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的灰色地带 --- 从案例看移民官的酌处权
(2006-09-07 11:02:52)
下一个
虽然移民法明确规定了什么人可以进入美国,移民美国,和应该通过怎样的程序,但在实际执行中,还是有很大的变通余地。从近来这个论坛上的文章中的例子中就可看到,在第三国申请签证的人,如被拒签,不论是按规定还是依照大家的看法,都应该是回不来的,但在多个个案中,由于边境移民官人性化的灵活处理,如给予parole( 小涵的案例),或是另外发一张I-94给原I-94被领馆收取的申请人(lovewind's husband的案例),都回到了美国,这就是移民官酌处权的体现。记得我刚来美国时的房东曾讲过他们夫妇在美加边境的真实经历,他们当时还是密西根大学的学生,在驾车游览尼亚加拉瀑布时误入加境内,随身除驾照外无任何身份证明文件,因为他们并没想去加拿大,按理这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即使是美国公民,在境外丢失护照,不经过美领馆的调查清楚和补发也是无法入境的),然而,一个多小时之后,他们被允许进入美国,前提是密西根大学证明了他们的学生身份。 还有一起911之后发生在纽约的公民入籍申请案,当时曾被报纸广为转载,一位九十高龄的华裔老妇申请归化公民,虽然我猜想她的目的大概是为了申请已婚儿女移民或领老人福利,但被当时的美国舆论一致解读为老人家面对恐怖攻击所表现出的无畏的爱国精神,虽然她已经可以用中文考试,但要想记住有关美国宪法,历史,国会和政体的100道题目也是天方夜潭。然而具体办理此事的纽约移民局自有办法,为了保护老人的爱国热情,局长亲自去主持面试,通过翻译告诉老人家只要简单回答是否就好,结果是这样提问的:
“我们的总统是乔治 布什吗?” “这是美国国旗吗?‘局长拿起一面星条旗问。。。
4个如此这般的问题之后,局长向老人家说祝贺她通过了面试(当然要等法官主持宣誓之后,才能正式成为美国公民)大概这就是为什么局长要亲自主持面试的原因 -- 不能授权底下的移民官这么考,否则就乱套了。
以上是nice的移民官的故事,执法必严的例子也是有的,几年前,主流媒体报导过俄勒冈州波特兰市(Portland OR)de的移民局经常无故拒绝持有合法签证的外籍人士,特别是亚裔的入境申请,以至得到一个“deportland'的绰号,有一位以前曾来美两次的持L1签证的中国籍女子,被怀疑为人蛇关押两个月后才获得遣返,在包括一位被关押两天后移送出境的韩裔女性在内的数十人写信给司法部长(当时国土安全部尚未成立,移民局归司法部管辖)后,移民局总部收回了波特兰分局的遣返决定权,规定该局在遣返任何持有签证的旅客之前必须得到上级移民局的重新审查。无独有偶,另一个引起华人社会普遍注意的是德州Dalls的中国女性胡某某(好像是胡晓红或胡晓平,准确的名字我忘了)的案子,她曾因按摩院无牌打工这样的轻罪被捕,保释后因未收到法庭的通知,而被移民法官判决驱逐,后来遇到美国公民先生(白人),结婚并生有一女,象这样的情况在东西海岸或其它地方的移民法庭,法官通常都会允许重开案件,在听证后撤销移民局递解令并让她拿到GC。然而,尽管她先生多方奔走,Dalls移民局却一定要坚持将她驱逐回中国,再从头申请移民签证,而这种情况下是要受十年不准入境的限制,移民局的态度影响了法官,致使案件迟迟不能重开,移民局此时发出要求她报到遣返的最后通知,她已随时面临被捕和强制递解。最
后她先生通过代表律师将此案起诉到纽约的联邦法院,目前仍在审理中。Dalls移民局在这一案例中,凡事都是以对当事人不利的角度去理解,当然理论上移民局可以这样做,直到被联邦法院与此不同的判决改变为止(如果法官不同意这种做法的话),但我相信,全美绝大部分地区的移民局是不会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