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正文

宗教,若完全對良心問題閉嘴,行嗎?

(2009-01-28 17:36:15) 下一个

宗教的終極關懷,雖也毋違人間需要,然不必成就俗世目的,所以宗教于人倫道德,既非其目標,也非定其責任。不過宗教又未可忽略成德,若這邊行為失德,那邊說追求成聖,便變荒唐透頂的天大笑話。歷史看到,宗教常不得不回頭照顧道德,結果孳孳為善的有,假冒為善也有。事實證明,要解決道德問題,沒必要靠宗教。對倫理道德,宗教非保有用,即使在教規嚴格的宗教組織,教法至上的宗教社會,都曾充斥敗德之事。歸根結柢,倫理道德是人事,要由人這端自己負責,上主神佛,無從代管。人事不能光問天,須先來問自己,問問這人心。人心活動中,有一種東西叫良心,無論中、外傳統,或聖又或俗,均不約而同注意到其存在實為必然。宗教在世間,教徒仍要過良心之一關,可是宗教也須知放手良心,無論是對非教徒還是教徒,因良心終歸一人事。更何況現代多元社會,人事良心不只對應一教權,如誰不願承認個人良心自由,該自決向各種人負責,誰便要自絕于公眾了。

良心是人在理性驅動下自由意志的自律,只能自主,完全獨立,非為義務,不待他而有。良心的道德倫理活動,當下必須是一主體性原則,無關知性與神性,此義經康德哲學的處理,眉目總算釐清,後人的爭議和討論,都不外在他的框架下作文章。西方傳統裡的柏拉圖、理性主義、經驗主義,都可收攝進康德內予以消化,最終成為康德系統的基本概念。由康德起,良心脫去原初的神學色彩,于世俗世界得一安立,此中成就,足與我國從孟子到陽明的良心論相輝映。良心獨自表現實踐理性合目的之無上命令法則,當是最後的、無失的,而為不可免之事實,故人皆可憑其無偽的良心,行所當行,承擔道德責任。即使人于知性有缺,判斷出錯,行事偏差,但良心依然是他的天賦,本他的自由,這良心自由是他做人的一項最基本人權,絕對不容侵犯,任何人或團體,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他違背他的良心!不存在錯誤的良心,只有錯誤的知性;更不存在沒有良心這一回事,除非是人他自棄良心之用。中國俗話說「良心給狗吃了」,最多含氣在心頭的情感語言意義,良心從有變無,怎好遷怒畜牲?另一句罵人說「喪盡天良」,雖然文縐縐,仍是不盡在理。蓋天良天賦,你不見,非即它已喪盡,它不現,也非它化作烏有。天良能當下呈現心中,人不問,故無聞,不即等于良心未曾有,或曾有今卻沒有。良心昔有,今有,未來仍一定會有,此中義理須看分明!我做人,良心不會不存在,那別人也是人,做人豈無良心?我們國人常說自己問心無愧,講別人才沒有良心,推己及人之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在良心一事上竟未能條理一貫。從經驗上我們肯定自己的良心有餘,但肯定他人的良心實嫌不足。反觀西方,良心從字根上便確認其「共」與「同」,良心共識同知,本義已含普遍性,明顯比一己的個別覺知先出。

良心乃人之為人不可免的事實,康德以後,漸透過民主憲政,成為現代社會一具有操作性的核心價值。良心我有你有,我的良心不比你更有,我的良心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超越你的良心。中國人社會雖常嘴掛良心,但若未在自己講良心之同時,肯認他者之良心,仍不算真正理解現代性。當然人會妄顧或違背良心,也會埋沒或出賣良心,世上確有風痺人不知痛癢。但這能是他也是我,良心怎麼會出錯,要看清楚,認真處理,如具現代意識,便不好簡化成非有即無。良心首為「良」,只能良善,沒有錯誤,才真良心,這在康德明白,中國傳統裡更不含糊。良心既良卻仍出錯,問題不在良而在心。按西方傳統,良心是良覺共識,又是良知同知,這覺與知,人人共同。唯覺雖不會錯,知常有誤,你我也皆然。良心所知會有誤,西方詳論,咱中國傳統也非不懂,所以朱熹要格物致知,先處理認知問題;陽明要致其良知,知行合一事上磨煉照察。若不懂良知實現過程之艱難,就無以明白陽明所謂致良知的真諦,也未便體諒朱子恒言格物致知的苦心。良心覺善不爽仍知誤,此二義中西哲學圓成之說所見略同,只一點見同識異,關係重大,故往下我們須認清楚。

