付保险费用。
一年之后,贺家想要回孩子,这时候轮到贝克夫妇不同意了。于是双方展开夺女大战。法庭因贺家的遗弃行为和无经济能力,中止其父母权利,贺家不服上诉。
期间,贺绍强大打亲情牌,贺梅被改称“贺思家”,当地华人社团成立了“贺家团圆基金”。弱势群体、种族歧视等字眼、通过当事人的口频现报端,要知道,孟菲斯可是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牧师1968年遇刺身亡的地方。随着案情的进展,各样人等聚集在贺家背后,中国驻美大使馆也积极介入此案。案件实质影响已完全超出一起民事诉讼的范畴,美国司法系统转而追求政治正确。2007年1月23日,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将贺梅的监护权改判给贺家。因为要负担全部诉讼费用,贝克夫妇为了这个自己一手带大的女孩卖掉豪宅宣布破产,搬离富人区挤在租来的房子里。
2007年7月24日,贺梅终于回到阔别七年的贺氏夫妇身边。
为贺家做幕后高参的人士,一方面高调宣称:“中国人在全世界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高,通过此案,我们终于能够在美国法庭上对强权说‘no’了。”继而出版了一本《赢在美国》,在情绪上可算是《中国可以说不》的续集;一方面对媒体描述,“感受到贺绍强夫妇的朴实、勤劳和对孩子、对家庭的爱,以及对事实的尊重和对正义的坚信”。
英雄莫问出处。被打造成寻亲英雄的贺绍强,涉嫌签证造假、性骚扰中国同胞的道德履历被选择性遗忘。然而,现实证明,对待民族主义英雄不仅要注意“莫问出处”,还必须“莫问去处”。2008年2月9日,贺家回国之后,鲜有媒体关注以下事实——
孟菲斯电视台2008年7月31日电话采访贺绍强,贺称全家回中国铸成大错,希望返回美国,贝克夫妇表示愿意提供帮助。同年,贺氏夫妇离婚,母亲带着包括贺梅在内的三个孩子回老家独立抚养,因无力负担孩子学费向公众求助。
英雄既然是一种不知其所来、不知其所终的产物,宛如天外飞仙,对英雄的消费也必是短期行为。当时爽过了,事后卖主不退不赔,买主也绝不会有兴趣作回头客。只要这些教训不被允许公开发表,买卖就总有得做;靠着一锤子买卖,也能长治久安一阵子。
回头看看,民族历史中的英雄越积越多,历史消费者的郁闷越压越沉。那个死在孟菲斯的美国英雄马丁·路德·金牧师,死后被曝光其在从事民权运动期间曾有招妓行为,他以自己的一生佐证了自己所传讲的道理:这世界上一个义人也没有,每个人身上都带着无法摆脱的罪性,靠人自己难以克服,无人例外。
一个“满街都是圣人”“遍地英雄下夕烟”的文化,收获的是道德滞销、政因人废;一种“世人皆罪”的文化,却容许在罪人的实践上积累起文明的成果,推动社会整体福利的改善。
贺梅再度赴美,已是14岁的少女。亲生父母抚养她共四年整,其中三年父母离异。此次,亲手抚养她九年的贝克夫妇被允许在飞机出口外迎接姐弟三人。无论判决如何、经济状况如何,缺乏戏剧性、缺乏变化的,似乎只有站在飞机出口处的贝克一家。
PART 1) INTRODUCTION
曾经对吴征事件做出详尽调查的曹长青最近就贺 梅抚养权一案对贺家做出了一系列质疑。然而,曹先生在没有与贺邵强本人、贺太太及其律师作任何联系的情况下,以“贺家夫妇的说辞可信吗”为题提出的一系列明显带有偏见的疑问,其推理算不得严密,又完全缺乏事实的依据,其职业水准令人失望。曹在贺先生到底是13岁还是14岁上师范学校之类的问题上纠缠不休,先入为主地质疑贺家的诚实性和成熟成度,质疑他们是否有资格抚养已出生和即将出生的孩子。更令人遗憾的是,受其阅读理解力的限制,曹先生错误理解了一些英文报导,并作出完全错误的推断。曹先生这些推断已经不再是质疑,而是对贺家道德人品的妄加指责。其他很多人也是如此,典型的有枫华园上寒树的题为“机关算尽太聪明”文章,其中作者祝BAKER打赢官司,让BAKER的正义战胜贺家的邪恶,还有诸如安魂曲之类也指责贺家道德败坏。从网上的讨论看,几乎无人站在贺家立场上去理解贺先生、贺太太见不到自己亲生女儿的痛苦。对这样一个关系到这个三岁女孩和整个贺家一生幸福、关系到他们的最基本人权的问题,这些极不负责任的评论显得非常粗暴。
