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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不承認良心的獨立,行嗎?

(2009-01-08 17:56:45) 下一个

人在根源上總見道德情感,惻然有覺。自由意志狀態下,這種受理性推動的感受,油然而生。感受道德情感的心,自古稱良心,它的感情,含情也見理,是個不容已,你無法否定的心。如人說他沒有這個,那就讓他沒有算了,你不能平白叫他沒有變作有。若人說他也有,那他便要好自為之保養,毋令放失,使之常有。故康德說,良心不能獲取,它只是一不可免的事實,本身不是義務,無法責成。良心首先是主觀的,只涉主體,並不指向對象,于對象無感取無知解,所以不供給知識。可是良心並非一無所知!認知心有對,產生知識;良心無對,卻覺悟義務,判斷是非,這些雖都不是知識,可是絕非無知。判事善惡,或許出錯,知是知非,或會有誤,而明知故犯,或也情屬難免,然而良心無所對卻必有所知,恒表現為一要求義務,赴之行動的主體性原則,此人心自己清楚的事實,為分明沒有錯而不得免的。

康德的貢獻,是以哲學方式,把良心由理性知解的經驗知識中清楚區別出來,讓人在實踐理性中重新保留,見于行事之真切。康德功在西方倫理學,是因他能以精銳的辨析,使道德自唯理主義挾經驗知識宰治一切的霸權中解放,在不違理性要求的情況下,得一形上本體安立,再交到主體生命,使之植根于此生此世。康德的見地,甚至有進于朱子處。朱子講「格物致知」,未免外騖經驗知識而成德,反對以覺訓仁,未能當下切入道德之本源。常見近人誇讚朱子的「格物」是科學精神,其實科學的實證知解雖好,但想用它的方法在它的範圍裡找道德,總是緣木求魚。晚年朱子,態度已見鬆動,今人無知,摭拾片言格物,便往科學上貼,只會瞎比附。

康德將道德首先放在人本體的良知上解決,操之在我,毋待他而然,不依條件才有。此為非憑感觸,根源性的智思,不靠知識,而是常在理性之光的刺透下,逼迫我履行德性的義務。康德在「地」之道科技外,別立「人極」,避免理論理性之知對人性的僭竊,乃為大事業。不僅如此,當他辨別出一依于主體而現的智思界,凸顯為一獨立人極的同時,也與「天」之道上帝,相對拉開距離。我們按照康德的形上分析看上帝,基于道德需要,僅作背後設準,道德無論上帝,與宗教要分開。中世神權,只講天道上帝;文藝復興重現人道;工業革命才開物成務,啟動地之道科技;如是天、地、人三才各有發展。唯康德在西方能率先說明,三才別為三道,各有所應造之極。成德是人自己的事,人道當有其極,地道或天道不可來隨便代替。當然西方並沒有這三才三極的講法,不過我們可以從中國學術的角度給予肯認,指出他康德了不起的地方。良知非一獲取的義務,它本即保有義務法則,讓實踐理性的法則令吾行所當行。得他這先天務本之說,人之為人,乃得以挺立天地間!

康德把良心比作人心的內部法庭,人人皆覺他為一在內依法監督者注視。良心本身,既非義務,但也非法則。法則是實踐理性所立,良心乃那常存之法則的守護者,感受法則的命令自責成義務。良心為人主體之實,是主觀的,法則是客觀的,良心既知且覺,自覺那法則,斷知此是非。良心有這獨覺獨知的本領,覺知于己,成德在己。良心法庭如此莊嚴神聖,但有沒有錯呢?康德認為,沒有「錯誤的良心」,不過又說,良心可能在「客觀判斷中去弄錯」。以康德的做學問,思考之周,說話之慎,用詞之精,讀者斷不可望文生義,當他自打嘴巴,想理解好康德,起碼要有一定水平又肯虛心才行。照西方傳統,不是明明有「錯誤的良心」那說法嗎?不過依康德思考的自身理路,良心主觀判斷某事,是要與我的實踐理性相對比,目的為必須得到客觀判斷,這絕不會有誤。因在對比中,良心獨自感受法則當是最後的,不能有錯的可能。若良心感受未必命中法則,那良心便非「不可免的事實」,而須有義務以責成,待後天訓練而然,才為合格的良心。良心獲取法則絲毫不爽,方成真良心,才盡良心義,這一真知灼見,康德完美地保留了傳統「良覺」一義之實,並予以清晰的新發揮。但良心在客觀的判斷中會搞錯,一事怎是怎非,知有不逮,去判斷時弄錯了,錯出知性,會有可能,但這只屬知性問題,非良心之錯。西方的傳統曾把良心分作良覺與良知,表達與理解任一方面不夠,便生割裂,固成問題。然今世俗單用良知一詞概言良心覺知二用,雖方便但觀念易亂,再需康德花大氣力詳析:良心原則不能錯,才為真良心;但良心斷是知非,仍無必得的保證。

