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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马里兰的一起强奸案

(2006-12-02 09:29:36) 下一个

马里兰的一起强奸案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尤其在妇女团体激起了轩然大波。

案情发生在2003年的12月份,当事人是时年15岁的贝比和威尔森,他们当时都是在校的高中生,女受害人是当时18岁的大学新生。他们彼此认识,那晚他们从一个聚会出来,那少女开车,两少年坐在后排。停车后,贝比和威尔森要她到后排,坐在他们俩人中间,少女照办了。随后,他们开始对她做爱抚的动作和其它的性接触。贝比后来离开了一会,这期间,威尔森与少女发生了性行为。贝尔回到车里后,三个人坐着说了几分钟的话,贝比后来表示了与她发生关系的意思,也表示了不想强奸对方的意思。少女感到不好拒绝,就答应了,但说明如果中途她不想做了,他要停止,贝比应承了。贝比和她开始性行为后,少女感到不舒服和疼痛,要求贝比停止性交,5秒钟后,贝比停了下来。事后,他们三人去了一家麦当劳,离开时,少女与威尔森拥别,少女给贝比留下了她的电话号码。数小时后,少女把发生的事告诉了一个朋友的妈妈,后者立即报了警。

贝比和威尔森被送到成人法庭起诉,罪名是一级强奸罪。威尔森表示认罪,接受二级强奸罪名,被判18个月牢狱。威尔森是怎么具体认罪的,陪审团是怎样判定的,媒体没有报道,似乎是一桩普通的强奸案。有意思的是贝比的案子,贝比被控一级强奸、一级性侵犯和三级性侵犯三项罪名,被巡回法庭判了5年徒刑。

想想贝比够冤的,那少女是首肯了的,只不过叫停的时候,超时了5秒钟,相当于一秒钟一年,获刑5年。美国法律也够搞笑的,杀人放火的,可能无罪释放,这桩当事人都认可了的性行为,应该是小菜,但检察官却揪住不放,硬是小题大作,把小菜做成大案,还把少年送到成人法庭,人们看不出来那5秒钟给那少女带来了什么实质性的伤害。不过,这只是一介平民的感情用事,记得有个电影里说“法律不承认良心”,只要法律上认可有罪,贝比只能当冤大头,法治社会哈。

但是,今年十月底,正在服刑的贝比把案子上诉到马里兰特别上诉法庭,法庭推翻了原法庭的判决,认定贝比的行为不构成强奸,最多只能算是性侵犯,要求巡回法庭重新审理。

当然,特别上诉法庭不是同情贝比那超时的5秒钟,法律上来说,5秒钟跟5分钟,甚至5小时都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是马里兰的法律对强奸的定义与其它的州不太一样,前一轮巡回法庭审理时,法官没有向陪审团解释马里兰有关强奸的定义。在马里兰的法律里,性交开始时,如果双方都认可了,就是合法的性行为,即使一方在过程中改变了主意,也不影响整个过程的合法性,不构成强奸。

裁决一经传出,就激起了轩然大波,跟那5秒中仍然没有关系,人们发现马里兰对强奸的定义有个巨大的漏洞,一旦你同意了性行为,法律上你就没有了反悔的可能。也就是说,女方在性交开始后,发现对方有性病,或没有戴安全套,或使女方疼痛,都不能拒绝,只能眼睁睁地让对方达到高潮而结束。女方答应了性行为就等于放弃了所有的权利。所以,不难理解为什么妇女团体激烈反对特别法庭的裁定,她们强烈呼吁改变目前的法律,在她们看来,说不,就意味着不,无论什么时候说不,它的意思都是不,在性交过程中说不,依然是不。如果一个女孩同意跟男朋友发生关系,开始后,女孩突然醒悟过来,后悔草率,想到了可怕的怀孕,要终止性行为,在马里兰的法律面前,她这时得不到保护。

目前,众多团体加入到呼吁修改法律的行列,现在只有北卡采用与马里兰州一样的定义,《华盛顿邮报》也在11月27日的编辑部文章里呼吁修改强奸的定义。看来法律的修改是势在必行。正如州检察官说的:“我们可能会输掉这场战斗,但我们会赢得整个战争。”

贝比或许能逃过这一劫,但他可能推动了法律的完善。按修改后的定义,贝比们真是有罪的,什么?5秒钟的代价太大?呵呵,也只好“委屈”贝比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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