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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腐败与西方腐败的本质区别 (ZT)

(2010-05-27 22:56:41) 下一个

腐败无疑是中国社会说得最多的话题之一。而大陆媒体在谈及这个话题时,常常列举西方民主国家也存在腐败的事例,以毫无尴尬的神态说,西方国家也有腐败问题,没资格谈论中国腐败。事实果真如此,天下乌鸦一般黑、谁也没有资格讥笑中国存在的腐败问题吗?实情绝非如此。 
 

  虽然可以说世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官员绝对清廉,在任何土地上,随时都可以举出腐败的实例。但是不同国度的腐败却有本质的不同。这便如同人们饮用的水,没有绝对纯净的一样。所有的饮用水中,都含有一些细菌和杂质。但细菌和杂质的含量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人体健康就没有坏处,甚至还有好处;然而超出了这个范围的水,就不利健康了。严重的污染水对人体而言,直接就是毒害。 
 

  在一个国家中的腐败也是同样的情况。存在一些微小的官员腐败现象,与存在普遍的、公开的、巨大的腐败,有质的不同。而这本质的不同,正是由制度所决定的。就以大陆官员腐败的严重程度与民主政治社会比较,便可以清楚看到天壤之别。比如 20097月,德国卫生部长乌拉?施密特在西班牙渡假时,工作配置的座车黑色奔驰被偷盗了。这不仅遭社会舆论和媒体的强烈批评公车私用,而且将影响她所在的社民党推选总理的申办,全党不得不集中全力解除这位女部长造成的危机。成熟民主社会揭露的腐败案件,不是类似这样占公家便宜、便是数额并不巨大的官员贪腐受贿案件。许多年来被揭露出来成熟民主国家的官员腐败,极少听说数万美元的,更不要说天文数字级别的贪腐案件。但是在中国,情况恰恰相反。根本听不到如此微小的官员贪腐行为,贪腐案件少则几十上百万,多则数百万、数千万、数亿,连一个小小的普通警察,贪污受贿也能数千万上亿的。并非中国没有小额的官员贪污,而是隐情微小,忽略不计了,中国能够上得了台面的贪腐案件必然数额惊人。 
 

  2005年曾有位名叫斯罗格的加拿大女移民部长,因涉嫌贪吃印籍难民一块比萨,被反对党一阵猛批为受贿,主动辞职。2009年美国时任纽约州长的斯皮策“自费”召妓,愤怒的美国舆论很快把斯皮策扫地出门,失去道德公信力的斯皮策此生很难在政坛上东山再起,更莫说“异地为官”了。英国女内政大臣雅杰·史密斯按照现行的议员和内阁官员生活津贴制度,在20096月报销4月份家庭开支补贴时,把网络使用费和影视收视费一并打在一张单子上,共计76英镑。过数个月之后,这位女大臣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称在76英镑这张单子上,有两部标级为“18”的影视费的报销是“错误”的。她承诺,她将按程序退还多领了的津贴;尔后,她向社会发出道歉信,对其不当行为表示忏悔。 
 

  一块价值不过几美元的街头比萨饼也能把相当于我们省部级的移民部长拉下马。自掏腰包“偷腥”一下,而且还获得了妻子的谅解,这样的“小事”硬是把堂堂州长“ 削官为民”,连省部级待遇也没有留下,并把一生的政治前程给毁了。腐败标的仅十英镑的英国史密斯,要不是布朗挽留,她也许早就辞职谢罪了。 
 

  以上这些所谓的腐败“标的”都不大,都不够纳入检察官提起刑事指控的级别,但还是在当事国内引起轩然大波,腐败行为人的后果也相当严重。这个中原因就是竞争政治制度的“零容忍”和公众自由舆论的“零容忍”。也就是靠这些根本“内力”,才把“丑事”变成“丑闻风暴”。一句话,不论是丑闻当事人,还是局外人,他们的“脸皮”都薄得很。中国“人无完人,岂能无过”、“过则改之,善莫大焉”的“和谐”主义对这帮外国人更不顶用。 
 

