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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軍事專家:國富必須强軍 zt

(2007-11-19 04:58:12) 下一个
中國軍事專家:國富必須强軍

2007年11月19日 中国评论新闻网


  中評社香港11月19日電/中國國防報發表軍事科學院研究員王江琦的文章稱,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强調指出,“必須站在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全局的高度,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實現富國和强軍的統一。”這一論述深刻揭示了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的本質聯系和內在關系,也就是要將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作爲國家行爲、社會行動,使之成爲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有機組成部分,協調發展,共同推進。貫徹落實這一指示精神,就當今及今後一個時期來看,重要的一點就是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把國防和軍隊建設更深入地融入到經濟社會發展之中。

  將國防和軍隊建設納入國家發展規劃

  我國憲法和國防法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主要包括制定國防建設發展規劃,領導管理國防科技工業、國防動員、邊海防,與中央軍委共同領導管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以及兵役工作等;中央軍委領導和指揮全國的武裝力量,領導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同時,國防法確立了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各級政府與同級軍事機關的協調機制,以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與國防和軍隊建設。

  依據憲法和國防法,國防和軍隊建設應該納入國家發展規劃。實際上,國家和地區的一些發展規劃,也注意考慮了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如《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06~2020年)》,對建立軍民結合的科技管理體制就作出了相當具體的規定。但就有的方面來看,這種結合納入做的還不够。比如,前幾年,某省新建一條高速公路,途經一個國防戰備油庫,當時只要在此開一個出口,修一條兩公里長的引路,這個油庫運輸車輛就能很方便地進出高速公路,大大提高戰備效率。爲此,軍方與地方有關部門多次協商,但由于未列入當地的建設規劃,資金問題難以籌措,這個問題終未解决,油庫的運輸車輛得繞行幾十公里才能進出高速公路。

  上述事例說明,將國防和軍隊建設真正納入國家發展規劃之中,需要發揮軍地兩方面的積極性。爲此,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協調機制,如政府與軍事機關的聯席會議機制、國防動員委員會機制、邊海防管理機制等,加强國防和軍隊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統一規劃。

  目前,國防和軍隊建設需要納入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地方發展規劃的,主要是機場、港口、基地、專用交通設施、主幹綫通信綫路等基本建設項目,大型裝備研制、軍工科研生産能力培育、邊海防裝備設施建設等基礎建設項目,以及國防後備力量建設、部分軍事人才培養、國防動員、國防教育等方面的內容。

  在制訂中長期發展規劃時,國家和軍隊的規劃計劃機構都應當吸收對方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參加,對涉及軍地雙方重要領域的發展規劃和重大項目的確立,要共同研究論證,內容要相互銜接配套,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幷逐步使國防和軍隊發展規劃真正成爲國家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同時,需要强化軍地相互溝通的環節,統一有關內容的審批權限,協調規劃計劃制訂的周期。

  在經濟建設中高度關注國防效益

  國防生産是社會生産的組成部分,但由于國防生産的産品本質上屬于公品,不産生或不直接産生經濟效益,在和平時期往往容易被人忽視。因此,在確定經濟建設規劃特別是重大建設項目時,應從國家最高利益的角度,統籌考慮經濟效益和國防效益,有的項目可能不賺錢,但有很高的國防價值,也要確保。這方面我國有很好的經驗。比如上世紀50、60年代開始的“兩彈一星”(原子彈、氫彈、人造衛星)和核潜艇工程就是如此。當然,在此方面我們也是有教訓需要汲取的。比如上世紀70年代未,我國轉向以經濟建設爲中心的一段時間里,由于存在某些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就是以經濟效益爲中心的模糊認識,發展經濟就是以獲取利潤爲最高目的,致使忽視國防效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有的地方爲了局部的經濟利益,將旅游景點建在重要軍事基地旁邊,不顧保守軍事秘密的需要等。

