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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军事法庭对目前供奉在靖国神社内14名甲级战犯中12名的判决书

(2006-08-22 16:25:54) 下一个
远东军事法庭对目前供奉在日本靖国神社内14名甲级战犯中的12名的判决书: 以下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目前供奉在日本靖国神社内14名甲级战犯中的12名的判决书,另外两名甲级战犯松冈洋右和永野修身因在审判期间病死而将他们从起诉书中删除。判决书摘自1953年五十年代出版社出版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   土肥原贤二   土肥原是日本陆军大佐,1941年4月升至将官。在“九一八事变”前约18年居住在中国,被视为陆军部内的中国通。他对于在满洲所进行的对华侵略战争的发动和进展,以及嗣后受日本支配的伪“满洲国”之设立,都具有密切关系。在日本军部对中国其他地区所采取的侵略政策上,土肥原也担任了显著的任务。   他不仅曾参加对中国的侵略战争的实行,并且也参加了日本对苏联以及1941年至1945年对除法国之外的其他各国的侵略战争。在1938年和1939年对苏联进行战争期间,土肥原是参谋本部的中将,这一参谋本部对于哈桑湖的战斗具有最高指挥权。在诺门坎,他所指挥的陆军部队曾参加战斗。   我们根据罪状第一项实行侵略战争的阴谋,罪状第27项,第29项,第31项,第32项,第35项及第36项所控诉的实行侵略战争,判决他为有罪。   土肥原从1944年4月至1945年4月之间,是第7方面军的指挥官。他的指挥权包括马来亚、苏门答腊、爪哇,且有一时期包括婆罗洲在内。他对于供给俘虏的食物和医药品是有责任的。关于此类供给,俘虏极受虐待一节是证据显然的。俘虏由于食物不够、营养不良发生疾病而出现了惊人的死亡率。这类状态只在俘虏中发生过,而在俘获俘虏的人们中是没有发生过的。在为他辩护中主张说:这是由于在这些地区中的日本战局的恶化,以至交通杜绝,所以不能对俘虏维持更好的补给。但在根据证据所显示的看来,食物和医药品是可以到手的。土肥原应负采取阻止这类供给政策的责任。因此,根据罪状第54项,判决他为有罪。   平沼骐一郎   平沼是枢密院顾问官,自1936年起到1939年任总理大臣以前,是枢密院议长。以后,在第2次和第3次近卫内阁中曾分别担任不管部大臣和内务大臣。   在做枢密院顾问官期间,他对于向该院提出的与实施军阀侵略计划有关的各种方策,都曾加以支持。在任总理大臣和大臣时,他仍继续支持这类计划。   从1941年10月17日到1945年4月19日止,被告是重臣之一。在1941年11月29日,就对西方各国是和平还是战争问题如何向天皇进言一事举行重臣会议时,被告同意了战争不可避免的意见,并建议加强对于长期战争之可能性的舆论。   在1945年4月5日举行的重臣会议中,被告也强烈反对有关媾和的任何提议,并主张日本必须战争到底。   在起诉书所述的全部时期内,平沼不仅支持日本在必要时使用武力去控制东亚和南洋的政策,并且是阴谋的指导者之一,是推进这项政策的积极参加者。当实行这项政策时,他从事了对中国、美国、联合王国、荷兰及1939年的对苏战争。   本法庭根据第1项,第27项,第29项,第31项,第32项及第36项罪状,判决被告平沼为有罪。   广田弘毅   广田从1933年任外务大臣后,一直做到1936年3月任总理大臣时为止。他在第一次近卫内阁中,又担任外务大臣迄至1938年5月为止。   从1933年到1938年间,当广田担任这些高级职务时,对于日本在“满洲”所获得的东西,曾巩固其基础,并着手为日本而去利用这些东西。对华北政治经济生活的“指导”方针是使其脱离中国其他地区,以便为日本支配中国政治经济生活做准备。1936年,广田内阁计划和采用了向东亚及南方地区扩张的国策。这个具有深远影响的政策,终于引起了1941年日本和西方各国间的战争。同时在1936年,还重申并推进了日本的对苏侵略政策,其结果就是“防共协定”。   从1937年7月7日中国战争再起后,广田整个在职期间,在华的军事作战一直为内阁全体所支持。同时自1938年初,他就阐明了对华政策的真实本质,并且为了“征服”中国,废除国民党政府,设立一个为日本所支配的政府来代替它的工作而竭尽了一切努力。   在1938年初,通过了关于动员人力资源、产业资源、潜在资源及天然资源的计划和法令。