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正文

宗教,可以用天命、上帝去說良心嗎?

(2009-02-06 17:47:49) 下一个

良心由古至今為一通于宗教內外的普遍觀念。無論教徒、非教徒應都會同意,倫理道德的基本,未能沒良心。如有現代法理意識者,更以公民即使犯法,我都不可自良心上去根本否定他,除非他自昧良心。尊重自己的良心和他者的良心,乃為維護人權的表現。因為良心是我們所有理性人,可當下感受的自由意願,並至終的自由意志。良心為一時之良知善意,及不滅的良覺善心,其意志一般,必趨于善,自為規律。良心成就道德,應是自律自立標準的,教權政權不能代勞,凡他律而然便非真成德。成德賴良心之自我立法,此為通義,乃無分中西聖俗,概須承認之理。

不過由理論進入具體實踐,中西哲人發現,善意之意願,其能認知之善,依然有對,需待他而然,自律所立之法,僅一般格律,雖具肯定的主觀意義,仍非普遍原則。人還要致一善心之意志,其可直覺之善,趨于無對,不待他而然,自律所立之法,便為至高法則,再具肯定的客觀意義,更臻普遍原則。此實踐中之良心的功效,中西所見概同,唯其尚略有微異處。于陽明,善心與善意在知行合一中渾然無別,體用相貫;于康德,善心之意志與善意之意願,尚有一間。此中同異,已辬之前文。這點相差其實很小,似可不理,但結果可能很大。若依陽明只要知行合一,即已成德;但依康德,實踐時純粹之意志,要經欲求之意願作其橋樑,感受並保有絕對命令,才望成德,而意願經驗,屬現象界,沒有絕對可言。良心覺知以成德一事,在陽明言,雖像很艱難,但仍當下即是,此是乾坤萬有基,天理俱在。在康德言,意志之一般,此刻雖說完全自主,無待無求,然而要意念願望獨立于經驗任其選擇,終歸仍只為消極自由;因現實此在中,不可能有絕對之行動自由,而所立之法,也僅是相對的格律。康德的德性良知,有點像《尚書》「非知之艱,行之惟艱」,帶知易行難的味道。他描述的踐德之道,好比是在人內部建立法庭,良心主觀判斷某事,是要與實踐理性無上命令相對比,猶《中庸》「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學問思辨俱到,並篤志以行之。《左傳》有謂「非知之實難,將在行之」,又《荀子》有道「知之不若行之」,皆未以知為足,勉人當力行之。陽明倡知行合一,言「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以為知與行不好分家,即知即行。此正是繼承各種古訓而作出的更圓融講法,想若康德有知,也毋異議。然而陽明固不偏說知易行難,更未說知難行易,只曾暗示過「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可見清剿土匪的他,看由心到意的道德踐履之行,實非輕易。陽明不直接以難易說知行,也未像朱子「知在行先」之由知先行後說知行,而是講知行合一,知與行並重相互為用,這從康德思想看,概皆在理。只是知與行這個合一,是合為一體?還是配合如一?康德可以承認後者,前者將知行從本體上可視作一,則難以想像,因由理性形上根源的心,關連到意于現象界之實踐,尚有分際。

良心作為道德的自我意識,必定是自律的,但主觀建立法則,需有客觀意義才成其普遍的道德倫理,那由主體性所立之法,何以必有客體性普效呢?子曰天生德于予,宋明心性之學說此是天理,並不太追究。王陽明認為「生知安行」,這天理人人生而知之,毋須再多說,只管安靠此心所本之良知,行開去便是。他話語的背景,實由「天理-心性」這個中國哲學的重要思想「範式」支撐著,所以可以好像不假思索,口吻非常自信。把天理、心性貫通一氣,儒道釋的主體工夫,皆以為共法。儒者講天人合一,道家言萬物與我為一,釋子謂一即多多即一,體用不二形上形下相融的境界,完全可由篤修踐證中得。至若康德,說良心乃人人生而有之于自己的道德能力,察覺到他秉有的自由意志,當被純粹實踐理性pure practical reason驅動,發出無上命令之法則,將可予以感受--說到這裡,主體意志,與普遍法則,簡直有渾然為一的味道了。唯他接著說,絕對可自由選擇的純粹意志,你不能證明它,只是一個設準,你主體自由的經驗,只屬一種善的意願,所能夠明白的德性認知,乃為格言式的道德格準,非必普遍法則。陽明對康德若有所聞,將極其掃興!