  上述問題雖然是局部的,但“兵者,國之大事”,局部問題的影響可能是全局的。因而,我們應當高度關注經濟建設中的國防效益問題,决不能因爲局部的短期的經濟利益而犧牲全局的長期的國防利益。企業是軍品生産的直接承擔者,有必要通過政策引導軍品生産企業把國防效益放在第一位。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隨著軍品生産領域的逐步開放,非公企業承擔軍品生産的將越來越多,如何引導這類企業將國防效益放在第一位,是個重要的問題。

  確立以義務爲核心的國防觀念

  我國憲法和國防法都明確規定,保衛國家安全,支持國防建設,是每個公民和組織應盡的義務。據此,我國的主流國防觀念應該以“義務”爲核心。這個義務是法定義務,有兩個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無償或不對等補償性。這是每個公民應有的國防觀念,需要不斷强調、完善、鞏固。

  改革開放前,我國主流國防觀念的核心是自願,即國防觀念是建立在自覺自願無償付出的基礎之上。支撑這一觀念的是人們的思想覺悟。這一觀念一直延續到上世紀70年代末。無論服兵役還是擁軍,都不被認爲是盡義務,而是覺悟高的表現。

  改革開放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以自願爲核心的國防觀念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雖然“一人當兵,全家光榮”的口號依然響亮,擁軍模範依然被視爲道德楷模,但以利益爲核心的國防觀念已現雛形,幷在一定範圍、一定程度上成爲實際上的主導觀念。這種國防觀念講究“等價交換”。如部隊演習征用地方物資、占用民用土地,往往被要求以市價賠償,“訓不起、用不起”的問題不時困擾部隊;以各種方式逃避兵役,花錢雇人替自己參加民兵預備役訓練的事件也時有發生。

  應該說,上述兩種國防觀念都不適應我國當前的國情。以自願爲核心的國防觀念,只能在部分先進分子中長期存在,要求全社會都具備同樣的思想覺悟水平是不可能的。而後者以利益爲核心的國防觀念,違背了國防公共事務的本質屬性,在任何國家都不會被作爲主流觀念。因爲參軍和支持國防建設不是市場行爲,不能要求等價的經濟補償,更不能達不到要價就拒絕履行國防義務和責任。

  因此,爲使國防和軍隊建設更深地融入到經濟和社會發展當中,非常有必要在我國確立以義務爲核心的國防觀念,既所有的中國公民、法人,包括私人企業、在華注册的外資企業,不管是否自願,都有參加或支持國防建設的法定義務,包括服兵役,參加軍事訓練,建立民兵組織幷完成訓練任務,根據國防需要提供人力、物資、裝備、場地,在有關設施、裝備中貫徹國防要求等。當然,國家和軍隊也要考慮公民和企業的承受能力,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提高融入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國防是國家防務,國防建設貫徹的是國家意志,法律則是國家意志的集中體現。因而,在如何提高融入度的問題上,關鍵是要有相應的法律來保障。

  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了國防法、國防教育法、軍事設施保護法、兵役法、現役軍官服役法、保密條例等多部國防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但還有一些法律空白。如許多國家都有關于在交通工具、道橋設施建設中貫徹軍事需求的法律,對采用什麽樣的技術標准、如何進行經濟補償等都有詳細的規定,我國則缺乏這樣一部法律。這些年進行動員民船的演練,都有一道邁不過去的程序——對民船進行加裝改造,否則不能用。如果在建造船舶時就兼顧了軍事需求,動員時既省時又省力,還可以降低成本。

  再有,英雄特別是革命戰爭中的英雄,是民族精神的靈魂;推崇英雄是國防教育的重要內容。許多國家制定有特別的法律以保護本國的英雄。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保護也不完備。近些年,惡搞英雄在某些人和媒體中成爲一種時尚,董存瑞、黃繼光、雷鋒等教育了幾代人的國家英雄,無一幸免被某些人玷污。對如此惡劣的行爲,目前只是在輿論上給予譴責,在法律上却無能爲力,即使訴諸法律,也只能按一般的損害名譽罪起訴。因此,需要加快相關方面的立法步伐,以進一步健全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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