而这些计划的要点几乎未作变更,就成为以后若干年中继续进行对华战争及进一步推行侵略战争的准备基础。广田充分知道这一切的计划与活动,并加以支持。 因此,本法庭认定,广田至少从1933年起就参加了实行侵略战争的共同计划和阴谋。作为外务大臣,他曾参加对华战争的实行。   关于1937年12月和1938年1月和2月的南京暴行,他以外务大臣的地位,在日军进入南京城后,立即接到了关于这类暴行的报告。根据本法庭的意见,广田没有在内阁会议上主张立即采取措施以便停止暴行,以及他未采取其他可能的任何措施来停止暴行,这是他对本身义务的怠忽。他明知上述保证没有实行,并且每天都进行着成千的杀戮、强奸、以及其他暴行,他却以此种保证为满足。他的怠忽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本法庭根据罪状第1项,第27项及第55项,判决广田为有罪。   板垣征四郎   板垣自1931年起以大佐地位在关东军参谋部参加了当时以武力占领“满洲”为直接目的之阴谋。他进行了支持这项目标的煽动;他协助制造引起所谓“满洲事变”的口实;他压制了若干防止这项军事行动的企图;他同意和指导了这种军事行动。 嗣后,他在鼓励“满洲”独立的欺骗运动中以及作为其结果的扶立傀儡伪“满洲国”的阴谋中,都担任了主要的任务。   他在1934年12月任关东军副参谋长,自此以后,对扶立内蒙古和华北的傀儡政权甚为活跃。他希望将日本的军事占领扩大及外蒙古,以便威胁苏联的领土。他制造“反共”一词,作为日本侵略华北的借口。   在1937年7月卢沟桥战事发生时,他从日本被派至中国,以师团长地位参加战斗。他对于扩大在中国的侵略地区曾表示赞成。   1938年5月他做了近卫内阁的陆军大臣。在他的主持下,对中国的进攻急剧扩大。他曾参加重要的内阁会议,其中作出了企图打倒当时的中国政府而代之以傀儡政府的决定。嗣后,他对于树立汪精卫傀儡政权的准备工作,负有很大的责任。他还参加了为日本的利益而开发中国占领地区的工作。   作为平沼内阁的陆军大臣,他还要对中国战争的实行及日本的扩张军备负有责任。在内阁中,他是日德意无限制军事同盟的积极主张者。他是日本在东亚及南洋所谓“新秩序”声明的强力支持者。   从1939年9月至1941年7月止,他以中国派遣军参谋长的地位实行了对华战争。从1941年7月至1945年4月为止,他是朝鲜军的司令官。从1945年4月至投降之日止,他指挥着司令部设在新加坡的第7方面军。   他一方面进行了对中国、美国、联合王国、荷兰及苏联实行侵略战争的阴谋,同时明知这些战争是侵略战争还在其实行中担任了积极而重要的任务。   本法庭根据第1项,第27项,第29项,第31项,第32项,第35项及第36项罪状判决板垣为有罪。   从1945年4月至投降时为止,板垣所指挥的地区包括着爪哇、苏门答腊、马来亚、安达曼和尼古巴群岛以及婆罗洲在内。在上述时期中,有成千的俘虏及被拘留者收容于这些地区的收容所中。 在这一时期中,这些收容所的状态之恶劣非言语所能形容。粮食、医药品及医疗设备的供应是非常不够的。因营养不足所生的疾病蔓延甚烈,其结果是每天死很多的人。到投降之日止还活着的人都处于可怜状态。板垣对于数以千计的俘虏和被拘禁者负有供应的责任,他应对自己有义务适当扶养的数千人的死亡与痛苦负责。    本法庭根据第54项罪状,判决板垣为有罪。   木村兵太郎   木村以陆军军官身份,在本案所审理的时期中,其大部分时间是在陆军省担任有关行政的事务;最后在1941年4月做了陆军次官。以后,他又被任命为企划院的参与和总力战研究所的顾问。1944年8月做了缅甸方面军司令官,迄至1945年日本投降时止,他一直任此职。   他虽然不是指导者,但是他参加了或者是他本人所提议,或者是参谋本部或其他机关所提议的,经他同意与支持的政策之订立和发展。因此,在实行侵略战争的阴谋中,他是有价值的合作者或共犯者。   他在作为阴谋者之一活动的同时,在1939年和1940年作为师团长,接着作为关东军参谋长,后来作为陆军次官,他在中国战争及太平洋战争的实行中,都担负有显著的任务。他清楚地知道太平洋战争的非法,但他仍充任缅甸方面军司令官,并继续担任至投降时为止。   他是积极的参加违反战争法规者之一,因为他同意在许多场合使用俘虏去工作,这种工作是为战争法规所禁止的,由于这种工作所处的情况,使数以千计的俘虏遭受了最大的艰困和死亡。木村一方面明明知道在所有战争地区中日军犯下了何等程度的暴行。他从未采取惩诫办法或其他步骤去防止在他指挥下的军队的暴行。   本法庭根据罪状第1项,第27项,第29项,第31项,第32项,第54项及第55项,判决木村为有罪。   