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美国公民离婚后的临时绿卡问题
古人讲,有情人终成眷属。随着中美间的交流日渐增多,中美跨国婚姻也多起来。婚后拿绿卡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否则,夫妻就可能出现牛郎织女的现象。美国移民法注重家庭价值,所以通过结婚拿绿卡时间比较快。这样一来,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以申请绿卡为目的的婚姻,也就是所谓的“假结婚”。为了防止这种“假结婚”现象,移民法规定,外国人通过结婚申请绿卡,若在批准绿卡时结婚尚不足两周年,移民局只发放“有条件绿卡”,俗称“临时绿卡”。这项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假结婚”,但同时也给许多与美国公民“真结婚”的外国人拿正式绿卡设置了障碍。
“有条件绿卡”有效期为两年。移民法规定,美国公民与持有“有条件绿卡”的外国配偶必须在“有条件绿卡”失效前九十天向移民局申请取消绿卡上的条件,以变成“正式绿卡”。但是,由于婚姻变故或其他原因,一些持有“有条件绿卡”的外国人在申请取消“绿卡”条件时无法得到美国公民配偶的配合。比如说,美国公民配偶已经死亡,再比如说,两人已经离婚等。尤其是婚姻方面出现变故,会使情况变得十分复杂。
按照移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当初不是完全以拿绿卡为目的,而是真心实意的结婚(也就是结婚不纯粹以拿绿卡为目的),持有临时绿卡的外国配偶在与美国公民离婚后,可以自己申请绿卡转正。这里的关键点有两处:一是当初结婚是出于真心实意,还是完全以拿绿卡为目的;二是外国配偶是否已经与美国公民离婚。,只有在这两个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持有临时绿卡的外国人才可以自己申请绿卡转正。
就第一点讲,“有条件绿卡”持有者若要自己申请转正,就必须提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当初和美国公民结婚是出于真心实意,不是纯粹为了拿绿卡。比如说,两人婚前的情书、婚礼的照片、婚后共同拥有的家庭财产、银行的联合帐户、信用卡的联合帐户、家庭医疗保险,邻居朋友的证明信等。这些都是证明真实婚姻的有效证据。当然,如果两人婚姻结出了果实,孩子的出生证是最有力的证据。
就第二点讲,“有条件绿卡”持有者若要自己申请转正,还必须已经与美国公民正式离婚。按照移民法,在与美国公民配偶正式离婚之前,持有临时绿卡的外国人不能自己申请取消绿卡上的条件。正式离婚的定义是,已经从法庭拿到离婚令。这个前提不可忽视。单纯的分居并不能满足这个条件。
问题经常出在第二点上,因为离婚有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取消绿卡条件的申请时效却十分有限,只有九十天。如果在这个时效内不能正式离婚,有条件绿卡持有人便会面临失去绿卡的问题。外国人若失去绿卡后,移民局可以将其递解出境。
从策略上讲,在申请时效期间,即使持有“有条件绿卡”的外国人尚未与美国公民正式离婚,也应向移民局提出取消绿卡条件的申请。即使申请被移民局拒绝,被迫进入递解出境程序,仍然可以请求移民法庭审理移民局的决定。但是,如果当初没有及时向移民局提出取消绿卡条件的申请,“有条件绿卡”持有人不得在移民法庭上首度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九十天的时效期一旦被错过,就没有第二次机会了。所以,持有“有条件绿卡”的外国人如果婚姻出现问题,必须及早考虑相应对策,以免出现失去身份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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