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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街是民主制度下最后最低效的手段
美国是多民族的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种族歧视很难根绝。白人占大多数。不过在很多大城市的局部或部分公司,亚裔或其他族裔也会占多数。美国人对多民族的存在已司空见惯,总的来说,来美30多年,没有感到系统性的种族歧视的存在。
种族歧视肯定有,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也会有。问题要看是系统性歧视还是个案,是制度性的还是观念性的。过去的黑奴制度,种族隔离制度都属于制度性歧视。民权法案通过后,制度性歧视被视为非法,基本杜绝。政策中甚至还有反向歧视来提升某些少数人群的地位。出于政治正确,涉及非裔的事件或情景,往往会被放大。比如每年警察杀死白人比杀死黑人更多,但是黑人事件比白人事件更容易得到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人们观念上的种族歧视,需要时间和社会努力来消除。毕竟思想自由,人的观念很难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改正。
对于个别人或个别人群的种族歧视,美国制度和司法存在很多武器来纠正。涉及乔治·弗洛伊德事件的4名警察立刻被开除,涉及的当事人4天后以3级谋杀被控罪。对其他人是否控罪正展开调查,现在又对市警察局有无种族歧视展开调查。应该说整个过程正常。整个事件属于个案,正常程序足以解决,上街示威似无必要。
民主国家有很多正常的渠道反映民声。选举,司法独立,舆论自由和言论自由都是和种族歧视斗争的武器。上街游行是最后一种,也是对社会治安和次序与经济发展破坏力最大的一种。正常的民主社会里,上街游行不是一种可取的表达民意的渠道。因为其代价高,副作用大。容易失控,容易激化成暴力事件。而且在表达民意上不准确。上街游行的人是少数。游行的人数多和声音大不一定就代表了大多数人民的意见。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人民集会自由的权利,但是这个自由不是无限度的,不能妨害罗斯福总统说的人民的四大自由之中的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街头暴乱对人身和人民财产造成侵害,应该坚决取缔。
有些人将美国的示威对比香港的示威。二者性质根本不同。中国政府剥夺了香港人民的直选权力。并且阻止通过正常的立法和司法来制衡行政错误的渠道。专制社会中,所有正常的民意通道都被堵死了,人民只剩上街的权力。上街就成了唯一的表达民意的渠道了。香港当局以警察暴力阻止人民的最后的民主权力, 香港人民愤而反抗。这和美国的暴乱打砸抢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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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所说的种族歧视其实大多是人的心理作用,甚至是人的本性,与历史关系不大。在中国,甚至广而泛之在亚洲,都有所谓的种族歧视, 尽管那些是没有种族冲突历史的国家。
》没有民众的上街游行就不会那么快起诉那些恶警察。
不像中国,从重从快不是美国的独立司法考虑的内容。你想想打砸抢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以及游行造成的之后的疫情流行和死亡,这个代价太大了。
民权法案是法理基础,没有这个一起都无从谈。
过度暴力是个别事件,事发之后的开除和检方控罪才是正常的纠正渠道。回去学习一下基本概念,再来发言。否则没工夫陪你。
回复 'localappleseed' 的评论 : 鸡跟鸭讲。你仔细看清楚再说。
民权法案是制度性改革。是民权运动争取来的。但通过后是美国社会主要反对歧视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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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可以好好讲,不用”鸡“”鸭“上阵。你认为民权法案是主要反歧视渠道,可正是这个“主要”渠道效果并不好,特别是警察对黑人过度暴力,人们才上街的。
民权法案是制度性改革。是民权运动争取来的。但通过后是美国社会主要反对歧视的渠道。
美国黑人多年的反歧视努力,包括上街,才有了民权法案。 你真以为黑人请个律师上个法庭,民权法案会通过?看看华人在美国为了孩子上大学公平而告哈佛,有多大效果?
在不同的制度下,不同的时间是不一样的。美国60-70年代民权运动时期,上街是解决制度性问题的不错手段。自民权法案之后,差不多每4年就有一次黑人大规模上街,解决了什么问题?打砸抢只是使黑人的群体声誉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