小矶国昭   参加了1931年的阴谋,因为他是三月事件的指导者之一。这次事件的目的是打倒滨口内阁并使支持占领“满洲”的内阁上台。其后,自1932年8月他被任命为关东军参谋长起,他在日本对外扩张计划的发展中担任了指导的任务。   从1932年8月至1934年3月止,他以关东军参谋长的地位,曾制订并同意了经由陆军省向政府提出的下列提案和计划,即根据日本政府所采用了的阴谋者的方针去进行伪“满洲国”的政治与经济的组织。   同时当他任参谋长时,还发生了侵入热河和在“满洲”的新的战斗。   后来以平沼内阁和米内内阁中拓务大臣的身份,小矶支持和参加了:对华战争的指导,占领法属印度的发动,以及为取得荷属东印度的让步和最后控制其经济所从事的谈判。   在同时期中,他倡导了日本应向“各方”扩张的计划。   1944年7月,小矶做了总理大臣。以这种地位,他主张并指导了对西方各国的战争的实行。当1945年4月,日本的战败已属显然时,他辞去总理大臣之职为铃木内阁的上台打开了道路。   小矶在1944年任总理大臣时,对于日军在各战争地区所犯的暴行和其他战争罪是充分知道的。小矶做总理大臣期间,日本对俘虏及被拘禁平民的待遇并未有任何改善。这就等于是故意无视他自己所负的责任。   本法庭根据第1项,第27项,第29项,第31项,第32项及第55项罪状,判决小矶为有罪。   松井石根   松井是日本陆军的高级军官,1933年晋级为大将。他在陆军中具有丰富的经验,其中,包括在关东军及参谋本部的服务在内。   松井在1935年退役,在1937年因指挥上海派遣军而复返现役。接着,被任命为包括上海派遣军和第10军的华中方面军司令官。他率领这些军队,在1937年12月13日占领了南京市。   中国军队在南京陷落前就撤退了,因此所占领的是无抵抗的城市。接着发生的是日本陆军对无力的市民进行了长期的最恐怖的暴行。日本军人进行了大批屠杀、强奸、劫掠及放火。尽管日本籍的证人否认曾大规模进行残虐行为,但是各种国籍的、无可置疑的、可以凭信的中立证人的相反的证言是压倒有力的。这种暗无天日的犯罪是从1937年12月13日占领南京市开始的,迄至1938年2月初还没有停止。在这六七个星期中,数以千计的妇女被强奸,十万以上的人被屠杀,无数的财产被盗劫与焚毁。当这些恐怖的突发事件达到最高潮时,即12月17日,松井进南京城并曾停留5天至7天左右。根据他本身的观察和幕僚的报告,他理应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他自己承认曾从宪兵队和领事馆人员那里听说过他的军队有某种程度的非法行为。在南京的日本外交代表曾每天收到关于此类暴行的报告,他们并将这些事报告给东京。本法庭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松井知道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情。对于这些恐怖行为,他置若罔闻,没有采取任何有效办法来缓和它。对于这类暴行具有责任的军队是属他指挥的。他是知道这类暴行的。他既有义务也有权力统制他自己的军队,和保护南京的不幸市民。由于他怠忽这些义务的履行,不能不认为他负有犯罪责任。   本法庭根据罪状第55项判决被告松井为有罪。   武藤章   武藤在担任陆军省军务局长这一重要职务后,参与了共同计划和阴谋。当他担任此项职务后,同时在1939年9月至1942年4月止,他还兼任了许多职务。在这一时期中,阴谋者之侵略战争的计划、准备和实行,已达到了最高峰。在所有这些活动中,他都担负着首谋者的任务。   本法庭根据第1项,第27项,第29项,第31项及第32项罪状,判决武藤为有罪。   从1942年4月至1944年10月止,武藤在苏门答腊北部指挥近卫第2师团。在这时期中,在他的军队所占领的地区广泛进行了残虐行为。关于这件事,武藤是责任者之一。对于俘虏及被拘禁平民,不供给充分的食物,置之不顾,加以拷问,并屠杀平民。   1944年10月,在菲律宾,武藤是山下奉文的参谋长。在他担任这个参谋长职务的时期中,日本不断地对平民进行了屠杀、拷问以及其他暴行。对俘虏及被拘禁平民,不给与充分的食物,并加以拷问和杀害。   本法庭根据第54项及第55项罪状,判决武藤为有罪。   白鸟敏夫   1914年,白鸟敏夫入日本外务省任职。他最初出名是担任外务省情报部长,自1930年10月至1933年6月他一直任此职。在这个职位上,他对世界的新闻报道机关为日本的占领“满洲”作辩护。