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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有無必要過良心這一關?

(2008-11-01 10:42:03) 下一个

宗教既是個人實踐終極關懷,亦為全人類現象,故宗教常道,影響世道,啟導文明,滋潤文化。但人不好因而異想天開,要宗教萬能。宗教並不管振國興邦,盼政經上軌,需靠民主與科學;欲民風歸厚,仁義理智信,溫良恭儉讓,長期得賴教育,由信仰與倫理培養。宗教不直接產生科學民主,宗教也非必保證道德。宗教狂熱者以為,宗教裡甚麼都有,宗教無事不靈光,固屬荒謬,但世之反教仇教的,每見到教徒沒登賢至聖的,便推論宗教或某教是反人道的禍首,同屬乖理。

宗教與道德的關係,只能是間接的,向外透過信仰與倫理之中介,往內則以良心作關捩。人之為人,其自由與權利,關乎宗教與良心,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也反映出這一點,第十八條說:「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達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人不僅僅是思想的動物,更是宗教的生物,良心的生命。思想憑著述便知道,宗教需踐履才知道,唯良心人始終只有自己知道,此外天知道。思想已夠抽象了,宗教更深奧,而良心每每愈顯玄秘,難以捉摸,說之不清,證非必有,但現代世界,卻並不就因此而將之束諸高閣。

良心與宗教,同屬人之為人的基本。但和「宗教」一樣,「良心」其詞,非一定如想當然之必早出現于文明肇端。孔子便未明言良心,但他的思想裡確瀰漫著良心的經驗。論弟子顏回「其心三月不違仁」,而自道「仁遠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再至他點撥為仁之道的許多話,恒顯示此意識道德之心的真實不虛。要到了孟子才提出良心一語,表示那存乎人不容放失的仁義之心。朱子之學在理不在心,故也不會談良心,然他的《仁說》以「仁之為道,乃天地生物之心」,尤其六十後晚年定論,認道心為道體,「此心虛明,萬理具足,外面理會得者,即裡面本來有底」,出現由理學朝向心學移轉之勢。直至心學集大成者王陽明,詳述致良知之良知,心外無理,以理雖散在萬事,只要事事好好磨鍊,無不放過,心一而已。

重良心固講良心,未講良心,仍暗合良心,此古人生命學問足堪玩味處!朱子語類卷十二有謂「聖賢千言萬語,只是教人明天理、滅人欲」,也可不妨視作一良心之指點語,並足為孔門聖學之寫照。可惜這一句,後世曲解,變作吃人禮教的罪狀。朱熹原話該是應《禮記.樂記》「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於是有悖逆詐偽之心,有淫泆作亂之事」而說。人化物也者的「化」即「變」,依上下文理,乃強欲變化改造之謂,用現代白話表達,即一種不管好歹總要征服萬物,結果泯滅天理,恣縱人欲,任意妄為,以至人心人事無不大亂。為扭轉這一變局,所須滅者,當是放肆之人欲,明者天理,這是朱熹此語的來由。明理滅欲,有經典的根據,非朱子自創。理學末流存理,是祭起大道理,滅欲是活人不當活人看,凡事唯冰冷一理,將真人性情強壓下去,使存理滅欲,變成以理殺人。清儒戴震對之大加撻伐,果一針見血,只是把賬都算到朱子頭上頗冤枉。熟悉朱子學思的應知道,他的理是要放入「理一分殊」這框架才明白的,也就是說,合天地萬物只共一理,分開的事事物物又因地位環境功能表現各顯一理。此簡單妙喻作「月印萬川」,萬川映月,各有不同,與舉頭之月亦不同,萬月分殊,然屬一月。朱熹認為總天地根本之理,謂之太極,「人人有一太極,物物有一太極」,事物千差萬別各有其理,又分別完整地體現那一太極。因此對朱子而言,並無理、欲之根本對立,語類卷十三言:「有個天理,便有個人欲。…天理本多,人欲便也是天理裡面做出來的。雖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是見理欲無必然的對立,頂多有先後的問題。因而又復道:「蓋五者[眼耳口鼻舌]之欲,固是人性。」「若是饑而欲食渴而欲飲,則此欲亦豈能無?但亦是合當如此者。」朱子並不認為,欲必消滅,他否定的,乃私欲及濫欲,「饑則食渴便飲,只是順他,窮口腹之欲,便不是。」又說:「夫外物之誘人,莫甚于飲食男女之欲,然推其本,則固亦莫非人之所當有而不能無者也。但于其間自有天理人欲之辨…一切扞而去之,則是必閉口枵腹,然後可以得飲食之正,絕滅種類,然後可以全夫婦之別也。」對那種把欲望不分合理與否便扞拒滅去的做法,持否定能度。合乎天理之欲不可以去,妄顧天理而私心自用泛濫無節之窮欲,才是真人欲。當滅者私欲之窮,如此天理明,故云:「克得那一分人欲去,便得這一分天理來。」他本不主張存擺著天理再拿去消滅人欲,而是要克服人欲之自私泛濫,讓天理活潑呈現。又謂:「聖人大而化之之心與理一,渾然無私欲之間而然也。」克制欲望,勿令泛濫,俟時聖人之境,天理流行,大而化之,障心礙理的私欲自除。「明天理滅人欲」非取天理以鬥爭人欲,克欲雖須一分一分做,然而去到底還當天理之來。如是者天理明,則人欲去,乃道德生命此消彼長的自然汰存進程。