很多人似乎都走进了一个误区:那就是几乎无条件地怀疑贺家的人品,无条件地相信BAKER家是出於爱心。大家把注意力集中在金钱上,认为贺家是在占人家便宜。至於别的可能性,大家不愿去考虑。在指责声中,人们忽略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是贺家的亲生女儿,贺家从来没有放弃自己作父母的天赋权利,贺家一直在努力让亲生骨肉回到自己身边,而BAKER家却在用尽一切手段、利用贺家所处的一切困境,试图不可逆地剥夺他们的这一权利、永久切断与其生父母的关系。
这个简单事实与其它的一切都毫无关系。
生儿育女是人的基本权利。骨肉团聚也是人的基本权利。即使是杀人犯也有权有自己的孩子,有权看望自己的孩子。何况无辜的贺邵强、罗秦夫妇?贺家的案子,绝不是孤立的,它的结论将有深远的影响。它不仅关系到贺氏一家的抚养权的问题,其更深刻的意义在於处於弱势地位的人们如何争取生存权和人权,如何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得到基本的公正。而现实是,我们中的绝大部分人自身正处在这种弱势地位上。如果一种不公正的结果成为美国法庭的先例(CASE LAW),受影响的将不会再是贺家。因此这是一个关系到很多人切身利益的案子,必须以认真的态度去判别,把我们的良知建立在事实之上。我们不能让误导性的疑问蒙蔽了对我们对人性与人权的尊重。我们需要的不是疑问和含沙射影,我们需要的是真相和基於真相的判断。
案本身由於各种因素看起来错综复杂,如果只凭只言片语的报导,也许会让人产生各种疑问,对这种种疑问,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答案,即使曹长青等人只愿选择其中之一。然而事实却只有一个。
同大多数读者一样,作者与贺家素不相识,然而,他们的遭遇的严重性使我无法满足于在流言中无所适从。为什么这么多人谴责这一对失去女儿的父母,而一个美国律师在了解全部案情之后又如此坚决地支持他们呢?在贺家的求助信中有贺先生和其律师的联系方法,按照上面的信息,作者试探性地拨了贺先生的电话号码,没有遇到任何困难就直接找到了他,短暂地谈了一下,感到这是一个心怀很坦荡的人。
后来又与贺先生联系了几次,他即使在忙的时候都能抽时间说上几分钟。谈到曹长青等对他们的各种攻击,贺先生感到无奈,他说他把网上的一些评价口述给他的律师,后者对这些中国人的行为表示不解。笔者问他对某些质疑有何解释时,他说关於事实,他可以提供相关资料,让我自己去判断。他同时提到曹长青、安魂曲等并未与他和他的律师联系过。贺先生给人的印象是理智和冷静的,比网上那些几乎是跳起来指着鼻子骂他的人们似乎要客观得多。他的态度非常诚恳。从通话中,从后来看到的ABC的采访报导(录像)中,笔者感到贺邵强夫妇的朴实、勤劳和对孩子、对家庭的爱,和一种对事实的尊重和对正义的确信。考虑到他们近三年来经受过的和正在经受的磨难,和他们所正面对的种种非难,他们这种对人和社会的根本的信任是可贵的。同时,作者对曹、安等以新闻写作为生的人居然未与当事人联系就长篇大论表示不解。(曹长青一口一个“罗秦说”,却根本没有采访过罗秦。
作者花了大量的时间仔细阅读了有关的原始文件,并多次与贺先生与贺太太通话,就一些疑问向他们咨询求证,他们都给予认真的配合,即使是再尖锐的问题都予以诚恳的回答。看到详细的资料之后,曹长青式的凭空臆测就令人生厌了。对如此严肃的问题,怎么能以那样草率和偏见的态度对待呢?真相已使我心感不公,流言尤使我耳不忍闻。如果不把真相说出来,实在对贺家上下太不公平了,对广大只听了一面之词的读者也太不负责任了。所以作者要以其掌握的基本事实让大家从一个客观的角度看看这个案子。我不能保证能最清晰地囊括整个案件的所有要点,但我能保证所有的事实部分都经过了确认。这些事实主要是根据有关案件的原始资料,并参考了英文媒体,包括ABC的报导。本文将分为四部分。在下一部分,我们从著重从法律角度分析贺家要求的合法性。然后,我们将从道义上剖析贺家、BAKER家及部分网民,我们也将质疑美国司法的公正性。在最后,作者将对曹长青等人的所谓“推理”作简单驳斥。