无论在当时,还是在以后,被告活动的特征是不管那时候的任务如何,他总不以尽了职为满足。所以,老早以前他就发表过对于政策问题有关的意见,这种意见并为上层人士所考虑。他老早就倡导日本应退出国际联盟。他赞成在“满洲”树立傀儡政权。他从这时期开始对阴谋加以长年持续并且是竭尽全力的支持。   从1933年6月至1937年4月止,他是驻瑞典公使。自日本、德国及意大利间的同盟谈判开始后,1938年9月,他被任命为驻罗马的大使。在这个谈判中,他是坚持与德意等国缔结一般性军事同盟的阴谋者,并与当时驻柏林的大使(即被告大岛)合作。   当日本拖延时间过长而德国与苏联缔结了互不侵犯条约时,日本舆论一般地把它看作违反“防共协定”,于是谈判破裂了,白鸟返回日本进行宣传,其目的是原谅德国的行动,并为和德意的一般性军事同盟铺平道路。他认为这一同盟仍然是支持日本对外扩张主义目标所必需的。他利用各种机会,在宣传中倡导阴谋者的一切目标。即日本应该攻击中国;日本应该攻击苏联;日本应该与德意同盟;日本应该对西方国家采取断然的行动;日本应该建设“新秩序”;日本应该勿失因欧洲战争所给予它的南进机会;日本应该攻击新加坡;以及其他等等。这种宣传活动,从他任外务省顾问的1940年8月起一直继续到1941年7月止。   东乡茂德   东乡被控为犯罪,主要与他有关联的是,自1941年10月至1942年9月辞职为止,他作为东条内阁的外务大臣,以及嗣后又于1945年铃木内阁中作为外务大臣的问题。   他从第一次任命之日起到太平洋战争爆发时止,参加了该项战争的计划和准备。他同意所采用的一切决定。   他以外务大臣的地位,在战争爆发前与美国的谈判中,担任指导性的任务,并曾为主张战争者的计划而努力。关于在这个谈判中所使用的欺骗手段,前面业已论及。   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他曾与其他阁僚合作指导太平洋战争及对华战争的实行。   本法庭根据第1项,第27项,第29项,第31项及第32项罪状,判决东乡为有罪。   东条英机   东条在1937年6月任关东军参谋长,自此以后,几乎在所有的阴谋者活动中,他都以首谋者之一而与他们互相勾结。   他曾计划和准备攻击苏联。他曾建议,为解除在预期攻苏中日军背后的不安,应对中国进一步的施行攻击。他劝告,要把“满洲”组织起来作为这一攻击的基地。自此以后,不管在任何时期,遇有好机会时,他从未舍弃过开始这类攻击的意图。   1938年5月把他从现地调回任陆军次官。除这项职务外,他担任了许多职务,因此他在为战争而动员日本国民和经济的各方面几乎都担负了重要的任务。当时,他对于与中国妥协以获得和平的建议,曾加以反对。   1940年7月,他做了陆军大臣。自此以后,他的大部分经历都是阴谋者为计划和实行对日本邻国的侵略战争所采取的一连串的步骤的历史。其所以如此,因为当制定这类计划,进行这类战争时,他都是首谋者之一。他巧妙地、断然地、执拗地倡导与促进了阴谋的目的。   1941年10月,他任总理大臣,迄至1944年7月止,一直担任此职。   在他任陆军大臣及总理大臣时,他一贯支持征服中国政府,为日本而开发中国资源,为巩固日本对华战争的成果及驻军于中国的政策。   在1941年12月7日攻击前的谈判中,他所断然采取的态度是必须让日本有保持对华侵略的成果及便于日本建立支配东亚和南方地区的条件。他倾注他的全部巨大势力来支持这项政策。对于为支持这一政策而采取的作战的决定,他所担负的指导性任务之重要,无论作怎样大的评价也不致过分。他对于对日本邻邦的犯罪性攻击,负有主要的责任。   在本审判中,他把这类攻击称为正当的自卫措置,竟厚颜无耻地对这一切进行辩护,这都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本法庭根据第1项,第27项,第29项,第31项,第32项及第33项罪状,判决东条为有罪。   东条是负责保护战争地区内的俘虏及被拘禁平民以及供给他们以宿舍、食物、医药品及医疗设备的陆军最高首脑。同时,东条又是对日本国内的被拘禁平民负有同样责任的内务省最高当局。总之,他是对保护俘虏及被拘禁平民一贯负有责任的政府最高首长。   东条深知对俘虏及被拘禁者的野蛮待遇。他未曾采取充分手段,处罚违反者,及防止将来发生同样犯罪。   关于俘虏收容所中因营养不良和其他原因所产生的高度死亡率的统计,曾在东条所主持的会议中加以讨论。当东条内阁垮台时即1944年中俘虏的悲惨情况,以及俘虏因缺乏粮食医药所产生的庞大死亡数字,这些就是东条未曾保护俘虏采取适当措施的决定性证据。   关于日本陆军对于中国俘虏的态度,我们已经说过了。