前文說過王陽明以心即理,良心現天理,此是乾坤萬有基,管乎天下之理,具絕對的客觀法則意義。但在康德,良心只具有理性的主體性原則,良心感受法則,並作「守護在人之內的法則之力量」。表面看來,前者發見天理,後者感受法則,二人皆以良心有覺善之能;又前者良知之天理,後者良心護法則,天理法則無良心不得,二說亦若合符節。既然如此,那丁點歧義又從何起?照康德說,良心所守、所出的無上命令之法則,是自由意志下之實踐理性所發。當他端詳這意志如何作為道德的機能,發現內含二分間架。意志直覺感受絕對價值,作為立法的機能,它乃純粹的意志。此一意志,理當不受任何對象限制,不為情感糾纏,應無拘無束地希求並認可至善。然而作為感性存有的人類,意志的概念只能自內在經驗汲取,知性辨解相對價值,作為司法的機能,俾理性法則付諸行動而成實踐。此一司法而非為立法的道德機制,僅屬廣義的意志,是前述狹義的純粹意志用以間接落實到行動的橋樑。廣義的意志乃欲求價值的意念,康德另名之謂「意願」willkuer,以便區別于那純粹之「意志」wille。在理論領域,康德作這意志、意願二分甚為精到:「意志」具立法自由,乃積極意義的自由,那屬一種理想境界;現實中,無奈我們只有消極意義的自由,願意獨立于經驗,望有自專任意選擇如何行動之自由,乃為「意願」之自由。經此慎密分析可知,理性之實踐,必然是純粹意志,意志自由自在,趨同至善,純然之善意當自律地建立必由之法則,在這層意義上,意志與法則當為一。不過純粹意志尚要通過意願,令具主觀準則的善行產生實效。意願行事的準則或謂格準maxim,僅格言式標準,要在普遍道德的法則law規定下,才真具客觀性。

康德這套西方哲學術語表述的良心理論,若用陽明的話轉譯,概皆相通,其「心」之為義,猶彼之「意志」。《傳習錄》論人心,云:「以其主宰一身,故謂之心。這心之本體,原只是箇天理。原無非禮,這箇便是汝之真己。」陽明經常強調此心的「心之良知」,因以本心純粹,無非是禮。此心本純良而知善之心,故又名良知。所以稱知不謂心,因這良心是理性直覺認知絕對價值之心,云:「良知是造化的精靈,這些精靈,生天生地,成鬼成帝,皆從此出,真是與物無對。」故良知心體是天地萬物之主,萬法之準。說道德本體,康德用純粹意志,這在陽明,則用心之良知。道德主體主宰于心,而直覺其知,稱之良知。這良知以覺為義,感而遂通,不思而得,全然直覺認知。揆之西方傳統應類良覺非指彼之良知,康德又名意志,指至純的狹義意志。陽明用漢語講說的同一道德主體,載體為身,主宰為心,直覺為知,發用為意,意之所在身體力行實現為物。所以見陽明以心、知為體,身、意為用。用身行動,运意成事,猶康德赴之實踐下的「意願」。他說:「心者,身之主也,而心之虛靈明覺即所謂本然之良知也。其虛靈明覺之良知應感而動者,謂之『意』,有知而後有意,無知則無意矣。知非意之體乎?意之所用,必有其物,物即事也。」這心、意二分間架,與意志、意願之設,幾無二致!那歧義又何來?

論心、意之關係,陽明又云:「便須常常保守著這個真己的本體,戒慎不睹,恐懼不聞,惟恐虧損了一些。才有一毫非禮萌動,便如刀割如針刺,忍耐不過。」真己即心,其覺性雖無對,但還要發為心之用的意,其知性見聞之知有對象之對。意無心之超然,它要戒慎恐懼其所睹所聞,不免刀割針刺之痛。這番話竟有點像康德說中文的味道,因康德也曾一樣談到意志中的狹廣二義關係。他說意志之一般,好比站在十字路口,徘徊純意志作為形式的先天原則與善意願作為質料的後天動機之間,常無力化為先天原則,而要隨後天動機,感到徬徨痛苦。就在這中西倫理學高峰的心之意志與意之意願的同構中,心、意關係由理論領域要進入實踐領域,便突感緊張。王學以知行合一予以消解:「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工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若會得時,只說一個知已自有行在;只說一個行已自有知在。」踐行令到心外無理,良心與法則是一。康德卻以西方分析思路,處理知行中智思與現象的兩分,當理論要進入實踐,仍謹守二者釐然有別之界域。人意向于善而現良心,其意志之一般,面對實踐理性的意志自我立法,便自甘退居意願者,感受並保有那法則,與訟中僅為判官司法,不逕充法官釋法而立法。良心與法則雖仍非一,至善可望不可及,絕對命令反彌足珍貴,自律擔當才特別珍惜,個案推究更倍加珍重!緊張即使還在,已非成德障礙。中西歧義,出現于由心到意之實踐,涉及理性形上根源怎樣關連現象界的問題。宗教終極關懷要正本清源,豈能對這疑案不思失語?

CC-BY-ND-NC ( 本文係原創,准作非商業性共享,轉載請保持完整,註明作者.謝謝. )
[ 打印 ]
阅读 ()评论 (1)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