需要指出的是,很多中国人,包括作者的很多朋友,对贺家是深为同情的,很多表示将尽力帮助他们。从这些人身上,作者看到了中国人的尊严。
下一部分,我们将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案子。STAY TUNED!
作者资料:晓,Ph.D;湖南人;最后毕业学校:明尼苏达大学,TWIN CITIES;
国内毕业学校:北京大学,北京。
个人主页 http://com/wiihist/justice/
案的基本事实及对曹长青等人的反质疑 (PART II)
PART 2) 贺邵强夫妇的父母权不容剥夺
2.1) 法律上贺邵强夫妇有抚养的权利, BAKER家是企图违背亲生父母的意愿强占1999年2月底,通过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介绍,BAKER家开始临时抚养,时限为三个月。这种临时帮助抚养小孩是MID-SOUTH的一种标准服务,贺家填了MID-SOUTH的一种叫“Interim Care Agreement and Consent Form"的长长的印刷表单。1999年4月,也就是送到BAKER家两个月,贺家给办了护照,5月份拿到,准备送她回中国,但一时无法实施。BAKER家得知后,于五月请了律师,以办医疗保险为由(贺家为申请保险被拒),主动要求贺家签监护权转让的文件。这时贺家是很信任、感激BAKER家的,觉得他们非常体贴人,所以就签了有关文件。
贺家在1999年6月4日在MEMPHIS少儿法庭签的文件是将的临时监护权(“TEMPORARY CUSTODY”)交给BAKER家,这与收养(ADOPTION)是根本不同的。收养表示贺家主动自愿地放弃作父母的权力,但贺家从未有任何意向让人收养(ADOPT)。事实上,最初当贺家表示接受教堂帮助时,有一对想要孩子但没有的白人夫妇提出要收养,但被拒绝了。对这一点,BAKER家是非常清楚的。在签订临时监护的文件时,BAKER再三保证并不是想ADOPT。当时在场的还有教堂的KENNY YAO博士, 但并没有法官。贺邵强(JACK)和罗秦(CASEY)两人都在文件上签了字。
BAKER家完全明白他们获得的只是临时监护权(Ms. Baker的证词: we realized this was a temporary custody),但他们的真正目的却是要ADOPT。监护权取得后,
BAKER太太开始写一本记录,据她说此记录的目的是怕发生什么变化。记录上面的第一条记载是:“取得监护权,99-6-4”(gained custody on 6-4-99.)。1999年10月3日的记载:“他们(贺家)想知道能否下星期天带ANNA去一天。我告诉他们不行…CASEY(罗秦)因此心神很乱,很大声地哭。他们很快就走了。JACK(贺邵强)总是说有朋友还有教堂的一个医生想看看ANNA,我们高诉他们她不需要看医生,谁要看她可以到我们家来…我们感到JACK将有新动作。我们要把探望改成两周一次…我们看出来CASEY想来得更多…JACK非常坚持和专横…JERRY不在家时不能让JACK来”。从BAKER太太的记录可以看出,贺家根本无法带女儿出BAKER家,后者实际上已经扣留了。