康德以良心為守護法則的內部法庭,其說甚善,深入肯綮,不過非必無瑕。牟宗三先生精譯康德,發現原文含混,所在難免。按理說,良心作為法庭,庭上有檢控、被告、仲裁,存在角色之不同。良心進行檢控,去起訴行動者,再交法官依法判決。最初良心作為那從事檢控一切自由行動的內部判斷者inward judge,和最後這具有權威的良心之判斷者the authorized judge of conscience,康德同用一judge為詞。可是前者原告是判事起訴的檢察官prosecutor,後者依法判案才是法官,二者身份為二。原告與被告,同處對立的地位,他們互相對質,再由二人之上的法官代表法之立,康德雖已表白清楚,惜用詞未夠分清楚,當譯作另一語言,小疵就給翻出來。康德認為,良心是原告,訴諸理性之法指控無失不爽,被告乃現實帶理性行動卻有七情六慾的感性人,同處一庭訟辯。是那人自覺被理性逼視責成,同時被理性敦請促成。一個內心法庭上,要來起訴的原告,與要去辯護的被告,一時同出,雖為一人,卻現二角色。但若思議還原二角色為一,卻成法庭上的背理想法,因若如此檢察官立場盡失,自己控告自己,自己又為自己申辯,公正性何在?想要避免其間的矛盾尷尬,理性應構想一理想的人,即超然一而二的原告被告之上,而為一具足權威的良心之法官。康德再推論,這法官理該被思議能洞悉人心,有充分力量去命令責成一切義之所在又為所當為的事務。立這位超越一切的存有,檢查官與被告人的獨立身份便可同告確認,訟與辯才持續有效,道德的實踐理性,終得其自給自足。

康德的良心法庭之說,除原告與法官在用詞上似雜小疵,但瑕不掩瑜,其義極精。良心用他的話講,是「生而有之者,即組織之於其存有中者」,「一個人有事於其自己的事業」。康德言此良心,自為規律自負其責,有點像孔子說「三軍可奪師也,匹夫不可奪志也」的那樣,必然而固然,乃無法取消的存有。需此等卓識肯認,良心才立起來,人極也立起來。所以馮友蘭持所習西學來說良心只是假定,熊十力不客氣直言其非:良心實實在在是你的呈現,直下自覺肯定!這是中華聖學真知,也為西土大哲灼見。良心在我這兒明明獨立,天經地義,你天你地,也不可奪!

依康德,道德完全自律,不待任何對象,故人最終也需獨自對其採納的準則及做出的行為負責,此同我們所說的立人極。可是從這交叉點再說下去,中西表述,仍存一定分歧。康德講的良心法庭上,良心是原告,感性人作被告,原告被告相持于下,由法官秉法在上,聽彼兩造訟辯而後獄可斷。良心雖判別善惡亦判官,然非法官,他只檢察搜證,指控被告,訴訟陳詞于法官,並不與法則的無上命令可為一事。良知判官非法則,也不頒法,他僅感受法則而保護之。所以良心含法則性,具理性的主觀意義,但並無客觀意義。法則的客觀意義之建立,需具絕對權威同時有一切力量而責成一切,非孑孑然一良心可擔當。所以去到底,當有如此一個獨立超然的道德存有才可思議,他叫這作上帝。良心是需隱晦包含上帝概念的自我意識,上帝面前可負責自己行為的主觀原則。按儒家所見,良心不昧,自也具主觀意義的理性呈現。但若依王陽明,良心更是天理,「良知只是一個天理自然明覺發見處,只是一個真诚惻怛,便是他本體。」如是者天理是「良知之天理」,良心為法則大本源,不僅保護法則,它「無聲無臭獨知時,此是乾坤萬有基」,更具理性客觀意義。儒家心學看心即理,心外無理,理性的主觀與客觀,都在良心上是一。這在康德為不可能,良心只能是主體性原則,還需去面對客體性原則上帝。上帝固必承認道德理性于人自給自足,乃合理無改,但這首先是自我道德意識已默認上帝之結果。

良心獨立,為人極本體,中西哲學之了義都當這麼講。但這良心與無上命令之法則,是二還是一?看法卻有不同。康德良心是良心,法則是法則,客觀法則在上帝。要是良心即法則,良心豈非上帝?人即使敢這麼說,那良心庭上終變成上帝自己在諍訟無已,這成甚麼話?不過你康德說法則是人的自由意志下實踐理性之無上命令,需位格化令之生效,這理想化人格應是智思物--何不留給人在其自己的本體,反去推給上帝?意志要自律,客觀法則怎可反見行遠?此中歧異確在,可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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