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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12·25”危害國家安全案宣判 六人因企圖分裂國家獲刑 zt

(2007-11-10 04:38:11) 下一个
喀什“12·25”危害國家安全案宣判 六人因企圖分裂國家獲刑

2007年11月09日 新華社


喀什“12·25”危害國家安全案經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昨日在喀什宣判。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以分裂國家罪,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別被依法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

被告人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為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自2005年8月至2007年1月,積極進行極端宗教活動和“聖戰”宣傳,建立暴力恐怖訓練基地,為建立“伊斯蘭哈裏發國家”做準備。

他們一起預謀組織、領導、實施暴力恐怖訓練活動,將招募的數十名暴力恐怖分子送往“黑峽谷”恐怖訓練營地,秘密訓練近兩個月。

他們還制作了該組織旗幟、制定了綱領和紀律,安排暴力恐怖訓練基地的物資供應,制造爆炸物,為開展暴力恐怖活動做準備。

他們先後兩次指揮和參與尋找炸藥的 “收割玉米行動”,獲取16公斤炸藥,制造了67枚手雷和兩枚自殺式人體炸彈。

他們正式成立了 “東突厥斯坦伊斯蘭黨”組織,進行了兩次抵抗搜捕行動的軍事演習,內容包括切斷通信設施、炸毀公交車、佔領庫斯拉甫鄉政府進而宣布“獨立”。

上述罪行被警方發現後,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積極組織暴力恐怖分子與警方武裝對抗,致我公安幹警一死一傷。

法院審理認為,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無視國法,長期接受宗教極端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的反動思想,妄圖分裂國家,建立 “伊斯蘭哈裏發國家”。他們積極與境外分裂暴力恐怖分子進行聯絡,爭取境外援助,長期利用非法宗教活動對多人灌輸宗教極端思想,利用宗教進行思想意識滲透,安排他人挑選、招募、吸納、物色“兩勞人員”及暴力恐怖分子,從事暴力恐怖活動,反對國家統一和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

被告人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的行為,分別構成分裂國家罪,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決如下:

被告人阿不都外力·依明犯分裂國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穆合塔爾·色提瓦力迪犯分裂國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被告人庫爾班·馬木提犯分裂國家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艾合買提·熱合曼犯分裂國家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伊敏·米曼犯分裂國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帕爾哈提·亞庫甫犯分裂國家罪,因有立功表現,被從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其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本報記者 張夢雨)

□新聞鏈接

2007年1月5日,新疆公安機關搗毀“東伊運”(東突伊斯蘭運動)的一處恐怖訓練營。

據介紹,“東伊運”派遣的骨幹分子入境,糾集一夥暴力恐怖分子潛入帕米爾高原山區,建立恐怖活動訓練營地,進行恐怖訓練活動。在2007年1月5日的搜捕過程中,這夥暴力恐怖分子進行武裝反抗,致使公安民警一人犧牲一人負傷,公安機關進行還擊,擊斃恐怖分子18名,捕獲17名,繳獲自制手雷22枚、半成品手雷1500多枚。

(完)(責任編輯: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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