1999年11月,贺家即明确要求BAKER家把女儿归还给他们,JERRY BAKER当时非常愤怒,不准他们再提这件事,他警告说BAKER太太以前流产过,如果再次流产贺家得负法律责任,他还暗示贺邵强考虑自己身份和刑案等问题。从这以后,BAKER家总是找各种借口尽量拒绝贺家去探望女儿。2000年5月3日,贺家向少儿法庭提出请求,要求将领回。第二天,也就是5月4日,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的Dianne Chunn打电话向BAKER家报密,告诉他们贺家去法庭要了(BAKER太太的证词)。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是当初安排去BAKER家的组织,但此时早已应该与此无关了。由於Dianne Chunn的一个电话,BAKER家马上找了律师。在BAKER家律师的活动下,法庭以经济状况和贺邵强刑事案为由拒绝了贺家的请求。
贺家最后一次见到女儿是2001年1月28日,也就是两岁生日,当时贺先生夫妇想带女儿到附近的照相馆拍一张全家福,还说BAKER也可以一起去,然而,BAKER不允许,贺先生夫妇就坚持,结果,BAKER叫来警察把贺先生夫妇赶出来。警察并且警告贺家不得再到BAKER家来,否则会被逮捕。此后,贺家给BAKER打电话、留言,得不到回应。
贺家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于2001年4月9日,再次向法庭提出诉状,要求领回女儿。在2001年6月6日的第一次听证会上,主审的HORNE法官向BAKER家提出这样两个问题:“是否有任何书面的收养文件;贺家是否虐待或遗弃”。当得到两个否定的答案后,HORNE法官对BAKER说”我相信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官会让你收养这个孩子”。BAKER家当即提出要推迟听证会到2001年6月22日,理由是6月6日当天律师没来。在这期间,BAKER家暗中活动,把案子转出HORNE法官的手中,转到了高一级的CHANCERY法庭。在那里,主审的ALLISANDRATOS法官和BAKER的律师PARRISH是以前多年的同事。
2.2) BAKER家操纵法律程序继续占有
2001年6月22日,在HORNE法官的法庭上,双方都已入座,HORNE法官准备开始审理,这时PARRISH站起来宣布,此案已经由高一级法庭接手了。HORNE法官很感突然,贺家夫妇希望一下落空,简直如晴天霹雳。贺太太几乎当场晕倒,被搀扶着出去。
BAKER家在对CHANCERY法庭的提案中首先承认贺邵强和罗秦是的合法父母(legal parents),然后说“贺家有意和故意地抛弃了ANNE MAE HE并且从2001年1月28日起拒绝看望她达四个月之久”,提案要求永久结束贺家对的父母权(be forever terminated),将对该女性未成年人的全部监护权、控制权、指导权交给BAKER家,并将名字改为ANNA MAE BAKER。ALLISANDRATOS法官表示陈述的事实可信,因为这段时间内没有贺家探望孩子的书面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这时贺家还没有律师。贺家的第一个律师(DENNIS SOSSAMAN)是从2001年7月开始,由法庭指派的。贺家现在的律师DAVID SIEGEL从2002年2月16日才开始,他是出於正义感主动免费为贺家服务的,他说:“if I were independently wealthy,I would devote literally all of my time to this case, for this is preciselythe type of case that inspired me to enter law school in the first place.”。
根据法庭文件记录和贺家现任律师SIEGEL先生说, 前任律师几乎什么也没做(verylittle of anything),上法庭前没有给贺家必要的指导,在法庭上打嗑睡。而BAKER家的律师则采取了各种手段。美国法庭法官是被动的,律师是主动的,没有律师或没有负责的律师显然给贺家在后来的法庭之争中处於极为不利的状况。
