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吮露鶴-的大作“宗教,真心接受「政教分離」嗎?”(见附文)整体来说写的不错,既有评论,又有点历史。读后觉得长了点知识。 不过,还有几个问题:
1. 政教分离,从历史上来说,是源自于世人反抗和打破中世纪宗教的高压统治、教权劫持政权的革命性运动。 从法国的例子看来是很明显的。 但在美国的例子看来,其实也是这种革命行动的一种,表面上看是被迫害的教派反抗主流教派的做法。但实际上是寻求以政教分离这种ultimate手段来一劳永逸的解决这个宗教统治的问题。
文中有提到法、美两国以及欧洲别的国家的情形。但缺少对中世纪的宗教高压统治的描述,仅仅以“宗教在社會的傳統特權”和“乃為一還俗主義laicism,把公職與權力由聖職手中取回,交給凡人,還政于俗,以俗治俗,實事求事。”等来轻描淡写的一笔带过,让对历史不甚了解的读者看不清当时情况的严重性,以为仅仅是某种“主义之争”,不觉得这个政教分离有多少必要性。
2. “公教”一词可能只是在宗教/耶教圈子里的人比较熟悉。别的许多人并不了解其含义。而且这个词里面的那个“公”字非常有误导性,让不明就里的读者以为那是类似“国教”之类的东西。以这样一个大众不熟悉而又有误导性的词并不见得是好事。其实更应该用“天主教”、“基督教”等更为世人所知,更无误导性的词语。
3. “但在上主欽定的秩序之下,雙方不過是以不同名義,為關乎人類個人及社會之事的聖召而服務”
“「上主欽定的秩序」,官民都必遵從,即或日用而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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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是从天主教/基督教的角度出发的观点。但在世俗社会来说,尤其是不信天主教/基督教的人来说,并不如此认为。
4. “按良心順服執政者”
这样说来,那些反抗专制暴政的人都不是遵从良心?都做的不对了?
5. 最后回到题目所问的问题。应该指出,教会接受“政教分离”是一个从镇压到谴责、到不情愿的接受、到后来明白大势已去不得不接受、再到现在教皇等教会权威做出认同的宣示并为此建立理论基础的过程。其实,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中,掌有权力者,谁会轻易放弃手中权力呢?少数例外并不能颠覆这个说法。 而这也是人之常情。 所以,我觉得LZ并无必要把这一过程轻轻带过。这种轻轻带过的做法只能让人觉得如果不是有意掩盖,便是作者本身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够深刻。反之,如果能够重笔描述这一蜕变过程的痛苦、反复、挣扎和最后的醒悟,以及遗留的问题等,反而会更让人信服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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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吮露鶴-的原文:“宗教,真心接受「政教分離」嗎?”
2008年教宗本篤十六世,談教會完成其福傳使命時,有這麼幾句:「應清楚教會和國家分別自主並各有權限。教會深信,國家和宗教同受聖召彼此支持,一起服務,使個人和社會都受益。」此話據《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之76節之有關政府與教會關係,再作聲明,乃梵二會議後,對于「政教分離」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政權教權分掌不同性質的領域事物這一原則,作出的最新詮釋。