康德說自由意志是「設準」postulate,意即說它非經驗所可證明,但我們卻有必要經過協議拿它來說明問題,去掉它,道德經驗便欠圓滿也乏保障。若缺設準,意志不必然是自由的,良心覺知的道德理性實踐便無從肯定。就像科學的理論預置前題,檢證要有自明的公理,原則的構造和操作的程序才建立起來。倫理學上自由意志的問題非真假,而是必要或不必要,你不能證明它或否定它,卻一定需要它。只有純粹的自由意志下,盡棄感性刺激,只剩依從理性的無上命令以服膺道德法則為務,意志與法則才真為一。按陽明的講法,這叫心即理,用康德的語言表示,是理性在踐履中,意志迫切擇善,我們便可感受其純然客觀之立法。良心的機能,感受並保有此法,它既非理性也非法則,是感受並使法則合理實現的主觀條件,心不簡單即理。康德囉嗦,因他分析仔細。那陽明若問他,好不好簡單點說,心即理不即理?康德只能表示,心為良心,應是直覺感受為法則為理的,此心即理:心即于理;但心如要知解感取此理成為可予意取之對象,心與理對,是二不是一:心不即是理。所以這「即」字,康德要問問你是取本義為動詞「近」?或用作副詞介詞連詞的「即刻」「即時」「即或」或「即是」?《說文》釋「即」,本自「即食」,證之甲骨文,為人跪對載滿糧的盛器作就近欲食狀,所以「即」義是「近」,跟「離」對舉,例如「即席」「離席」。「即」于當下就近的那刻那時,速當如此,故又作「若」講,像「即如」「即或」「即使」,只作假設若此之謂;待語義再一轉而作即此之肯定,才為「即是」之即。以康德辨析之精,如諳習漢語,該有這一問。

不過對陽明而言,在篤行中「即」的語義分別是完全不必要的。他說:「所謂汝心,卻是那能視聽言動的。這箇便是性,便是天理。有這箇性,才能生這性之生理,便謂之仁。這性之生理,發在目便會視,發在耳便會聽,發在口便會言,發在四肢便會動,都只是那天理發生。」此心能視聽言動,感而遂通,生發見理乃固有之性,此之謂仁,踐證下心與理皆同不麻木之仁體本性,心性是一,心理是一。勿以為他這麼把心理性扯在一起,便將心直覺感受之「覺」與意知解感取之「知」糅雜了。陽明對「心」這虛靈明覺之良知,與應感而動者之謂「意」,心、意二者當存有區分,確是認識清楚的。他以心之有良知而後有意,知是意之體。凡意之用,必有其物,如意用于事親,既事親為一物,意用於治民,即治民為一物,物物皆成事。他此說是就著《大學》「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之一段講心、意、知、物的話,而作的發揮。雖心、知與意、物,體用不同,然非為二,心、意雖別,全體可以即用。體用二而一又一而二,便是「即」,由知行合一處,是朗然明白不待辭費的。其實甚至朱子,《語類》也曾言「心與理一」,我們中國的整體性思維,慣以合為當然,而難視分作本質,朱王所見都差不多。只是朱子「心與理一」下面接著說「人不能會之為一」,現實中人每散亂其心,未能與理為一。所以他要格物致知,以達诚意正心,此全是順著《大學》的講法闡釋。唯陽明以朱子強調格物,即物窮理,以心求理于事事物物,博而寡要,流為務外遺內,落得心與理分。不過朱子終仍肯定「聖人心與理一」,陽明又何嘗不這麼看?他說「聖人無所不知,只是知箇天理;無所不能,只是能箇天理。聖人本體明白,故事事知箇天理所在,便去盡箇天理;不是本體明後,卻於天下事物都便知得,便做得來也。」所以他們都以在聖人那裡,心即理是一是能夠實現的。陽明之所不同,乃他力求務本,由體發用,視格物屬逐末。他直下認良心為德性之知故稱良知,非由聞見,其知不是聞見之知,而是由實踐創生得之。

陽明慣稱良心作良知,非常看重這良心之「知」的力量。「去得人欲,便識天理」,甚至「心無私欲之蔽即天理」,心知天理也即天理,心與理為一。他所以具如此把握,是因對人有本心仁體之性這樣的信念:人性中存在天命之必然。這裡吸收了《中庸》「天命之謂性」及《易傳》「乾道變化各正性命」的天道,心性論自攝了天道論,道德義理涵形上根源,故以「天理『即是』明德」,絕對能實現。對天命天道,陽明沒多加解釋,只在心即理之理為一「天理」處給予點出,由「天」一字輕描淡寫。康德以良心是一種智的根源,道德的能力,由自己在理性命令下,猶在法庭處理自己的事業,良心作判官咄咄逼人起訴,所以具成效,是因有秉至理法則之法官知人心能責成一切,此一可思議的道德存有,稱之「上帝」,乃須予構想的設準。宗教雖不管良心,但良心要找根,指向上帝、天命,宗教此時,當有話說。

CC-BY-ND-NC ( 本文係原創,准作非商業性共享,轉載請保持完整,註明作者.謝謝. )
[ 打印 ]
阅读 ()评论 (1)
评论
加州花坊 回复 悄悄话 是上帝向人类吹了那口气让人心里都有颗良心。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