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申请中的“永久工作职位”
在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申请中,移民局要求雇主必须提供“永久性研究职位”(permanent research position)或“正式教职”(tenure/tenure track)。从字面上看,“永久工作职位”的要求很容易引起人们的误会。
移民法中的“永久工作职位”指的是没有固定雇用期限的职位。一个工作职位,如果有固定的工作期限,不论这个期限多长,都不是“永久工作职位”。相反,只要没有固定的工作期限,就属于“永久工作职位”。比如说,赵先生博士毕业后被某大学聘为博士后研究员,聘期为三年。这个职位因为规定了雇用期限,所以不是“永久性工作职位”。再比如,钱博士受聘为某公司的研究员,聘书上没有写聘用年限。钱博士的职位就是一个“永久性职位”。哪怕公司实际上只雇用钱博士一年,他的职位在移民法上也是“永久性职位”。所以,移民法上讲的“永久工作职位”实际上相当于雇用法中的employment at will。在“永久工作职位”中,因为雇主和雇员都不受合同期限的制约,所以老板可以随时炒掉雇员,雇员也可以随时炒掉老板。由此可以看出,“永久性工作职位”更象通常所讲的“临时工”。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杰出教授和研究员的申请中,“永久性职位”的要求在本质上是指移民申请批准后的职位,而不是提出申请时的职位。比如说,孙博士正在做为期三年的研究员。尽管他现在的职位不是“永久性职位”,但是这并不说明他不符合申请杰出教授和研究员的“永久性职位”要求。如果雇主不在孙博士的雇用信上表明将来这个职位的雇用期限,就符合“永久性职位”的要求。
雇用信对职位的描述也要特别小心。一般来说,移民局不把博士后(post-doc)看作“永久职位”。但是,“研究员”(research associate)却被看作“永久性职位”。所以,雇用信上的职称一定要符合移民局对“永久性职位”的要求。
明确了以上几点,我们就可以看到,“永久性工作职位”并不是一个高不可及的要求。按照“永久性工作职位”的定义,美国的大部分工作职位都属于“永久性职位”。雇主和申请人且不可望文生义。事实上,与大学中的情况不同,私人公司中的研究职位大部分是“永久性职位”。所以,在私人公司工作的研究人员一般不需要太担心杰出教授和研究员申请中的”永久性职位“要求。明白了这一点,申请人就应该积极争取雇主出具没有具体工作期限的雇用信,以符合“永久性工作职位”的要求。
张哲瑞律师是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精于办理各类移民案件。需要移民服务的客户可以和他们联系,或访问他们的网站:www.hooy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