  2009 7月,美国新泽西州实行大规模拘捕行动,逮捕涉嫌贪污以及其他犯罪活动的三名市长、两位州议员和犹太教士等44人。又如纳斯达克主席麦道夫由于涉嫌制造美国历史上最大金融诈骗案,以11项罪名被判刑150年。然而,美国的腐败情况和中国的腐败大有不同。首先,在腐败贪污金额的数量上是无法相比。比如美国的政府官员,他们有ethic code,比如一个政府官员接受了超过25美元以上的礼品的话,就算是腐败。美国确实也有腐败现象,但美国官员腐败的事,一定是个案。也就是说,是局限在某一地区的,很少数的地区,是个别人的道德操守的问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了一些利益,那从他谋取利益的数量上,还是从他腐败的程度上来讲,和中国是没办法相比的。在中国,只要大案、要案一抓,贪污的有千万、亿万。在腐败的范围上,两国也不可同日而语;中国的腐败是公认的普遍存在,而美国官员腐败的数量是个别现象,而且他有独立听证的法,还有媒体的监督;但这些,中国都没有。 
 

  而两国腐败的最大区别是制度上的区别。美国的社会制度在避免腐败,而中国的社会制度是保障腐败。在美国,腐败是司法部门,和美国的民主监督,包括美国的老百姓,都共同在极力地阻止。而中国的腐败,实际上是执政者所鼓励的。大陆用制度保障腐败,用腐败来保障治理。官员贪腐的普遍程度也可显示中国与民主国家的本质区别。民主国家官员贪腐是十分稀少、难见的现象。所以一个数百美元的贪污受贿被揭露也会轰动社会,成为社会舆论和媒体关注讨论的一时焦点。而在中国,贪污腐败无所不在,涵盖了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大到中央大员,小到村书记、村长。甚至不是行政官员,只要别人有求于己者,也统统贪污腐败。如医生勒索病人、收受售药公司的贿赂;教授买卖论文学位、串通剽窃他人文章作品等等。大陆要的就是人人都腐败。而不时抛出的腐败典型,被认为是权力斗争的牺牲品。 
 

  在中国,难的不是贪污受贿、缺少参与的机会和条件,而是想洁身自好、不参与这些肮脏污浊的丑恶行为。中国的官员,不论是上级、还是同僚、或者下属,一旦表现出洁身自好、拒绝加入贪污受贿以及行贿的潮流,便成为其他官员的眼中钉、肉中刺,必除之而后快。因为这样的官员对大量的贪腐官员造成不便、甚至威胁,所以中国出现不贪腐的官员遭排挤、甚至诬陷的现象。有些官员被捕之后,说就是被裹挟加入贪腐潮流的。 
 

  在中国,官员已经到了不腐败就不能生存下去的程度。比如说福建省县委书记黄金高为整治腐败穿了八年防弹衣,最后因讲出事实而反而因腐败被抓。他雷厉风行的整治腐败,打黑社会,黑社会就要杀他。当他把穿防弹衣8年的事告知人民网的时候,当网友对他表示支持的时候,大陆反倒把他当作一个腐败官员抓了起来。但事实上,他也是腐败的一员,从他的身上,看出中国官员无论反腐败的还是不反腐败的,都可能是腐败分子。可以说中国官员的腐败,无处不在,无人不有。 
 

  中国大陆的腐败与民主国家的腐败的本质不同,是社会遏制腐败的机制的原则大相径庭。民主国家的官员可以说被暴露于阳光之下,他们私人的财务行为不仅受到严密关注,并且必须年年申报、并在社会上公开。而且社会舆论和媒体无时无刻不在搜寻疑点和准备曝光。因此一个官员漏报税、或者雇佣了非法移民,这些在一般人身上不算太大的问题,轮到他们都可能是下台丑闻。 
 

  在一个公开的测查程度和依法惩处的坚决,也让社会感到放心、公正。不要说成熟的民主社会在这一点上做得无可挑剔,即使台湾这样刚加入民主世界不久的“国家”,例如对陈水扁案件的审理,也做到了依法、公正和公开。大陆官员的腐败领域则是不准民众、媒体染指的禁脔。中国民众对腐败的揭发遭到打击、迫害、诬陷的比比皆是。揭发者常常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判刑入狱、直至含冤而亡。媒体对于腐败的揭露报道总是遭到压制,甚至制度化的规定,媒体对这些腐败材料的报道,需要得到被涉及的官方机构和被揭露官员的审阅、同意。 
 

  事实上,大陆也处理了一些贪污腐败的案件,但是被处理的官员大多不是因为他们的贪腐行为,而是因为他们在政治上属于失势。一个社会总会或多或少存在贪腐行为,但是在严格依法控制而极少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对社会构不成严重威胁和伤害。偶然发生一点、甚至象感冒一样,促使免疫和健康。但是象大陆统治下的贪腐横行,已经不是什么危及社会健康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成了一头腐败吞噬一切的怪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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