在BAKER家的影响下,法官得到报告,认为长得不象贺邵强,所以贺先生可能不是其生父(BIOLOGICAL PARENT)---( 注意:这里说的是是否亲生,与曹长青猜测的结婚证拿不出根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据此法庭要对贺先生进行DNA检验。第一次安排测试是2001年10月29日,贺家拒绝了,他们出示了一个书面申明,认为这是对他们的侮辱。后来贺先生在2001年11月17日进行了DNA测试,结果表明他是生父的机率在99%以上。
接着,BAKER家又向法庭提案:贺家可能付不起法庭费用;的护照在贺家手里,如果让回家,贺家随时有可能把带回中国;根据这些,法庭在2002年2月7日命令贺家不得与进行任何联系,必须交出的护照,必须出示结婚证,贺家必须支付DNA测验等费用。法庭还命令贺家交纳1万5千美元的押金(BAKER家不需要)。如果不交出护照,就要把贺家关入大牢。ABC的电视新闻拍摄了法庭的一个镜头:罗秦哭着说,“我不想进监狱,我只想见到自己的女儿”,然后交出了的护照。
尽管从未听过BAKER家作证,一切都是通过律师,法官却表示他绝对信任BAKER家,所以他们不需要交押金。可事实上,BAKER家在1993年申请了CHAPTER 7 破产,一笔钩销了大量的信用卡欠账、几笔贷款和其他所有债务。三年多后(1997),BAKER家就买了一栋价值三十七万七千五百美元的房子。 JERRY BAKER当时在PINNFUND USA工作,职位到了区域经理(REGIONAL MANAGER),后来这个FUND被SEC关闭了,原因是其管理层盗用了高达三亿美元的投资。
2002年2月,BAKER家向法庭指控贺太太在他们家外面,看到在窗口就喊“,我是妈”(可怜的母女)。BAKER家因此指控贺太太的情绪和精神可能不健康。据此,法庭命令贺太太进行精神检查并向医生交纳5000美元检查费。贺太太被迫在2002年3月8日、4月11日、4月30日进行了三次精神检查,更下一次检查时间未定,因为法庭指定的GOLDSTEIN医生很忙。
BAKER家的另一个手段就是切断贺家的经济来源。他们追踪那些雇佣贺家的餐馆,传讯他们到BAKER家律师的办公室提供证词,迫使他们解雇贺家。比如,BAKER家通过CHANCERY法庭在2002年1月28日一天就传讯了(SUBPOENA TO TAKE DEPOSITION)贺邵强夫妇打工的两家餐馆的老板等人到BAKER的律师PARRISH的办公室取证。
贺家还有比经济困难更麻烦的事,那就是他们在美国的签证问题。移民局是没有精力去跟踪每一个签证失效或非法打工的人的,但有BAKER家盯着报告就完全不一样了。BAKER家多次向移民局报告要求遣返贺家。在BAKER家的不断举报下,移民局在2002年4月命令逮捕贺先生,并要递解贺家出境。如果贺家被递解出境,那他们就几乎毫无要回女儿的希望了,贺家於是向中国大使馆求助。2002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写信给田那西州和美国国务院,表明中国政府有义务保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移民局管遣返的Robert J. Smith告诉贺邵强说,BAKER多次与他联系要求递解贺家,SMITH并且说:“INS而不是BAKER家有权递解(DEPORT)人出境。BAKER家非常想把你们遣送出境,因为他们要占有你们的孩子。”
2.3) 贺邵强被指控的刑事案件
目前这个案子与案的关系在於,如果贺邵强有罪,那么他被移民局驱逐出境的可能就非常大。除此之外,并无太多的牵连。尽管网上很多人以此批判贺先生的人品,但在几乎所有文明国家,一个人在被定为有罪之前是无辜的。因此,在法律做出结论之前,一切过於激烈说法都是无意义的。这里,作者只想列出几点事实。