考該談話解說的那部份公教憲章,又名《喜樂與期望》,其76節屬第二部份「若干比較迫切的問題」下之第四章「政治團體生活」,合共四節當中的最後一節。如要較準確把握教宗之意,還要回到第四章整體文本理解。該章講到,國家由人組成,一國之民是以個人、家庭、社團為單位建立國家,組織政府,為要保障全民個人與公共的福利。施政權力得自人民,其合法性憑是否繼續滿足公權與民權要求的道義力量。人民願意合作順服執政者,在于他良心對于公正施政能力的判斷,故此國家的性質與宗旨,政治權利和力量之基礎,不離道義良心的人性。本此認識,教徒對政教關係持正確觀念,便非常重要,尤其在多元社會,信友依循個人良心,以國民身份所做,跟以教會名義所做,應加清晰的區分。教會應做人性的表徵及守護者,獨立于政府行為。但在上主欽定的秩序之下,雙方不過是以不同名義,為關乎人類個人及社會之事的聖召而服務,二者越能健全合作,公共福利效益越高。因此教會絕不該寄望政府畀予特權,以免玷污其純潔。然也不放棄合法的權利,應享有真正的自由,以便宣揚信德,維護倫理。教會遵從福音原則,履行其神聖使命于此世,為要培育並提升人類社會中的真、善、美,促進人間和平,而榮耀上主。
因此看到教宗重申政教關係的兩點立場:一,政教主權各自獨立,相互無管治權;二,政教實終在答應同一的聖召:益人榮神。答應聖召,教會有當然之義,但世俗政府,何需依從?因從神學角度言,國家權力之本,是靠正義、良知之人性,這是創造主規劃下的秩序,人民自然據之要求本身也要求政府,政府自己必須滿足這一倫理要求並敦促協助人民實現同一要求。教會看在政治團體生活裡存在「上主欽定的秩序」,官民都必遵從,即或日用而不知。在福音燭照和人類經驗中,維護人格尊嚴,實現人的權利和義務,尤顯明是至關人類的現代迫切問題,其中之一的政治生活,聖俗皆有責任。當憲章陳述及此,特別叮嚀信友,注意他的雙重身份,不可混淆:一是國民,按良心順服執政者;二是跟教會同領受基督的教導,宣揚信德,維護倫理致力拔高社會的真善美,榮耀歸主。教徒要經常提醒自己,既奉主之名,榮神益人,與教會一道完成基督和人類的使命,另外還奉國之名,在國家權力下,盡國民之責,以良心與正義,聽從政府,並督責政府。教會呼籲信徒都在基督裡,和基督與教會,跟人類大家庭一起共患難,分擔愁苦與焦慮,分享喜樂與期望。
我們若留意,教廷始終在談政教關係,卻避免直接用「政教分離」一詞。美國憲法修正案也沒明文的政教分離,但一般人以至法律專家讀之,承認均涵這個政教分離之義。加爾文不說政教分離,然他在日內瓦的生活工作,是把聖俗兩種的權力分得清清楚楚的,而他的言論,並沒有政教合一或反對政教分離的主張。當代天主教,一樣沒直說這政教分離,唯讀其言,意思明白俱在,何偏不予說明呢?其原因或可試循歷史加以追究。自從第四世紀羅馬帝國皇帝君士坦丁接受基督教作合法宗教,和狄奧多西立基督教成為唯一合法宗教之國教,君權要求教會為之背書,教會便以君權作基督掌權的象徵,自此政教合一漸成慣例。隨同帝國分裂又西、東羅馬帝國先後滅亡,歐洲各國仍視君權神授為當然。直到英國光榮革命和法國大革命,君權民授之聲日囂塵上,如要說神授,首先該是神授民權。神授民以權結為共和,或經民權授意君權,如此之政權,跟教權分開,政教分離,新教尤為贊成,以這樣脫離羅馬一教獨大才合乎經訓。大革命狂瀾蓆捲法國,對羅馬天主教既帶來傳統權益的衝擊,亦對教士進行無理非法的迫害,掠奪教會的管理權歸之法國政府,如此以政壓教對待從二世紀即與羅馬建立關係而被譽為「教會長女」的法國教會,教廷當然不能接受。拿破倫時代,政教不協調關係重獲理順,支持宗教自由,教宗重掌任免主教權,政府承認公教是大多數法國人的宗教,並尊重新教徒的信仰。所以從十九世紀開始,法國已完成世俗社會,不以國家名義設教,政教分治,唯一是政府仍用稅款資助各大宗教。廿世紀初的新政教分離法,終把這僅留的一條小尾巴也砍掉。佔法國人口絕大多數的公教徒,起初相當抗拒此「政教分離」,尤以其政治中立的澈底世俗化大方向,將令此本屬基督教的國家完全變質。但很快他們便覺悟改支持立法,因絕對世俗的政治,自此與宗教無涉,反而換來絕對的宗教自由,免受政治干擾。分離法至今已有百年,公教徒仍佔法國人口的大多數,證明政教分離未損害教會。「世俗主義,可以是健康的」,本篤十六世2005年就任教宗不久,對法國駐梵蒂岡大使說:當國家肯與教會攜手,同為公民的好處努力,並互相尊重各自不同的社會角色時,這樣的世俗主義,符合教會有關社會的教義,同時他鼓勵業已非常世俗化的法國,成為健康的世俗主義模範。