日本政府不承认这次“事变”为战争,并主张对于这种战争不能适用战争法规,而被俘获的中国人也不能享有俘虏的身份及权利的资格。东条知悉这种可怖的状态,却未曾加以反对。   关于俘虏不劳动者不得食的指令,东条应负责任。我们毫无疑义的认为,由于他一再主张实行此项指令,强迫病人和负伤者去工作以致产生苦痛和死亡,其中大部分就是由于此项指令的结果。   我们已充分说到过为防止外国得知俘虏受虐待所曾采取的措施。东条对这类措施应该负责任。   本法庭关于罪状第54项判决东条为有罪。   梅津美治郎   梅津是陆军军官。他在1934年至1936年指挥华北日军期间,继续对中国的华北各省进行侵略,他在树立亲日的地方政权和使用武力的威胁下,强迫中国缔结了1936年5月的“何应钦—梅津协定”。这协定在一定时期内曾使中国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   从1936年3月到1938年5月止,梅津是陆军次官。在这时期中,决定了1936年的国策各项计划,及1937年有关重要产业的计划。这些就是陆军的计划,并成为太平洋战争的主要原因之一。   1937年7月,在卢沟桥爆发对华战斗时,该被告知悉阴谋者有继续战争的计划,并曾予以承认。梅津是内阁企划厅的一员,同时又是制订阴谋者的侵略计划以及对于实行此类计划所需准备有大贡献的其他许多部局或委员会的一员。   从1939年到1944年止,在梅津任关东军司令官的期间,他一直在继续指导“满洲”的经济,使其对日本有利。在这一时期中,制订了占领苏联土地的计划,还制订了有关在苏联占领区的军政计划。此外,还派遣军官到南方占领区去研究该占领区的军政情况。此项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将所获资料去适用于苏联领土之上。   被告系阴谋分子之一,其证据是绝对有力的。   从1944年7月到投降时为止,梅津是参谋总长。因此,他在实行对华及对西方各国的战争上担负了主要的任务。   本法庭根据第1项,第27项,第29项,第31项及第32项罪状,判决梅津为有罪。 ---------------------------------------------------------------   科 刑   土肥原贤二   根据判决为有罪的罪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处你以绞刑。    平沼骐一郎    根据判决为有罪的罪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处你以无期徒刑  广田弘毅   根据判决为有罪的罪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处你以绞刑  板垣征四郎   根据判决为有罪的罪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处你以绞刑  木村兵太郎   根据判决为有罪的罪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处你以绞刑  小矶国昭   根据判决为有罪的罪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处你以无期徒刑  松井石根   根据判决为有罪的罪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处你以绞刑  武藤章   根据判决为有罪的罪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处你以绞刑  东乡茂德   根据判决为有罪的罪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处你以20年有期徒刑。但自审问之日算起。   东条英机   根据判决为有罪的罪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处你以绞刑  白鸟、梅津   根据判决为有罪的罪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缺席的白鸟、梅津均处以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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