齐女士是在1998年10月17日向MEMPHIS警察局打电话报告遭受贺先生的性攻击。时间是一个星期之前,也就是1998年11月11日。MEMPHIS警方做了调查,认为没有依据起诉贺先生,因为过的时间太长,又没有证人和医疗检察报告。1998年11月,发生了齐女士丈夫殴打贺先生与其怀孕的太太的案件,这起打人案件有人证,而且有贺太太到急救中心的医疗记录。但奇怪的是,州政府在处理这件打人案时却并未传讯证人就撤销了这个案子。贺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相反,事过5个月后,MEMPHIS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起诉并逮捕了贺邵强。
从那时开始,贺先生一直在要求法庭进行有陪审团的审判(JURY TRIAL),这个官司已经持续了四年,贺邵强被传到法庭达二十多次,每次都是拖延,检察官方面劝贺先生认罪,然后就撤消告诉、不再追究。贺先生坚决拒绝。
陪审团给人定罪必须“beyond reasonable doubt",象这种没有任何证人和证据的案子,如此悬而不决是极不寻常的。这是贺邵强律师的看法。
关于这个案子,我在后面还会再次涉及到。
案的基本事实及对曹长青等人的反质疑 (PART III)
PART 3) 贺家的一切作为都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3.1) 贺家可以把小孩交给他人带吗?
很多人几乎是厉声斥责贺家把小孩给BAKER家带是不爱自己的孩子。这样简单地结论未免太偏激了。
贺家在得到保证孩子能回到自己身边的时候,由於某种原因,把孩子暂时交给他人
抚养完全是正常的。我们中间很多人尽管收入不低,但由於夫妻中的一方需要上学
或工作,就把小孩送回国去,甚至有人是把孩子托朋友带回去,再托朋友带回来。
有人要出去玩就把小孩交给邻居家看管。或者因为要上班,把孩子交给保姆。还有,
战争年代很多人把孩子交给老乡一带数年甚至十数年。这些与贺家把给BAKER家
带有什么本质区别?都是因为某种原因,在确保孩子还能回到自己身边的情况下,
把小孩交给别人带一段时间。谁也不能100%保证孩子在这段时间内不出事,但没有
人说这样做就是不爱孩子。
贺家的处境比这些情况更艰难。在去BAKER家的一年里,他们遇到了一系列远远
超过一般程度的困苦。贺先生有可能入狱,贺家的经济情况极差(否则可以请保姆),
根据法庭的记录,当时他们每月收入约五百美元;根据罗秦的医疗记录,她当时大
量失血后,奶水严重缺乏营养;在这种情况下,是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S
的教堂人士主动提出可以帮忙找到好心人带孩子一段时间。MID-SOUTH的这种服务并非专为贺家而设,而是一种标准的慈善活动(否则贺家怎么可能想得到把孩子交给别人带?),这个服务有一个长长的叫“INTERIM CARE AGREEMENT AND CONSENT FORM”的 印刷表单,从 这个表单看贺家并非直接与BAKER家签订协议,他们只是与教堂签约将孩子给教堂,估计教堂再单独与BAKER家签了协议。因此贺家当时把孩子暂时交由他人抚养看来是完全可靠安全的。在挑选孩子的抚养人上,贺家是经过了仔细衡量,才选择BAKER家的,尽管这个选择最后证明是个错误。
1999年10月,贺邵强找到了一份工作,经济有所好转,他们就开始要把女儿接回来。然后就一直在为此事在逆境中挣扎,期间有很多人劝他们放弃算了,可是他们没有。如果他们选择放弃女儿,他们现在的生活也许会平静得多,但他们义无反顾地选择了要女儿,并且从未在这一点上犹豫、退缩过。这还不能说明他们爱自己的孩子?正如他们所说,这可是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啊。
3.2) 贺家有权再生小孩吗?