良心不言而喻,實中外皆然,亦見于猶太-基督教這傳統。《新舊約聖經》之良心層現迭出(約8:9;徒23:1,24:16;羅2:15,9:1,13:5;林前8:7,10,12,10:25,27,28,29;林後1:12,4:2,5:11;提前1:5,19,3:9,4:2;提後1:3;多1:15;來9:9,14,10:2,22,13:18;彼前2:19,3:16,3:21)。但「良心」一詞,「舊約」之部希伯來聖經無論,千年沉寂,竟與「宗教」一語同。唯天良存在的踪跡,于神人共立之約中昭然若揭,這可從律法與愛德之相協,尋求公義與慈惠之致中感受。經云「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又詩謂「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裡」。貫徹以色列的歷史,拯救與敬拜的成敗繫于無虧心中之天條,即使由剩下的極少數餘民代表持守。猶太教雖缺希伯來文「良心」的專名,但對這一道德意識並非無知不看重。後來德國猶太人說的依地緒語中,用了mentsch一詞加以表述,該義不容易在其他語言找到準確互譯的單詞。其意概指得體的人:做人要像個樣子,應做可信靠的人,頂天立地,自尊自重,凡事都有定期,萬務都有定時,無不負責,令洽如其份。猶太母親教育子女,常把這詞兒掛口邊,此字同為教說吸收,拉比用于勸戒教徒。現代希伯來語另出Ben Adam一措詞,如予直解對譯,即「是個人」,與mentsch等義,可作一字。

繼猶太教之後的基督教傳統,不僅有「良心」一詞,甚至分以兩個不同的字表達。一是conscience,沿用至今;一是synderesis,現己罕見。依其義理,前者吾譯良知,後者別作良覺。conscience源自拉丁文的conscientia,con即會同,scientia即知道,故含義「同知」,譯作良知。synderesis古希臘文是syneidesis,syn作共同,eidesis作認識,指普遍「共識」;新約希臘文寫成suneidesis,語用帶覺于己之德性義;中古再拉丁化作synteresis,字根從「緊密守護」,乃屬一種共同致意于反身而诚的自識自覺,故譯「良覺」。按照教父神學和經院哲學,良覺、良知皆人格中有所分工又同指向道德價值的覺知,是二而一又一而二的精神力量。良覺不學而覺,是普遍的先天秉賦,天理明白,經綸天下。良知是具體的共同意識,不思而知,權宜顯實,決疑釋難,判斷解紛。良覺為是不是、對不對之情,臨事以前于人心下令,作原則性的警告或鼓勵;良知為可不可、該不該之知,臨事及後于人心提點,作應用性的責備或讚美。良覺明道,良知顯理,道存理得。良覺守經,良知通權,執經達權。良覺、良知互作,基于位格,覺知個人自身價值,激發實現道德的良能,為成不成、行不行自由作出抉擇,是謂「良心」。西方傳統分言之為良覺與良知,並以良覺是良知的閃光,作良知的聲音,並驅動良知,故二者平行互動,交相為用,本質又不同層。近代則簡化單講良知,以統言二者,或替換掉以至塗抹掉良覺。

中國傳統良心是綜合的,良心就是良心,當下呈現,若能盡心,便與天同,無西方分析之繁。良心貴體驗踐證,總三言兩語交代即了,更有「不須得說,說便不是」的看法。不過良心自宋明心學昌盛後,說法簡約卻說得頻繁,沒良心昧良心滅良心,全拿來罵人,有良心憑良心天地良心,均用為表揚,每作口頭禪,反多不求甚解。中國人之良心論雖乏西方之條分縷析,但由體證中走來,西方說的理並非無所見。請看陽明先生晚年概括平生學問心得的四句教:「無善無惡心之體,有善有惡意之動,知善知惡是良知,為善去惡是格物。」首句境界直入上天之載無聲無臭探得性原,次句由未發之中到發而皆中節的道本,盡屬「良覺」普遍先天原則性的經綸。第三句良知畢現,末一句格物致其知,也合「良知」具體應用性的權變。試再看晦翁的「明天理,滅人欲」。翁雖理學,盛言理,惜言心,但其先明天理大化流行,何以不是「良覺」?而後滅人欲,克己戧私則天理明,又豈即非為「良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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