不過自法國大革命至政教分離法頒佈之翌年,數位教宗都發出譴責政教分離的通諭,現教宗之言論豈非有不諧之音?只要我們細看這些通諭所實指的「政教分離」為何,疑團當可立消。教宗們一貫反對的分離,首因那種妨礙政教協調的分離;其二政教關係陷緊張,間接必損害世俗社會的祥和;其三政治全權包攬民間力量,教化只宜自政出無法自教出,必成文明斷裂而非進步;因此法國新法出爐時,教宗立表「哀痛地關切」,針對此「政教分離」一詞,斥之為虛假的命題,致命的錯誤。所以基于教會的信仰與踐履,經驗的史實與現況,只存在政教關係,過去未能夠有、將來也不可以有斷然的「政教分離」。政與教為二種不同的權力,應分庭抗禮,該彼此協作,僅有關係,無法分離!故知不同時代教廷的表述即或有別,卻始終保持對簡化「政教分離」觀念及語用之歧義的警戒,另代之以更全面的說法,闡釋政教異中有同、別中有合的當然關係。
近數十年來,公教對「政教分離」一議,評論趨于溫和,此前排斥之情溢于言表。所以轉變,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至為關鍵。大公會議,即至大無外普世性的教會會議,基督教二千年只開過廿一次,四至八世紀的首七次,東西方教會皆有出席,自東、西教會分裂,以後的十四次由羅馬主教以宗徒統緒繼承人身份召開而為普世會議,正教新教一概不予認可。十六世紀的第十九次特利騰會議,回應改教运動,振興羅馬天主教,從此近四百年之久無再舉行,最後才有兩次的梵蒂岡大公會議,簡稱一梵、二梵。一梵針對現代世界理性、自由、唯物思潮,重申教義真理;二梵不同,而是整體地討論教會教義教儀教友教職,及與政府社會各宗教宗派的關係,前後歷四年,通過憲章、法令、宣言合共十六卷。梵二天主教進行自我更新,觸及各方議題,由草案、審議、諮議、修訂、表決而定稿,無論範圍和深度都屬空前。前此的二次大會,分別面對宗教改革和現代衝擊,這次卻是新視野、全方位「發揚聖道,整頓教化,革新紀律」,就宗教與俗世作出總答覆。梵二的新思維,更切合實際,安頓世俗,非二分化置其于對立方,政教關係分離與否,自此也有新定調。作為世之最大宗教團體,對世俗政治態度的轉變,影響舉足輕重,未可忽視。
與現代化同步的世俗主義,首先出現歐洲,乃為一還俗主義laicism,把公職與權力由聖職手中取回,交給凡人,還政于俗,以俗治俗,實事求事。政權在俗,需重置宗教,以教惠政,故此設立官方的宗教,如英國之聖公會,為歐洲多數國家作各種程度和形式的效法,又或不指定國教,由政府補貼各宗教團體,如政教分離法出枱前之法國。世俗主義看宗教非為負面,所以不誣教干教,而健康成熟的世俗主義,更重視宗教作為社會發展的正面力量。歐洲國家大多仍有官方宗教之設,同時政教分治,信不信宗教或信何種宗教皆自由,所以不是政教合一,但也毋需太強調政教分離。世俗主義在法國,歷史原因使之一開始便作為反抗宗教在社會的傳統特權而發展,未只不設國教,最後更為政教分離立法,與早她百年立法不設國教的美國,制度上皆最澈底世俗化的國家。然「政教分離」之于美國,是為宗教自由之爭取,不是針對宗教之抗爭,所以在現代化國家中,結果只屬一種柔性的世俗主義,而非剛性的世俗主義。教廷在歐洲,見那裡法式世俗主義強勢硬來,不無戒心,相對于大西洋彼岸另類美式的政教分離,認識有隔,需要時間消化。美國耶穌會神學家,基于美國經驗反省國家秩序中的宗教自由,是以自然法的人類尊嚴自主倫理,直接肯定的公民權利,故願支持政教分離。民權天賦優先于對抽象真理的理解,人即使有很少真理,信仰自由的權利不可剝奪。這種自由的信仰言論同時置疑以理全真即權必全權的大家長心態,曾遭上級勸止。但當梵二進行中,持美式觀點之神學家竟突奉召至大會起草《信仰自由宣言》,經輪番激辯以大比數通過,尤得到共產國家的主教贊同。因他們的教會深感,唯有正確真理宣稱外的獨立信仰權利,才可保障教會自主實現其至大至公使命,與全人類由信仰團體到世俗政權,發展睦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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