几乎所有指责贺家的人都认为他们这么穷又生了小孩是不应该的。这种说法是非常危险的。
生小孩是贺家夫妇的事,是他们的基本权力,是他们人生计划的一部分,要生几个,甚么时候生,别人根本无权过问。贺邵强已经三十七岁,完全有充分的理由再要孩子。况且,贺家生第二个小孩是他们经济已经好转的时候。各位的父母过去月收入可能不到二十美元,远比贺邵强当时的收入低,但也有权生育平均两个以上的子女。如果按照那些指责贺家生多了的人的逻辑,那美国人就可以认为中国人全是多余的:收入只有一千美元一年,生甚么?!BAKER家要强行收养的理由之一正是贺家没有经济能力。
1970--1980年代,美国人把印第安人的小孩的80%以类似的理由从他们父母身边强行带走送到寄宿学校,这在印第安人看来是种族灭绝,事实也正是如此,今天美国能说本民族语言的印第安人已经只有三十万。
寒树因此质问贺先生是否爱他太太。这简直是可笑的,生孩子是夫妻两个人的事,难道寒树太太生孩子是被强加的吗?按照寒树的逻辑,他也应该去问一下他父亲,生他的时候挣几十大洋,能让他妈妈每天吃鸡吗?如果不是,又说明什么?是不是
要剥夺他父亲的父权?
3.3) BAKER家是善类吗?
我们无从得知BAKER家是否对好。我们只知道BAKER家想单独地占有,让她永久地与其亲生父母割断一切关系,不与她父母见面,不与她的亲弟弟一起玩耍。这绝对不是爱,爱是给予,BAKER家要的是一种对的绝对的控制与占有,是要彻底剥夺她与亲人团聚的人性固有的需求。占有是一种自私的行为,剥夺则是一种极度自私的行为。自私的人只会从自己的角度考虑,而不会替别人着想。美国高比例的家庭儿童性侵犯率,冠冕堂皇的教堂人士对儿童的性侵犯就是这种极度自私的表现。
我们甚至不能肯定JERRY BAKER是否有侵害的行为。现在BAKER家突然搬走,不知去向,连电话都不公开,他们在逃避甚么、掩盖什么?我们不能不替小担忧。
有人说BAKER家带这么久,花了钱出了力,所以有资格作她父母。这种说法是荒唐的。请问一下花多少钱就可以强养别人的子女呢?贺邵强最初要领回时,BAKER出价三千美元,要买下这个孩子。难道、与她父母的骨肉关系在BAKER眼中就值三千美金?
BAKER家种种欲置贺家于死地的作法,包括暗示贺太太与恐怖主义有关等,说明他们决非善类。正如Michael G. Ryan所说的,这些行为说明BAKER夫妇是恶毒、自私和残忍的人(vicious, selfish and cruel)。
3.4) 贺家神经质吗?
贺邵强在美国读了英语和信息系统两个学位,在国内是重庆大学的教授,是教育程度很高的人。从作者与他的交谈和EMAIL联系来看,他是非常通情达理而且很诚恳的一个人。作者无法跟JERRY BAKER联系,因为他们搬走后,连贺先生都不知他们去哪了。从学历来看,JERRY BAKER和其太太只有高中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这样的教育水平,在美国是非常低下的。
贺家一直是试图与BAKER家好好沟通的,但后者却是那样不近人情、不择手段。最后,贺家被逼得实在无路可退,才诉诸法律,然而对贫穷的人来说,法庭也是如此的冷酷。
贺家夫妇现在心情如何呢?各位有孩子的如果能设身处地想一下就可以理解了,自己的孩子被别人扣压、不知去向该是何等地心焦。对贺太太说为了孩子可以不惜一切的话我是完全相信并理解的,这是一种伟大的、天然的母爱。我想贺家夫妇现在对当初把托付给BAKER家一定是追悔万分,可是善良的人又怎能一眼看出别人的祸心呢?就象杨百劳无法知道自己是签下白毛女的卖身契一样,贺家也无法看出BAKER家的计划或可能的变化。
中国政府是保护中国公民的。正如中国大使馆李瑞佑总领事在给田那西州和美国国务院的信中所言,中国政府有义务保护其公民的权益。大使馆并且几次打电话给贺家,提供咨询。李瑞佑总领事于2002年8月15日直接写信给主审的ALLISANDRATOS法官,强调根据中美领事协定第24条,中国政府有义务并且有权在美国法庭保护中国公民的权益,要求该法官公正地处理此案。这封信是大使馆主动写的,贺家事先都不知道。
如果类似的事件发生在古巴等国家,那里的人民会象在ELIAN案中一样,游行抗议,给美国政府施加压力,直到父亲接回孩子。同是中国人,我们应该在困难痛苦的时候互相关心。即使不能关心,也没有必要再去对困苦中的同胞落井下石甚至幸灾乐祸吧?很多美国人,包括贺家现在的律师和一些美国媒体,都是同情贺家,坚决反对BAKER家强占的。这一点说明,人的良知和正义感是不分种族而普遍存在的。
为什么有些中国人对自己的同胞如此刻薄?难道海外的某些中国人还真保持了 文革的一些遗风,以斗人为乐趣?有些指责贺家的话,如寒树断定贺家是想靠女儿拿绿卡等,逻辑是那么扭曲和丑恶,简直不可思议!如果孩子能帮着拿绿卡,贺家出生在案官司之前的二儿子不行吗?这样指责贺家的人会想得那么“歪”,正好说明他灵魂的阴暗和丑陋。
意外收场不意外。
贺绍强不是一个合格的父亲,但贺梅母亲还是合格的。
美国让贺梅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然后让事实来证明贺绍强不合格也很好嘛。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你们在道德上可以谴责,可以表示不满,可以骂他是人渣,可以说贺梅在Baker家会成长的好得多,也可以说将来贺梅长大后会认清他这个爸爸确实不配做父亲,不管你们怎么说,这是他的小孩,这是底线。什么时候可以剥夺别人的父母权,我只能说美国太宽容了,就像美国死刑很少一样,我们也可以说对罪犯太宽容了。但这就是美国法律,不是政治,也不是道德,也不是对小孩不负责,也不是因果报应。这就是对父母权的认可,这是这个社会的底线,不能轻易剥夺一个人的父母权,就像不能剥夺人的选举权,生命权一样。这不是对小孩的最佳选择,但这是社会的底线,为什么就不能明白呢?
小孩子长大的一天,会决定她要不要剥夺父母权的。孩子还小的时候,任你们这些大人怎么摆布都只能接受。等她长大独立的那天,会决定她还认不认父母的。
父母权天生无法剥夺,那是中国式的幻想。就算法律上剥夺不了,孩子感情上迟早会剥夺的。出来混都是要还的,当初欠下孩子的,有一天,都是要加倍还回去的。
你是否为人父母?你说说,把3周大的小贺梅送给陌生人养,3个月人家要送回他不要,在法律上那是什么?他的父母权是别人剥夺的么?
这次的判决,影响深远,美国法律离justice越来越远,离政治越来越近。
对的可能是坏的,错的反而可能是好的。但法律只讲对错。收起你的逻辑,好好读几本法律书。
他们离婚,对小孩造成伤害,甚至对小孩的长期忽视导致小孩成长障碍,都不能成为剥夺父母权的理由。
不知道你想说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